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论文提纲

2022-08-11

论文题目: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

摘要:董必武(1886年-1975年)长期从事党的法制工作。他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灵活运用到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承担了领导者、设计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内在蕴含着依法治国的必然性,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方向,折射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型的艰难起步,影响和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和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宝贵经验。董必武是“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最早探索者和奠基人之一,其“依法办事”思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期雏形。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巨大进展的今天,重新整理、分析、讨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与形成过程,探讨了董必武关于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社会主义立法、社会主义司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法学研究等方面的思想,总结了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地位和现代启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主要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法制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与孙中山法制思想也是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源头活水。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形成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阶段;1956-1959年为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董必武探讨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认为国体决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政体产生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并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运行方式,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反过来必须维护新中国的国体与政体;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蕴含着“批判-认识-运作”的内在逻辑,其核心内容包括对国民党立法的批判、对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性质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对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关键点的精准把握;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的内容构建遵循了“批判-认识-建设”的内在理路,其核心内容包括对国民党旧司法的批判、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根本属性和功能的深刻认识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思想中,董必武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做指导,学习苏联法学理论,与过渡时期总路线密切结合,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加强新中国的普法教育。在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思想中,董必武指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法制思想为理论基石,对国内国际重大政治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建立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具有转折性、开创性、批判性、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等鲜明特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早成果之一,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了新中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宝贵经验。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第二,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第三,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加强新时代司法工作;第四,从依法治党到依法执政: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第五,从法制教育到全民守法: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关键词: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学科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1.2.2 国外研究

1.2.3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1.4.2 经验总结法

1.5 创新之处

1.5.1 学术观点上的创新

1.5.2 研究思路上的创新

1.6 概念辨析:法制与法治

1.7 论文结构

第2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和形成过程

2.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

2.1.1 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

2.1.2 毛泽东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2.1.3 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和孙中山法制思想

2.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

2.2.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

2.2.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形成阶段

2.2.3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

第3章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与国体、政体关系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3.1.1 国体决定法制,法制必须维护国体

3.1.2 政体产生法制,法制必须维护政体

3.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与国体、政体的关系思想对董必武的影响

3.2 董必武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国体的关系

3.2.1 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了新中国法制的性质

3.2.2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3.3 董必武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政体的关系

3.3.1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3.3.2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4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

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立法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4.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立法思想

4.1.2 对董必武社会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

4.2 董必武对国民党立法的批判

4.2.1 揭露国民党立法的反动本质

4.2.2 废除国民党旧法统

4.3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的性质和意义

4.3.1 社会主义立法的性质

4.3.2 社会主义立法的意义

4.4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原则

4.4.1 社会主义立法要讲政治

4.4.2 社会主义立法要坚持立法为民

4.4.3 社会主义立法要与实践相结合

4.4.4 社会主义立法要坚持服务大局

4.5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立法思想的关键点

4.5.1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4.5.2 立法过程的科学性

4.5.3 立法成果的实效性

第5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

5.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思想及其对董必武的影响

5.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思想

5.1.2 对董必武社会主义司法思想的影响

5.2 董必武对国民党司法的批判

5.3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人民性

5.3.1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

5.3.2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

5.3.3 在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中坚持司法监督和司法便民

5.4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的功能

5.4.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5.4.2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5.4.3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5.4.4 解决社会矛盾

5.5 董必武论社会主义司法建设

5.5.1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的思想政治建设

5.5.2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干部队伍建设

5.5.3 加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5.5.4 保持社会主义司法的相对独立

第6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法学研究思想

6.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思想

6.1.1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方向和内容

6.1.2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任务

6.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思想

6.2.1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背景

6.2.2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6.2.3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任务

6.2.4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应和实践相结合

6.2.5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应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

第7章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地位和现代启示

7.1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特点

7.1.1 转折性

7.1.2 开创性

7.1.3 批判性

7.1.4 政治性

7.1.5 人民性

7.1.6 实践性

7.2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地位

7.2.1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早成果之一

7.2.2 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7.2.3 指导了新中国初期的法制实践

7.2.4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来源

7.3 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现代启示

7.3.1 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

7.3.2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加强新时代立法工作

7.3.3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加强新时代司法工作

7.3.4 从依法治党到依法执政: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7.3.5 从法制教育到全民守法: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专著

二、论文

三、论文集

四、古籍

五、研究报告

六、报纸文章

七、外文参考文献

八、网络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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