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经费管理办法

2022-07-18

第一篇:节能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

土沟小学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任副组长,成员有教师代表。

二、学校采购,需按程序操作。各部门提出的正当采购要求,经总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纳入学校预算,制定采购计划。

三、经费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学校总务处呈报校长室,校长同意签字方可采购。

四、经费在500元以上的支出,由学校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经通过后进行采购。

五、在采购各种用品和各项基建、维修业务中,如有回扣,必须如数上缴。否则,一经查出,追究办事人责任。

六、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则等。

七、对于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计划管理。超计划、无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八、学校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行使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教师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总之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都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第二篇:经费管理办法

一、加强商会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专用、有效运行,本会决定设立经费管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届会长办公会主持,由商会办公室建账管理。

二、经费管理委员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据本会章程和工作计划负责本会经费的筹集及管理事务,并每年向会长办公会提出报告,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商会为非赢利性组织。根据本会章程,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缴纳的会费(会长、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理事3000元/年、会员200元/年),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有关企业的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及其它合法的正当收入等。

四、商会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组织活动、编辑出版会刊、召开日常工作会议、光彩事业、扶贫救助、商会建设等。属上述范围的日常经费开支,额度分别由商会分管副会长(经办人)签字,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后入账。商会办公室每半年一次将开支情况以报告形式向经费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商会经费遵循“来自社会、服务会员”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商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依据本会章程,监督商会会费缴纳情况,由商会办公室具体办理会费收缴事务。缴费时间是:新会员在入会时缴纳,老会员在召开年会时缴纳。

六、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经商会通知又无故拖欠者,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按自行退会处理。

七、凡向本会提供赞助经费或捐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员或其他人士,均出具正规收据并以商会名义发给证书,以资纪念。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商会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全经费管理办法

沙颍河安徽段航道整治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颍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项目范围内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部省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颍河安徽段航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是指沙颍河安徽段航道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以实计量、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确保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及计量方法

第五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皖安监综„2004‟147号)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指南》及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和计量方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一)安全部门办公设备费用类

1.安全部门办公费用,包括电脑、专用小型打印机、照相机、文件资料柜等;

2.配备安全检查车辆的,每月给予车辆使用费6000元。

(二)安全培训教育类

1.“三类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兼职安全员)法定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费用;

2.特种作业人员法定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 3.一般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4.“三类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有关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讲座的差旅费、培训费;

5.购买各种供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的安全报纸、刊物、图书资料、影像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计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单位编印的安全学习资料等;

6.开办一线工人安全培训学校的有关费用; 7.其他与安全培训教育有关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宣传类

1.安全活动(国家统一开展的安全月和港投集团开展的安全月活动等)必需的安全生产宣传品等;

2.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 3.办安全生产简报、板报等;

4.悬挂、张贴安全标语,设立安全标志牌等; 5.其他与安全宣传有关的项目开支。

(四)劳动防护用品类

按照国家标准给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防噪音耳塞、防静电工作服、一线生产工人劳动防护服、一线生产工人劳动防护服手套、防静电鞋、防刺穿鞋、

电绝缘鞋、防护胶靴、安全带和安全网等有关国家规定的必需劳动防护用品。

(五)防暑降温药品及设备类 1.防暑降温的药品;

2.防暑降温的设备,如操作台(车)等增配的电扇、空调等(野外作业)。

(六)安全设施、设备及其维护保养类 1.配电房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维护; 2.因消防需要设置的砂池、水池; 3.因消防需要的各种消防器材; 4.救生衣、圈,急救药箱等器材费用;

5.超过2米高度作业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维护; 6.对高边坡、桥梁、登高爬梯、基坑、泥浆池等增设安全防护网(罩)及其维护,传动或皮带轮的安全网(罩)及其维护,送料传动皮带的安全防护网(罩)及其维护;

7.蓄水池上面的防淹溺措施及其维护;

8.防止施工机械倒车压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维护; 9.特种设备的仪表及其维护;

10.漏电保护装置、防静电和防雷装置;

11.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如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噪声检测仪、粉尘检测仪;

12.其他与安全设施、设备及其维护保养的有关费用。

(七)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所需的费用。

(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类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或咨询、整改治理、监控所需的费用;重要安全措施方案的评审费用。

(九)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类

1、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设备,如防毒面具、药品等;

2、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演练所需的费用;

3、其他与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直接相关的项目费用。

(十)安全生产预防与监控类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防台风、防洪、防滑坡等自然灾害预防与监控费用。

(十一)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十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 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明确规定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有:

1、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2、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3、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4、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5、爆破、拆除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隔离、防护等设备费用;

6、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费用;

7、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8、其它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不得挪用或挤占,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按合同段安全费用清单制定全年及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批;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台账,附有采购清单、发放记录、监理审核签认记录等。

3、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自制临时设施无购置发票的按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计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4、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收支情况备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审批制度,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责令改正,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考核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分季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达标或达到优良等级的,分等级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费用。

存在重大隐患未落实防治措施或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当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费用。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进行审核,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额度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额度

合同文件所列安全生产费用数目为计量支付的最高限额,但该额度不作为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的限额。总承包单位须严格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相关分包单位或劳务协作单位。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施工单位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方法

(一)安全生产专项费计量支付按“实报实销”原则执行,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办审核后,纳入当期统一计量支付报表中,按月计量;

(二)有发票的按发票计量,没有发票的按评估价计量;

(三)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按照范围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量,不得按照工程完成量乘以提取比例进行计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比例提取,按规定范围使用,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除将依法追究责任外,在下一个月的计量款中扣除被骗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照骗取费用的5~10倍予以处罚;

(二)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档案,接受业主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沙颍河安徽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费管理,使开支符合科学、合理、规范、节约的原则,待制定本经费管理办法。

一、 公司经费实行分块核定、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 公司经费审批权属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审批、核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一)办公费用管理

1、办公用品(纸张笔、墨水、复印、打印等)费用按部门定编10元/人·月核定;

2、软皮记录本每人每月领取一本,钢笔自备;

3、办公用品由行政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各部门根据办公计划和工作需要登记领取,费用实行年度累计考核,每月汇总结算并予以公布,超出标准部分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4、行政办管理人员原则上只配电脑,不配置打印机,打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在商务中心进行打印、复印;

5、打字耗材在行政办公室主任处登记领取;

6、复印、打印费用由商务中心打字员进行统一登记,部门承办人员签字,每月汇总一次并予以公布;

7、文件材料复印、打印必须经行政办兼职人员登签发表格,由行政办主任批准;

8、行政办原则上不承担各部门的打字、复印业务,各部门如需打字、复印必须到商务中心进行。

(二)业务招待费管理

1、公司因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招待,实行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凭就餐申请单就晚,宴请定点为百花村快餐公司一楼快餐部和二楼美食广场;

2、招待标准:一般接待按30元/人(含酒水)核定,重要接待按50元/人(含酒水)核定;超支部分由宴请人员自理,特殊情况接待申报部经理批准后另行核定;

3、公司所有宴请必须提前填报审批单,报公司部经理批准后交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就餐完毕后由宴请领导在结帐单上写明宴请人数并签名,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结帐,无就餐申请单的公司一律不予以结帐;

4、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座陪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宴请人数,无关人员禁止陪餐,严禁私人宴请,一经查出,加倍处罚;

5、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加班(节假日或晚上),经部门主管领导申请、行政办主任批准发放就餐单,按每餐10元/人标准可在公司快餐

一、二楼就餐;

6、公司行政办会同财务部每月将公司招待费明细情况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一次,务求严肃认真。

(三)会议费管理

1、召开公司会议所需经费,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行政办公室承办并负责费用把关;

2、召开各类业务性会议,由主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行政办负责安排实施。

三、严肃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

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经费管理规定,加强审查把关基础工作,对全年各项费用要做出严格周密的预算,每月公布一次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核销,对违反财务制度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四、本办法从~年6月15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行政办公室。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篇: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四川省科技厅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为市州县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四川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

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四川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七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八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为不超过100万元。第四十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四川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三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末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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