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论文

2022-04-25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人们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以及对法律的求知欲逐渐提升。电视法制节目作为大众传播的一个部分,推动法制建设和增强民众法制意识其功不可没。然而,传播进程中的问题和误区也不断显现,致使传播的影响力相对减弱。本文结合大众传播的功能,提出法制节目的定位,或有借鉴意义。

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论文 篇1:

网络媒体时代谁来担当媒介“把关人”

媒介“把关人”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传播学从社会学引入的传播控制分析理论,提出这一理论的传播学者怀特认为,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媒介组织者实际起到了“把关人”的角色,受众所接收到的信息是经过媒介组织者的过滤和筛选的。

在传统大众媒体占据主流传播渠道的上百年间,媒介“把关人”理论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网络媒体出现后,“把关人”角色的缺失则一直受到诟病。在门户网站时代,大型商业网站以网络编辑推荐新闻的点击率作为考核指标,造成网络编辑在选发新闻时一味迎合网民的猎奇心理,灾难性报道、低俗色情及其他负面内容充斥,让受众对现实社会产生误解,以为现实社会就如同网络媒体所描述的那样。近几年来,移动互联网兴起后,基于算法的智能推荐类新闻服务不断受到关注,从传播的角度讲,这种“个性化信息”虽然有可能满足受众某些方面的偏好,但也有可能存在强化受众固有观点的缺陷。

以自媒体为主体的社会化媒体,则更加面临“把关人”的困境。人民日报社原社长张研农曾在复旦大学演讲时透露,一次社内编辑记者培训一位年轻编辑说,人民日报当时的发行量与彼时的“微博女王”姚晨相比,姚晨每一次发言的受众,即便不算微博“转发”后的间接传播,也比人民日报发行量多出近7倍。笔者认为,两者的“比较”暂且可以放置一边,但社会化媒体和自媒体培养出来的意见领袖能否做到对所发布的信息和言论把关?自媒体平台又能否做到为每个自媒体人把关?这些都存有疑问。

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颠覆了过去占据统治地位的大众传播模式,新技术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所产生的化学反应给新兴的网络媒体赋予了极大的活力。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推出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人,微博、微信等具有媒体功能的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规模达到6.24亿人,排在网民使用率的首位,网络新闻的用户规模为5.64亿人,排在网民使用率第三位。由此可见,借助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微信等社会化媒体已成为国人最主要的应用,通过网络新闻了解社会也成为人们的主要选择。

正因如此,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型网络媒体形态和平台层出不穷的今天,网络媒体的参与者更应该看到自己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仅关心用户体验和盈利模式而缺乏媒介应有的“把关”,就有可能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曾指出:“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回顾中国网络媒体发展,传播学者闵大洪在《中国网络媒体20年》一书中曾提出,“中国的网络媒体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名媒体到边缘媒体再到主流媒体的历程。”在跻身主流媒体之际,我认为当下的中国网络媒体在当好“把关人”方面也应作更多思考。

作者:张军

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论文 篇2:

大众传播中法制节目的定位

摘 要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人们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以及对法律的求知欲逐渐提升。电视法制节目作为大众传播的一个部分,推动法制建设和增强民众法制意识其功不可没。然而,传播进程中的问题和误区也不断显现,致使传播的影响力相对减弱。本文结合大众传播的功能,提出法制节目的定位,或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大众传播 法制 电视节目

大众传播有各种功能。它可激发社会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产生的生机与动力,又能促进社会发展创造必要的团结、稳定的环境,社会越是进步,人们对大众传播的认识越被重视。电视新闻是大众传播的一个部分,具有报道新闻、宣传政策、引导舆论、传播知识、提供娱乐的社会功能。电视法制节目时电视新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电视新闻的共性功能。但是,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进步,电视法制节目在共性功能中又不断显现出个性功能特征和节目内容的定位,这就是提供预警服务、决策参与服务、为全社会普法服务。

1 提供预警服务

截至2009年1月1日,我国法律法规已达1109部。法制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难对商标有“法”的概念,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商标进行“法”的约束,《商标法》出台了;随着强调社会、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保护法》出台了并不断修改和完善,等等。也就是说社会的进步推动着法律的发展。

为社会提供预警服务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职能。电视法制节目不仅要宣传立法和执法,还要配合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化发展需要,在舆论上为法律的完善和建立,向社会进行呼吁,这种呼吁在传播过程中起到的就是预警作用。电视法制节目虽然指向单一,但是法律初级的领域,它都能报道,内容又显得较为宽泛,它能广泛地发现社会上与法律发生关系的事件,报道反馈给社会,为社会提供预警服务,推动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这就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社会功能。

推动立法,电视法制节目自有功劳,有些方面仍待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些年,取得一定成绩,为社会所认同,但是理论上还不成熟,提供预警服务存在缺憾。首先,刑事案件报道突出,其他案件报道较少,尤其是作案细节的暴露,其仿效作用令人堪忧。相对我国一千多部法律法规,向社会提供预警服务,报道面凸显狭窄,传播功能难得全面体现;其次,反映法律与道德的社会生活相关联,背景思辨性的报道少,事件报道集中,提供预警推动立法的功能相应就弱化,如股票交易本有瑕疵,有关人士呼吁立法和完善,电视法制节目都少觅其声等等。这都是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提出的。

2 增强决策参与功能服务

法律与人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众传播与社会决策过程的关系同样密不可分。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大众预报和报告社会决策机构的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为大众提供、设立发表意见的阵地,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大众传播决策参与功能的重要体现。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决策参与功能的发挥上颇有成绩。电视法制节目一项重要任务是以法律为准绳,监督社会上个别人、个别组织危害社会的行为,沟通人民群众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使人们享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民主权利。这方面,中央电视台包括各地方台开设的“法制栏目”都是成绩可喜,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为社会提供预警服务,为政府决策机构,为执法部门对类似案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提供了社会舆论及法律依据。

但是,在决策参与功能服务上,电视法制节目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提高。表现在:(1)部分电视台尤其是省以下地方台,法制节目的内容突出眼前利益的急功近利的现象较多,多是为了迎合形势和收视率的需要,指导与服务性差,不能将近期和长期法制建设目标相结合,反映社会、人民群众的呼声;(2)居高临下,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法律本为社会服务,要根据社会和民众的需要部署工作,而有些节目在内容和意识上跟不上需要,报道时时过境迁,失去了为群众决策参与和为社会决策机构提供决策依据的时机。

3 为社会普法服务

为全社会普法服务,是电视法制节目长期的任务。普法关键在于增强法制意识。那么,电视法制节目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在普法的宣传报道过程中取得有效而直观的效果呢?我们认为,从多视角和栏目看,加强与扩大现场直播报道栏目,不失为一条快捷和有效的途径,从而放大电视法制节目自身的优势。如何开设,应该开设哪些现场直播报道栏目呢?下面我们逐一共商。

(1)开设《司法走基层》、《当事人说法》一类的节目。让律师、观众共同走进直播现场,面对面交流,以律师受案的经历,宣传、介绍法律知识,穿插影视普法视听材料,使直播现场的参与者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带着问题在视听之中达到法律与个人行为的直接对照,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之中接受法律知识。

(2)开设《生活与法》、《身边的法律》一类栏目。以法官的审判实践,群众守法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阐释执法程序、守法、执法、违法的不同后果,在形式上,座谈也好,对话也行,侃谈也成,可以走进企业,走进车间,走进学校,对受众既答疑解惑,又增长他们的法律知识。

(3)“法庭纪实”之类的节目,庭审调查时间应相应缩短以减少视觉疲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该当庭审判,使人们直观感觉到法律的威严与力量,消除庭后审判人们对审判结果人为因素参杂期间的怀疑,摄像机镜头也应该走出法庭,在大街小巷,在当事人单位、家庭、亲朋好友之间,摄取对案件审判的反应,使庭内、庭外,社会与家庭形成共有的法制空间,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

(4)系列报道审结案件的电视法制节目,在报道调查取证、审理过程的环节上,应增大信息量,对某一违法行为,找到准确法律依据后,针对这些依据应插入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条文的字幕,或对审理人员的直接采访,使观众在直观的视听中区别违法行为与其它生活行为的法律界定,增强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法与非法的是非判断。

(5)对惩治腐败、行政司法监督过程、人民群众维护法律尊严、守法、勇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事例,电视法制节目要反应迅速,以反映党和政府对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对行政司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反映人民群众对法制的拥护。形式上,应由主持人穿插,解說加评论或直接评述,使社会每个成员都清楚地看到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鼓舞人们全身心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中。

五个方面,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报道一定是真实的现场,时过境迁的摆布,将使电视法制节目的优势和普法效果相应减弱。

作者:赵鹏 赵佳颖

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论文 篇3:

大众、传媒在民族地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摘要]随着民族地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大众传媒在农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大众传媒在传播信息的同时。客观上传递着一种价值观念,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渠道。在农村的政治生活中,大众传媒作为政治传播的重要工具,是农民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但民族地区的大众传播现状决定了大众传媒必须符合农村实际才能促进新形势下媒体为农传播宗旨的实现。

[关键词]大众传媒;农村;政治民主化

[作者简介]谭华,湖北民族学院新闻传播学系讲师,传播学硕士,湖北 恩施 44500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民族地区的农村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均有了很大发展,在大众媒介的拥有量、受众的收视习惯等方面也有了显著变化。与大众传媒结伴而来的现代性因素,不断推动着农村的现代化进程。然而,农村的现代化,政治民主化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政治民主化,农民才能成为现代农民。因此,大众传媒在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怎样发挥其作用都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湖北民族地区农村的大众传播状况为例来讨论大众传媒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民族地区农村大众传播现状

对大众传媒的地位与作用的讨论,必须建立在传播现状的基础之上。为了了解民族地区农村的大众传播现状。笔者选取了恩施州的6个行政村为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的方式获取研究数据,发放问卷900份,回收879份,其中有效问卷868份。调查数据显示:

1.拥有媒介状况。电视机入户率达到95%以上,其中约3%的家庭拥有两台电视机,电视卫星信号接收器安装率约90%,组合音响拥有率约48%。至于有线广播,前些年的“村村通”工程遗留下来的收音机箱早已不能发挥作用,成为这一浩大工程的历史见证。而报刊等纸媒的拥有率是极低的,92.2%的农民从未主动购买或接触过任何报刊杂志,在村子里能见到的报刊主要是村委会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订阅的上级部门要求订阅的报刊,如《湖北日报》《恩施日报》《农民日报》《湖北法制报》《中国民兵》等。对于网络新媒体,仅0.7%的家庭拥有电脑,但并没有上网,且只是用来玩游戏。

2.媒介接触频度。电视是接触频度最高的,约97%,报刊等纸媒的接触频度最低,不到15%。偶尔阅读报纸的农民约占49%,经常阅读报纸的仅9.8%,且绝大多数为当地的村干部和上过中学的年轻人。村民平均每天收看电视的时间约为2.6小时。可见,电视作为农村受众接触大众传媒的主渠道是毫无疑问的。

3.媒介接触动机及内容偏好。调查数据表明,农民阅读报刊没有什么特别原因,大多数是“碰到了就看”,只有23%左右的农民是为了“了解国家政策”才看报纸;村干部阅读报刊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国家政策,便于做好老百姓的工作。对于“不看报的原因”:约87%的农民表示“不识字,看不懂”,71%的受众回答“没有报纸可看”。在经常阅读报纸的农民中,主要接触媒介为《湖北日报》,其次为《恩施日报》,而专门面向农村受众的《农民日报》的接触频度不到10%。可见,识字率低是制约民族地区农村受众阅读报刊的第一因素,其次才是报刊的占有率低等问题。

在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中,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收看率约占89%,其中《新闻联播》的收看率约占96.1%,《焦点访谈》约占87.6%;湖北电视台节目收看率约占61%,其中《湖北新闻》的收看率约占57%。观看电视剧是农村受众每天劳作之后的主要休闲方式。反腐题材的影视剧收视率最高,约占42.3%,反映农村生活的影视剧收视率位居其次。约占29.8%。而各种涉农节目的收看率却极低,比如《金土地》《致富经》《乡土》等节目仅18%左右的农民“偶尔收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不知道有专门的农业频道和为农服务的电视节目。

二、大众传媒是民族地区农村政治传播的重要工具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知识与信息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导性要素,而发达的大众传媒又使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大众传媒在传播信息的同时,客观上传播着一种价值观念,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渠道。“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成为农民最喜爱的节目之一,就反映了农民对民主意识的接受,对民主知识的学习和对民主制度及民主实践的渴望。党中央特别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开创农業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电视在对农报道中就税赋制度变革、土地延包、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产业结构调整、思想文化建设及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将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及经济发展提供应有的政策解析与信息服务,成为在政策与观念上加以传播和推动的理性力量。另外,大众传播在正面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的同时,能开展舆论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予以揭露。媒体通过设置议程,激发整个社会对农村问题的关注,也唤起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由于大众传媒作为现代政治理念社会化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十多年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成为农民增进民主意识最丰富的源泉,现代农民的主流意识已经逐步由血缘和宗法向民主和法治转变。

但是,在调查中发现。以电视为主体的大众传媒在农村的政治传播中也存在相当不足:农民从媒体上第一时间知晓来自中央的大政方针。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由于行动的滞后、迟缓甚至不予实施,也不予解释是农民对政府和媒体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媒体与中央媒体在政策传播的衔接上的错位,导致农民抱怨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与媒体的公信力。近几年,党和政府为解决“三农”问题颁发了若干重要文件,由于信息在行政系统的传递路线长,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使这些政策的落实打了折扣,出现了优惠政策文件、交费明白卡等躺在政府办公室“睡觉”的现象。如《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在走访中发现,大多数农民通过中央媒体了解这一信息,而地方政府、地方媒体却没有及时制定相应措施或深入阐释。以致农民抱怨某些地方政府是歪嘴和尚念歪经。据信息学理论可知,信息传递的路径越长、环节越多,信号就会衰减,信息就会失真,更何况一些基层部门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可能故意隐瞒或阻挠农民对这些信息的接受。产生这些不足之处的原因在于地方媒体的生存与发展均受制于当地政府,导致地方媒体缺乏监督力度,对与当地农民关

系重大、严肃的话题,地方媒体多数情况下是集体“失语”,沦为当地政府的“应声虫”和“传声筒”,领导会议、政绩宣传充斥荧屏、报刊。其次在于地方媒体衙门习气严重,以政府的一个部门自居,高高在上,缺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的作风,报道不能反映农村的真实情况。浮光掠影。

三、大众传媒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

1.大众传媒对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发挥动员、凝聚作用。大眾传媒通过议程设置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发挥社会动员功能,即通过传媒解释、宣传社会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协调社会各部门的行动,聚合全社会的积极力量,参与到国家的重大社会活动中。由于媒体在形成人们的社会态度方面,可以起到一种“粘合剂”的作用。所以通过媒体连续不断的宣传,能够把干群上下的注意力凝聚到和谐社会构建中。新农村建设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理应成为大众传媒的一项重大报道议题,大众传媒要加强计划性,保持连贯性,坚持多样性,把报道触角伸向各个方面,拓宽对农宣传与报道的覆盖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大众传媒能促进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在民族地区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大众传媒在当前农民的政治参与中正扮演着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这种政治参与部分上是通过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实现的。事实上,经过大众传媒的报道使长期积存的农民问题在许多层面暴露无遗,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暴露了农村中出现的问题,惩治了农村地区的腐败,也对整个社会的运行提出了预警,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决策行为,甚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大众传媒成为农民政治参与的一条重要渠道。同时大众传媒也是反映农民意愿的便捷途径,表现为它对政策决策具有咨询、制衡和检测等功能。决策之前汇集各方面的相关信息,为决策机构提供依据;决策之中反映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完善决策提供信息;决策之后反馈经验和疏漏,为修订决策服务,这些实际上也是农民的一种隐性的政治参与过程。而且大众传媒承载了人们的批评意见,使农民真正体验到了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这有利于消除当前农民的政治冷漠和激发农民进一步参与政治的热情。实践证明,一个好的基层领导班子是农村致富中的一个相当关键的因素,传媒要在促进农村民主进程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应关注农村的民主进程,培育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引导农民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搞好新农村建设。尽管农民对大众传媒的认识还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将会更多更好地利用大众传媒这条渠道来实现和完善自身的政治参与过程。

四、思考与建议

1.大众传媒对农村政治传播有待改进。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特别在农村更是如此,随着群众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能自觉地懂得运用政策和法律来保护自己,但是由于基层法制体系和农村干部素质等因素,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新闻媒体,于是联名向媒体写信曝光。就当前来说,农村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之间的矛盾,如财务不公开、乱批乱占土地、干部作风差等。这些问题长期存在,但在不同的时期又表现出不同的轻重缓急,媒体工作者可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从中找出既有典型性又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抓主要矛盾和本质问题,动一点而导向全局。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手段在农村的使用将会减少,从而使大众传媒成为农民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渠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出现的不良现象都需要媒体给予理性引导,鞭挞生活中的丑恶现象,弘扬农村中的新人新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的注意力集中到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上来。这要求对农村的大众传播,坚持“二为”方针,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紧扣农村小康建设大局,真正为农民提供丰富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促进者。

2.大众传播在农民政治参与中的努力方向。大众传媒是农民话语表达的重要渠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政令下达外。民情上传无疑是传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作为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既不像知识精英那样掌握着国家的公共权力,也不像工人那样有一个合法的维护自己利益的工会组织。也就是说,农民话语权的表达缺乏体制上的保证,作为分散的单个的劳动者已成为传播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参与传播活动的机会和手段,被动地接受来自大众传媒的信息。调查数据显示,在媒介资源的享用和利用,接收工具的拥有量,享受媒介消费的时间,接受信息的能力以及表达意见的自我意识方面,农村受众与城市受众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因此当他们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维护的时候,往往会以非制度性参与方式显示出来,如集体上访、群体性暴力事件等。而大众传媒作为农民表达话语权的重要渠道,无疑具有迅速快捷、影响大而成本低的优势。大众传媒所引起的放大效应也是解决农民问题的一种快捷方式,如年终岁末,媒体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活动,推动各地渐次出台政策,给农民工维权以制度保证。因为“大众传媒可以将农民的真实呼声与利益诉求进行提炼与融合,将无数个微弱、含糊的声音化为清晰有力、掷地有声的合法要求,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从笔者的调查情况看,当农民遇到重大纠纷时,媒体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依赖对象,但这并不表明大众传媒在上传民情时不重要,只是由于本地媒体在传播负面信息时会遇到当地权力者的干预,农民的声音不能真实地传播出来,促使他们对媒体产生不信任感。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只要能真正关注农民的生存状态,为他们的利益鼓与呼就必将受到广大农民的信赖和欢迎。

3.大众传媒的对农信息传播要切合农村和农民实际。最近几年,由于党和政府重视“三农”问题,关于农村、农业的报道明显增多。算得上“报纸有名、电视有影、广播有声”,但本来应该是“三农”报道主体的农民,却被忽视了,农业部门或地方政府反而成为报道主角。所有关于农村问题的讨论大多发自城市,来自学界。很少有来自农村基层的声音。由此可见,大众传媒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至少目前不应完全体现在市场利益上,而应体现在公共利益上,应该竭力避免媒介在农村重走市场化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避免媒介以城市化传播的方式破坏农村中既存的社会结构,避免传播信息时将农民当作城市居民。区别对待,不是歧视,而是尊重,是对农民自我意识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形态的多样化。要实现媒体与农村建设的共谋,媒体首先而且必须要做的就是转换报道视角,摘掉有色眼镜,采取平民视角,全面展现农民形象,不能一味以训导者的身份出现,不能将农民当作是愚昧的对象,需要用“文明的”城市人和都市生活方式去“解放”。因此,大众传媒不应该一厢情愿地向他们灌输城市的、所谓“现代化”的生活理念。而应该怀有对农民真挚的情感,而不是作为同情者的施舍。在针对农村的报纸版面设计、发行以及电视栏目时间安排上应该考虑到农民的阅读习惯和需求。在内容的选择上应该尊重农民对娱乐化的需求,又需要客观认识到农民所喜好的娱乐形式与城市人的差异,就像陕西农村广播所提出的“听农民说话,为农民说话,说农民的话”一样,大众传媒要主动为农民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使他们获得足够的话语权,能在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拥有主动权和发言权,这是媒体应当为、可以为、可作为的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形势下媒体为农传播宗旨的实现。

总之,媒介的普及与发展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农村的发展、农村受众的发展又会导致大众传媒的进一步变革,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提高大众传播工具在农村的普及建设,是农村政治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陈梅云]

作者: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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