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2022-08-26

第一篇: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犯罪学

读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26岁时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被推崇为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简短的篇幅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刑罚的目的、衡量犯罪的标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适用手段、死刑等系列的刑法思想,对刑法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透过《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发现贝卡利亚的思想。

首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贝卡利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本书以社会契约论为蓝本,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要求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他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他还积极呼吁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刑法被大家所了解和熟知。同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行使又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因为他的刑法思想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是中世纪及以前那样镇压被统治阶级。所以刑罚要改变,由过去的把犯罪人当成奴隶、动物对待,转而提升为人,在处罚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对其违反义务范围外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这就要求刑罚要以必要为限度。

其次,“罪刑均衡”思想。“罪刑均衡”思想也是《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亮点,书中指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在刑事犯罪中,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也会考虑到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等情形。正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后,将其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充分对应,从而展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贝卡利亚用一句话言之:“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再次,“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本书中还体现出了浓厚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该书在死刑一节中提出了“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力又是什么权力呢?”两个问题,并用了大量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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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去论证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

领悟贝卡利亚的刑法学思想,思考我国的刑法体系,我觉得有以下两点可以拿来探讨。

第一、有关死刑。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

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

二、处死某人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据此结合我们现在的刑罚体系,我们可以探讨在一些有关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否必要。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而死刑是一种正确的刑罚吗?它能有效的阻止人们犯罪吗?我国刑罚的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组成。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若某人实施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或政府体制的行为,那么在对其处以无期徒刑的情况下能割断他这种对社会恶劣影响的延续吗?或者它的效果会差于死刑的实施吗?本人认为无期徒刑完全能达到死刑的效果,并且其有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贝卡利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现象。”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国情不允许废除死刑,因为 “杀人偿命”已是一种传统,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才能平民愤,才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同。贝卡利亚认为:“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所以要人们接受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现在着手废除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已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方面减少了死刑,以后我们也可以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直至最后侵害人身权的犯罪逐一废除,因为我觉得只有一个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性越大,人民感受到得恐惧性越大,他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欲望才越强烈,而不是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层利益结构出发。另外,就像贝卡利亚所说,“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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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关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虽说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而“对于刑法而言,就像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成为可能”,因此,我不反对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律的生命源泉,我反对的只是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是变相的法官造法。贝卡利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不是立法者。”立法者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同样是为了维护严格罪刑法定思想,解释权归于立法者。法官只能是法律的传言者。所以司法解释的滥用,会出现司法解释取代法律的现象,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要区别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要在法律的应有意义之内进行解释。

第二篇: 读论持久战有感

读完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写的著名的《论持久战》,我不禁为这位新中国的缔造者,中国革命史上的伟大领袖所折服。他的远见卓识,他的独到精辟,不是一般人能够匹敌的。所以论持久战一文发表后无论是在敌后抗日根据地,还是在国民党统治区域,都广为流传。即使在当时的国民党内部也产生很大影响,蒋介石也对《论持久战》十分赞赏,并将其精神归纳成两句话:“积小胜为大胜,以空间换时间。” 同时,《论持久战》的提出还产生了深刻的国际意义和生机活力。受到了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的高度评价。

然而,论持久战的提出并非偶然。在此之前,毛泽东 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作过《实践论》、《矛盾论》的演讲,提出过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问题,1937年,毛泽东又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最后在经历了长达10个月战争的考验后,毛泽东清晰地认识到了抗日战争的性质与前途。于是他在延安窑洞的油灯下,奋笔疾书,废寝忘食,直至沉思中右脚布鞋被火盆烧了一个洞,直至突然头痛一阵晕厥惊动了医生前来。终于,连续七天七夜,写就了长达5万多字的雄文——《论持久战》。全文共论述21个问题。前9个问题,主要论述为什么是持久战,为什么最后胜利是中国的;后12个问题,主要阐明怎样进行持久战和怎样争取最后胜利。

在《论持久战》中,毛泽东指出:“中日战争不是任何别的战争,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和帝国主义的日本之间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进行的一个决死的战争。”日本是一个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但它的侵略战争是退步的、野蛮的;中国的国力虽然比较弱,但它的反侵略战争是进步的、正义的,又有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这种进步因素的代表。日本战争力量虽强,但它是一个小国,军力、财力都感缺乏,经不起长期的战争;而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大人多,能够支持长期的战争。日本的侵略行为损害并威胁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得不到国际的同情与援助;而中国的反侵略战争能获得世界上广泛的支持与同情。这些特点“规定了和规定着战争的持久性和最后胜利属于中国而不属于日本。最后他得出结论:“中国会亡吗?答复:不会亡,最后胜利是中国的。中国能够速胜吗?答复:不能速胜,抗日战争是持久战。”从而有利地批判了当时国内存在的速胜论与亡国论,为人民指明了抗日战争的正确道路。

毛泽东还指出:这场持久战将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敌之战略进攻、我之战略防御的时期。第二个阶段,是敌之战略保守、我之准备反攻的时期。第三个阶段,是我之战略反攻、敌之战略退却的时期。”毛泽东着重指出,第二阶段是整个战争的过渡阶段,“将是中国很痛苦的时期”,“我们要准备付给较长的时间,要熬得过这段艰难的路程”。然而,它又是敌强我弱形势“转变的枢纽”。毛泽东强调“此阶段中我之作战形式主要的是游击战,而以运动战辅助之”。“此阶段的战争是残酷的,地方将遇到严重的破坏。但是游击战争能够胜利”。

为了实现持久战的战略总方针,毛泽东还提出一套具体的战略方针。这就是在第一和第二阶段中主动地、灵活地、有计划地执行防御战中的进攻战,持久战中的速决战,内线作战中的外线作战;第三阶段中,应该是战略的反攻战。

在《论持久战》中,毛泽东还强调了“兵民是胜利之本”。他说:“武器是战争的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只要动员了全国老百姓,就会造成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造成弥补武器等等缺陷的补救条件,造成克服一切战争困难的前提。

分析完《论持久战》,我感触很多。其实我们的人生又何尝不是一场持久战呢?无论是谁,都不可能经历一帆风顺的一生,也不太会有注定失败的一生,成功的取得往往需要经受过无数困难与挫折的洗礼,不可能不废吹灰之力就能享受幸福的生活。但是,只要你有毅力,不怕失败,不怕挑战,成功近在咫尺。所以“速胜论”与“亡国论”都是错误的,我们的人生同样需要持久战。在一生中,我们会经历不同的阶段,正如抗日战争的三个阶段一样,人生或许有更多的时期,认清每个时期自己的任务,确立不同的目标,我们会过得更加充实。论持久战提出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论断,那么在人生中,自己就是胜利之本,每一个人都掌握着自己的前途与命运,选择怎么样的人生道路,最终会有什么样的归宿,你,都是根本。我想,作为大学生我们现在需要从全新的角度去学习思考论持久战,去体会革命前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精神财富,赋予它不一样的含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负我们的使命,不断的成长与提高。

第三篇: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张传伟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监狱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监狱监禁行刑的现状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监狱行刑属于极端封闭模式。当前我国的监狱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监狱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传统监狱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人治色彩浓厚,法治化不足。就监狱布局和设施来说,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式, ①② 赵喜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论纲》,载《英才高职论坛》2006年第4期。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1 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①

1、中国监狱结构现状

中国监狱组织罪犯执行刑罚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劳动改造。其主要内容是组织罪犯在监狱内劳动场所进行生产劳动。监狱生产活动的传统运行模式是,监狱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把监狱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而经营所得则直接用于弥补监狱经费的缺口。因此,几乎所有中国监狱都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两类职能的情况。这堪称中国监狱的特色。以使用罪犯劳动力为主的企业,称之为“监狱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监狱内的企业不仅包括上述的“监狱企业”,还包括不使用罪犯劳动力的所谓“工人企业”。这些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数行业。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监狱生产方式,即为监狱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 这样,现行监狱的资金来源就有四种主要渠道,即国家拨款、经营监狱企业、经营工人企业和进行来料加工。

许多监狱因远离大中城市内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许多监狱承担了诸如监狱警察、职工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因此,目前监狱的职能包括了行刑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监狱中人员成分也非常复杂,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之外,既包括生产、生活在监狱内的工人(非公务员),也包括生活在监狱内的家属,还包括到监狱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监狱的人员。其中,警察和罪犯是监狱永恒的主题和决定监狱职能的主要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对监狱职能的影响。

2、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从20世纪80年代,潍坊监狱在全国率先成立潍坊特殊学校,后来监狱作为特殊学校迅速在全国推广,成为刮遍中国监狱的一道风景。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监狱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认为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3、现行监狱的体制矛盾

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宗旨的监狱制度设计奠定了我国监狱体系的现状:我国绝大多数监狱兼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监狱的企业职能既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监狱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这种监狱运行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同一个监狱组织内监狱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体系的特色之一。在监狱体系外的人看来,监狱既有国家经费支持,又可使用罪犯劳动,还享受国家税收和投资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监狱应该资金充裕、效益上乘。然而,除少数监狱之外,事实并不如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现行监狱运行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所有现代社会问题一样,以资金问题为中心集中表现出来,就是所谓监狱运行资金紧张。

①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2 首先,把现行的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进一步细分为四项具体职能,即监管职能、教育职能、生产职能和经营职能。生产职能对于监狱来说是一项具体职能,对企业来说是履行经营职能的前提和基础,生产职能是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的交集。

其次,现行监狱效率低下的症结在于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在同一组织内处于并重地位或者企业职能还略占上风。国家一方面对监狱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求监狱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并将生产经营所得补充监狱经费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资源和企业资源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互补和替代。监狱工作的特点是避免经营风险的,企业经营的特点是偏好风险的,至少不能回避风险。在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并重的情况下,由于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的作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配置重点在两种职能之间摇摆。现行监狱的监狱职能将因为不得不承受企业职能所带来的风险而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不得不承担逐步增长的监狱经费;企业职能将因为监狱职能的掣肘而不能充分接受不确定性的挑战,难以把握市场机遇,降低企业的效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就如同跷跷板的两端,在经营风险的作用下此起彼落,两种职能的效率都维持在不理想的水平上。

4、监狱行刑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僵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个人综合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以减刑比例问题为例。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减刑工作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法院或监狱机关规定了对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比例,而且各地规定的减刑比例还不一致,如每年某监狱的罪犯减刑比例控制在18%或者20%以内,不能突破此规定的减刑比例。这种减刑比例制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科学根据,而且有失公平。每年限定一个比例,受比例所限,既可能使具备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不到减刑,也可能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锉子里拔将军”凑数。比例制可能在操作上是简便的,但它显然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矫正工作的规律。

5、对监狱中罪犯与警察角色心理的关注不够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与警察的角色的认识和研究较少,对其内在心理的关注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1971年,美国心理学家Haney、 Banks和Zimbazdo进行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这是一个模拟监狱实验,其目的是想了解监狱环境对人心理的影响。实验通过心理测验挑选了一组人格和心智健全的大学生作为被测验对象,并被随机分配到“犯人组”与“看守组”。“犯人”经历了与真正犯人类似的程序:“犯人”被“逮捕”后,替察给“犯人”戴上手铐,带到“警察局”,签字画押、验明正身之后,“犯人”被蒙上两眼,带到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模拟监狱里。“犯人”也经历了真正犯人才会碰到的种种事情,如戴脚镣、手铐,全身喷消毒剂、脱去平常穿的衣服、换上监狱里统一制作的“布袋服”,“犯人”不再有姓名,只有一个数字代号。监狱内每班有三个“看守”负责监视“犯人”的行动。研究者用闭路电视与录音装置观察“犯人”与“看守”的反应,并定时与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在实验过程中,被测试者都清楚这只是一个模拟实验,并可以随时退出。①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 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 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监狱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惊奇地发现, ① 朱新秤、舒莹:《监狱环境的心理负效应—斯坦福监狱实验的启示》,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

3 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在该实验中,九名被测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 ①

斯坦福监狱实验,向我们展示了模拟条件下的相对真实监狱中的警察和罪犯角色的形成过程。我们没有警察和罪犯经历的研究者和政策、法律的制定者往往根据正常人的想像来判断监狱的行刑状况,却很少有站在长期从事监狱管理的警察的角度和长期被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角度来制定规则,往往很难接近真实。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的制定者、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者应更多地走进行刑机关,考察真实的监狱现状,了解警察和罪犯的心理变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刑法律制度,促进现代监狱向文明、人道、民主的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社区刑罚的执行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进行首批试点;到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区。通知规定: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适用率低,城市乡村适用不均衡,农村举步为艰

2001年,我国在社会上的缓刑犯和假释犯有25万人左右,而同一时期被监禁的罪犯有150万左右,监禁罪犯占缓刑犯和假释犯的600%左右。而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总数不到社会区矫正罪犯总数的1/3。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极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上述行刑观念和立法上的因素以外,还有社区矫正刑罚适用机制不畅的因素。对此,以假释制度实际运行中监狱、法院、公安、检察机关间的互动关系与心态为例可以窥见一斑。许多监狱在向法院建议假释时,都要求直接管教罪犯的监区干警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分析结论和保证,这使得许多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可能被提请假释。法院在接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一般要征求罪犯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而基层公安机关出于警力紧张、辖区内治安形势不乐观等考虑,一般不愿意再接纳从监狱放出的假释犯。基层公安机关的这种态度又影响到法院假释决定权的行使,法院一再限制假释的比例或附加更严格的假释条件。一旦假释犯被发现重新违法犯罪,有关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对假释犯的假释过程及所涉及的监狱改造、法院裁判、公安执行等环节逐一重新审查,这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于是,监狱、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乐意适用假释,法定的假释制度就这样在每个环节上被限制得近乎消失。② ①② 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孟晓燕:《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法治完善》,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4 农村社区矫正举步维艰。众所周知,我国农村有近2亿的剩余劳动力(据亚洲银行统计的数据)自寻出路,医疗与养老保险得不到基本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另一方面,城乡差距在扩大,一个城镇居民的年收人水平相当于三个多农民的年收人,并且农民的年收人的20%要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支出。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人之比为1.5:1,而我国的城乡收人之比的实际值则达到了5:1甚至6:1。对于具有几千年“平均主义”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大多还持有“不患赛,而患不均”的意识理念。历史上的“均贫富”口号,在现代中国仍然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因此,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

2、中国社会尚未完全接受“矫正犯罪人是社会的责任”的理念

由于社区矫正需要将犯罪人放在开放的社会中, 尤其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支持。没有社会的支持,社区矫正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我国社会生活水平平均程度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发展迟缓, 推行社区矫正显得尤其困难。我国具有浓厚的重刑主义思想传统。在重刑主义思想的熏陶下,社会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人表现出浓厚的报应情感,杀人偿命、犯罪坐牢被看做是毋庸置疑的天然公理。在公众眼里, 甚至在很多司法执行人员的眼中, 真正的刑罚就是将犯罪人关进监狱, 让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而受失去自由、感受痛苦; 而社区矫正把犯罪人放在监狱外面, 放在社会上, 人们心目中这不是刑罚。尤其当社会治安形势紧张的时候, 公众会对社区矫正很担心, 认为罪犯失去管束、处罚太轻, 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并进而对社会治安好转失去信心。对于公众的宣传, 树立公众的信心, 推广社区矫正, 是政府迫急的任务。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最需要首先以正确的理念武装自己, 引导更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这些, 并使他们从中受益。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准备好去全面接受并以实际行动普遍支持社区矫正, 但有必要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 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公众认识、接受并支持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适用率过低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微弱的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我国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明显偏低。一是管制适用率低得可怜。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有7822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21%;2001年被判刑罚罪犯总人数为751146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948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26%。二是缓刑适用率低。1999年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有一些法院几乎不适用缓刑这种刑罚方法。三是假释率过低。2000年全国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比亚太一些国家和地区低很多(见下表);2002年全国假释罪犯20781人,2003年全国假释罪犯22178人,基本保持了大体相当的比率。四是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数量太少。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2002年和2003年也基本保持了大致比率。

作为社区矫正体系重要制度的假释虽然在我国刑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与亚太地区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率显然太低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缓慢与无奈,同时反映和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对行刑制度的基本态度,说明了我国的行刑理念与世界行刑趋势相比还相当落后。

对现有非监禁刑增加公益劳动的执行内容很有必要。理由是:我国当前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不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在轻重衔接过渡中出现断层,无法实现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软着陆”,致使法院在判决中很少适用非监禁刑,而且在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眼里,被判缓刑和被判无罪并没有本质差别,这种观念对缓刑等非监禁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必须加强非监禁刑的惩罚力度,这也是为了非监禁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长远考虑。①

① 邢文杰:《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如何规范》,载《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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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执行前瞻

(一)前瞻之一:改革刑罚结构,使轻重刑趋于均衡,刑罚执行由分散走向集约

1、轻重刑均衡化。中国目前的刑罚属于重刑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较大,而以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和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严重失调。在西方国家流行“结构刑”,讲究不同的刑罚与不同犯罪和罪犯的适宜性。大家的共识是,死刑仅仅适用于谋杀,监禁多数情况下适用于暴力犯罪,中间刑罚或者社区刑罚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中国应该从西方国家的许多成功做法中得到启示。我们应当将死刑和监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暴力犯罪,至于非暴力犯罪或者没有引起死亡的案件,严格禁止死刑和长期监禁刑的适用。修改刑法时,科学地设计刑罚结构,扩展非监禁刑的内容,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量刑选择,增加了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①

在中国,法官不愿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的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专门的机构实施法院的判决。按照法律,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执行,真实情况却是公安机关由于忙于治安事务和侦查事务,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履行这项法律职责。结果是这些罪犯释放后没有任何监督,形同不判,社会效果很坏。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改革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把非监禁刑执行的职责从公安机关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自上而下执行非监禁刑,积累实践经验并为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刑罚的目的。

2、根据行刑一体化的改革思路,明确规定行刑(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②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并且,我们在行刑实践中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③

(二)前瞻之二:借鉴国外经验,对目前我国的监狱运行机制进行革新

1、监狱应分类型与类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系统内,现在关押着10种不同类型的犯人,分别涉及暴力犯罪、谋杀、性侵犯、入室盗窃、抢劫、行窃和销赃、诈骗和造假、毒品犯罪、不支付罚款和其他罪行。根据犯人的年龄或性别,将监狱分为成年男性监狱、成年女性监狱和青少年罪犯机构;根据犯人安全风险的差别,将监狱分为高戒备等级监狱、当地监狱(即羁押审前未决犯)和培训监狱等。成年男性监狱根据戒备等级又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别关押不同安全要求及风险的犯人。成年女性监狱和青少年罪犯机构分为封闭式、开放式、戒备等级A三种类型。我国监狱目前仅作了成年男犯、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管教所的区分,没有再将成年男犯监狱再进行戒备等级的划分,而这却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将成年男犯监狱按照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划分戒备等级不同的监狱。

2、监狱监督制度需要法治原则进行创设。英国监狱监督机构制定了明确的检查和评估 ①②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转引自宋新国:《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罚执行为视角》,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 ③

6 标准,他们称之为“健康监狱”的四项测试,包括罪犯的处境是否安全,他们所受到的待遇是否有损于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是否能够从事有目的性的活动以及他们是否已准备好重返社区等。根据以上四项标准对每所监狱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英国监狱的监督机构有内部监督部门和外部监督机构之分。内部监督部门有监狱总局审计部门、监狱专职监察人员等,外部监督机构有监狱和缓刑特别巡视专员、监狱督察院、监狱监察专员等。监狱和缓刑特别巡视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委员会成员都为志愿者,来自社区,不拿薪酬。委员可以到所有的监狱及非法移民拘留中心巡视,可自由出入监狱,与任何犯人谈话,并有权查看监狱所有资料。对监狱存在的问题,他们有权提出责令整改的意见。巡视专员主要对被关押人员处遇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囚犯死亡个案进行独立调查。英国监狱督察院是国家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和监狱管理总局。该机构人员均是熟悉监狱工作的专家。他们主要负责对监狱条件和囚犯待遇以国际人权标准进行评估,提交专门报告,监督的内容主要有罪犯人权、处遇、人格尊严、管理目标等四个方面。所有督察员都配有监狱的钥匙,以便能够随时进入监狱的任何地方进行独立检查。英国监狱监察专员制度是1990年曼彻斯特监狱发生暴动以后设立的,暴动的起因是犯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监察专员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监狱罪犯的投诉,调查监狱、移民拘留中心发生的人员死亡事件。罪犯在向监察专员投诉之前首先要向狱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监狱管理部门不接受、不改正,才可向监察专员投诉。①很显然,我国目前没有上述制度,由于监狱的封闭性,监狱的行刑监督由驻狱检察室进行,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不受监狱制约的,甚至不受司法行政机关制约的独立监督体系,将监狱行刑活动纳入到阳光下,促进监狱行刑制度的完善和对人权的保障。

(三)前瞻之三:行刑方式由机构行刑向社会化行刑的合理转向

1、对立行刑前及行刑过程中的人格调查制度。首先改善犯罪人分类技术,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在西方被称为“人格调查”;我国在罪犯分类方面仅停留在按性别、年龄等简单的分类层面上,罪犯分类工作处于较低的工作水平,直接制约着行刑改造的质量,因此要加快完善分类制度,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分类细密化方向发展,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分类工作,尽可能将分类标准量化,提高操作性和准确度。其次要发展心理矫治,通过设置心理门诊、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新的改造犯罪的手段;第三要重视罪犯的情商培养,提高其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度与宽容度。最后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励犯人。②

2、扩大社会化行刑的功利性作用在于减少监狱的人数,避免狱内拥挤。犯罪数量不可能在近期减少,所以监狱接受犯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可以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说在1998到200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了2830000宗刑事案件,判处3220000名罪犯,分别比前5年上升16%和18%。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犯罪率还会继续上升,如何利用有限的监狱资源容纳不断上升的犯人数量,是中国政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必须认真对待。从美国的经验教训看,光靠扩大监狱规模来处理监狱拥挤问题,是不明智的做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才是一条现实的解决途径。③

3、重视经济制裁的作用。经济制裁是让罪犯背上经济负担的一种惩罚方法,罚金是最常用的形式。罚金之所以没有充分运用,部分原因是罚金这种惩罚方式的结构问题。一般来说,法官判处罚金刑时,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关税制罚金,一定的犯罪被课以事先设定好的一定数量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如何,罚金额是一样的,因此关税罚金对罪犯说来,要么定得太高,要么定得太低。经济差的罪犯不能交纳所判罚金,而经 ①② 《英国监狱管理理念在转变》,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5日。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 ③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7 济富裕的罪犯,罚金额显得太低,不能发挥罚金的惩罚目的。另一种是估计罚金制,是指法官要获得有关信息对罪犯经济能力进行估推,譬如罪犯居住区在哪里,是否有工作,要支付几个辩护人的费用等等,然后相应课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这种罚金制和关税罚金制一样,存在着罚金额高低不平衡的现象,难以实现刑罚目的。而且,这种估推定罚金的方法经常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同等境遇的罪犯被课处的罚金额相差很大。为了避免罚金量刑不公和高低失度的问题,美国的少数司法区向欧洲国家学习,采用日罚金制,因而大大扩展了罚金这一刑事制裁的潜力。日罚金的计算分两步走。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与其相适应的日罚金天数,然后量刑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每天应交纳罚金的数额。

另一种常用的经济制裁的方式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在裁定赔偿时面临的挑战是不能影响被告人的改造。如果赔偿额超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就会招致引诱犯罪人不择手段,拆东墙补西墙。考虑到这些问题,许多赔偿法案要求法官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做判决。 近些年来,美国又增加了一些新型经济制裁措施。其中一个是否决某类罪犯享有政府权益。政府权益是指政府机构或者基金会提供的赠与、契约、贷款、专业执照或者商业执照。在中国,经济刑罚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公众总是埋怨法官对被告人以罚代刑。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从心理上接受了经济刑罚的概念,罚金的使用频率也随之增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使用比以前广泛得多,但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与监禁附加适用,很少单独适用。这就导致愈来愈多的判决没有办法执行,因为法官在量刑时明知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甚至根本没有财产,也不得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课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刑事立法也不够科学和精细,非常原则,难以把握。我国应该考虑采用“日罚金”结构,避免量刑不公,量刑失衡,发挥罚金的有效性。 ①

①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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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当前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湖北沙洋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2015-09-28 10:20:46 ------------------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面临中央高层高度重视、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刑事政策高频度调整、终身责任追究高压力、执法创新高密度诞生等新的形势和局面,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必须要加强顶层设计,采取有力措施因应新的形势变化。要切实加强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要深入推进狱务公开,推出一批狱务公开全面深化单位;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一个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要提升监狱执法软实力,打造一个公正执法宣传品牌。

近年来,湖北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部署,相继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法质量大检查、执法规范化达标、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老病残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有力促进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运行,进一步提高了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以湖北沙洋监狱管理局为例,2010年以来,该局各监狱依法办理提请减刑并裁定的案件24225起,提请假释并裁定的案件172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70起,无一起执法错误,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变更的公平公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格规范,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2014年底,该局已连续十二年实现罪犯零脱逃,连续三届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最佳文明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监狱执法工作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监狱执法工作高度关注,刑罚执行工作作为监狱执法的核心工作成为焦点。在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面临崭新的形势、挑战和任务,本文拟作梳理,发微探幽。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时移世易,21世纪初展现在世人眼前的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网络和各种移动终端为信息的即时传播交流提供了无限可能,也改变了人类社会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运行模式,世界变成平的。一切传统的行政运转模式发生改变,监狱执法同样面临崭新的形势与挑战。监狱执法由以往的神秘封闭走向开放与透明,监狱执法主动接受公众、媒体监督与关注的机会将越来越多,监狱面临社会形象公关的压力愈来愈大,监狱执法受到高层的检视也成为必然。

一是中央及高层高度重视传导的新信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推进狱务公开”等论述。总书记亲自就监狱加强执法管理专门作出批示,孟建柱同志多次撰文谈监狱执法管理问题。中央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监狱执法管理和刑罚变更的高度关注近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一方面说明监狱管理与中央的要求和期待客观上还存有差距,另一方面也为监狱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管理、提升规范执法标准带来新的动力和机遇。

二是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形成的新常态。当前随着网络、移动终端平台等新兴媒体、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产生、发布、传播成为一种全民行为,其不可控性、不稳定性等特点日益明显。监狱执法活动也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传播的焦点信息之一,成为社会公众尤其是服刑人员亲属关注的焦点。今年随着讷河监狱事件等一系列涉及监狱执法负面信息的曝光,对监狱执法形象生产了重大的影响,导致公众对监狱执法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直接损害了监狱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公众尤其是服刑人员亲属要求公开、透明监狱执法活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关注监狱执法的角度越来越全面,从罪犯的非正常死亡、罪犯的减假暂等狱内重大事件和执法活动转向罪犯常规管理的细节,甚至监狱的历史问题都成为关注焦点。如何更好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更好回应社会期待,满足公众合理需求,实现公众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是监狱必须要面对的崭新而严峻的课题。

三是刑事政策高频度调整面临的新要求。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以来,最高法、最高检以及我省高法、省检察院相继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落实,监狱刑罚执行政策也相应作出了频繁调整,以期不断适应政策和法律调整的要求。特别是2014年中政委5号文件的出台,对三类罪犯减、假、暂提出了实体和程序条件的从严要求,使该类罪犯成为当前监狱刑罚执行管控的重点对象。由于以上法律、文件尚有许多规定存在模糊空间,不具体、不细致,没有出台相应细则进入操作层面,导致基层监狱在落实过程中遇到许多操作层面的困惑,有的基层民警甚至无法清晰的向罪犯进行执法依据的解释说明。近几年监狱刑罚工作一直处于政策“调整—磨合”的变动状态。如97年刑法配套司法解释的废止与有条件复活、罪犯从严情形的认定问题、罪犯从宽情形尺度的把握问题、罪犯财产刑与民事赔偿的认定与执行问题、三类罪犯减刑实体条件的认定问题等等,相关政策都经历了反复的变动与调整,一定程度影响了监狱执法工作的稳定性、严肃性,也客观影响了罪犯的思想改造稳定。尽管我省沙洋监狱局结合自身优势,通过沙洋监狱局刑罚执行处、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沙洋人民法院三家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了许多执法实践难题,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毕竟不属于顶层设计,只是权宜之计,出台的政策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还有待上级司法机关从法定层面予以认可,上升为上位规章、制度。

四是责任追究终身制导致的新压力。

中政委5号文件提出了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新出台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两部规章对办理案件的不同层级机构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有效提升了监狱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有利于规范监狱执法工作,但也对监狱执法民警增加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虽然目前出台的各种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文件,相应落实了执法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但还未出台细则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作出更明确细致的划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责任不清的盲点。尤其是刑罚执行部门,要求对案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执法监督的责任重大。作为中间审查环节的刑罚执行部门,既要审查前面程序提供材料的合法、规范、完整,又直接对后续的监狱评审会、监狱长办公会两个程序的正确决策负责,“把关”的责任十分明确、重大。但目前实践中,由于受警力配置少、相应配套制度等因素影响,还无法完全保证执法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执法监督不到位,形成了责任与权力不对等的现状。这些给基层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这间接导致了监狱执法日趋保守,影响了现有刑罚执行方式的正面引导激励效果,仅以2014年沙洋监狱局裁定假释案件来看,比例仅为万分之4.3。

五是执法创新高密度诞生引发的新挑战。近年来监狱系统改革风气浓厚,改革思潮活跃,执法创新举措不断。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目标后,监狱执法创新指向更趋明确。执法创新既有理论创新也有实践创新,从2015年《犯罪与改造研究》第1期有关文章中的统计数据看,仅2014年全国公开出版有影响的监狱理论专著就达10部之多,理论研究热点涵盖八大类19个点,可谓理论创新热点纷呈。从理论创新来看,一些省份监狱走在了全国前列,不仅理论调研作品出产丰富,而且通过理论调研转化为实践成果的项目较多;从执法实践创新来看,部分省份监狱的信息化办案平台成为全国翘楚,一些省份监狱的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些先进省份监狱的发展态势必然是我局乃至全国监狱系统今后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要自加压力、奋起直追。

二、新形势下推进刑罚执行工作的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调研,为上级立法制文当好参谋。针对当前监狱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二是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破解执法难题。当前国家层面对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要做到“于法有据”,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必须要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省一级刑罚执行部门与省高法、省检察院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运作机制,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执法实践。对于沙洋局来说,要继续坚持局刑罚处、沙洋人民法院、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季度联席会议制度,特别在当前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仍处在不断调整变动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夯实工作机制。在每次召开联席会议前,应定期组织基层调研,认真排摸刑罚执行难题,召开研讨会议,认真研究国家刑事政策,为出台合法、有效、管用的制度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切实解决基层执法无章可循的困境。三是加强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各项执法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监狱的执法指导监督,指导基层监狱建立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制度、评审会议制度、领导干预执法记录制度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切实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和社矫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平台和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探讨解决重点人员保外就医难和刑满释放安置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与驻监检察机关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和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确保其依照法定职能开展法定监督。进一步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努力为服刑人员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加强执法信息反馈和发布机制,在受理社会、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检举揭发案件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公开信息平台反馈和发布,以正视听,确保监狱刑罚执行的严格公正。

(二)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一是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孟建柱同志讲话精神:“对执法司法权集中的部门、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各监狱要加大力度,配置人员,避免出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岗混合叠加的现象出现。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监狱刑罚执行民警的配备标准,即押犯2000人以下(含本数)的监狱,专职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警察人数不少于3名;押犯2000人以上(不含本数)的监狱,每增加1000名押犯,专职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警察人数增加1名;监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刑罚执行警察,为今后实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逐人逐案依法常态化办理提供坚实保障。沙洋监狱局必须要在一年内调整、充实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把政治和专业素质过硬、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同志配备到各级刑罚执行领导和业务工作岗位,确保整体队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要利用民警周学习日和各种会议契机,加强执法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筑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治思想防线;要经常组织民警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拧发条、常敲警钟,筑牢拒腐防变的廉政思想防线。牢固树立“监管安全是重中之重,执法安全同样也是重中之重”的执法理念,确保执法安全。要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当前刑事政策频繁调整的背景下,必须要加大民警业务培训的力度,要整合系统内外业务专家资源,对新的刑事政策进行集中宣讲,确保广大执法民警领会贯彻,执行到位。要经常开展业务研讨、论坛、征文活动,引导民警自觉开展业务钻研,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提升整体专业素质。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质。把法律学习导入民警周学习日、教育培训课堂,形成执法者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自觉用法的氛围。养成遇事找法律依据、接事讲法律原则、办事按法律程序、完事留法律证据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不断提升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法的能力培养,全面提升民警法律素养。

(三)推出一批狱务公开全面深化单位。狱务公开是监狱作为执法机关对社会公开狱务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重要法定义务,是监狱面向社会公众展示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有效平台,也是今后监狱工作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当前要以司法部狱务公开试点工作为契机,以广华监狱为龙头,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局其他七所监狱全面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新机制。一是要确保狱务公开对象、内容符合要求。要严格落实司法部有关规定,确保落实面向罪犯、罪犯亲属、社会公众三个层面的狱务公开要求。对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罪犯的权利义务、需要罪犯及其亲属知悉的,应当予以告知,或为其提供查询服务。二是要确保狱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便捷、实用。在坚持和完善传统公开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狱务公开,体现高效、便捷、实用原则。要加强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推进罪犯减假暂执法信息网上发布;要加强狱务公开信息查询场所和平台建设,依托监狱会见室或狱内公共场所,设置狱务公开查询系统,实现罪犯及其亲属自助查询;要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方式回应社会关注;要定期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各界人士介绍执法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建立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要切实建立狱务公开的“五项制度”,确保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即要切实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不断强化狱内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开庭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工作制度。

(四)建立一个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当前抓好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创新,突破点在抓好监、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我局应加强统筹策划,提前布局,力争两年内建成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目前我省监狱系统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按照孟建柱同志所提出的“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已经具备条件。通过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利用网络平台信息共享、公开透明、便捷准确、自动生成的优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审批,节省人力、提高效率,客观上也实现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的有效监督,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积极推进监狱、法院、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改定期批量办理为逐人逐案常态化办理,实现重点执法信息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网上考核、信息共享,实现流程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

(五)打造一个公正执法宣传品牌。要持之以恒的抓好“高墙阳光”公正执法宣传月活动,力争每年举行一次宣传月活动,集中展示监狱公正执法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动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执行刑罚有效落实,把“高墙阳光”的宣传品牌打响、打亮,做大、做强。一是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坚持把监狱(监区长)长定期接谈制度、监狱执法开放日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主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实践证明管用、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坚持下去,进一步细化具体活动的程序和环节,做实、做真、做深,形成一套监狱和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做到久久为功。二是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创新。要每年结合监狱的工作进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基本固定宣传活动大致框架的前提下,及时探索活动创新拓展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今后应把服刑人员亲属代表现场观摩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亲属现场观摩法院庭审、亲属观看监狱评审会或监狱长办公会录音录像等有意义的项目引入活动内容,进一步深化活动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三是要不断加大对外宣传促成品牌形成。在做好内功的同时,要善于策划,要加强与中央、省和地市媒体的沟通联系,借助媒体宣传平台,持久的加强“高墙阳光”主题活动宣传,每年确定不同的宣传重点和形式,尝试以专栏、专版、特写等宣传形式加强对外宣传,尝试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切实“高墙阳光”宣传活动做大做强,做成监狱对外宣传的重要品牌。

第五篇:民警参观犯罪基地有感

初任民警参观预防职务犯罪基地有感

上周五学校组织安排我们新警到**区检察院参观市预防犯罪教育基地,在基地讲解员的耐心、认真讲解下,通过参观基地决策篇、正气篇、警示篇、预防篇、检务公开等等几大板块,听完讲解后,预防职务犯罪科副科长还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作为一名党员,我深刻感受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重大。做为一名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和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文化修养、人生观与价值观取向不同的人接触,从而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我觉得预防职务犯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权从何来,用好权

党员干部要深刻明白,你手上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要自觉把坚定理想信念、严格律己作为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到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之中。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正确对待手中权利,抵住诱惑,要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从司空见惯的小事和小节抓起,加强世界观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用好权利,就要增强宗旨意识,做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的表率。要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

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接受监督

近年来国家和党已经制定了不少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相关制度,除了巩固和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外,还要主动接受监督,接受其他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监督既是约束,更是爱护。不讲监督的信任就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就是放纵。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既是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只有时时处处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和最真诚的呵护,培养起闻监督喜、视监督乐的心境,在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在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在行动上主动接受监督,在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下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能力,以廉洁的作风、廉洁的形象和廉洁的品质来赢得组织的信赖和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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