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22-10-25

第一篇: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书请

(

)字第

罪犯______,男 (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族,原户籍所在地______,因____________罪经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以(

)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处________________,附加__________________,刑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犯在近期确有_______________表现,具体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______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条____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条_____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_______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

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罪犯______卷宗材料共____卷______册______页。

第二篇: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宋永红,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豫0702刑初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于2016年5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奖励,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永红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爱护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 2016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叠纸袋岗位上不怕苦,不怕累,遵守劳动纪律,日均完成纸袋500余个,每月均超额完场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1月改造积分2016年12月8分、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达到1335.5分,并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8月31日被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永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宋永红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9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冀浩宇,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洛开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奖励,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冀浩宇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爱护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 2014年下半年评审为一般、2015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2015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6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2016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叠纸袋岗位上不怕苦,不怕累,遵守劳动纪律,日均完成纸袋500余个,每月均超额完场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1月改造积分2016年12月达到7.5分、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达到1301.5分,并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7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10月31日、2017年3月31日、被监狱表扬6次、2016年1月30日监改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8月31日物质奖励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冀浩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冀浩宇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67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王秀斌,男,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该犯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粘袋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5年3月表扬、2015年8月表扬、2016年1月表扬、2016年7月表扬、2016年12月表扬和2017年5月表扬,并获得2015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秀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秀斌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72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王鑫鑫,男,汉族,因挪用资金罪经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辉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于2016年4月2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根源,时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日常改造中,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虽然没有定额任务,但能够积极尽到岗位职责,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6年9月表扬一次,2016年12月表扬一次,2017年5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表扬一次;共参加半年评审两次,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考试成绩优秀。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鑫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鑫鑫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5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1号

罪犯任中伟,男,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2017)豫03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5日止,于2017年3月17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罪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表现积极,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7年9月表扬一次,考试成绩优秀,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中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任中伟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3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王亚民,曾用名王洪祯,男,因故意杀人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豫90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6年7月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6年12月表扬一次, 2017年5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表扬一次,参加半年评审一次,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考试成绩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亚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亚民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5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丁见见,男,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于2015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7年5月,2017年11月,共计得到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见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丁见见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58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白港龙,男,汉族,因抢劫罪经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豫08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于2016年5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10月,共计得到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港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白港龙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4号

罪犯范科延,男,汉族,因强迫卖淫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山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于2016年4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2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共计得到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科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范科延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49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高阳光,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豫072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于2017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7年8月得到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阳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高阳光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39页

第三篇:缓刑、假释、减刑规定

刑事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件:

1、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2、这里的刑罚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3、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强奸包括强奸被拐卖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强奸后迫使其卖淫而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形。

三、并不只是包括以上罪名,

四、如果犯以上数个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于假释。

第四篇: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

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而“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一个服刑罪犯身上。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四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四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减刑依据,将四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呈报的材料。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一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二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罪犯只有接受调查的义务,而没有辩解的权利,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被绝对地排除在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也是在法院裁定之后,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认为裁定不当,应当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从法院、监狱、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置看,一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监狱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这为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

(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原判刑罚越短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越长。就一般情况而言,原判五年以下短刑期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期的5/6;原判十年至二十年长期刑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罚的4/5。原判刑期越短服刑期限相对越长。二是五年以下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减刑奖励制度规定,减刑的奖励考核以年为单位,受年减刑率30%的制约,每个罪犯平均3年有一次获得奖励减刑机会。因此,原判不满五年的短刑期罪犯,扣除在看守所已服刑期和入监初3个月集训期约1年不参加考核评奖的时间,在考核评奖的有效时间内,一般仅能获得一次奖励减刑约六至十个月;又因再次减刑间隔为1至2年,减刑后的余刑不足一至二年的罪犯很难再次获得奖励减刑;即使偶然获得奖励,余刑已满无法兑现减刑。三是对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罪犯能够减刑但不实行假释,经几次减刑刑满释放,导致合法地规避了刑法为他们专设的十年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四是在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上,对两类罪犯有失偏颇。第一,老弱病残罪犯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影响了减刑、假释。第二,一些老弱病残罪犯虽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个能自理”的标准,但不具备“假释后的生活确有着落”的条件,不能被假释。第三,尽管《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用从宽,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但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条件和量化的标准,造成各地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一致,影响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由于监督机关与外地罪犯原籍基层组织联系渠道不畅,无法落实对其家庭社会生活的调查,加之,在改革开放、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往往罪犯假释后仍需要外出打工谋生,对其假释考验期的考察根本无从落实。因而外省籍罪犯的假释极为有限。

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质量与社会效果监狱、法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正。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监狱、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下一页监狱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搞好对监管民警的法制培训工作教育,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一位罪犯。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证减刑、假释制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再则,监狱部门要组织精干警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三大现场的具体要求,结合每种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对罪犯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具体量化,便于宏观考核计分,以杜绝监管民警的主观随意性。第四,建立考核计分公开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民警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位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落实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公开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公开考核计分情况,接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监督、举报,以畅通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不服考核计分、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的申诉渠道,并予以及时受理、查证、答复。从而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促使其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监狱(包括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后,首先进行书面审理,具体是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理,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立即退回呈报单位,并将退回的理由分别告知呈报单位和驻监检察部门,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依据。其次,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局面审案的方式,主动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同深入监区走访调查,收集、核对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实质的考察。对于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等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审理时,应当征求受害人,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使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真正成为一个普法过程,一个教育挽救的过程,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再则,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管部门进行集中审理,一次审理多起,让减刑、假释罪犯参与,其它服刑人员可以旁听,使减刑、假释人员自己比较、互相比较。如此,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又让服刑人员受到法制教育,触及灵魂,使其增强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同时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加大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法律正确施,增强教育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一)增强宏观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职责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第一,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当以发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违法问题为重点,全力查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执法不廉、执法不公等不当执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驻监检察部门的全部工作都要突出这个重点。考核、评价驻监检察工作,都要以此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等作为主要依据;创建规范化检察室,实行驻狱检察工作公开,确保监督到位。第二,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察而不纠,公然不作为,致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要履行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武器,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纠正一切不当执法行为。第三,检察官要深入监督场所察实情、掌动态、彰显执法公正。有的驻监检察人员存在浮、浅、泛、松的问题。所谓“浮”,就是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即使驻在监狱也不进监区,不深人三大现场,不掌握罪犯考核计分情况和奖惩情况。所谓“浅”,就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仅仅停留于了解是否公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书面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监狱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相反,监督民警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案例证明,往往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的背后隐藏着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和洞察力,以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呈请减刑、假释材料,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监区服刑人员中了解情况,发现减刑、假释工作中的任何不当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彰显执法公正。第四,要严格执法。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检察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习惯性做法为标准,特别是在所谓“习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时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决不能对不当执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于违法报请裁定减、刑假释的,不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不论是发生在报请环节,还是发生在裁定环节,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切实履行驻监检察工作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第一,要大力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要通过勤奋工作让所有服刑人员深切感到检察官无处不在,服刑行为受到检察监督,大墙内人权得到法律保护;检察官要主动与服刑人员的亲属及所在单位联系,同时做到让所有服刑人员的亲属可以随时联系上检察官,以便及时提出申诉、控告、举报;让所有检察室人员真正懂得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让所有监管干警真切感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驻监检察人员视野扩大到应有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监所,还要关注法院以及对假释罪犯的考验、监督工作;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

第五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1—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

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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