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控制

2023-05-23

第一篇: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控制

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新农合基金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分管责任人,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是具体责任人。

二、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审核流程。

医院规范设臵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明确职责分工。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病历事后审核双重措施,着重对病人、病历、处方、收费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核并定期复核。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合法的就诊票据原件报销。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有效控制住院人次。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界定的诊疗和手术范围执业,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为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拖延出院时间。

(二)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诊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

(三)加强处方点评工作。认真开展处方(含住院医嘱)点评活动。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四)落实好医疗机构检测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结果报告的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五)责任医师履行好告知义务。使用自费药品、大型检查、高值耗材时,责任医师必须向患者说明价格和使用的必要性,并经患者签字同意;不得将新农合病人一次住院分解成二次甚至二次以上,同一种疾病病人两周返院率控制在2%以内;不得要求新农合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检查(院外检查必须经医院批准);不得要求新农合住院病人在门诊药房取药或院外购药。新农合病人在本院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检查费、门诊药费甚至院外药费原则上由责任医师承担;未经医院批准的处方或检查单外流,应追究责任医师的责任。

四、严格考核评价。严格遵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医疗费用“双控、双降、双规范”活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加强对责任医师的考核评价。坚决做到“十个严禁”:严禁为冒名顶替者办理门诊及住院手续;严禁降低住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严禁串换药品及检查项目报销;严禁虚开住院天数和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严禁伪造住院病历;严禁以免费医疗等名义套取新农合资金;严禁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服务项目;严禁虚高药品定价或不按政策规定确定药品加成;严禁乱收费、乱检查;严禁借以新农合总额预付改革名义推诿住院病人和暗示、诋毁新农合基金安全。

五、大力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积极推进按总额预付的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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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

医疗质量是医院发展之本,优质的医疗质量必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证我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不断发展,特此制定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制度,以求正确有效地实施标准化医疗质量管理。

全程医疗质量控制系统的人员组成可分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各级医务人员自我管理三级管理体系。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教授组成,院长任主任,院长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作为常设的办事机构。其职责分述如下: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教育各级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医疗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2)审校医院内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制定各项质量评审要求和奖惩制度。

(3)、掌握各科室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及时制定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对重大医疗、护理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对医疗护理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定期向全院通报重大医疗、护理质量情况和处理决定。 (6)、对院内有关医疗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修定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职责

(1)、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接受主管院长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对医院全程医疗质量进行监控。

(2)、定期组织会议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并向主管院长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

(4)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室终未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通报相应科室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

(5)、每季度向医院提出全程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以便与绩效工资挂钩。

(6)、定期编辑医疗质量简报和不良医疗文件公示栏。 二 、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

科室是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科室质控小组职责如下:

(1)、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或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

(2)、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与绩效工资挂钩。 (3)、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4)参加医疗质控办公室的会议,反映问题。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医务人员管理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个人素质、医疗技术水平对医疗质量影响较大,是质量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是质量控制的基本点。在质控过程中,特别要强调三级医师负责制度、会诊制度和病例讨论等把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对各级医务人员的要求分述如下: 1.门诊医师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2)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认真,要有初步诊断。 (3)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准确。 (4)合理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 (5)具体用药在病历中记载。

(6)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 (7)处方书写合格。

(8)第二次就诊诊断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a. 建议专科就诊;b.请上级医师诊视;c. 收住院。

(9)第三次就诊诊断仍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a. 收住院;b. 患者拒绝住院需履行签字手续。 (10)按专科收治病人。

(11)按病情需要,注明特殊入院方式:车送或陪护。 2.病房住院医师

(1)病人入院30分钟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初步处理。 (2)急、危、重病人应即刻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报告。

(3)按规定时间完成病历书写(普通病人24小时、危重病人6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急诊病人术前完成)。 (4)病历书写完整、规范,不得缺项。

(5)24小时内完成血、尿、便化验,并根据病情尽快完成肝、肾功能、胸透和其它所需的专科检查。 (6)按专科诊疗常规制定初步诊疗方案。 (7)对所管病人,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

(8)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病程记录(会诊、术前讨论、术前小节、转出和转入、特殊治疗、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出院小节和死亡讨论等一切医疗活动均应有详细的记录)。

(9)对所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10)诊疗过程应遵守消毒隔离规定,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医院感染病例发生。若有医院感染病例,及时填表报告。

(11)病人出院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应注明出院医嘱并交代注意事项。

3.病房主治医师

(1)及时对下级医师开出的医嘱进行审核,对下级医师的操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在48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查房内容要求有:①诊断及诊断依据;②必要的鉴别诊断;③治疗原则;④诊治中的注意事项。

(3)新入院的急、危、重病人随时检查、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

(4)及时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把好出院病历质量关,并在病历首页签名。

(5)入院3天未能确诊或有跨专业病种的病例时应及时举行科内或科间会诊。

(6)待诊病人在入院1周内仍诊断不明时,向主任请示病例讨论或院内会诊。

(7)按科室规定正确分级使用抗生素和专科用药。

(8)手术和介入治疗前亲自检查病人,做好术前准备,按手术分级管理标准拟订严密的手术方案并实施。术后即刻完成术后记录,24小时完成手术记录。

(9)术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做好术后工作。 (10)负责治愈患者出院的审批手续,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4.病房主任(副主任)医师

(1)组织或参与制定本科质量管理方案、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和操作常规。

(2)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医疗工作,督促检查下级医师执行各项制度和诊疗常规。

(3)对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求72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危重病人至少每日查房1次;病人病情变化应随时查房;每周组织全科查房2次。 (4)查房内容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普通病人应有:①诊断及其诊断依据;②鉴别诊断;③治疗原则;④有关方面的新进展。未确诊病人应有:①鉴别诊断;②明确的诊断思路和方法;③拟定相应的治疗措施。危重病人应有:①当前的主要问题;②解决主要问题的方法。

(5)疑难病例及入院1周未确诊病例,组织科内讨论或院内会诊,必要时向医务处申请院外会诊或远程会诊。

(6)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正确分级使用抗生素和专科用药。 (7)组织术前和重要治疗前病例讨论,指导下级医师做好术中、术后医疗工作。重大手术和重要治疗要亲自参加。

(8)审批未愈患者出院,并指导病人出院后的继续治疗。 (9)审签主治医师审查的转科、出院病历。

第三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1脑血管介入诊疗医疗器械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脑血管介入诊疗

医疗器械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医疗器械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制度(设备)

1. 准入管理:做好论证、供方资质审核(三证)

2.采购管理:采购规范、入口统

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大型,配置许可证) 、院务公开

3. 安装验收:规范、记录

4. 做好预防性维护

5.故障处理:及时处理,有隐患不得用于临床

6.急救设备:做好预案

医疗器械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制度(耗材)

1.准入管理:做好论证、供方资质审核(三证)

2.采购管理:采购规范、入口统

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 、院务公开

3.验收、入库:品名、规格、数量;三证有效期和批次有效期;当场入库,及时领用。

4.储存:唯一性标识 ,保存溯源资料;场所、设施规范。

5.使用:规范使用、过期禁用

6.供应商定期评价:产品质量、送货速度、三证更新、服务态度、不良事件次数和影响

医疗器械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管理层)

1.做好档案管理。

2.科室专人负责安全事件监测、报告工作。 《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申报表》。

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

4.事件发生原因未查清前,对发生安全事件的该批同规格型号库存产品封存,等待处置。

第五篇:药剂科医疗质量控制管理检查细则

日期:

检查对象:微机室

三甲要求

检查对象:库房

三甲要求

检查对象:门诊药房

三甲要求

检查对象:急诊药房

三甲要求

检查对象:住院部药房

三甲要求

检查小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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