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论文

2022-04-27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新的农业补贴政策于2016年在全国推开。这项政策明确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论文 篇1:

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实行农业补贴是国家推动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实施11年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良好的激励作用。在较为完善的农业补贴制度体系还未形成,以及农业种植向适度规模化方向快速发展的现状下,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民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简称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的工作者,见证了农业“三项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补贴效果减弱、补贴效率衰退等突出问题。国家也决定从2015年起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如何创新、优化配置资金,科学调整、量化标准及结构,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当前一项亟须探索的重要任务。

要稳定存量,用好增量

农业“三项补贴”应按照“稳定现有存量、优化配置增量”的原则,对现行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这不仅是稳定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将实际播种的耕地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这与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相符。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粮食补贴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进行补贴,相对于以产量进行补贴更为合理,便于操作。原因在于核定粮农粮食产量的工作庞大,尽管与粮食销售量挂钩,能够直接、现实地增加粮农的收人,起到促进粮食生产作用,但农户只有得到定购任务或产销定单后才能拿到补贴,而当前粮食收购渠道不多、垄断性较强,农民可能因此享受不到全部补贴。所以,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进行补贴更符合政策目标,更切合农业生产实际。

按现有存量发放“普惠制”的补贴,实现了不动摇农民的既得利益。对新增补贴应围绕产粮重点地区整合资金、优化投向,着重解决制约当前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当然,也可以适当调整优化存量,例如把现行补贴中的种粮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集中补贴种粮大户,用于统一供应良种。用好增量,新增补贴向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及其主产区倾斜,加大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不断提高粮食商品率,推动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要突出重点,优待新型经营主体

在实际补贴过程中,存在补贴对象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导致补贴效应出现递减趋势。一方面,农业“三项补贴”按承包面积给予,这种“普惠”倾向缺乏长期激励性。相当一部分已离开土地入城就业的土地承包者,给予他们补贴已经没有现实意义,既不能引导他们返乡务农,也不能对其基本生活资金有多大影响。另一方面,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植大户反而得不到这部分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受到激励。在推进土地适度流转、逐步向规模化生产方式转变的形势下,现有的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激励作用很有限,各地都还未建立起有效的流转补贴制度。比如,粮食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通过土地流转,粮食种植形成了规模,但却享受不到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而相当一部分农田用于养殖业或高效农业,却仍然享受粮食直补。建议新增补贴资金的分配要直接与种植面积、粮食产量、优质粮生产挂钩,鼓励种粮大户采用农业“三新”技术,提高种粮能力。

为此,可以依据种植规模确定补贴数量。把增量补贴资金整合,在县域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规模经营标准,由经营规模确定补贴标准和比例,推进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专业化农业生产主体形成。要出台专用于新型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在晒场、仓储、粮食烘干设施方面给予专门补贴,达到“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目的。

要延伸补贴空间,优化补贴方式

农业“三项补贴”空间有限,补贴效益不高。还需拓展实施农业科技服务补贴和农业生态补贴,提高农业科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一是强化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完善科技服务补贴。比如在为种粮大户测土施肥、节水灌溉、采用优良品种及先进技术等方面提供补贴。又如让种粮补贴资金与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农机、植保专业化服务合作社挂钩,真正把种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二是健全和完善农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民的技术培训,重点提高农户的病虫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风险对农户造成的损失。粮食补贴要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提高装备水平相结合,加强农田的沟、路、渠、涵、桥、闸等基本建设。为抵御在收获季节遭遇阴雨天气的影响,加大粮食烘干设备的投入,让种粮农民种粮无忧,保障粮食安全。三是建立农业生态补贴制度。改良土壤,提高肥力,以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经营主体为补贴对象,对采用节约、环保农业生产方式的给予一定补贴,转变农民只盲目追求产量、不注重农产品质量的保守思想,同时改善地力和土壤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要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补贴政策效应

一些发达国家农民收入中的40%左右来源于政府发放的各种农业补贴,相比而言,我国农业补贴不仅绝对数量相对较低,而且通过粮食补贴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的政策效应也被持续上涨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弱化。一是农业补贴标准较低。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虽然不断增长,但农业补贴标准较低,“三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却一直在7%—9%之间,增长幅度较小,农业补贴总量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低。二是农业生产中用工及农资价格的上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补贴效果。农业补贴上涨幅度远远低于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幅度,在粮食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宏观背景下,仅依靠提高粮食价格增加种粮收益已不现实,在粮食收购价格不能大幅提高和农业补贴标准相对偏低以及农业生产成本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农民获得的农业补贴所得收益非常有限。

农业“三项补贴”应与生产成本增长挂钩。农产品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风险”,要综合考虑城市物价和农民收入的因素,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促进农业补贴投入法制化。把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与农业补贴立法目标紧密联系,地方政府应出台保持农业补贴持续增长的政策,确保从总量标准来提高农业补贴的实际效益。二是可在不同粮食主产区 ,针对不同农产品进行生产成本统计调查,农资综合直补额上调幅度至少应占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50%,以便有效抑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给农户增加的负担,减少部分补贴资金效益沉没在粮食收储环节,让农民愿意种粮、有利可得,帮助农民走出“丰产不丰收”的怪圈。

要创新金融手段,放大补贴效果

要坚持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创新地开展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资金问题。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尤其是粮食主产地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强化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现金直接补贴应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另外,还可以通过提高农业保险额,将部分增量补贴用于增加每亩保费、抵减县级匹配及农民承担比例,将免赔起点及赔偿额进一步提高,规避生产者风险,也解决了谁种谁补、不种不补的问题,提高补贴的准确性。也要积极探索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新途径,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贷款贴息制度,探索支持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破解粮食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泗洪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洪峰

作者:赵建亚 周洁

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论文 篇2:

落实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摘要: 新的农业补贴政策于2016年在全国推开。这项政策明确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好这项改革,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建议

新的农业补贴政策于2016年在全国推开。这项政策源于2015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好这项改革,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涉农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2004年起,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随后又全面废除了延续2000多年的农业税,改变了过去国家对农民 “取”多 “予”少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最初,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只有粮食直补资金,其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农民手里,变暗补为明补。2006年,随着煤电和农资价格上涨,农民的种粮成本随之增加,中央又开始实施农资综合补贴,以缓解农民种粮成本的上升压力。十年多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由最初的20元/亩、30元/亩,增加到如今的20元/亩、103.4元/亩。2015年,农资综合补贴按原标准的80%执行,每亩82.8元。

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2015年,兴化市粮食直补面积和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分别为112万亩和125万亩,补贴总额达到2244万元和10369万元。良种补贴方面,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油菜、玉米每亩10元,2015年度全市补贴资金规模达到3103万元。

从十多年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看,现行涉农直补政策存在 “四多四难”。

(一)补贴项目种类多,工作效能提升难。现阶段已实施的种粮补贴种类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分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而且补贴标准不同。面对这么多的补贴项目,很多农户根本弄不懂补的是什么钱,更搞不清哪一项补多少钱,其政策效能难以发挥。种粮补贴发放工作政策要求很高,程序严格,面积核实是其核心环节,但工作量很大,不便操作。从政策目标层面讲,由于每种补贴的政策目标不一样,计算补贴所依据(面积)的确认要求不尽相同,导致计算补贴面积在数量上的不一致;从部门职责分工层面讲,江苏省在实际操作时,面积核实交由不同部门负责,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由农工办负责,良种补贴由农业部门负责,重复核实面积;从基层操作层面讲,大量补贴信息采集工作都需要由村会计来做,由于村会计的业务水平一般较低,多数会计不会电脑,农户面积变动表格上报需要录入打印,一年至少有3次发放过程,只要发放一项补贴,填报、审核、公示、上报等流程就要走一遍,大量重复繁琐的工作,对基层村来说确实负担太重。

(二)面积核实矛盾多,实施环节操作难。一是种粮补贴政策因素。江苏省的种粮补贴面积是以农业税计税面积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相结合确定,由于粮食实际种植面积难以有效准确核实,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以2001年税改确定的计税面积为依据,只进行了适度微调,实际种植面积与原来的计税面积有很大差距。二是土地承包制度因素。当初实行联产承包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耕地存在着较大的级差,当时土地还要承担税费和乡村提留统筹等经济负担。为了体现级差田块的经济负担公平,农民发明了以耕地级差等次优劣打折确定承包面积的办法,乡村按打折后的耕地承包面积分担税费等经济负担。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耕地负担取消后,打折扣除面积享受不了补贴,成为新的不公。三是镇村基层操作因素。多年来,由于经济建设等多种原因,实际种植面积与计税面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政策仍然要求以计税面积为依据,以致减少的面积还在享受粮食补贴,新增的面积却得不到补贴。据了解,少数地方干部出于地方利益保护,许多高效设施农业面积、养殖用地面积、工业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并没有从国家种粮补贴面积中核减。上述三个因素,导致种植面积和应补贴面积成为扯不清的“两张皮”,成为诱发农村社会矛盾的热点问题。以兴化市中堡镇为例,粮食补贴面积占全部种植面积的87.95%,粮食补贴面积为3.65万多亩,而实际耕地种植面积为4.15万多亩,面积相差0.5万多亩。

(三)目标措施错位多,补贴对象厘清难。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不相匹配,导致补贴对象难定。现行国家种粮补贴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民种植粮食,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享受补贴的对象理所当然是种粮农民。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现象非常普遍,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农户之间的私下行为,情况极为复杂,变化也相当频繁,要想核准难度极大,把种粮补贴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户缺乏可操作性。一味强调把补贴发给种粮农民,必然陷入“应享受对象”困局而难以落实,影响农村稳定。在少数人地矛盾突出的村,为了照顾大部分农民的情绪,没有按照村民实际种粮的亩数发放补贴资金,而是按人口平均摊派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不种粮同样得到粮食补贴。

(四)权利义务失衡多,禁止抵扣收缴难。种粮补贴是国家直接给种粮农民的经济补贴,而规费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农户收取的费用,这两者的对象都是农民。一方面,国家种粮补贴要求直接给农民,绝不允许代扣任何规费;另一方面,上级规定收缴的农业水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防汛排涝费用等,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举。对于村干部来说,一个是给,一个是取,都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对于种粮农民来说,补贴和上缴为同一主体,一边是权利人,一边是义务人。收缴无法从直补资金中直接抵扣,给与取必须做两次工作,工作难度很大。

二、落实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目标要简明。要合理调整种粮补贴政策目标,今后农业补贴政策应当以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保护和建设为目标,无需以具体农业产品种植品种和农民生产收益为补贴对象。中央新的补贴政策已把“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解决农业补贴政策目标与措施错位的问题,补贴受益人为确保耕地用于主要农作物种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人。

(二)补贴项目要简并。现行的粮食补贴种类多,与耕地面积相关的补贴项目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秸秆还田补贴等,种类多,发放补贴的时间不一,要求不同,可发放的对象基本相同,不仅农民难于理解,而且补贴基础信息采集重复操作,工作量大,发放成本高。为此,中央在调整补贴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整合了补贴种类,简化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这项政策明确,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三)乡村工作要减负。一是建立以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的补贴机制。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彻底消除补贴面积上的“两张皮”,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补贴面积核实办法,明确核实面积的主体及责任,将核实面积和发放资金的责任分离。实行面积一次性核实统计、补贴一次性计算、资金一次性打卡,可大大减轻基层干部的工作量,也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面积为补贴依据的信息采集机制。2015年11月中央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为此,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今后农业补贴数据,包括耕地地力保护和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补贴依据,可从此系统中提取,再扣除渔业、林果业、养殖业及抛荒地等面积,最终确定农业补贴面积。今后补贴面积的增减依据,主要是凭国土部门的批准和农经部门的验收文件等。三是建立补贴面积动态管理机制。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以前,要准确核实农作物种植实际面积,实际补贴面积不再受税改面积的限制,无论是税改内面积还是税改以外面积,只要符合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栽培要求的耕地,都要计入补助面积,杜绝一切形式的“两张皮”。既要做加法,即把新增平整造地种粮面积、退林还耕面积、退牧还耕面积和退渔还耕面积计入补贴范围,给予地力保护补贴。又要做减法,即扣减农民建房占用、工业园区征用、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占用等已经不再种植粮食的耕地,再核减渔业、林果业、养殖业用地以及抛荒地面积,这些不再给予地力保护补贴。

(四)矛盾诱因要减少。一是补贴对象调整带来的诱因减少。由于新的补贴政策不对特定粮食品种进行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不受夏秋两季农作物栽培周期影响,只以有没有种植农作物为补贴标准,补贴信息的稳定性较强,真实性便于核查,人为操作因素减少,自然减少矛盾滋生。二是补贴项目合并带来的诱因减少。补贴项目合并后,参与涉农补贴项目的部门就会减少,减少了多部门间的工作及补贴信息的扯皮,矛盾自然会减少。三是机制制约带来矛盾诱因减少。要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对补贴数据真实性的审核,实现农业补贴面积从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涉农补贴系统与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系统数据自动比对,确保补贴数据的真实可靠,大大压缩基层在补贴面积上人为操作的空间,从而减少矛盾滋生。

(五)配套措施要跟上。一是加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为农村基层集体产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让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在交易中心内完成,推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实现法治、规范、有序。二是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结果为依据,进行初始录入,内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水面养殖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等,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与维护。乡村组织要对耕地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有效监控。三是加强农村合作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加强法人主体建设,进行实体化运行,规范化运作。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面积的确认要做到“一实二有”,即经营主体实体化,产权流转有协议,信息平台有数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闻

作者:唐跃洪

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论文 篇3:

多重视阈下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研究

摘 要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在新型职业农民生成主体、培育途径及培育环境等多重视阈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临农民群体综合素质之限、培育理念之滞、生成主体认知偏差以及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和土地制度不完善等多重困境。可以通过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途径、营造新型职业农民良好培育环境等途径破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困境,实现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多重视阈;时代特征;培育困境;培育对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开创了我国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一年聚焦“三农”问题的先河,这也体现出“三农”问题在我国时代转型期的历史意义。“三农”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不仅需要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新型农民的培育更是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是强调培育职业农民的重要性,使得在我国社会经济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通过以培养职业农民为核心来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特征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界定

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由此,我国学者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研究不断深入,但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至今仍未形成统一共识。郭智奇等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科技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并以农民作为自身长期从事和获取收入来源的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头人;技术员、农机手等农业生产的专业技术服务人才;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1]。朱启臻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本质首先是农民,因此需先满足作为农民的基本条件,即: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以经营自家占有耕地为主要工作并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此基础上,新型职业农民还需具备:通过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延长农业生产链等来获取农业生产效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积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环境不被污染[2]。

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可定义为:具有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文化水平、科学技能、开放思想观念等素质的农业从业者,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并以此作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主要包括:以从事鲜活食品、创汇农业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业生产群体为代表的生产型职业农民;具有一定农业服务技能,服务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服务型职业农民;凭借自身的技术、管理经验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经营型职业农民。

(二)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时代特征分析

1.“农民”属性的差异

传统农民不仅是对农民所从事职业的表征,更多的是对其自身在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社会阶层等多方面的表达。因此,传统农民的涵义具有浓重的身份属性;而新型职业农民则更多的是对于“农民”职业属性的表达,从而突破了以往更多的是对于农民概念“身份属性”的狭隘理解[3],表明从业者会长期从事该行业,并以此作为实现人生理想的途径。新型职业农民不仅包括世代为农的传统农民经过教育、培训而转型的群体,还包含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农村发展带头人,以及掌握先进农业发展科学技术的技能服务性人才[4]。

2.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目标差异

传统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环节单一、粗放型的生产方式,使得开展农业活动成为农民经济收入来源的绝大部分,这也就决定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便是追求生计[5];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为许多热衷于农业生产的群体提供了施展抱负和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平台。因此,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不仅仅只作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者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手段,还是促进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提升粮食自给率的重要途径。

3.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生产、经营方式差异

传统农业生产中,以单个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组织等方面决定了传统农民通过采用畜力和小型机械为主要生产工具,以经验为主开展种植品种选择、农作物生长管理等环节的农业活动,整体呈现出粗放型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这也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低的结果;现代农业中提倡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利用大型机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来开展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全方位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升农业产业效率和效益[6]。

4.生产组织形式的差异

传统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以单个家庭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抵御农业病害等方面的弱势性,并呈现出分散的组织形态的特点;新型职业农民依托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参照统分结合与自主经营为原则开展农业生产,其中以农业生产大户与农业生产技术能手为支撑,来为全体合作社成员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服务,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而且对于造就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优势产业、开辟特色农业、提升农业生产综合效益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7]。

二、多重视阈下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困境

(一)基于新型职业农民生成主体的视角

1.农民群体整体文化水平之限

农民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以及现代农业最大的受益者,其文化素质的高低对于我国农业转型的历程以及自身现代转型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但由于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尚未完备,见图1,导致我国农民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的劳动力主体队伍(20~60岁)中,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呈现出整体偏低的特征。其中,农村地区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人数占总体的88.71%、高中文化程度为8.5%、大学专科及以上程度为2.79%,见图2。而世界著名农业大国美国,1990年大学毕业的人数已达到农民总数的10.8%,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仅占到32.9%。

2.农民群体整体科学素质水平之滞

现代农民作为先进农业科技得以运用到实际生产和发挥实际效益的载体,其自身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对于现代化的农业科学技术转化具有实质性意义。据历年《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公民中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等,以及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参与公众事务的能力[9])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27%,而农村仅为1.51%,见表1。我国居民科学素养现状仅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如:日本1991年公民科学素养指数为3%、1989年的加拿大为4%、1992年的欧盟为5%、1990年的美国为6.9%。我国农民群体科学素质整体水平偏低的现状成为阻碍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生成的重要因素。

3.传统农民思想观念之锢

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注重经验的主导、农业生产单位的独立性,使得农业生产组织呈现出分散形态,这成为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阻力。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传统农民对于维持生计的农业生产目标的追求以及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低的综合影响,使得新型农业品种和农业科技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导致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生产效率较低,见图3、4。农村生活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低竞争性,使得传统农民竞争意识的树立和对于市场信息的关注呈现出较为冷漠的状态。传统农业生产的经验性、简单性使得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群体缺乏创新意识以及相关农业生态保护观念。

(二)基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途径的视角

1.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理念滞后

现代农村职业教育应根据农民职业的变化持续、有效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和教育,从而为职业农民的整个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使农村职业教育成为现代农民终身教育和构建现代学习型新农村的有效形式。但当下农村职业教育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过程中,更多的是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的教育与培训,而缺乏持续性、系统性的培训。这显然与促进农民职业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和系统职业素质的培育理念相违背。

2.农民群体未成为农村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主体

受传统对于农民概念的认知偏差以及当下我国农民阶层的社会现状等影响,造就了许多农业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跳农门”多于“入农门”的现状,这使得通过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务农热情的其他行业者短时期内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生成主体变得不具有可能性。而现实中,作为当下新型职业农民最具可能性的生成主体——农民群体,却未能成为农村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对象。通过挖掘现有农民群体中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基础、具有长期从事农业产业意愿的农民群体,通过合理的教育形式、适当的教育内容,从而促使我国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形成,才应是当下新兴职业农民培育的正确方向[11]。

3.农村职业教育内容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的脱节性

当下农村职业教育更多的是注重对于农民基础文化、科技素质的提升,而忽视农民实际需求与内部素质分化的情况,使得培训缺乏针对性与实际性,这不仅不利于培养农业产业发展带头人、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而且对于农民职业向相关的二、三产业转业、自主性创业等都产生不利影响[12]。另一方面,当下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更加偏向于社会热衷专业的建设,而偏离农村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发展、推动城镇化战略发展的原始目标,使得农业职业院校学生学习内容与未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所需的职业素质脱节,这也对满足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产生不利影响[13]。

4.农村职业教育形式与当下农民群体实际特征的背离性

现代农业建设产生了具备从事现代农业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需求,而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三个来源(传统农民转化、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具有务农热情的其他行业者),短时间内塑造了解农业产业、基本具备新型职业农民素质的农业从业者,较为可行的方式便是促使传统农业从业者的有效转化。而我国当前的农村职业教育多是通过正规学历教育来进行的,这与农民群体自身的分散性、作息时间的限制性、流动性大等特点不符,这不仅限制了农民参与农村职业教育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而且增加了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化的难度[14]。

(三)基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视角

1.我国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备

完善的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是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坚强后盾,也是提升农民生产效益和收入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当下,一方面农业补贴种类少、补贴力度小。如2013年广东省早、晚稻的种植成本分别为1206.95元和1323元,而广东省的补贴为每亩112元,单亩的补贴额度仅为成本的1/10[15]。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相关支持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公司因为低保险收入、高保险赔付率而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我国农民的小农经济形态,在国家缺少相关保险补贴等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下的背景下,农业保险因为增加了农民的农业保险成本,而使得我国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就有所限制[16]。

2.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性

当前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土地承包制,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人口均等分配土地的一种制度,从而导致了农业生产的小规模、零碎化经营,而且这一现状并未伴随农民市民化而发生改变[17]。缺乏灵活性的土地制度未能及时改革来满足现代农业的建设需求,也使得现代农业未能发挥其高收益的功能,导致了农业职业的吸引力不足的现状。

3.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准入制度欠缺

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性”的凸显,体现出了农民职业具有从业者素质的标准性以及相应的职业准入制度建立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农业职业的专业性与不可替代性,从而促使农民职业的吸引力有所提升。在农业发达的欧洲国家,始终将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民综合素质相挂钩,并通过立法来明确二者的关系,使得农民职业资格的获得必须通过完善的农业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绿色证书”方可从事农民职业。这也是农民获得政府优惠贷款和农业补贴的依据[18]。而由于我国农民职业准入制度欠缺,使得农业从业者综合素质较低,农业产业综合效益不高,对现代农业所需的具有高技能、高文化水平等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策

(一)明确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重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加速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是关乎国家整体发展的重要方面。现代农业作为与工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产业部门,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亟需调整自身内涵从而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19]。建立集约型的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是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相一致的体现。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现代农业必须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从而引起科技、教育等各领域的重视,为全方位实现农业现代化而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途径,增强培育有效性

1.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的服务目标体系,明确“为农”功能

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并非只服务于从涉农产业转向非农产业的人员,还包括现代新型农民的培育。因此,明确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有利于农村职业教育在推动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能。针对已经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员来说,一方面,根据农民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成人教育、互联网等形式向其普及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生产技术、经营理念、文化知识等,逐步形成开放的思想观念,促进我国农民群体整体素质提升和农业发展新技术的普及推广[20];另一方面,针对未来现代农业的继承者来说,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人才需求层次,明确不同农村职业教育层次的培养目标,以此培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一线劳动者、农业技术员、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农业科研人员等,并通过国家在教育经费、政策方针等方面的支持,逐步提升农业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吸引力。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培育网络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国家的主导作用,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推动校企合作机制来提升我国职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契合度,是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效性的重要方面。借助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相关行业的技术、资金实力,通过产学合作,利用职业院校的科研资源,为涉农企业、行业提供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等,使得职业院校做到密切联系市场需求,而涉农企业通过发挥自身在资金、生产基地等方面的优势来为职业院校提供科研资金、实训基地等,将职业院校作为企业科研阵地的同时,为职业院校培养的未来从事涉农行业的各层次、各类型人才提供锻炼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协调、推动,促进企业与农户合作,签订价格保护、收购合同,企业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及定期的相关知识培训,以此来提升农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链的形成,形成企业和农户双赢的局面。以此,通过产农合作、产学合作的方式促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见图5。

3.增强农村职业教育课程内容设置的针对性、时代性,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有效性

在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我国未来农业产业的劳动者、组织者和经营者,农村职业教育的课程内容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来选择和安排。由于我国当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来源于传统农民的转变以及就读于农业职业院校以及普通院校学习涉农专业的学生、农业企业家等。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的选择应针对当下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不同对象的多样化需求来制定。首先,针对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的群体,根据其已有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等,通过互联网等多元形式对其进行现代农业所需的实用技术、生产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教育,促使其形成现代农业生产所需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经营理念等。其次,对于接受农业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来说,加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注重对其农业科技推广、专业农业生产组织的管理、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最后,基于农业集约化的发展道路,积极通过构建特色农业和特色产业的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发挥地方特色的专业建设,使得从事这些专业学习的学生毕业之后,对于推动地区特色农业、创意农业、生态农业的建设发挥作用[21]。

(三)营造良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发展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

1.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准入制度,提升农民职业社会地位

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准入制度,是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效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准入制度应包括农民个体的素质(文化水平、科技素质等)、农业经营现状(规模、效益等)、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带头作用、群众认可度、资金力量、相关产业的企业联系等)、职业规划(农业生产规划、经营规划、未来发展规划)、职业理想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使政府机构、产业行业代表、农民代表等多方力量参与制定资格标准。通过农民申请,资格认证机构对于申请者实际情况的审核,审核通过者统一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由农业部门统一备案。同时,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作为农民群体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22]。以此来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性和标准性。

2.完善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政策体系,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有利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方面,完善的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制度不仅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力保障,也是提升农民综合收益的重要方面。通过建立相关的农业立法体系、救济体系,科学进行农业补贴的预算、审批以及支出的管理和监管,确保补贴的有效、到位,加大农业补贴的程度和范围,逐步改善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因为面临日益增长的生产成本而出现“跳农门”的现象[23];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完善方面的职责,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对农民进行保险保费补贴,以此来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保障,提升农民农业收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为新型职业农民拓展发展空间

在现代农业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显现出传统农民由于农业产业效益低而撂荒与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规模化生产土地难以集中的矛盾。因此,在实现现代农业的宏观战略下,应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完整地授予农民,并允许其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交易[24],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中生产和经营,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更大的舞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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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成明 张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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