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业禁令

2022-07-02

第一篇:安全生产专业禁令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

1 基本要求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13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HSE委员会汇报。

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3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HSE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

3 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3.1 物探专业

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 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 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 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 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

3.1.8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 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 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2 钻井专业

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 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

3.2.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 3.2.6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装防喷器。 3.2.7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3.2.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 3.2.9 严禁带动力或未拆气控管线检修设备传动部位。 3.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3 测(录)井专业

3.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3.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临时用电作业。

3.3.4 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3.3.5 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 3.3.6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 3.3.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 3.3.8 严禁不安装防喷器射孔、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3.3.9 严禁测井电缆运行中维修机械转动设备。 3.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4 采油(气)专业

3.4.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4.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4.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3.4.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点燃加热炉。 3.4.5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擅离岗位。 3.4.6 严禁不停机进行抽油机维修、保养作业。 3.4.7 严禁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 3.4.8 严禁检维修带高温、高压设备设施。

3.4.9 严禁不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含硫化氢井操作。 3.4.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3.5.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5.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5.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5.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3.5.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3.5.6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3.5.7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 3.5.8 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

3.5.9 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启停设备及擅自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5.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6 井下作业专业

3.6.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6.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井架。

3.6.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作业。

3.6.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3.6.5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3.6.6 严禁井下作业不按规定安装防喷器。 3.6.7 严禁试油、试气作业不按程序验收。

3.6.8 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上下井架不使用防坠落器。 3.6.9 严禁违反规程进行抽油机操作。 3.6.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7 海(水)上专业

3.7.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捕捞、游泳。

3.7.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7.3 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出海作业。 3.7.4 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临时用电、舷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7.5 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 3.7.6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3.7.7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3.7.8 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作业、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3.7.9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 3.7.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8 油田建设专业

3.8.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8.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8.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8.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 3.8.5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8.6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8.7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3.8.8 严禁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人员。

3.8.9 严禁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使用不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3.8.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9 电力专业

3.9.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9.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恶劣天气高处作业。 3.9.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

3.9.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作业。

3.9.5 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 3.9.6 严禁擅自投、停设备联锁保护装置。

3.9.7 严禁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器具、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

3.9.8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3.9.9 严禁在工作中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如DCS/ESD操作系统)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3.9.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10 供热(水)专业

3.10.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0.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0.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0.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

3.10.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加氯作业。

3.10.6 严禁启用安全附件不全、失效的锅炉。 3.10.7 严禁点炉前不按操作规程通风。 3.10.8 严禁锅炉超温超压运行。

3.10.9 严禁蒸汽锅炉在水位不明的情况下补水。 3.10.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11 石油炼化专业

3.1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1.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3.11.3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1.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 3.11.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3.11.6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和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3.11.7 严禁不按规定处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

3.11.8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拆除、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11.9 严禁擦洗或拆卸运行设备转动部件。 3.1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12 交通运输专业

3.1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 3.12.2 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 3.12.3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3.12.4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3.12.5 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 3.12.6 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 3.12.7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3.12.8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12.9 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和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3.1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13 社区系统

3.1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3.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3.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 3.13.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3.13.6 严禁道路作业、消(杀)毒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13.7 严禁违反规定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3.13.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 3.13.9 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1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4 《禁令》术语解释 4.1 物探专业

4.1.1 禁烟区是指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站、油气泵站、化工厂、炼油厂等危险场所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4.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1.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6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

4.1.7 监护措施是指安全防范、人身防护、应急救护、信息通讯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4.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8.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8.3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8.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8.5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8.6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8.7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2 钻井专业

4.2.1 禁烟区是除指定吸烟区之外的所有钻井施工作业井场区域。

4.2.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2.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2.4 用火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2.5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油罐、机器、方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2.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2.7 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4.2.8 井控坐岗人员是指生产井钻开油气层前200米至完井和探井全井生产期间负责观察钻井液性能及液量变化的人员。

4.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2.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2.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2.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2.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2.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2.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2.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2.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2.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3 测(录)井专业

4.3.1 禁烟区是指施工井场禁烟区、档案室、测井车操作室、火工品库、加油站、仪修工房、车库、库房、计算机机房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4.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3.4 用火作业是指在火工品库、加油站、档案室、材料库房等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 4.3.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常运行的电路上连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3.6 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是指护源工、护炮工、井口工作人员及特殊施工现场临时指定人员。

4.3.7 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的测井作业是指欠平衡测井、负压测井不安装井口防喷装置。 4.3.8 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是指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未按规定使用井口盖板和封布封盖井口。

4.3.9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规程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火工器材;超限量销毁雷管、传爆管;不按规定办理火工器材销毁和移交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源报废手续擅自处理放射源。

4.3.10 不安装防喷器进行射孔作业是指有电缆、无电缆射孔作业及生产井射孔前的校深作业不安装防喷器。

4.3.11 机械转动设备是指马丁代克、电缆滚筒、地滑轮、运行中的电缆、液压传动系统。 4.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3.12.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3.12.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3.12.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3.12.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3.12.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3.12.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3.12.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4 采油(气)专业

4.4.1 本禁令适用于采油队、采气队、注水队、注聚队、注汽队、测试队等队种。

4.4.2 禁烟区是指油(气)井井口标准井场范围之内的区域、油井计量间、化验室等禁止烟火的场所。

4.4.3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4.4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4.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4.6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单井拉油管理和边远井(站)管理等有关人员。

4.4.7 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包括示功图测试操作中的测试仪器安装和摘除操作。4.4.8 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是指不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零克棒等绝缘防护器具。

4.4.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4.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4.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4.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4.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4.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4.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4.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4.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4.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4.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4.5.1 禁烟区是指所有油气站库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作业场所。 4.5.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5.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5.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5.5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以及天然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5.6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是指严禁违反规定排放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化验残液、含油污水等易燃易爆物质。

4.5.7 指令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上级为指挥生产运行向下级发出的指示、号令,或应急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对工艺流程切换或设备启停等所做出的规定。

4.5.8 易燃易挥发溶剂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并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轻质油、乙醇、苯等有机化合物。

4.5.9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暴雨、雷电等天气。 4.5.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5.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5.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5.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5.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5.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5.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5.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5.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5.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6 井下作业专业

4.6.1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6.2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6.3 违章拆立井架是指在风力超过6级、暴雨、雷电和浓雾天气情况下拆立井架等严重违章行为。

4.6.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

4.6.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6.6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6.7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6.8 井控坐岗监护人员是指现场指定的负责观察和记录井口溢流及修井液液面变化的值班人员。

4.6.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6.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6.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6.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6.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6.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6.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6.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6.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6.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6.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7 海(水)上专业 4.7.1 禁烟区是指除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域。

4.7.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7.3 捕捞是指在浅海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用鱼钩、网具等方式捕捞鱼类或海洋生物的活动。

4.7.4 海(水)上作业是指出海作业人员乘坐吊笼上下平台、舷(滩海陆岸平台挡浪墙)外作业、船舶带缆、无防护设施的舷边作业、座底式钻井平台沉垫作业或巡检、在井口小平台等临海场所作业、海上施工临时平台搭设以及桩管切割、组对和焊接等作业。

4.7.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含)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7.6 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的活动是指本规定中“海(水)上作业”的作业活动。 4.7.7 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按照《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6345-2008)》的要求对长期出海人员、短期出海人员、临时出海人员、乘直升机人员和船员进行的安全培训。

4.7.8 本禁令中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属于海事部门的许可范围。其中航程超过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及大型设施拖带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小于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备案。

4.7.9 安全作业区抛锚是指船舶为了锚泊的需要,在油田登记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的抛锚作业。

4.7.10 舷外作业指在水线(空载水线)以上的海上平台(船体)外部进行工作。

4.7.11热工作业是指在海洋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7.12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7.13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舱、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7.14 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是指未经滩海陆岸管理人员登记、安全教育,私自驾驶私家车及其他不符合人员安全乘坐条件的公用车辆进入滩海陆岸的情形。

4.7.15 灌舱作业是指油轮在单井拉油生产、平台过驳、卸油、试油、洗井、扫线等生产过程中油气管线未通过甲板流程而直接将管线插入油舱进行的作业。 4.7.16 强行出海作业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擅自安排的船舶出航作业:

4.7.16.1 气象预报有风力为蒲氏6级(含)以上,风向、风力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大风警报。其中埕岛海域、垦东海域、青东海域风向为北风、西北风、东风、东北风的大风警报,渤海北部、曹妃甸、辽东湾海域风向为南风、西南风的大风警报时; 4.7.16.2 海事部门禁止船舶出航时;

4.7.16.3因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海上能见度不良时。

4.7.17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是指严禁在无船舶(应急守护船、交通值班船、工程船)守护的情况下,进行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工作。 4.7.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7.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7.18.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7.18.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7.18.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7.18.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7.18.6 重大责任水上交通事故; 4.7.18.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7.18.8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7.18.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8 油田建设专业

4.8.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8.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8.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8.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8.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8.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8.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8.8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 4.8.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8.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8.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8.9.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8.9.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8.9.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8.9.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8.9.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8.9.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8.9.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9 电力专业

4.9.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9.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9.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9.4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雷电、暴雨等天气。 4.9.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9.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9.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9.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9.9 有效票证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中所要求的电气作业过程中的操作票、工作票、带电作业票、事故应急抢修单等票证。

4.9.10 进网电气作业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

4.9.11 绝缘工器具和防护用具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隔板等绝缘工器具和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4.9.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9.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9.12.2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9.12.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9.12.4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9.12.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9.12.6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10 供热(水)专业

4.10.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0.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0.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10.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沉砂池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0.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0.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0.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0.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0.9 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可能存在或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密闭、半密闭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4.10.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0.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0.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0.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0.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0.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0.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0.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0.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0.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11 石油炼化专业

4.11.1 禁烟区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围墙所封闭的区域。

4.1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1.3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1.4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1.4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1.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11.6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1.7 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轻质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及液化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11.8 生产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及配套辅助区域。 4.11.9 易燃易爆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品装卸区等可能产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 4.11.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1.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1.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1.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1.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1.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1.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1.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1.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1.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12 交通运输专业

4.12.1 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气站库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12.2 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4.12.3 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含)以上的驾驶行为。

4.12.4 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 4.12.5 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 4.12.6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12.7 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危险化学品。

4.12.8 车辆是指包括厂内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4.1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2.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2.9.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2.9.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2.9.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2.9.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2.9.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2.9.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4.13 社区系统

4.13.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13.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公园内人工湖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3.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3.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3.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化粪池、污水池、阀门井、涵洞、检查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3.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3.9 破土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开挖、掘进、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4.13.10 道路作业是指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保洁、路面维修等作业。

4.13.11 消杀毒作业是指对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厕所、垃圾箱等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和对树木、草坪等绿化植物进行喷药杀虫等作业。

4.1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3.12.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3.12.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3.12.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3.12.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3.12.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3.12.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3.12.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3.12.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5 监督与检查

5.1 员工违反《禁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离岗培训期间发放基本薪酬的80%。

5.2 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HSE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油田HSE季度公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篇:化工生产安全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九、未经技术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严禁临时工、副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业工、民工顶岗,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搞小轮班。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十、在用机器设备的运转部分和危险部位,严禁擦洗;发生堵料或其他故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障,严禁不停车处理故障。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查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

不准作业。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一、没有办理高空作业工作票,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包括检修石棉瓦、塑料

瓦、铁皮瓦等屋面作业)。

二、没有办理入罐工作票和设置监护人,严禁进入塔、容器、油罐、反应釜、

下水井、电缆沟、煤气柜水封、矿山的死巷、废巷等有毒、缺氧场所作业。

三、没有办理电气工作票、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四、没有办理动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五、检修易燃、可爆的设备、管道时,没有办理动火工作票,未确认切断正确、

置换合格,严禁进行动火作业;在防火区域内,严禁吸烟。

六、机械设备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完好,严禁使用。

七、没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八、女子辫子过肩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第三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根据视频内容整理)

检修时的安全措施包括:

1、明确检修任务的要求,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

3、检查检修用的工具、设备、零件、材料和各种防护用品,保险用具等是否符合要求和安全要求。

4、按时办理各种检修作业票证。

5、进入检修现场后,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检修过程中,随时注意设备和环境情况是否有变化,遇到有危险的新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检修。

7、检修时必须认真负责,保证质量,检修完工交付使用时,应交接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

生产区内的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作业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的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第四篇: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第2期

钢材加工配送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安全室 2014年2月21日

强化管理 持续改进

推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各配送中心: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试行)管理办法

1、为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员工安全诚信体系,加强对现场违章违制的管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禁令是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从严治企的需要,是引导全体员工规范作业行为、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本办法适用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4、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为:

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严禁在起吊重物下行走和停留。

四、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五、严禁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六、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七、严禁未按规定程序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八、严禁未采取可靠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九、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十、严禁擅自拆除、破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 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禁令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考试和告知工作。在生产作业区、操作室、休息室、员工食堂、办公楼等区域设置醒目的禁令告知牌。

6、 各单位要建立员工安全诚信档案,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保留违反十大禁令的证据,如录像、照片等。

7、 各单位检查人员应将违反禁令的证据及时报送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报厂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核,对违反禁令查实的员工以告知单形式通知本人,落实有关处理。

8、公司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禁令的行为,应将保留的相应证据,通报给违反禁令员工所属单位,督促单位落实有关处理工作。

9、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一次违反安全禁令的职工,给予待岗3个月处分。期间由单位组织安全再教育学习,否决绩效工资。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本人申请、厂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上岗。

10、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二次违反安全禁令的职工,给予待岗6个月处分。期间由单位组织安全再教育学习,否决绩效工资。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本人申请、家属担保、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安排上岗。

11、 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三次违反安全禁令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违反安全禁令造成工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的,比照第十条进行处理。

12、 对违反安全禁令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相关事故管理办法追加处理。

13、 对未按本办法对有关员工落实处理的,公司将按照《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较大专业考核事项对责任单位和领导进行考核,并追究领导责任。

14、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在区域内的劳务用工和协力保产人员等外来人员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安环室负责解释。 钢材加工配送总公司要求:

1、各配送中心要立即传达武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并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2、各配送中心要遵守十大禁令纪律,切实强化班组职工对岗位纪律的要求。

3、总公司安环室将对各配送中心上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通报。

2

第五篇: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15m以上高处作业。

5.未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井水、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制定可靠安全措施,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临时用电。 8.未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 1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工作。

3.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 3 9.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内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10.对接触硫化氢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

八、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

- 5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后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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