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2022-09-17

第一篇: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法律和纪律责任,是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分子的重要工作机制。但是,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工作中案件线索沟

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效果,且不断上升为群众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文试就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些粗浅的探析。

一、互相移送案件线索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1、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

2、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也有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忽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3、是少数工作人员思想意志薄弱,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

4、利益驱动,为了追赃不愿移送案件。由于欠发达地区办案经费财政拨款有限,办案机关往往靠罚没款的返还部分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如果移送案件一些赃款赃物要随案移送,为此,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居功自傲,认为案件是我耗费人力物力查处的,移送给其他部门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有点不心甘。部分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还存在将办案与效益挂钩,这种思想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必将使在办案中突出追赃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从而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完备。

1、互移案件管理程序不规范,一是案件互移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案件移送书》,移送手续不规范。目前在相互移送案件过程中,部门之间多是靠电话通知,随意性较大,且移送材料不齐全,接受案件的单位还要派人索取有关材料后,才能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案件。二是案件移送缺乏法定时限,影响查办效果。有些案件移送办理的时间过长,无法抓住最佳的查处时机和起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2、没有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联系制度和办事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及办事机构,必然使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从而在客观上影响有关案件的查处。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1、检察机关初查时是以是否违法犯罪为主,对违纪的细节不太关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积极退赃后,检察机关可不予立案,对其是否违纪就不太关注。事后纪检监察机关从其他渠道得知有关情况,又要重新调查,造成重复取证。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对已经涉嫌犯罪的调查对象往往将赃款赃物没收后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已经构成犯罪这一事实不关心,也不移送给检察机关,使腐败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造成了对腐败分子打击不力。

2、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而检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是查处腐败的两个层面,虽说都是查处腐败的职能机关,但两者在查处标准、认定事实等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正是这个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一些主观因素,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同,从而对案件的认识不同等,造成了在案件定性等等方面的差异性存在,进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这些也造成了有些违反国法的案件被当作一般性违纪案件,而有违反国法的腐败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已被刑事处理,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因此认为刑事处理已代表了所有处理结果,不必要在追究党纪政纪处理。这些观念的存在必将使一些该移送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移送。

二、解决措施。

1、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包括一般干部都要进一步持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错误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根除轻案

第二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篇: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来源:作者:

案件名称

被调查人姓名

单位、职务

立案单位

立案时间

材料目录

1、受理信(访)登记表

2、举报材料

3、初步核实呈报表

4、初步核实报告

5、暂停职务有关材料

6、证据材料

7、谈话笔录

8、本人检讨、交代

9、违纪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10、立案呈批报告表

11、立案决定(通知)书

12、送达回证

13、经济退赔材料

14、见面材料

15、见面时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16、见面材料所签意见的说明

17、调查报告

18、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注:“( )”内“√”表示有;“×”表示无;“/”表示不需要。承办单位意见

领导批示

移送单位

移交人

交接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人

第四篇: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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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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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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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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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六条 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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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总结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同时通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联合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移送标准、证据要求、法律文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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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行政拘留影响下一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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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如何出院 http://s.yingle.com/ss/886385.html 刑事

http://s.yingle.com/ss/886384.html

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6383.html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ss/886382.html

 发表辩护词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381.html

  刑事自诉状格式范文 http://s.yingle.com/ss/886380.html 第一审

http://s.yingle.com/ss/886379.html

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78.html

 打架派出所调解不好要拘留多少天 http://s.yingle.com/ss/886377.html

 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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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ss/886375.html

 刑事案件和不和解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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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 http://s.yingle.com/ss/886373.html 刑事自

http://s.yingle.com/ss/886372.html

 简易程序如何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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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6370.html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http://s.yingle.com/ss/886369.html

 诈骗罪可以刑事和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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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刑事案件和解原则 http://s.yingle.com/ss/886367.html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366.html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65.html

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回避吗 http://s.yingle.com/ss/886364.html

 刑事纠纷可以调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6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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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和刑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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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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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ss/886360.html

  关于外国公司 http://s.yingle.com/ss/886359.html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ss/886358.html

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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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的意义 http://s.yingle.com/ss/886356.html 我国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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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yingle.com/ss/886354.html 刑事拘留后双

方和解会

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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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袭警拘留过可以开深圳无犯罪记录证明 http://s.yingle.com/ss/886352.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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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及(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50.html

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http://s.yingle.com/ss/886349.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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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应怎样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两者关系 http://s.yingle.com/ss/886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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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44.html

 精神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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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回避的复议向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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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再上诉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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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有何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ss/88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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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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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罪名的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http://s.yingle.com/ss/886337.html

 怎么将保释与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比较 http://s.yingle.com/ss/886336.html

 对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886335.html

  什么是陪审制度 http://s.yingle.com/ss/886334.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 http://s.yingle.com/ss/886333.html

  刑事诉讼适用和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6332.html 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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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关系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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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新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ss/886329.html

 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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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6327.html 国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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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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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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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必须调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6323.html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6322.html

 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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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谁 http://s.yingle.com/ss/886320.html

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319.html

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 http://s.yingle.com/ss/886318.html

 醉驾处罚标准(2018年)2018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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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6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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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 http://s.yingle.com/ss/886315.html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成年人成年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http://s.yingle.com/ss/886314.html

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http://s.yingle.com/ss/886313.html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http://s.yingle.com/ss/886312.html

 刑事案件调解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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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00五年工作要点 http://s.yingle.com/ss/886310.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书

http://s.yingle.com/ss/886309.html

 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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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07.html

 碰到违法执法该怎么做

http://s.yingle.com/ss/886306.html

 刑事诉讼谁可以申请回避

http://s.yingle.com/ss/886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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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决定主体 http://s.yingle.com/ss/886304.html 办理取

http://s.yingle.com/ss/886303.html

 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02.html

   刑事二审能调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6301.html 和解刑事不立案吗 http://s.yingle.com/ss/886300.html 检察

http://s.yingle.com/ss/886299.html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18修订) http://s.yingle.com/ss/886298.html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 http://s.yingle.com/ss/886297.html

 哪些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呢 http://s.yingle.com/ss/886296.html

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

http://s.yingle.com/ss/886295.html

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http://s.yingle.com/ss/886294.html

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实行办案质量预警机制的规定(试行) http://s.yingle.com/ss/88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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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时间

http://s.yingle.com/ss/886292.html

 提起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291.html

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290.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否分期支付

http://s.yingle.com/ss/886289.html

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288.html

 刑事和解协议书(2018最新)不履行可以强制履行吗 http://s.yingle.com/ss/88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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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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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

受理机制探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 刘广生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学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范围 监督与救济

【作者简介】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联系电话:0311-82109846。

【收稿日期】2010年10月31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刘小妹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论述,阐述对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机制的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的监督制约与救济途径,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否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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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有一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按照公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就不能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不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怎么样,只要不符合《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不予受理。事实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报捕或者采取拒绝收卷的方式,有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但是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代替不了法律规定,这样做毕竟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的案件坚持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受理。因此,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坚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强化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

一、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

理机制的价值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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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机制看,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

四、五项规定,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

(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院建立不予受理机制,有利于法院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同理,检察机关也应当建立不予受理制度。

(二)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提高案件侦查的质量,减少错案。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本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为转移矛盾,而坚持将案件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受理,那么社会积怨和不满的矛盾就会转移到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受理,发生问题就会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2010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案件就有一个明显的细节值得注意,当年商丘市检察院在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此案存在尸源不明等众多疑点未查清,不具备起诉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不予受理。但是迫于各种压力,受理后硬着头皮起诉,结果最终导致了法院错判,检察机关也因为此案成为社会公众的指责对象。如果检察机关建立了不予受理机制,对于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就能够减少错案,并能够强化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迫使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真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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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因为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公安机关能够及早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长期被关押的痛苦。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受理,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取得充足的证据后,仍然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积极承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范

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是建立不予受理机制的关键。笔者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通过对提请逮捕、起诉的条件来分析,来确定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不应受理。

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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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上级指定管辖的除外。"但是使用口头建议还是书面建议,没有明确规定。 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逮捕工作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但未造成逮捕错案或者逮捕质量有缺陷的,为办案程序有瑕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第五项是"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可见,根据该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不能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做出批捕决定的。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把"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而不起诉的"规定为起诉错误和不起诉错误。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就不应受理。

(二)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不应受理。

《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就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受理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书。

在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不予受理。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公安机关对在逃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批准逮捕后无法对其执行逮捕关押;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对其进行讯问,听取其意见,如果对其批捕或者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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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使逮捕决定是具有行政性的特点,而不是兼听则的明诉讼性架构的司法性的决定,其丧失了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办案人员只有当面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了解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等,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把握逮捕的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错捕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有利于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应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因此,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就不应立案;如果立了案,就应当撤案。应当撤案的案件,就更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坚持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这本身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就不应受理。如果是检察机关受理后在审查中发现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四)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的,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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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而立案,就不应当立案。如果对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人立案,本身就是个假案,就不能提请批捕,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本身就是错案,再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更是错上加错。因此,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受理。

从审查逮捕阶段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从审查起诉阶段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是需要补充侦查的。既然还需要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就没有必要受理这类案件,因为既使案件受理了也诉不出去,还得退回补充侦查,因此,还不如直接等公安机关把事实查清,把证据搞充足后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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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未经侦查、不作说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却明确规定了"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因此,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补充侦查,也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也不应受理。

(六)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应受理。

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看,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果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起诉受理的条件,但是,规定了提起公诉的条件。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符合审判管辖规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起诉受理的条件应当是,符合管辖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案卷材料齐全,证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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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是提请逮捕。因此,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就不应提请逮捕。

从国家设立审查逮捕制度的目的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从国家设立审查起诉制度的目的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的是公安机关为转移社会矛盾将案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此类案件毕竟占少数。如果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很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对于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应受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将下列案件列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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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不符合职能管辖的案件(如自诉案件等)、不符合地域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级别管辖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

(3)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

(六)项规定情形的案件;

(4)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2)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补充侦查,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适宜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三、加强对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机制的监督制约,建立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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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机制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督制约,并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复议,检察机关必须更换办案人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有权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经过复议复核改变原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视为案件质量不高,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予以追究办案人及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设立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要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设立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是规范不予受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相关法律文书,避免了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无法律手续的问题,使案件手续完备,便于备查。笔者认为,应设立以下相关法律文书。一是设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同时附不予受理的理由说明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二是设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三是设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复核决定书。

五、检察机关建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与不批捕、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的关系

建立不予受理机制,不是要否定检察机关原有的不捕、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制度,因此,要正确理解不予受理机制与不批捕、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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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准确把握不予受理的时间。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机制是建立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阶段,而不是在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时候。即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符合逮捕、起诉的条件,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情作出不捕、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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