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监督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反腐监督范文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监督

1.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原则性和规范性、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2.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

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原则。

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的原则;

5.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三是坚持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的原则;

6.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四是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7.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原则;

8.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六是坚持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9.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七是坚持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原则;

10.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八是坚持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原则。

11.在适用法规制度时,对同一种法律、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12.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13.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14.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15.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四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6.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五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7.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六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18.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19.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②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20.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③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21.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④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22.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3.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⑥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情况。 24.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⑦廉洁自律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5.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6.社会监督主要由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个部分组成。

27.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体现了依靠人民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②全面符合的监督网络,体现了对权力的全面监督原则。

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③实行审检分离,体现了提高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的要求。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④发挥党内监督体系中特殊作用,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稳定性。

3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①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3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②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6.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7.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应注意:①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联系与区别;②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③要加强述职述廉后的监督工作。

38.实行干部谈话应注意:①要坚持原则;②要讲究方法;③要注意实效。

39.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40.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一:①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41.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二:②是加强宏观调空、改善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42.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三: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武器;

43.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四:④是加快民主进程,完善政治体制的有力工具。

44..司法监督特点是一是监督主体的特定性;二是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三是监督方式的法定性。

45.社会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其特点表现在一是监督的广泛性;二是监督的敏感性;三是监督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46.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党务、政务活动和党政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实施民主监督。

47.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48.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与处理。

第二篇:强化自身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强化自身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保障和促进“十二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当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检察机关自身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和促进揭西“美丽山城”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不仅是我们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

扎实做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提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树立起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1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纪律和作风保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认真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加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抓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人员执法是否严格公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关系到法制权威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近年来,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和整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执法作风和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持之以恒地把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抓紧抓好。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

三、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着力解决和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钱的问题,以各种名义、各种借口、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违纪违法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在社会交往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深入推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案件,利用检察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的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案件,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结合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

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加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大力加强执法作风建设,在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纠正和解决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侵犯案件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接受他人请托,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法犯法的问题;在人民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生、冷、硬、横,执法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受利益驱动办案,非法干预经济活动,插手经济纠纷、吃拿卡要、捞取好处,严重侵害群众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问题。不断完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坚持把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下阳光运行。狠抓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加强检察队伍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坚持检察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一起抓,使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为落实检察机关反腐倡廉任务提

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检察机关的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事关检察事业兴衰成败。在“十二五”期间,更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强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认真研究“十二五”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三篇:依靠人民群众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龚汉江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6日07 版)

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进一步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监督、愿意进行监督、敢于实施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是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重要基础。

端正思想认识,把依靠人民群众监督摆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位置。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反腐倡廉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真正取得成效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实践告诉我们,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办理腐败案件时,舆情靠群众反映,线索靠群众举报,难题靠群众突破,结果靠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的程度越高,制约监督的力度就越大,留给腐败分子的空间就越小。相反,如果仅仅依靠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忽视或放弃人民群众的监督,惩防体系建设就容易出现工作“短板”或机制“缺陷”。正因为如此,《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当前,我们应进一步端正认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使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建立健全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提供制度支撑。如何把群众的监督意识和愿望转化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力量?关键就在于建立健全制度。一是畅通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制度。信访举报是群众监督的主渠道,其关键环节是实现信访举报和受理信访举报的有机对接和双向互动。特别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在从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同时,还应担负起信息整合的职责。二是增强科学性,建立健全聘请特邀

监察员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真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途径。应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提高参与度,建立健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党务政务信息,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前提。应在保护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四是体现民意,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预防腐败的重点。应建立健全“看民意选人、凭民意用人”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增大群众参与分量。五是搭建平台,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制度。通过媒体进行监督,是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最简便、最直接的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与媒体建立联动监督制度,积极为群众搭建监督平台,对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完善保障措施,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消除人们的思想顾虑,就必须完善保障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群众愿意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建立健全党纪政纪法纪宣传教育制度,着力提高群众监督的素质。通过党纪政纪法纪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引导群众既看到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挑战,更看到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取得的重要成就;另一方面让群众掌握更多的党纪政纪法纪知识,坚持依法监督、有序监督、理性监督,维护监督的严肃性。二是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解决群众监督的后顾之忧。要确保群众在监督过程中不受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限制或威胁,就要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一旦受到打击报复,相关组织机构应当给予及时的法律救助,严厉查处故意泄密或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名誉不受损害。三是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增强群众监督的信心。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后,在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监督人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以最大的诚意和最严

第四篇:完善反腐机制 形成监督合力 07-6-13

○竹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以保证廉洁从政为目标,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各方面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因此,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必须完善反腐倡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作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惩防体系建设,形成了有效的纵向监督体系和惩处措施,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与集团公司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跨部门的横向监督协调机制和措施,致使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管,导致了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的发生。因此,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决策机构(个人)及权力执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以监促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勤俭、廉洁、高效的企业形象。

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形成监督系统的合力。重视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一言堂"和个人专断;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的,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控机制。从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看,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却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某个部门或某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言堂"的专权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订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即以权制权。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当一种权力的行使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引起相关权力的自行制约与限制,这样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应包括规定权力实施的程序和标准、权力行使各个环节上的互相制衡、厂务公开、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离职审计和岗位交流等制度。

加强专职监督力量,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由于种种现实因素,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同级党委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这便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集团公司特色的做法。一是考虑到目前改革的可行性,可以采用"分散宣教,集中惩处"手段,即各基层纪委在行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方面,只对同级党委进行宣教工作、效能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日常考核等工作,而查办案件工作要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集中管理,纪委不办本单位的违纪案件,而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统一从其它单位协调办案人员和力量进行案件调查核实。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报请集团公司专门渠道审批拨付,各基层纪委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负责。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新动向的要求,不论所建什么样的监督主体机构,都必须充分协调以纪检、监察、审计、保卫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赋予一定的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从而形成案件调查和惩处四位一体的高度集中的调查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而官员们的态度、感染者的命运、疾病导致的鳏寡孤独们的现状和未来,也都被持续不断地记录着。这个被疾病改变的村庄,某种程度上也被传媒改变着。不管是文楼本身的独特性使然,还是新闻的职业惯性使然,它变成了一个农村艾滋病医疗的试验田,一个艾滋病政策的试验田,也变成了中国艾滋病报道的试验田。最终,它也检验着民间力量、政府作为和媒体在灾难面前可能达到的效率,以及这种效率的实现方式。

事实上,新闻发源地的形成,不仅三农问题和艾滋病问题如此,也不仅湖北、安徽、河南如此。2003年的一篇新闻学的论文曾对一家报纸自1998年到2003年5月5年中所谓"批评报道"所涉及的省份进行定量分析,涉及出现频率最高的5个省份的报道,占该报"批评报道"总数量44.6%,而湖南、湖北、河南3省均居其中,各占8.5%。当然,它们都属于国家"中部崛起"战略中所指的中部。

"中部"的新闻事件频发和中国媒体记者的"心理惯性"相辅相成,共同把"中部"塑造成了中国新闻传播的地理中心之一。诸多全国性的政策、话题、社会现象,都在这个地理中心里变成细节翔实的新闻事件。

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新闻事件及其揭示的社会问题,对观察者而言,像是公众传媒上的伤口,从中可以窥测中国时代转型的错位和落差,以及它们带来的伤痛。

从这一点来说,中国的新闻本无所谓地域的分别。"中部"作为传媒观察的关键出现,是因为"中部"新闻事件的高密度使公众传媒的伤口变成了舆论的溃疡,不仅触目惊心,而且经久难愈。新闻发生的密度也成了新闻。

监督传播效率

阜阳假奶粉和大头娃娃一事天下大白后,本地媒体在全国瞩目前已有报道;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引起全国关注的报道却最早见于北京《新京报》。

许多年轻的记者在采访中常常遇到年长的采访对象突然跪倒在地,声泪俱下。属于"上层建筑"的来自远方的新闻媒体,常常被含冤受屈者视作冤情获得转机的可能性之一。

地方性的新闻个案受到全国媒体的一致关注,并且很快形成某种倾向性的舆论,过程十分复杂。市场化媒体的机动性近年已有增强,但覆盖范围还很难做到无远弗届。网络新闻的普及,以及同行间的竞争,一方面对媒体快速有效地采集新闻提出了高要求,另一方面缩短了媒体的触角所及,或者说操作半径。中部6省地处北京、广州和上海之间,乘坐飞机或汽车等快速交通工具,基本上一日可至。这使它天然地处于几个媒体集中而且影响力大的媒体重镇的操作半径之中。中部事件成了本地新闻而外的全国性新闻竞争的第一落点。中部的事件动辄惊动全国,与此不无关系。

这些跨地区的新闻操作,一般被读者也被报道涉及的地方政府归之于所谓"负面新闻"或"批评报道"。地方官员常常认为,媒体的"批评报道"有损本地区在全国舆论乃至社会心理中的"形象",因此转而从动机上指责具体报道的记者和媒体。中国新闻媒体一线的记者常常遭到某些重大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质疑:

全国都有这样的事情,为什么单单要报道我们?

那些象征性的新闻事件,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阜阳假奶粉事件"和"嘉禾非法拆迁事件",背后指涉的收容遣送制度、农村食品安全和城市化中的拆迁问题,不独广东、安徽或湖北才有,而是全国大范围长时期普遍存在。媒体对各地相关事件的舆论监督也一直不断。然而只有上述事件最终惊动高层,社会呼声强烈,指向鲜明。政府也正是借这些个案,因势利导,出台了相关政策,使类似事件朝着可以解决的方向迈一大步。

实际上,这些并不鲜见的新闻能够被广泛报道、转载和评论,促成经年积久的社会现象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究其原因,只能说那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充当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问题普遍存在和媒体的关注旷日持久,使矛盾充分显露,舆论背后集聚的社会力量才能形成明确的改革诉求,这种诉求将寻找个案作为突破口,从而得以表达。新的政策在民意的支持下,迅速出台推行。

有人将"中部"各省的高曝光率,归之于中部与中国几个媒体密集的城市的距离,以及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改革难度大,暴露问题相对较多之故。

"中部"的新闻事件之所以易于形成全国性的舆论合力,与中国新闻的"地缘格局"的确有关。中部作为重要的资源和劳动力输出地,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这种资源输出的经济位置,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被再三强化。中部"发展慢,改革难,问题多",背后实有更深远的历史结构在发挥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中部"的媒体形象是一个象征符号,从更长远和更大范围内来说,传媒对"中部"的观察,是将其视作中国历史格局--尤其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切片和标本。中部的水灾和矿难,三农问题和河流污染和艾滋村,这些与中国发展未来走势高度相关的议题,急需媒体形成接近的价值判断,形成舆论的合力,集体发挥社会功能。

新闻的惯性与惰性

艾滋病防治志愿者乌辛堃给本刊记者发来邮件说,他刚刚经历了一次Journey to the heart of china(中国心脏地带的旅行),途经山西、河南和安徽3省。他解释说:用"Journey to the heart of china"来形容这次旅行,首先是因为This land of the Yellow river and red earth supposed to be the birthplac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power and wealth.(这块有黄河和红土的土地被看作中国文明、权力和财富的源头),而如果不是用"心"体验,不是共同生活的经验,很难对这块土地上的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他委婉地说,媒体对艾滋病的报道,使更多的人了解了中国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现状。然而,媒体有一种"渲染悲伤"和"报忧不报喜"的倾向。当跟他一起到艾滋村的大学生看到感染者仍然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之前,很多人一直以为,一旦感染艾滋病,就会气息奄奄。

在2005年春节前安徽、江苏等地发生流脑的时候,传染病专家姚文虎略带不满地表示,很多采访他的媒体,连"暴发、散发、流行、大流行"这些流行病学的术语的区别尚还一无所知,新闻标题用语有误。"这绝对不利于人们判断形势、不利于传染病医生开展工作。(未完)

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知情权与表达权对舆论监督的意义 关键词: 舆论监督 知情权 表达权 法制保障 [摘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本文认为,知情权与表达权的确立,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制化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

2007年春天以来,我国新闻媒体掀起了此前少有的舆论监督浪潮:"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无锡太湖蓝藻"、"山西黑奴工","陕西华南虎"......无不激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令人刮目相看。 新闻界一向感叹舆论监督难,为什么如今能够突破某些条条框框的限制,大刀阔斧地开展舆论监督?原因自然多种多样,而党和国家有关舆论监督的新理念、新政策以及相应法规在十七大前后的出台,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报告中庄严承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如此一再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且"四权"并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心与信心。

字面上,上述"四权"并没有明确讲到"舆论监督"。但是,"监督权"已包含了"舆论监督"的内容。我国宪法第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 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监督权具有宪法依据。"从概念上看,公民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1]而公民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就是舆论监督。所以十七大报告讲到监督时很明确地讲到了舆论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舆论监督"就成为此后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以及其他中央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建设,舆论监督已经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2]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现象的"警报器",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曾有人把舆论监督难概括为"四难":一是采访难,二是取材难,三是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四是解决问题难。[3]当然,千难万难,主要难在被监督者往往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殴打记者,非法拘禁记者。2008年初的"西丰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其中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三天后,西丰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传记者,令舆论一片哗然。

为什么我国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受到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支持,一方面又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呢?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曾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4],并且领导我国新闻媒体在50年代初开展过有声有色的舆论监督。遗憾的是,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没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没有成为新闻媒体的内在需求。相反,长期以来奉行"正面宣传为主"的 方针政策,不仅弱化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内在冲动,而且为不少人压制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报喜不报忧"成了新闻宣传的一种"常态","捂盖子"成了不少人对付舆论监督的家常便饭。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的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5]。试想,90%都能"捂住",这难道不正是最生动的注解吗? 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是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只有公民知情,并且能够自由表达,才谈得上舆论监督。在民主法制的意义上,要有效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1945年首先提出的概念,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

就舆论监督而言,保障知情权是顺利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公民不知情,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但是,舆论监督仅有公民的知情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而舆论的形成,则是公民自由表达的结果。厦门PX项目、山西黑奴工等重大问题的妥善处理,离不开公民的自由表达。因此,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让公民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就成为舆论监督的内在要求。

所谓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6]在宪政意义上,表达权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因此,表达权也就是表达自由。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从权利内容和特点上看,知情权与表达权具有明显的差异:知情权本质上表现为公民对多种信息来源的诉求,而表达权本质上则表现为公民对表达意见的自由的诉求。但是,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当代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精辟地指出,"多种信息来源"(即知情权)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即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两项必要条件。[7]事实上,知情权与表达权何尝又不是舆论监督的两项必要条件呢?对于舆论监督来说,知情权与表达权缺一不可。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才能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化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1982年宪法已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了表达权,但保障的有效性仍然不足。譬如,缺乏政治性重视,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整个社会也缺乏基本的表达权意识[8]。好在历史终究是要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1987年,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党的文件最早涉及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内涵。可以这样说,十七大前后党和国家的几个重要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是一种政治性重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这种政治性重视必将逐渐转化为法制性规范。

事实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落实为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经过数年努力,一部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根本理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2007年4月5日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专门法律删除了2006年草案中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即:"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这一删除表明,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畅通、透明和准确,已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确立。这样,舆论监督也就获得了一种法制化的制度保障。2007年11月3日,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采访,因涉及对当地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横加阻拦,甚至辱骂、威胁记者。对此,新华社发表的一篇时评严正指出,"阻挠舆论监督是蔑视人民知情权"[9]。这一评论表明,保障知情权已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制依据。 在确立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也受到党和国家的充分重视与大力提倡。1945年7月,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解决一个国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0]毛泽东"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理念,令人怦然心动,不过这仅仅是一种"私下"谈话,而非正式文件。令人鼓舞的是,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毛泽东的话,首次在国家正式文件中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强调各级政府"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民监督"。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毫无疑问,"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并且"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已经成为国家对舆论监督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欣喜地看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倡导,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人的自觉追求。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感慨,"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是促进我们解决老大难问题的一种契机。"[11] 2008年1月,新一届云南省政府上任伊始,即推出两项"舆论监督新规":一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纳入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二是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12]。尽管云南省政府如何落实这两项舆论监督新规还有待观察,但这种重视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4月15日,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胡春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欢迎新闻界的朋友监督我,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我"。 有理由相信,在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制度保障下,舆论监督必将达到一个前所未的广度与深度,也必将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民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篇:“一把手”贪腐缘何成反腐监督软肋?

分析称打击一把手贪腐已成反腐重点

2011年03月21日 14:44: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中新网3月21日电 近年来,一些领域和地区“一把手”带头贪腐的现象引发各界关注。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载祝福恩的署名文章称,监督并打击一把手的贪腐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和重点,需要深入研究一把手监督制约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文章引述中纪委的最新消息称,2010年中国纪检监察部门处分县处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与2009年相比,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同比增长三成。据对这804人进行分析,被惩处的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占绝大多数。

文章对一把手的贪腐现象做了归纳和概括,具体提炼为几个“一”,以便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

——财务审批上:一支笔。许多贪腐分子都是独揽财务审批大权的一支笔。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局长毕玉玺是典型的财务审批一支笔,局里财务唯有他签字才好使,甚至把局里的支票和财务公章放在自己的皮包中,不按规章办事,随用随添。财务审批上一支笔的一把手很容易就走上了犯罪之路。

——选人用人上:一人定。这是某些腐败分子买官卖官的典型特征。一些基层干部就是干得很好,口碑很好,不送钱他就不提,而就是不干事甚至是不干好事,钱送到位了他也提。这些人的所做所行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民主集中制上:一霸主。有些一把手完全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把民主集中制当成一种摆设,当成通过个人意见与想法的程序,他这个一把手把自己当成班子中的霸主。党委会成为通过其个人意见的会议平台,或是通报并通过其个人意见的程序。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如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也是这样走上了犯罪之路。

——权力运行上:一把抓。有些贪腐的一把手对权力、特别是对人财物等实权十分眷恋,不讲班子分工,把实权全部抓在手中。有的专家学者曾对走上犯罪之路的一把手做过理性分析,指出这些人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不讲究班子的团结与分工,人财物实权一把抓或一把搂,就是不管虚的机关党建、信访和难办的民生工作。

——监督制约上:一空文。许多一把手的岗位成为重灾区或高危岗位,与对其监督失控是分不开的。文章分析称,目前,尽管中央及有关部门对权力监督制约问题十分重视,但由于体制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使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可以说是一纸空文,贴在墙上、讲在嘴上就是不管用。结果在现实中出现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虚、纪检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新闻监督太弱。在客观上助长了一把手的贪腐。这表明我们的体制、机制对一把手权力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存在许多问题。——腐败主体上:一家人。近些年由于党中央反腐败的高压政策和打击力度,迫使贪腐分子改变了贪腐策略,他们通吃窝边草,即专门收受身边及走得很亲近人的财物,又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一家人的团伙腐败,使一家人成为腐败的主体。

——公开形象上:一假象。文章指出,有些贪腐分子常常把自己的丑恶面掩盖起来,以廉洁、廉政等假象展示给外界和群众面前。还有一些贪腐分子受贿很多钱,但自己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穿得很破很旧,装得俭朴。这些人更为狡猾、奸诈,给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课题,加大了反腐败的难度。

文章强调,监督并打击一把手的贪腐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和重点,对一把手的监督已成为反腐斗争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党中央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诸多规定和政策,但仍需要深入研究一把手监督制约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完)

“一把手”贪腐缘何成反腐监督软肋?

2011年03月24日 14:41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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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班子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中心环节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大课题。但对“一把手”的监督如何取得突破?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直尚没有立竿见影的监督办法。

中纪委的最新消息称,2010年中国纪检监察部门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与2009年相比,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同比增长三成。据对这804人进行分析,被惩处的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占绝大多数。今年以来,广东省反腐败斗争连出重拳,先有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刑拘,随后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众所周知,对“一把手”的监督难度很大。“一把手”的腐败往往会影响一个单位或地方的社会风气,产生“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结果,危害不小,但监督缺位。近年来, “一把手”贪腐的现象已引起各界关注。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载“祝福恩”的署名文章称,监督并打击一把手的贪腐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和重点,需要深入研究一把手监督制约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笔者认为,对“一把手”尤其是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是对权力监督的重中之重,但对“一把手”进行切实可行的监督说起来很容易,建立起监督机制有点难度,由于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也很难有明显的效果。“一把手” 贪腐前赴后继,其监督难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直面现实,尽管对“一把手”的监督已经讲了多年,声势不可谓不大,要求不可谓不多,但实际上却收效甚微。笔者认为,“一把手”贪腐监督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过于自信,总以为自己不错,无可挑剔,用不着别人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有的自视高人一等,自认为不受监督乃天经地义;甚至有个别的“一把手”个人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逃避监督。

二是上级组织对 “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一些地方往往只注重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特别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忽视对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下级“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避重就轻。

三是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便监督。有的班子成员认为“提了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担心被“一把手”误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权”,不敢监督;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当成“闹不团结”,影响自己的前程,不愿监督。因此,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出现“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团和气的状况。

四是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自己职位卑微,上级“一把手”的态度可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心打击报复,故宁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开口”的处世哲学,不敢挺直腰杆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

五是群众不知情或不行使监督权力,无法或没有开展监督。有的“一把手”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不经过群众讨论,重大决策不与群众商量,使群众很难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

六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法监督。目前,对一些“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收不到应有的实效。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地围绕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有权力运行不够公开、监督制度不完备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相比之下,体制及制度的原因更具有根本性。就是说,对“一把手”监督虚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具有根本性的体制制度问题长期未得到真正的解决。

总而言之,要解决从上至下都不断呼唤的对“一把手”监督这个“老大难”问题,不仅需要大声疾呼,强调自觉、党性修养以及实行一些一般性的制度,而且还要有赖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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