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会章程模板

2022-07-27

第一篇:企业商会章程模板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本商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湖北企业、湖北企业家共同发起,由在京湖北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湖北在京企业和湖北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湖北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京的湖北企业服务。商会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努力加强在京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协作发展,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湖北企业整体形象。加强与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积极引导其他省市和地区的企业到湖北投资发展,使商会成为北京、湖北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湖北在京企业良好形象;

(三)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湖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绍北京、湖北政治经济社会动态,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组织北京、湖北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湖北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湖北籍企业家知名度;

(六)开展湖北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湖北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湖北经济发展作贡献;

(七)加强湖北在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构建北京湖北企业服务中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职称评定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积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当年会费或l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商会的总顾问、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 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定本商会的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其英文名称全称为“yichun city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YCSMB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政府引导与支持下、以小微企业为服务互助对象、由伊春市小微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伊春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服务小微、服务伊春、服务社会”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推动伊春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伊春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场所:伊春区通河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伊春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维护小微企业整体利益。

(二)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小微企业专业专职职业经理人;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三)成立小微企业研究机构,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伊春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四)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市场合作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小微企业运行基本规范、提高会员企业质量。

(六)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筹集资金,通过建行助保贷,农行小微贷,邮储银行小额贷,会员互助贷,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

(七)聚合优秀会员企业的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优势,选择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会员投资合作,让小微企业互通有无,抱团取暖,互利共赢,实施小企业办大事策略。

(八)设立商会网站、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整合利用传统媒体,组织专题论坛,承办会员企业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大力宣传推广会员产品、品牌和企业文化以及先进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扩大会员与商会的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和商会的凝聚力。

(九)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回报社会。

(十)设立公共关系部,收集了解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扶持政策,协调小微企业和各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让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反映小微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设立法律维权部,保障协会运行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全程专业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

(十二)积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围绕伊春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开展各种宣传、教育、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且是行业内的合法经营者;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投融资平台、企业依法维权、媒介宣传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按入会时间的对年对月收取); (五)向本团体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行业信息资料; (六)向商会推荐各类项目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声誉及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团体的会务、政务及商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 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 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 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六) 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 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 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申请;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偿服务收入; (四) 会员企业冠名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这是小编提供的商会章程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

一、

五、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7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

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

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四十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

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

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商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资产账目,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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