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结算

2023-02-22

第一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结算

财务结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 结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结算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镇创收项目的结算工作;

3、财务结算中心劳务结算计提;

4、负责安排本中心人员装订凭证及帐册。

二、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4、大宗现金收入要及时、安全解付银行;

5、完成其他交办的任务。

三、出纳岗位职责

1、 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银行收入和支出,外币的收付及外币日记帐,银行的提现及解现;

2、登记银行日记帐,每日结出余额与电脑对帐相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帐无误。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款要查清原因,正确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规定,印鉴分别保管等;

4、其他交办的任务。

四、现金(银行)审核制单岗位职责

1、负责所有原始凭证的审核,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

2、正确编制记帐凭证,编制“现金、银行出纳日报表”;

3、每日与现金、银行出纳做好对帐工作;

4、负责各种经费的镇内支票结转及工资制单工作;

5、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五、经济核算岗位职责

1、负责镇内转制部门的收入、支出明细核算;

2、负责转制部门的明细帐目及台帐登记;数据查询、核对整理和结算工作;

3、负责对镇内学费收费系统的日常操作,即收费数据导入、查询、银行托收,新生银行卡制卡等工作;

4、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二篇: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岗位职责

1、主管会计

财务日常工作管理,为岗位

2、

3、

4、5的总协调,管理和监督各岗位会计人员履行职责。

负责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工作规程及人员的基本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各实体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监控,做好结算(季度分成)、分析、上缴工作。

负责协调各中心主任,组织各项基金的划拨工作。负责建立后勤财务结算中心的会计帐务、报表工作。负责组织各类财务分析、统计报表工作的实施。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出纳员(岗位2)

现金、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提取、送缴、保管等)。负责支票的签发和管理。

负责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并负责核对工作。POS机的划款工作。

负责银行有关业务的联系。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审核员(岗位3)

日常报销(各种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

负责收入、支出、往来凭证手续完整工作。

计划外学生宿费(微机)管理。

POS机的结算、分类工作。

各实体(学校代发)人员费的结算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帐务管理员(岗位4)

负责收据、有价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凭单复核工作。

各实体分户辅助帐、指标帐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各实体经费运行财务报表(月、季、年)的编报及财务分析工作。

负责各实体校内工资的审核、复核工作。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帐务管理员(岗位5)

负责收入、支出往来凭、帐(总帐、明细帐)的录入。负责财务软件维护工作。

校内工资录入、报盘及职工收入分析工作。

各类对财务处报表(月、季、年)的编制及财务分析工作。负责职工工资晋级、房积、社会保障核对工作。

整理、装订凭单、总帐和明细帐。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一、中心出纳:

1、乡镇卫生院收入款项的缴拨:乡镇卫生院将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缴入财务管理中心指定结算帐户,中心出纳凭银行缴款回单作资金入帐处理。

2、财政拨入款项:计财股将财政拨款直接划入中心帐户,中心出纳根据银行回单和计财股经费划拨明细清单进行入帐,同时将划拨明细清单传递给中心会计(每个会计1份,加盖计财股印章)入帐。

3、资金划拨:单位提交用款申请书,由中心会计审核,根据使用额度报中心主任审批,中心出纳凭审核审批后的申请书办理款项支付。

二、乡镇卫生院出纳:

1、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分离,定期将本单位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入定期交存中心开户行,不得坐支上缴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纳凭缴款回单作单位银行(或现金)帐付款处理。

2、乡镇卫生院需使用资金时须先提出用款申请(分三种:①药品工程往来等其他款项,②备用金,③中心提现) ①药品工程往来等其他款项:

单位报帐员填写详细用款申请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交中心会计审核,中心会计根据用款额度报中心主任签字后交中心出纳办理转帐结算。

②备用金:

单位备用金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途支付单位工资、福利、日常零星开支以及在支付标准内的支出,定期向中心报帐结算备用金,以弥补备用金不足,结算备用金时需将用备用金支付的原始凭证进行汇后交中心会计审核,中心会计根据用款额度报中心主任签字后交中心出纳办理转帐结算。

③中心提现:

特殊情况需直接从中心提现时,先将提现申请交中心会计,由中心会计填写支取现金凭证(由会计填制,一式三联,一联由会计留存,一联交出纳办理支付,一联交单位出纳记帐),交中心主任审核审批后办理提现手续。 中心会计:

三、中心会计:

1、中心会计对从中心划拨的每笔款项进行分类审核,填制相应的用款凭证,按用款额度报中心主任审批。

2、中心帐户的结算处理:

①中心收到财政拨款:凭拨款明细 借:中心结算户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单位上缴收入: 凭缴款回单 借:中心结算户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③单位划拨款项:凭支付回单及原始凭证

转帐划拨外单位 借:相关科目 贷:中心结算户 转帐划拨本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中心结算户 直接从中心提现 借:现金 贷:中心结算户

四、对帐

1、单位出纳与中心会计对帐:单位出纳与中心会计核对本单位银行存款和现金,并在结存表上签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中心出纳与中心会计对帐:核对单位中心帐户(包括结算户和专户),在结存表上签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结存表一式三份,单位出纳,中心出纳,中心会计各一份。

第四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

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

一、

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

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五篇: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9-10-13 10:57:33 查看次数:117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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