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执法文书样本

2023-04-04

第一篇:食品药品执法文书样本

渭南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1.举报登记表 2.立案申请表 3.调查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6.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7.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 8. 监督意见书 9.责令改正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18.()物品/场所清单 19.()续页 20.封条

21.案件移送审批表 22.案件移送书

23.行政处理通知书 2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5.案件合议记录 26.撤案申请表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8.陈述申辩笔录 29.行政处罚审批表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没收物品凭证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5.听证告知书 36.听证通知书 37.听证笔录

38.听证意见书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0.送达回执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42.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4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5.案卷目录

46.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封皮 47.案卷备考表

第二篇: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食药监 食 罚[2017]0022号

当事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 地址(住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9号

邮编: 42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号:JY24310000241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信良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10月10日中午在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举办的酒席用餐的部分人员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我局餐饮监管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了你酒店厨房及相关台帐记录等,情况如下:

1、留样冰箱内存有10月10日中午食品样品7个,经查留样记录显示当天中午共留样32个(包括米饭);

2、共有56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加工工作,54名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其他两名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的健康证于9月22日到期;

3、10月9日餐具消毒数量记录不全;

4、你酒店已暂停营业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5、对留样的7个样品及凉菜房贮存的2个凉菜共计9个菜品进行了抽样。针对你酒店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花生米、上海青等食品予以查封。

10月13日,餐饮监管科将有关案源线索及材料移交至稽查支队,稽查支队商法规科后以你酒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案由当日立案。10月16日,你酒店总厨凌战军在调查中陈述“10月10日中午共举办4台酒席,全部上的菜品为凉拌木耳和清炒嫩时蔬”。10月18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风险监测形式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验的9个食品样品中清炒嫩时蔬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同日,案件承办人员就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对你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已分别于10月13日和10月16日取得健康证,其他有关人员也具备有效健康证明,配备了专用留样柜和留样盒并安排专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样、餐具消毒和记录;事件发生后,你酒店立即停业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止事态恶化,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4台酒席中的共有菜品清炒嫩时蔬可能引起用餐人员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的发生,上述清炒嫩时蔬的销售所得为1422元,货值金额为1422元。

调查期间,我局曾多次组织会议研究该案案情,并对查封的食品予以解除,你酒店已将其作倾倒入垃圾桶处理,目前已无库存。

4月16日,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市食安办名义向疾控部门发督办函,要求重新出具流调报告。4月28日,市食安办向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交办函(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要求其予以回复以下情况:

1、食源性疾病爆发的原因分析、调查定性分析和最终结论;

2、22例病患用药前后临床生化检查情况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分析(如患者的大便样本、血液样本分析等)。5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向我局发出《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该函明确该事件为一起由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不能确定该事件是由被沙门氏菌污染的清炒嫩时蔬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但不排除其可能性。

你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等证明你酒店存在经营清炒嫩时蔬的事实及其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无库存等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等证明你酒店经营的清炒嫩时蔬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你酒店经营性质、地址、负责人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等证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你酒店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郴)食药监食罚告[2017]0022号)、《听证告知书》((郴)食药监食听告[2017]0022号),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你酒店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无异议并不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依据: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其违法货值金额为1422元不足1万元,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22元;

2、并处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7 月 5 日

第三篇: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当事人:周忠义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富德凤凰农贸市场 邮编: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5600150845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12日,你销售的牛肝经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你经营的牛肝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你告知该情况,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摊位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经查明,你2018年3月12日经营的该批不合格牛肝,共购进XX斤,已销售XX斤,未销售XX斤于当日闭市时自行销毁。购进成本为XX元/斤,共计XX元,销售单价XX元/斤,销售所得XX元,销售获利XX元,货值金额40元。

你未按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我局向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周忠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YP18030295)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牛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2018年6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江食药监食罚告„2018‟2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2、罚款人民币18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为人民币1816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B座1楼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壮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第四篇: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附件一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12-06-05 14:47:04

附件二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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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文书8)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文书“有„„如下”后“ ”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存根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下联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复印件由司法所存档。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存根联连同有关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等一并组卷。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文书9)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文书10)

根据《实施办法》第24条设计。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 ”;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审核表等其他证明材料组卷,并另附一份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公安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1、撤销缓刑建议书(文书11)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2、撤销假释建议书(文书12)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用于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3、收监执行建议书(文书13)

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设计。一式四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原决定、批准机关不同,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同时,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各一份。原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文书14)

根据《实施办法》第28条设计。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 ”;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式四份。提出减刑建议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一份减刑建议书连同审核表、证明材料等整理组卷,另附一份,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一份。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文书15)

根据《实施办法》第

24、

25、

26、28条设计。根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不同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对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县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公安机关、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的,只填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建议撤销假释、提请减刑或建议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填写“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栏。此文书应当随卷宗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文书16)

根据《实施办法》第29条设计。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对其做出鉴定意见,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司法所存档。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17)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与社区矫正宣告书相对应。文书最后一项,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的不同,相应填写:(1)对判处管制的,填写管制执行期满,解除管制。(2)对宣告缓刑的,填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3)对假释的,填写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司法所存档。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文书18)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上联存档(司法所复印存档),下联应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发放给社区矫正人员。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文书19)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四联送居住地公安机关。A3纸打印。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20)

根据《实施办法》第31条设计。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A3纸打印。

第五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专题

文章标题: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

第 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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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地点:_______被调查人: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被调查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监督检查类别:_________

调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_____分至____时____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_______的执法人员_____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________________

我们依法向你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问题,请予配合。

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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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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