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论文

2022-04-28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取得了不小进步,但是在成长过程中还是出现不少问题,需要正视。本文主要对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法学教育过程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改变现状。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论文 篇1: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

摘 要: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

关键词:高职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实践能力 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第一,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的法庭氛围。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变化。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缺乏生气,也难以让学生接受和信服。师生之间互动性的缺乏,学生自有观点的缺乏,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当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縮余地,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违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3]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教学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教学方法的适宜性。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有利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和适宜性。高职院校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有着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高职院校是专门培养实用性的人才。因此,从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出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法律实务工作一线需要的初级专门人才。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对于法学理念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必过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但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职院校法学的学生应以"必需、够用"为度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上,使其的法律实践能力比本科生强,理论知识基础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实, 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实用型、应用型"。[4]

(二)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即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知识,重在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岗位的要求。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的这种教学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标,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讲授法的主导地位,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一个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和主线索,从而生动形象地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内容。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形式生动形象和趣味性较强的特性较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二,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特性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和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其三,加强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實用型"人才。基于此,案例教学法高度切合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应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题库储备,使之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案例题库储备能为教学提供大量实用的案例参考;第二,经常组织学生观看、分析《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法治节目,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通过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能使学生的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5]第三,师生之间互动性应高度加强,应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在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使学生的口才能够得以锻炼,为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只起着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作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作用。为了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应加强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发挥其应用作用。首先,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学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者深入到监狱进行帮教;安排学生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其次,在具有司法实务能力的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在课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适的地点分别扮演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证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角色,指导学生利用模拟法庭的机会进行相应的咨询、辩论、谈判、调解和审理等相关法律活动。学生通过对法律角色的体验和转换,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训练,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和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决心。[6]总而言之,通过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观察、表达、运用知识、处理问题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锻炼,使学生耳濡目染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面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为"法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法学教师相比,其无论学历层次还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显的区别。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学历层次相比较低和科研水平较差,法学专业技能较薄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这些方面的缺失也无形中导致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主要通过几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深化自身的知识层面。高职院校也应该多引进法学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搞高本学院法学的教师师资队伍水平。其二,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不断提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学双师型人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只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使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参与到具体、真实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强化法律实务能力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有价值的"法学双师型人才"。其三,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经验较为薄弱,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水平。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才有望进一步的提高。

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其侧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和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推动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常洁琨.法学教学改革初探[J]科技教育,2009(01).

[2]揣莉坤.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浅论[J]课改前沿,2012(12).

[3]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4]陈晶.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7(07).

[5]刘雪颖.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J], 2005(01).

[6]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作者简介:黄丽洁(1984-),女,广东云浮人,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师。

作者:黄丽洁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论文 篇2: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摘 要: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取得了不小进步,但是在成长过程中还是出现不少问题,需要正视。本文主要对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法学教育过程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改变现状。

关键词: 法学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面临问题 解决策略

在司法改革大刀阔斧推进的过程中,必然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司法从业人员提出更多要求,而对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如何有效开展法学教育,培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现状

(一)定位不明确,实际教学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背离。

根据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具备专业职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学术性人才,而在实际教学中高等职业院校没有摆脱传统法学教育的形式,过于注重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讲解,忽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些都是本科院校在走并且不断在创新的方向,高职院校没有认清自己在人才培养上的位置,一味地学习模仿,不仅不能发挥自身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并不具有竞争力。

(二)教学存在偏差。

1.专业划分过于细腻。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复合型应用人才,需要学生涉及的知识面广,具有完备的知识结构,比如一个毕业生在进出口贸易公司,除了要懂得相关法律条款之外,还需要进出口相关的知识,了解一些会计知识及经济学知识。单纯地以专业为界限进行学习内容的划分,很大程度上局限知识延伸,培养出的学生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2.实践内容过于简单。

法学教育除了理论学习外,实践教学也是其重要学习板块。而在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并没有对传统的实践流程进行创新优化,依旧沿用过去单一的实践方式,比如将学生介绍到相关的单位进行实习,或者简单地在课堂理论教学中穿插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并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教学方式与时代脱轨。

受传统的教学模式影响深刻,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课堂上依旧充斥“一言堂”和教师“演讲型”的教学方式,学生无法与教师在课堂上就相关法理知识进行探讨,学生只是被动接受信息,记得住,却不会用,没有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即使现实中遇到相关案例,也无法做出合理处理。

(三)师资队伍不健全。

虽然国家支持高职院校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是有成人高校和一部分民办高校进行合并组建的,甚至可能之前并没有法学专业,这就造成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严重缺失,更不用说有资历有素质的老师。与此同时,我们在高等教育中强调的是不仅有丰厚的专业知识积累,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反而是许多刚走出学校的高校毕业生直接在这里完成学生到老师角色的转型,能否有效地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有待商榷。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发展策略

(一)明确教学目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高职院校必须意识到自己要培养的学生是与本科院校不一样的人才,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面向人才市场,根据法律相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计划,从而制定教学目标,围绕教学目标开展法学教学工作。

(二)改进教学机制。

1.打破专业壁垒,跨专业选课。

事实证明,每一个行业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复杂,仅仅以专业进行课程设计是不合理的,也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在进行课程设计时,除了必修课程,在保障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擅长方向外,还需要针对法学专业相关行业进行专业延伸,以市场为导向,开设选修课程,允许跨专业选课,开设会计学、市场营销等相关课程。

2.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法学教学的教学质量主要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为了落实实践教学,学校制订的专业培训计划是,可以将实践部分分出来单独规划。实践部分主要分专业和非专业两大块:非专业的主要是通过在校的三年,针对学生进入社会后可能用到的一般的通用型技能进行培训,比如说英语考级、计算机应用等级、普通话等级等;专业方向主要法学专业涉及的培训,比如当律师所需要的口才,法学必备的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撰写,等等。除此之外,学校需要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与法院、检察院等与专业联系紧密的部门机关或者企业进行合作,创建固定的实践点,搭建好学生迈进社会的前沿阵地,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岗位,了解行业,减少学生毕业后的适应时间。

3.改进教学模式。

教师要意识到高职院校的课堂是一个师生交流问题,探讨学问的场所,而不是教师进行演讲的地方,而法学的学习需要交流互动,及时转变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手法,重视课堂与学生的互动,同时恰当地引入网络课堂教学等现代化的教学方式辅助教学。

(三)打造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护航。

学校师资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能映射出学校的教学水平,而要创办有特色的高职院校法学教育,需要打造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为专业后盾。学校要积极进行人才引进,高待遇高福利引入专业人士的同时,加强对在校教师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司法相关的业务水平,从而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与传统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一样,高等职业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社会的复合型人才,教学目标的不一样意味着所进行的教学方式不能照搬,需要及时转变固有的教育理念,根据行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学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尽可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突出自身优势与特色,扮演好高等教育重要补充部分的角色,使学生走出学校后尽快胜任社会岗位。

参考文献:

[1]李建求.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若干特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探索与实践[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3).

[2]张影.高职法学教育的社会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4).

作者:王一超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论文 篇3: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摘 要: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不能只关注人才培养,而是需要弥补当前在管理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足。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依赖于高职院校为之量身打造多元化的教师评价体系,建立多渠道培养途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制度建设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接轨,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明确要求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2012年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依托大型企业和高等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培训一批“双师型”骨干教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面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日益拓宽,需要大量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客观形势,如何建设和培养一支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培养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与国外较为成熟的职业教育相比,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对“双师型”教师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体系中,明确了“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在相关岗位上具备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具有教师职称;讲师(或以上职称)加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专业职称;主持(或主要参加)两项(及以上)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已被社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标准的设置,为各个高职院校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确定了基本标准。许多高职院校在各自实践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并形成了独有的“双师型”教师概念,综合起来,当前“双师型”教师的概念有以下几种: “双能力型”——教师职业素质能力与专业职业素质能力;“双资格型”——兼具教师职业资格与职业从业资格;“双职称型”——同时具有教师职称与职业行业职称;“双素质型”——具备学科理论研究能力和职业实践指导能力;“双职业型”——既在校内任教,又在校外从事其他相关职业工作。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岗位不断增加,使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面临 “法学+N” 的广阔就业领域。法学是一门强调实践性的学科,高职法律专业相较于大学本科教育,这一特征更加突出。高职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以法律专业专科办学层次培养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法务秘书、法律辅助人员等相关人才。故此,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是开展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培养具有综合法律素质和熟练职业技能学生的客观要求势必反映在所建设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中, “双师型”教师应当成为高职法律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时,应当坚持教师具备教学与实践结合,能培养学生理论能力与操作技能的培养标准。

二、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存的问题及分析

(一)教学条件与教学模式等体系制定缺乏制度规范和保障

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坚持法学理论学习与岗位实践技能并举的职业教育发展方向, “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活动是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双师型”教师的教学目标以技能训练和素质训练为主,兼顾理论传授,其教学方式灵活,教学时间较长,且其教学硬件要求高,参与学生人数有限。这些有别于理论教学的特征,要求学校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设备,以满足其教学条件,更重要的是,还要提供给“双师型”教师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以便其因材施教,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双师型”教师运用教学自主权的教学行为的效果与评价标准有别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学目标,教学评价标准,教学评价主体等方面都应当为“双师型”教师所特有的教学自主权量身订造一整套科学的评价体系,以指导教学活动的不断优化和改进。

部分高职院校在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同时,对教学条件与教学模式制定体系等一系列硬件和软件制度建设缺乏足够重视:有的高职院校受限于客观条件,难以通过教学创新提供相应的制度规范;有的高职院校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出于畏难情绪而忽视“双师型”教师教学自主权的制定;有的高职院校则不重视“双师型”教师的自主权诉求,只根据领导的意见对“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条件和教学模式进行随意调整,导致“双师型”教师无法充分发挥其教学特点和教学优势。因此,在相应的制度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律专业教师们普遍认为,转型为“双师型”教师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存在抵触情绪。

(二)职业待遇与职业成长性不尽如人意

在职业待遇方面,当前高职院校中将教师待遇 “一刀切”做法仍普遍存在, “双师型”教师的职业成长性也备受争议。

许多法律专业高职院校愿意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整体待遇,但很容易受到普通教师的抵制。“双师型”教师的工作量、教学难度、教学效果与传统的授课模式有极大区别,在没有形成所有教师普遍认可的教学评估机制,能够把“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职业待遇与教学工作绩效挂钩,并能够将两者的职业待遇差别与工作绩效进行科学比对的前提下,提高“双师型”教师的职业待遇并不科学。高职院校目前所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方案中,往往采取“一刀切”,对 “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加区分,使“双师型”教师在职业待遇上无法得到稳定提高。有的学校虽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涉及对“双师型”素质的评价,但设计的指标比较简单且对所有的教师均采用同一套标准衡量,没有考虑到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教师的评价差别要求。其结果是往往使“双师型”教师评价结果出现宽大化倾向、严格化倾向以及中心化倾向[2]。

在职业成长性上,大部分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的职业晋升途径都是按照职称评定的路径设计。目前,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标准中,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水平、资历、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依然占据重要地位。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条件与本科院校基本一致,只是在教科研业绩上适当放宽要求[3]。这让“双师型”教师专业化发展没有得到区别对待,使“双师型”教师所具有的专业教学特长无法转换为其职业晋升和成长的有利条件,导致其改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课程,以实现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受到制度遏制。

(三)教师队伍培养制度存在不足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自我培养,二是引进人才。

相比于自我培养需要支出大量资源,大多数院校更倾向于引进外部人才。高职院校的青年教师引进渠道有限,在对口专业岗位工作超过两年,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是理想“双师型”教师的主要来源,但是,具备这些条件的一流法律人才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收入较低的高职院校工作。因此,高职院校引进的青年教师大多来源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当前普通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受制于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水平较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导致青年教师能很快掌握适应现代化的课堂教学手段,但普遍不掌握或不能熟练掌握高职院校教学中需要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不足,在负责实践课程时,会暴露出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教学心理把握不准,为人师表和敬业精神较差等一系列不足。这就造成了这些教师在教学中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局面,进而造成“误人子弟”,培养的学生无法与社会企业无缝对接,更体现不出职业教育的分毫优势[4]。

三、建设高职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议

目前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遇到的种种问题,其根源深植于现有的高职院校管理体制中。我国缺少一套政府、学校、教师自身普遍认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认定制度、管理条例、考核办法与激励机制,使得职业院校教师缺少外在动力,挫伤了教师转变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3]。“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不能片面考虑培养人才,更需要高职院校进行“双师型”教师队伍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从制度层面构造“双师型”教师整体执业环境,才能使“双师型”教师逐渐成长壮大,成为法律专业高职教育的中流砥柱。

(一)立足完善“双师型”教师教学自主权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双师型”教师执业环境

根据教学特征和教学模式,赋予“双师型”教师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并针对这一自主权制定科学的教学体系,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高职法律专业所开展的技能实践教学形式可以十分灵活,如课堂上进行情景演练、模拟法庭等情景教学;与行政机关合作,集中学生进行实务实践、与社会组织签订协议,安排学生前往实习;老师带领学生从事社会公益法务工作;等等。在这些教学活动中,“双师型”教师需要足够的教学自主权,否则教学特色就无法发挥,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亦很难形成具有高职技能训练特色的法学教育。

当前的高职院校正处在国家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大学章程设立工作、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正在不断推进,对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设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大胆进行教师教学制度改革,才能使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执业环境得到制度性改善,从而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二)调整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教师评价体系

教师评价体系是高职院校维持和改进教师队伍结构的重要制度,其包括教学评价机制、待遇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教学评价机制的功能是科学考察教师的教学目标与工作绩效;待遇评价机制的功能在于将教师队伍的待遇按照工作绩效和院校实际情况进行科学配置;激励机制则侧重于鼓励教师实现工作绩效最大化的制度设计。

对于“双师型”教师而言,满足用人单位对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提出的行业实务操作需求,是队伍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教学评价机制的核心内容。要科学评价“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活动所应承担的教学目标和实际产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对传统的围绕学生课程成绩和就业率为重要指标的教学评价机制进行改革,增加教学效果与社会需求的实然联系,形成“双师型”教师队伍特殊的教学评价机制,与普通教师的教学评价机制一起,构成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多元化教学评价机制。

与多元化教学评价机制相对应,多元化待遇评价机制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与普通教师队伍获得各自应有待遇的制度设计。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壮大,必须要处理好“双师型”教师与普通教师待遇上的可比性和适当差别,才能使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与隔阂。

激励机制是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改革的重要手段,现有的激励机制注重的只是对教师的行政管理,如晋升、工资确定或绩效考核等,尚未从教师的心理健康、教师个人发展的角度考虑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导致无法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5]。在大力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当下,高职院校应当设置多元化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转型,才能极大地促进教师队伍向“双师型”教师为主的结构方向不断优化。

(三)准确把握社会需求,多方式、多渠道灵活培养 “双师型”教师队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不断推进,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学实务人才。社会需求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高职院校培养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基本要求。“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当围绕社会实际工作岗位需求,做好社会调查,准确把握社会真实需求,保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方向符合法治社会发展需求,实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标准的动态调整,才能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队伍连接高等教育功能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桥梁作用。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当实现多渠道培养高职法律专业所需人才。首先,要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保证“双师型”教师队伍能够根据标准的变化而进行科学调整,防止人才与岗位的固化,抵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行政化用人弊端。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例如输送教师到企业实践,安排教师从事社会组织法务活动,与政府组织合作实践或者提供法律咨询,邀请一线人才对教师进行培训与交流,直接引进优秀人才等。

参考文献:

[1]李泰山.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新路径[J] .产业与经济论坛,2011(10)13:206.

[2]吴庆军.社会转型期高职“双师型”教师评价的问题与建议[J]. 企业导报,2015(7):103.

[3]朱慧明,崔德明.现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的主要缺失及归因分析[J].赤子,2014(8):168.

[4]倪秀芝.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 :92-94.

[5]苏宇. 试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J]. 学理论,2012(34):263.

作者:李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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