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论文

2022-04-19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上升。我国依靠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机制所导致的信贷规模迅速扩张,以及利率市场化与经济下行的“新常态”因素叠加,都加大了信用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金融机构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以及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剥离不良贷款与债务。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论文 篇1:

美欧支付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监管实践的比较与借鉴

【摘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与美欧等国相比,我国在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上还存在一定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在比较分析美国与欧盟支付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期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完善我国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

【关键词】滞留资金;监管实践;比较;借鉴

一、美欧支付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监管实践的比较

(一)美国的监管实践

美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法规,而是沿用现有法律对非银行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业性管理,此类业务被通称为“货币服务业务”,提供此类业务的机构被称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对货币服务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

1.政府行政监管。政府行政监管主要是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具体的监管方法是,FDIC将货币服务机构支付平台上的客户滞留资金(即客户资金)视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FDIC规定每个货币服务机构必须在FDIC规定的银行中开立一个无息账户,货币服务机构支付平台上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账户中,并规定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保险费由这些滞留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缴纳。这种做法既可避免货币服务机构人为延长资金的在途时间,又可解决货币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同时,当货币服务机构资金出现风险时,可以用保险金来降低客户损失。

事实证明,FDIC通过为全美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在内的近万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提供保险,在保护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客户在内的存款人利益、保证支付体系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行业自律监管。根据行业自律规则,货币服务机构须在用户协议中承诺对自有资金和客户备付资金进行严格分离,不会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公司运营或其他目的,不会在破产程序或者破产还债程序启动的情况下,自主将客户资金归于债权人等。

3.实行特别的保证金制度。出于保护消费者以及金融安全考虑,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货币服务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该法案要求货币服务机构申请货币服务许可时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5万美元的保证金,如果申请者或者其授权代表人拟在一个以上的地点提供货币服务,则每增加一个地点需要额外提交1万美元保证金,保证金上限为25万美元。同时,监管部门有权在申请者或者持牌人出现不良财务状况、有证据表明资本净值减少、财务损失或者其他有关情形出现时,提高其保证金额度的要求,最高上限为100万美元。

(二)欧盟的监管实践

在欧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被界定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将电子货币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纳入其电子货币监管体制。在沉淀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的问题上采取了肯定态度,并按照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管理。为保障电子货币机构履约能力,加强沉淀资金监管,2000至2009年,欧盟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修改〈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的2000/28/EC指令》(以下简称2000/28/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以下简称2009/110/EC指令)等多部法律法规。综合来看,监管措施主要如下:

1.严格投资限制。《2009/110/EC指令》規定,电子货币机构的投资应不少于未偿付电子货币总额,并只能投资于以下资产:(1)信用风险为零且具有充分流动性的资产;(2)欧盟《2000/28/EC指令》界定的“A区国家”信用机构的活期存款;(3)流动性充分、不在第一种情况之内、主管机关认为合格并且有关电子货币机构拥有合法股份或必须与之实行并表监管的企业债务工具。活期存款与债务工具不得超过电子货币机构自有资金的20倍。

2.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为规避因投资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电子货币机构可以运用流动性充分、且与利率和汇率相联系的表外工具,但前提必须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并受每日持仓量限制,且外汇合同的原始到期日不得超过14天。同时,欧盟成员国应采取合适的限制措施,以应对电子货币机构投资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在资产价值计量上,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如果资产价值低于未偿电子货币总额,主管机关应确保电子货币机构立即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为此,主管机关有权临时允许以上述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来支持未偿电子货币总额,但不得超过债务或自有资金总额的5%,并以数量少者为准。

3.明确实行账户分离。出于对支付服务用户利益的保护,《2009/110/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获得的客户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机构要将其自有资金与未兑现的电子货币兑换资金完全分离,为电子货币兑换资金专门开立账户。

4.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鉴于电子货币机构面临技术等各种金融与非金融风险,监管指令明确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稳健与审慎管理、行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

二、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010年6月,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总体来看,《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备付金的性质明确界定为非非金融机构自有财产,禁止非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二是在备付金的持有形式上,要求非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个商业银行进行存管,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要求其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主体与职责。

但是,由于《管理办法》只是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客户备付金动用规则与收益分配等问题仍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尚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非金融机构尚未单独设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管理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权限设置上没有明确规定,缺乏针对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内控制度、相应的技术管理手段以及业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的有效应急管理机制。

(二)存管银行很难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督

从目前实践看,存管银行与非金融机构在业务系统并未实现对接,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督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来源于非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如果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够真实和准确,则存管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手段有限,加之客户备付金的实际控制权仍由非金融机构掌握,容易引发客户备付金被挪用等风险。

(三)没有对存管银行资格进行明确

《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协作监督责任,但是并未对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由于风险管理水平不同,不同商业银行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主体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四)客户备付金的沉淀利息如何处理不明确

从性质上看,客户备付金不属于非金融机构,而是客户的个人财产,但是实际上客户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目前非金融机构通常把客户备付金中的一部分存于銀行获得利息收入,客户备付金的流动性成为非金融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客户备付金收益分配不明确,容易引起权益之争。

三、给我们的借鉴

(一)强化非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

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金融机构应当着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相分离的账户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账户开立情况。二是(下转第209页)(上接第207页)在非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专门管理部门,并在此基础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将客户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作为要害岗位进行管理,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在加强非金融机构外部监管上,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责任,通过在技术上与非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系统相连等措施,实现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交易的实时监测,并建立与非金融机构间的客户备付金每日对账制度,确保客户备金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同时强调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检查,对非金融机构或存管银行客户备付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或再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管理职责,进一步夯实人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主体地位,同时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的力量促使非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在客户备付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三)明确将客户备付金定义为负债

从性质上看,客户备付金主要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非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非金融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这些货币资金由非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金融机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客户备付金符合会计要素中关于“负债”的特征。为此建议不妨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将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界定为负债,禁止其用于借贷、投资等其他金融活动。这一做法也与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建立并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建立并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可以在非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将保险账户上资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提供财务救助,这有利于保障客户的权益。同时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到监管银行规定无息账户中,既可以防止客户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也解决了客户备付金产生利息的归属分配问题。在具体做法上,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经人民银行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均须对存放在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保险,并规定客户备付金存款所生利息仅用于客户权益保护和非金融机构的风险救助,如保险费支出等,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所有。

(五)建立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及退出制度

在存管银行具体的资格认定上,建议人民银行在综合存管银行应具备的业务规模、资产规模与质量、技术安全管理、风险防范水平、灾难恢复处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根据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实际水平建立相应的资格退出机制,确保存管银行切实履行在客户备付金监督中的责任与义务。

(六)建立非金融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建议在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进行科学合理估算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类似于存款准备金缴存的风险保证金缴存制度,要求非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基于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和预定估算规则,按期向人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其支付风险。

参考文献

[1]余素梅.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指令述评[J].法学评论,2005(2).

[2]方志敏.完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金融,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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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志敏.加强非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会计,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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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毅敏.非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与监管指标体系研究[J].华北金融,2012(8).

[7]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非金融机构监管体制研究[J].海南金融,2012(9).

[8]王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律监管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1-22.

作者简介:张德富(1973—),男,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

作者:张德富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论文 篇2:

新时期我国信用风险的成因及防范策略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上升。我国依靠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机制所导致的信贷规模迅速扩张,以及利率市场化与经济下行的“新常态”因素叠加,都加大了信用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金融机构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以及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剥离不良贷款与债务。

关键词:信用风险 不良贷款 资产证券化

伴随着我国经济十余年的高速增长,我国金融机构实现了大幅扩张,但信用风险也随之显露。以银行业为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2012年之后基本处于上升趋势,2017年有所下调,不良贷款率为1.74%。随着我国经济换挡转型,风险暴露将会增加,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上升的表现

(一)银行业不良贷款和不良率双升

受经济下滑影响,201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呈下降趋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见图1)。2018 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742亿元,较2012年同期增加13360亿元;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也相应提升至3.16%,但拨备覆盖率有所下降,为191.28%。

从不同机构类型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增速较快。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论在不良贷款余额还是不良率的增幅方面都是各类银行中最突出的,其不良贷款余额由2012年初的608亿元升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3980亿元,增长了5倍以上;不良率由同期的0.63%增至1.7%,增长1.07%。从城商行来看,2012年至2018年一季度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从339亿元增加至1943亿元,增长了四倍多;不良率从0.78%升至1.53%,增长了0.75%。究其原因,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在2012年之前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扩张过快,之后的经济增速换挡必然给其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农商行的资产质量也有所下降,但由于贷款基础较弱,其不良率虽然出现较大幅度增加,不良贷款余额及增幅仍较低。2012年至2018年一季度末,农商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374亿元增至3905亿元,不良率则由1.52%增至3.26%,增长1.74%。

相比之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由2012年初的2994亿元上升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7820亿元,不良贷款增长近两倍;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率增速不明显,从2012年初的1.01%上升到2018年一季度末的1.5%,增长了0.49%。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和较低的不良率增幅,主要是由于国有银行在政府项目和大型企业贷款市场份额的占比较高,一旦经济下行,不良贷款余额必然出现上升;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客户基础较好,客户总体上抗风险能力较强,不良率并未出现明显上升。

与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相比,贷款的五级分类构成变化更能动态地反映银行资产质量的结构变化。自2012年初以来,我国银行业的次级类贷款比例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由2012年初的0.39%上升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0.71%。从2013年6月起,可疑类贷款比例开始逐年上升,由2013年6月的0.43%上升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0.78%。自2014年6月起,损失类贷款占比开始明显提高,由2014年6月的0.13%上升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0.26%。由此可见,从2012年开始,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逐步由次级类贷款向可疑類和损失类贷款迁移,受此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逐步下降(见图2)。

(二)信用债违约呈上升趋势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加剧不仅体现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双升,还体现为债券市场上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受经济增速下行所带来风险暴露加剧的影响,自2014年以来,债券市场风险情绪不断蔓延,违约事件频发,涉及的行业和发行主体也不断扩大。

从2014—2016年信用债违约情况来看,2014年只有一家企业的一个券种发生违约。到了2015年,有9家企业的9个券种出现违约。到了2016年,则有17家企业的30个券种出现违约。同时,债券市场违约金额也大幅上升。2014—2016年,我国债券违约规模从10亿元上升到230.7亿元;若按照票面金额统计违约概率,2014—2016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概率从0.01%上升到0.19%,增长了18倍。

随着刚兑进程加速打破,以及市场利率走势的变化,未来企业可能面临财务费用提高以及直接融资受阻双重压力的制约。因此,未来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率可能仍将延续抬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我国信用债违约将更多地呈现出结构性变化。从公司属性来看,民营企业的违约概率将高于国有企业。这是因为,受去产能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影响,国企所在行业受益相对较大,经营性现金流的改善有利于外部融资环境的稳定。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再融资链条更加脆弱,尤其受金融业去杠杆的影响,实际利率的提高不仅消耗了一些民营企业的承受能力,还导致投资人对信用债的参与热情降低,令债券发行受阻。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环境出现一定恶化。

(三)影子银行加剧金融系统性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了满足实体部门融资需求,规避信贷额度、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约束,影子银行开始大行其道、规模迅速膨胀。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核心的影子银行在经济金融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部分机构片面追求利润而承担过大风险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并由此导致信用风险范围扩大。部分受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融资,资产管理机构则承担了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责任,不仅背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而且增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尤其是在实际运行中,一些机构利用中间层、嵌套等方法变相扩大资产管理产品杠杆,加剧了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上升的主要原因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增加,是经济周期、结构性因素、体制性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与我国依靠投资和信贷驱动的经济增长机制密不可分。

(一)依靠投资和信贷驱动的经济增长机制

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由投资所驱动。2012年后,虽然我国GDP增速出现下滑,但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仍居高不下,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比重由2001年的34%上升到2017年的78%(见图3)。固定资产投资对GDP增速的边际贡献出现下降,未来要实现同样的经济增速,需要更多的固定资产投资。

在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的背后,银行信贷和直接融资起到了关键的资金支持作用。与较快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相适应,包含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在内的社会融资规模也保持了快速扩张趋势(见图3)。可以说,2012年之前的经济高速增长更多地是由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融资规模扩大所支撑的,一旦经济增速出现换挡下行,前期大量投入的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就会出现风险暴露加剧的局面。

(二)利率市场化与经济“新常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市场化也在提速之中。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由市场定价的利率体系,让投资方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资质形成差别化的定价。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下行,加之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对于银行来说,意味着面临实体经济回报率下降和传统利润来源(利差)收窄,因而其承担的信用风险明显加剧。

从美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看,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开启的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业利差收窄、盈利能力下降,美国商业银行纷纷进行业务转型,加快金融创新,其中表外业务扩张成为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2012年以后,我国金融改革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也开始主动转型。为了规避资本监管和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利用通道、理财、委外等方式发展表外业务。一方面借用同业科目发展类信贷业务,从买入返售到应收款项类投资实现信用扩张;另一方面,同业存单自2013年问世以来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然而,同业业务中存在的“隐性刚兑”和期限错配增加了银行体系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更是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金融风险交叉传染性增强。

未来风险研判及政策建议

(一)风险研判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未来我国地方政府、企业的偿付能力以及银行信贷质量仍将面临一定考验,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可能会进一步有所上升。此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过热,房地产价格的不确定性较强,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都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对此不容忽视。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益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我国经济必须要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增长企稳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虽然短期内我国信用风险可能有所上升,但从长期来看,将减少爆发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来看,严监管、去杠杆等政策的相继实施,在客观上将起到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以银行业为例,为了防范经济增速换挡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银监会围绕提高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等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并从国内实际出发,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成果,提出了具有前瞻性、更加严格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并注重加强对金融乱象的治理,实行统一监管。近年来,人民银行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加强流动性管理,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抑制金融体系杠杆,货币政策和双支柱调控框架已取得一定成效,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降低了我国银行业大规模信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二)政策建议

第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化解和处置风险隐患。建议金融机构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确立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确保持续稳健经营;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行业组合、风险限额、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积极化解相关风险隐患。在防控信用风险方面,可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债转股,积极发挥债委会作用,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同时,进一步拓宽金融机构外部融资渠道,采取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可转债等工具补充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自身信用风险。在货币政策方面,建议采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为金融机构提供稳定的流动性,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在金融监管方面,建议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构建完善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第三,通过市场化途径处置现有不良资产,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从历史经验来看,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1999年和2003—2005年两次大规模成功剥离政策性债务和不良贷款,共剥离债务2.6万亿元,显著降低了银行业不良资产水平。但这一过程是采用由政府主导、财政资金注资的形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而在当前阶段,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大部分实现了改制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实现了商业化转型,因此需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处置现有不良资产,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隐患。具体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其最大的优势是不占用资本金,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融资变现,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对资本的要求。建议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扩大其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范围,批准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不良资产收购能力,丰富资金来源渠道。

作者单位:汪川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娄洪彬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責任编辑:印颖 刘颖

参考文献

[1]高蓓,张明.不良资产处置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J].国际经济评论,2018(01).

[2]龚晓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创新思路探讨[J].中国商论,2018(01):46-48.

作者:汪川 娄洪彬

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论文 篇3:

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调查

摘要: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交易量迅速扩大,随着非银行金融支付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第三方支付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快捷,但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困惑。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监管者,于2010年 9 月正式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由缺乏监管阶段过渡到了严格审批阶段。本文从近年来我省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入手,描述现有体制下的监管情况,指出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启示,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加强和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央行监管;支付监管;对策建议

近年来,央行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与措施,但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央行监管缺乏有效预判和监督,始终处于“慢半拍”状态,造成监管滞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密切关注市场情况,立足防范风险,保障支付安全,有效发挥央行支付监管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现状

1、支付机构稳步增长。据调查统计,截止2013年末,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有22家,占全国已审批机构数的8.2%,其中本地法人支付机构有7家,异地已备案分支机构有15家;从审批业务类型看,获准提供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有11家,移动电话支付业务的有7家,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有2家,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有9家,预付卡受理业务的有3家,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有13家。从调查情况看,2011年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含本地法人和异地法人分支机构,下同)有8家,2012年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有14家,呈逐年上升趋势。

2、从业人员初具规模。从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业人数看,2011-2013年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有从业人员508人、644人和953人,截止2013年末,同比分别增长28%和88%,环比分别增长27%和48%,从业人员呈逐年增长态势,大部分从业人员具备支付管理、信息技术、会计金融等专业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其中银商湖南分公司、商联公司和通联湖南分公司3家机构人员规模较大,2013年末3家公司从业人数占总人数的59%。

3、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从公司资产规模看,截止2013年末,湖南辖内7家法人支付机构年末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有3家,在5000万至1亿元的有3家,10亿元以上的有1家。年末净资产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有5家,在3000万至5000万的有1家,在1亿至5亿元的有1家。资产总量和负债总量分别为48.89亿元和42.35亿元,与上年同比大幅增长,分别116.23%和141.45%,所有者权益总量为6.54亿元,其中银商湖南分公司和通联湖南分公司2家分支机构资产合计达 1.13亿元,同比增长26%。

4、公司效益前景可观。从公司效益来看,2013年湖南辖内7家法人机构全年营业收入合计3.65亿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7%,净利润合计1.25亿元,其中,银商湖南分公司和通联湖南分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2948万元和361万元。中移公司首次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1.43亿元,其余6家法人机构仍处于盈亏平衡或亏损状态。

截止2013年末,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有20家,在1000万至5000万元的有1家,在5亿元以上的有1家。

二、目前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自总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来,湖南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统一安排部署,本着“积极稳妥、规范发展”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开展专项检查与调查,稳步推进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为促进湖南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升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水平,长沙中心支行先后制订并出台了《湖南省支付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引》、《湖南省支付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支付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基本框架,内部风险控制目标等;印发了《湖南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特约商户管理、业务外包管理、终端机具管理以及本地化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2011年以来,长沙中心支行协同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开展省内多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强化预付卡风险管理,规范预付卡市场的发展。组织对省内支付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已备案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查出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200多个,督促各支付机构整改落实;对部分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较多的机构,对其高管人员实行约见谈话,并先后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两家支付机构处以8万元罚款。建立支付机构市场违规行为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根据社会监督举报,调查了3家未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违规开展支付业务的线下收单支付机构,并向其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发出协调处理的函;对省内一家未获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进行清退处理。与此同时,对省内已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业务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根据总行要求,对星联公司、快钱湖南分公司违规开展业务进行调查,及时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切实维护支付机构市场秩序。

(三)探索非现场监测管理。为加强对辖内支付机构的非现场监管,2012年,长沙中心支行下发了《关于支付机构信息及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了业务数据报送机制,要求支付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和经营管理等信息,对相应数据进行分析,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长沙中心支行组织研发了支付结算非现场监管与评估系统,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并建立了支付机构经营与业务合规评价体系。

(四)推动银政企支付业务的协调与合作。按照总行的要求,协调银联湖南分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起草完成《移动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积极与省政府、省发改委沟通协调,将积极促进湖南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纳入《湖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发展实施方案》;引导并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促成中移公司与省内12家银行机构召开了移动支付业务合作座谈会,促成其与中国银联、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等有关机构合作推出基于NFC手机钱包业务;指导省内星联、星广等预付卡支付机构与中石化、公交地铁等相关企业合作,将预付卡使用领域延伸到汽车加油、公交地铁等公共服务领域;指导并推动中移、鹰皇等互联网支付机构与湖南有线、步步高、省供销社等企业合作,拓展服务领域;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为全国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机构,并成功试点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

(五)加强宣传培训。调查期内,长沙中心支行先后组织支付机构人员开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培训,培训人员500多人次;组织对省内各支付机构负责人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共培训和考核相关人员70人,有效提升了各支付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定期召开支付机构工作会议,研讨市场发展形势与存在的问题,部署市场监管政策。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监管法律立法层较低。自2010年以来,总行虽然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分别下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其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方法有限,监管的权威性较弱,且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管理办法中虽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但第三方支付业务是基于技术创新和支付手段的清算支付业务,涉及电子商务、信息、网络、金融等多个方面,且各类支付产品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又与银行创新服务密切相关,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法律适用混乱或冲突等问题。而根据调查了解,湖南辖内各级分支机构目前对第三方支付监管还没有成立相对独立的部门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而是由会计财务部门或支付结算部门人员兼管,存在专业人员短缺、监管经验匮乏的情况,加之缺乏现场监督及非现场监督的必要技术手段,分支机构难以对支付机构实现有效监管,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要求,对拟申请设立在全国和省级范围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要求其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和3000万元,相对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十分严格且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调查发现,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容易造成支付市场的垄断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市场自由竞争的功能,也不能更好的促进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很有可能对从事支付业务的实体因为达不到准入要求,而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黑色经济”,进一步增大支付市场的风险。这种高门槛的市场准入要求也阻挡了一批十分具有创新能力和积极性的中小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

(四)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较差。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别是涉及网络交易具有匿名性、迅捷性等特点,由于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是否为真等难以识别,致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加之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信息化进程上的差距和联合监管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全方位动态监管。调查发现,省内部分市州存在没有资质或没有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采用非银联渠道清算、移动POS收单等现象,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苦于证据不充分、监管手段落后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四、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启示及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情况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监管立法上,美国和欧盟虽然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但它们都在原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加入适应新形势的创新规范,以此来应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生事物;在监管理念上,美国和欧盟都是以促进发展为主,以规范监管相结合的模式,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来激励创新,让第三方支付业务有相对宽广的发展空间;在客户资金安全上,美国和欧盟都把法律监管的重心放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在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美国和欧盟都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制度。

亚洲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相继成立了针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亚洲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1、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建设,尽快出台由国家层面制定并颁布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条例,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效率。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法地位。监管部门应对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类企业从注册资本、保证金、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标准运用等多个方面制定详细的准入标准,将第三方支付服务纳入反洗钱管理体系和征信体系。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控制其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切实防范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形成支付风险,而引发社会问题。

2、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第三方支付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工业信息等多部门的监管范围。央行应该加强与其他“三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协调各方监管机构,做到统筹安排、科学监管,避免各方互相推卸责任出现的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能。建议总行进一步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落实第三方支付监管职责,加快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产品,不断更新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切实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鉴于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急剧扩大,可以促使其成立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并积极引入社会监督。

3、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建议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货币服务机构”,在做好事后监督的同时,要突出事前管理,强化事中监督,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即:要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内部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等进行静态监控,又要从技术上完善监管手段,加大资金监测力度,建立动态、实时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各方利益。建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比照金融机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接受清算支付、业务创新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监管,对交易资金进行监测与记录。沉淀资金可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4、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监控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控物流物联网,全方位跟踪定位监控货物的流程,以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实行账户绑定,监控资金流卖方在提供发票、提货单等单据信息后才能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一个与银行账户同名的虚拟账户,这些单据所含信息与税务、质检、工商等部门在一个系统平台上共享,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以保证贸易和单据的真实性。通过这两个步骤,实现货物及资金来源去向的定位,可以有针对性地阻截非法交易活动,进而实现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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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健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浙江金融》、2014年5月刊.

作者: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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