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文

2022-04-2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我国教育督导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学校督导是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8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中学校督导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各省(直辖市)学校督导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体现在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督学队伍建设、学校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

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文 篇1:

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教育督导制度是当代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教育教学中的政、教、学三个方面都应该是教育督导活动中督与导的对象,要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教育督导作用正常发挥、教育督导收到良好效果,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责权相当的教育督导机构,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队伍,制定措施到位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教育教学 教育督导 教育管理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李晓梅(1963- ),女,四川乐山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部长,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四川成都610021)

教育督导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科学管理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和促进当代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三十多年来,在当代中国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困难与矛盾。认真分析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研发、切实制定符合中国教育督导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于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确保教育督导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

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所属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监督指导行为,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更好地为地方教育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指导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引导教师深化教学改革、优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二、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探析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由来已久,但完整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学制建立起来的。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等法规,相继对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职任、视学经费等内容和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任务、职权等作了规定和要求。193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学规程》和省市督学规程,规定了督学视察及指导事项、督学的权利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设立视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导的通知》,强调教育视导工作是教育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所属学校实行国家监督和指导。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被忽视、削弱,教育督导业务被其他业务部门所代替。“文革”期间,教育视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十年动乱”以后,教育巡视工作得以逐步恢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确立,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建设工作,开始了督导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恢复教育督导机构和建立督导制度的构想。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督学的条件、督学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至1995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起教育督导室。目前,全国已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教育督导工作广泛开展,教育督导的“督导”“督学”作用得以日益发挥。三十多年来,各级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提高,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对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教育督导应当在兴教办学过程中,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等方面发挥好督导、检查、评估、指导的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认识模糊,建设措施不到位,地位定位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教育督导作用发挥不明显,教育督导活动开展不规范,教育督导成效不明显,教育督导制度形同虚设。

2.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科学。教育督导本应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实施办学管理的一种督导检查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教育方针的正确贯彻、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纵观当代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其教学督导机构是设置在地方政府之内,一般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本是同属于政府下设的平行教育机关,这种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的机构设计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失去了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检查的“督政”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根本不可能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功能,也很难突出教育督导制度“督导”和“督学”的作用,更谈不上达到教育督导“督学”“督教”的目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之所以能对所在系统发挥监督、检查、指导作用,就在于其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这些机构如果仍像过去那样,附属于央行,其监督、指导作用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明显。

3.督学队伍结构不合理。当前各级教育督导的督学队伍实际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安排退居第二线干部的主要场所。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将那些因年龄较大不能再继续担任实职的厅级、处级、科级干部安排在“教育督导”部门养老闲居,直到退休为止。从而导致教育督导部门人员年龄结构极不合理,督学队伍年龄结构普遍偏大,精力、体力都普遍较差,思想僵化现象严重,知识结构单一、老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其职业结构也难以担当“督政”“督学”“督教”等重任。

4.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不匹配。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指导的重要作用,增强和巩固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必须通过立法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后,从中央到地方虽然都建立了督导机构、督导制度,但却无一部像样的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法规。现行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还仅仅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一个部门暂行规定,而且这个暂行规定虽然才刚刚制定了十多年,却已严重滞后于当代的教育发展,严重滞后于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只有加快和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才能确保教育督导功能的实施。

三、完善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代中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了鼎盛时期,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也无论是成人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其任务都十分艰巨,责任也十分重大。教育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才的培养质量,人才的培养质量与教育发展的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忽视。

1.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了三十多年,但其作用不明显、效果不突出、地位不显著,甚至连教育领域也很少有人知道教育督导这么一个机构,就更难知道其作用了。根本原因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没有把教育督导纳入规范化范畴管理,作为提高办学水平的工程实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只有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进一步抓好教育督导工作,切实解决好教育督导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确立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几十年来,教育督导制度作用不明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前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基本上附属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和功能难以发挥,更难对其主管部门发挥“督政”的作用。只有把“教育督导”机构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起平坐、平级待之,并授予其监督、检查、指导等一系列规范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职责,才能真正发挥好教育督导制度的教育监督作用。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要赋予教育督导机构人权、财权、物权,教育督导机构才能独立开展工作,才能履行如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责任和义务。在当前这种教育督导机构附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体制下,教育督导机构根本无权无力完成自己的使命,监督只是一句空话。

3.加强教育督导建设、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当前,教育督导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结构老化、体力精力不足,专业结构、知识结构、行业结构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落实,教育督导的质量根本无法保障。为确保教育督导质量,必须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全面的、专业水平较高的高素质教育督导队伍,能够有效实现对幼儿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不同职级、不同类型教育的不同专业进行评估、检查、指导。重视和落实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放在首位,革除把教育督导机构当做二线领导干部的安置场所这一弊端,必须从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出发,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4.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中国当代教育进入了繁荣发展的鼎盛时期,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教育大国,中国教育所担负的使命责任重大。当代中国的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中国当代的教育建设水平和后代人才的培养质量,关系到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效益和质量。中国不仅要成为世界教育大国,更要成为世界教育强国。要办好中国的教育,必须把教育督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必须把教育督导制度化、标准化,更要法制化。只有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才能确保教育督导“三化”建设的实施,才能确保教育督导功能的实现,也才能促进当代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立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立法工作,做到教育督导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赋予教育督导建设独立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要优化教育督导队伍结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及相关的量化评估标准,加强和促进教育督导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四、结语

教育督导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科学管理措施,是检验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设和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对于我国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勃.比较教育——名著与评论[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2]丁刚.中国教育:研究方法与评论(第1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3]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新中国教育行政管理五十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作者:李晓梅

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文 篇2:

我国学校督导的政策现状与优化对策

摘 要:我国教育督导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学校督导是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8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中学校督导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各省(直辖市)学校督导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体现在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督学队伍建设、学校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结合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议各地方进行学校督导政策优化:加强学校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学校督导工作精准化实施;推动学校督导结果多元化运用。

关键词:教育督导条例;学校督导;政策优化

研究缘起

教育督导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是1977年根据邓小平同志倡导恢复和发展起来的,经过四十余年发展演进,已经成为我国教育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改革是深化新时代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其中“督学”①职能即学校督导,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综观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历程,国家和地方层面学校督导相关政策和标准在不断完善,学校督导改革在积极推进,综合督导、单项督导和常态督导逐步确立并走上正轨。1988年,时任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曾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以法促教,依法办学”。学校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正在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教育督导长期“体制内地位不高和知识性、技术性和舆论关注度不足”[1],这一困境影响和制约着教育督导功能有效发挥。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尽管对教育督导发挥了一定规范作用,其现实困境也有所改善,但仍难以适应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教育督导提出的“保驾护航”功能要求。学校督导政策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亟待进一步完善优化,以快速“补钙增骨”实现其“长牙齿”需求。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学校督导工作强调,“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区域教育实际情况,陆续发布了地方层面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多份强调提出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設、完善教育督导法规规章。2020年9月,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②修订,开展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相关调研工作”。由此看出,在学校督导工作强调“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对于学校督导工作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适应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各地方《教育督导条例》相关内容是当前必要工作,也是切实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世界范围来看,教育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并且对学校督导开展有明确的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英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从1939年初步建立至今八十余年来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对于学校督导从督导机构设置、督学任职条件、督学职责、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学校督导工作开展独立于行政,保证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公平性。

政策是政治系统针对一定领域而产出的行动准则,往往是为实现一段时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征。政策有多种表现形式,法规规章是政策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教育督导条例》等法规规章是教育督导领域的基础性政策文本,对其进行分析既是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政策的基本手段,也是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从而促进我国教育督导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文本分析分为词频定量分析、词语定性分析、综合分析三种类型,词频定量分析重在表述文本中的某些规律性现象或特征,词语定性分析则是从某一视角出发对文本进行阐释,综合分析是前两者相结合,有定量描述也有定性阐释甚至还有预测。无论是描述、阐释还是预测,政策文本分析旨在通过文本分析最终走出文本,从具体微观的文本中抽象概括一般的过程,在与文本所处历史脉络中发掘文本的“深层结构”[2]。本文选取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对发达的8个省(直辖市),对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中学校督导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对学校督导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提出学校督导政策优化路径,旨在推进学校督导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学校督导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客观性,并为正在开展的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学校督导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

学校督导作为教育督导重要职能之一,伴随教育督导制度变迁在不断发展成熟,学校督导政策法规大体分为三个变革阶段:

1.萌芽阶段(1991年—2012年)

1991年之前,少数省市已经开始了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如厦门市早在1987年即发布了市级层面的《教育督导规定》,为全国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1991年4月,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和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进程的起点,教育督导从此走向制度化发展道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机构、队伍、实施和罚则进行了初步明确,尽管内容条款比较粗梳,如教育督导范围仅覆盖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但是在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旗帜作用,规范和指导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开展。之后,部分省、市据此文件制定发布了相应层面的地方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如山东省于1992年、南京市于1997年、北京市和湖南省于1999年、 广东省于2002年分别发布地方层面《教育督导规定》。全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基本确立了对政府教育工作和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的工作体系,并普遍建立起了督学制度,为学校督导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为教育督导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2.发展阶段(2012年—2020年)

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教育督导条例》之前,已经有省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层级的教育督导条例,如深圳市1995年率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厦门市于1998年、山东省于200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04年、湖南省于2012年陆续发布了地方层面的教育督导条例。相较萌芽阶段而言,这一阶段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先期实施的地区更多,这些实践为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研制与实施提供了有益经验,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教育督导法制化进程。2012年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对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它比较系统地进行了教育督导制度体系设计,为教育督导更深入的改革奠定了法制基础。《教育督导条例》学校督导相关条目内容有扩展,尤其是对实施学校督导的事项,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的具体实施以及督导结果的公布和运用,相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之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地方性的教育督导条例,本文选取的8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基本上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北京市没有跟进发布教育督导条例,但是学校督导改革一直在推进,建立起了市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机制,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督学责任区建设不断完善,推动智慧督导取得成效。

3.完善阶段(2020年至今)

随着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步伐加快,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进入改革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性质、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发生着较大变化。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督学聘用管理和保障机制作出系统部署,并明确要求“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区域实际开展研究,相继发布地方性的实施意见,如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9月出台《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修订,开展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相关调研工作”。北京市教育督导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很多好的学校督导经验做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关于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多份政策文件。由于这些政策文件缺乏系统性整合,还不能构成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全面覆盖度的规则体系,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也有待提升固化进规章中。

学校督导相关政策要点特征—以8省(直辖市)现行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为例

1.教育督导条例基本结构和学校督导相关条目情况

8份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的条目数量和文本内容基本上呈正相关,这与现行条例发布时间有关,后期发布的地方性条例在内容上更加充实。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教育督导改革进程加快,沿着时间发展轴线,国家层面教育督导系列政策出台,各地方结合实际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对教育督导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加深,教育督导内涵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在地方教育督导条例中有明显体现。各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或规定)总条目数量和涉及学校督导条目数量不一(见表1),整体上看,8份地方教育督导条例文本中,涉及学校督导的条目和内容占比较大,大致在2/3上下。条目最多的是《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共六章39条,涉及学校督导28条,占比71.8%;《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中有15条涉及学校督导,占比68.2%;《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中有21条涉及学校督导,占比65.6%。由此可以看出,学校督导作为“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地方教育督导条例中被充分重视,相关条目涉及督学管理和督学队伍建设,包括专兼职督学聘任、培训和考核;督学实施教育督导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教育督导委员会职责(含学校督导具体范围);学校督导类型,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各类督导实施程序;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及责任督学配备;教育督导开展的具体方式;督导报告公开及督导结果运用等。

2.学校督导相关条目内容分析

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中涉及学校督导条目的覆盖面大小和具体化程度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学校督导具体实施、督学管理和队伍建设、督导报告和结果运用,这三部分构成了规范学校督导的主要方面。

第一,学校督导具体实施

以法规条款的形式对督导实施进行明确,可以避免学校督导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保证督导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共14条,就教育督导实施进行规定,涉及学校督导实施内容占大部分,这些内容相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已經有很大扩充,主要包括:教育督导的具体事项;教育督导机构的具体职权;各类督导实施的频次和程序要求;建设教育督导责任区和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和聘请专业人员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征求师生、家长和公众意见;可要求被督导学校组织自评,激发学校自我检视和修正能力等。

结合国家层面总体要求,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对学校督导具体实施有不同程度发展,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学校督导政策弹性,有一定特色亮点。例如:2011年,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相应行政层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将其固化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须履行九项职责;《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对学校督导实施有很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九方面事项,并对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实施程序、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实施程序分别进行详细清晰的规定;《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明确了学校教育督导的六方面事项,强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以及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又有一些共性特征,如突出强调学校贯彻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普遍强调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确保协调发展、科学发展;关注教育公平、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督导不局限于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质疑,还强调采用问卷、测评、访谈、座谈、考察等多种方式。

第二,督学管理与队伍建设

1983年7月,教育部发布《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机构,从试点开始逐步全面推行,明确由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并初步提出了督学任务、机构设置和任职条件。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专兼职督学,明确督学须具备五方面条件以及颁发督学证书和接受必要培训。2012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学管理和队伍建设有进一步明确,包括兼职督学聘任期限、督学任命或聘任条件、督学履职考核、督学回避制度等。此后,2016年7月,印发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2020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

结合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法规对督学管理与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各省(直辖市)地方层面督导条例均有发展,在相关条款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内容细化,结合先期实践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提出“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2006年)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均提出“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目的是加强督学队伍领导和督学梯队建设;均重视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2017年)提出,“根据督学的构成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高督学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提出“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均强调对督学队伍的管理考核,有相关奖惩条款,《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提出“推动建立兼职督学考核淘汰机制,另行指定兼职督学管理办法”;均强调督学工作公正、透明,要求督学持证开展督导,向社会公开责任督学信息,《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提出“将督学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公布在责任区学校显著位置”以及“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轮换制度”。《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广东省教育督导条例》(2017年)均有关于督学回避情形的明确规定,推进督学回避制度建设。

第三,督导报告公开与结果运用

督导报告公开和结果运用是建立教育督导闭环的关键,关系到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的有效落实,也是学校督导实施的价值意义所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关于督导结果运用的表述为“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结果运用途径单一,具体要求模糊且强制性不足。《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强调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及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且“将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于督导报告公开和结果运用有相应具体化要求,对督导结果上报方式、公开途径和问责方式等进行不同程度的具体规定,使督导结果运用于整改、约谈、奖惩及决策服务等多方面。《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反馈异议,“对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将“督导结果运用”单列为一章,该章条款内容涵盖: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督导报告;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整改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导结果服务于教学改革和管理决策;确立重大问题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度。

学校督导政策的优化路径

依据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地方层面各省(直辖市)条例对学校督导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结合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呈现了一些特色亮点。但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对学校督导的要求看,地方层面仍有不少条款内容缺失,条款内容创新不够,仍有地方间同质化现象明显,存在简单模仿照搬情况,脱离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这些有待结合新一轮督导条例修订工作进行政策优化,建议重点在如下三方面着力:

1.推进学校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

督学是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主体,其专业化水平影响和制约着学校督导工作的实施成效。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强调我国实施督学制度以及配备专兼职督学,没有督学培训条款,但是《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有对督学培训的独立成章,规定了培训主体、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部分省(市)条例中有涉及督学培训条款,且制定了地方性《督学管理暂行规定》,均有督学培训章节及条款内容,强调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在“培养与培训”一章中有所发展,结合学校督导工作特征要求督学提升专题调研能力,“每年提交一篇工作总结或专题研究报告”。在此原则导向下,以专题研究视角开展学校督导已成为北京市督学工作特征,提升了隊伍专业化水平。2019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首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典型案例评审”,遴选出50篇优秀案例在全国范围交流学习,北京市有9篇入选,占比18%,在参选的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遥遥领先;2020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建设教育督导培训示范基地”“与高校联合培养培训教育督导专门人才”等。尽管在政策和实践层面有一些示范性的“地方样本”,但从全国督学队伍建设整体状况来看,督学培养培训的适应性、针对性仍不强,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20年对16个省2,000余名督学调查显示:“40.9%的督学培训没有达到每年40学时的最低标准”“培训内容主要为政策法规、督导实施等,期望增加问卷量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培训方式多为集中培训或自学,期望增加实践考察方式”[3]。督学队伍现实状况对学校督导相关政策建设提出了要求,涉及督学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技术支持等多方面,资格准入和考核制度建立需要国家层面进行政策顶层设计和地方层面政策创新,推动各地督学队伍建设实践切实做出成效。另外,督学资格准入和考核机制对于专业化水平也很关键,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教育督导相对完善,关于督导人员资格准入与考核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涉及督学专业水平和行政素养等方面,其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4]。2021年8月,整合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等多方教育督导专业力量,挂牌成立北京教育督导评估研究院,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是北京市推进教育督导独立履职的重大突破,更是提升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机制保障[5]。

2.着力学校督导工作精准化实施

学校督导内涵很宽泛,内容覆盖了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诸多领域,既有宏观层面的学校发展,又有中微观层面的专业建设、师德师风、资源配置、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安全稳定等。无论是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还是经常性督导,需要结合每一次学校督导具体目标精心设计和实施督导,做到明确聚焦、精准发力。实现精准督导需要在内容维度、组织维度和技术维度三方面着力:一是在督导内容维度,除了围绕目标科学设计督导方案、整合有关督导资源进行办学行为普遍意义督导外,更需要关注学校办学中的重点、难点以及热点、急点,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状况下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系列新问题;二是在督导组织维度,专兼职督学队伍是实施学校督导工作依靠的主体力量,在进行专业性很强的督导时还须吸收相应专家进入督导小组以及发挥学校内部督导体系优势,实现外部督导和学校内部督导有机结合;三是在督导技术维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端不受时空限制的高效便捷优势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数据采集统计方面的优势,进行数据快速挖掘和可视化呈现,推进“智慧督导”,提升学校督导工作的精准度、高效性和支撑度。2009年以来,在陆续建立各专项督导数据库基础上,北京市推进“互联网+” 督导信息化建设,围绕督导数据采集、教育督导评估、督学责任区网格化管理、教育舆情监测、教育决策支持五方面功能实现,建设完成了“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系统”[6]。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严格落实市级疫情督察任务,围绕疫情防控、线上学科教学、部分学段试开学、中考和高考、全学段开学复课、校园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托“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移动服务端,组织全市1,400余名责任督学开展全覆盖专项督导,提供翔实有力的数据支撑,精准有效地推动学校整改问题,为市、区疫情防控部署和教育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3.推动学校督导结果运用多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对结果运用重视不够,结果运用在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教育督导实施中均被弱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督导的生命力,更影响着教育督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当前,教育督导结果运用不被重视体现在两方面:教育督导报告权威性不足,意见被采纳不多;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缺失,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7]。如果说前者是因为长期“缺钙”导致没有力量,那么后者就是因为不长“牙齿”导致不够锋利,本质上两方面具有相关性,归因是督导结果运用不畅,督导问责机制缺失。从世界范围看,英国、德国等教育督导先进国家均强调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教育督导全过程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督导结果没有充分有效运用,也是我国教育督导相比逊色的症结所在[8]。英国一直将学校督导评价作为教育督导的核心任务和重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校的社会责任日益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教育督导更加强调对学校的问责制度[9]。《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强调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共八方面,为学校督导结果运用指明了方向。虽有少数省(直辖市)条例样本涉及督导结果运用,但规定仍不全面且比较模糊,如督导报告公开路径还不明确,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还不够;督导问题的责任追查和整改核查程序还不规范,整改不力连带责任追查存在缺位;督导结果与被督导单位资源配置以及与主要责任人绩效考核、奖惩和任免等之间的激励关系还不清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建立;各级各类学校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尽相同,约谈制度和问责制度执行情况也比较复杂,更加需要明确化。

教育督导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督导最完整、最系统、最上位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学校督导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具有纲要性、方向性作用。期待地方层面新一轮《教育督導条例》修订成为学校督导政策完善的契机,由此推动地方学校督导工作既有基础性规范建设,又有个性化创新发展,做出更多有示范作用的“地方样本”。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近二十年台湾地区本科高等技职教育政策研究”(项目编号:DJA190341;主持人:梁燕)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在我国教育督导语境下,“督学”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学校督导这项工作,二是指开展学校督导的专业人员。为避免出现指代混淆,本文“督学”指代为后者,而用“学校督导”一词指代学校督导工作.

②关于“规定”“条例”的称谓,各地方不尽相同,尽管国家层面先后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教育督导条例》发布,并且随着后者发布前者已经废止,但是地方层面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保留“规定”称谓,如北京市、广东省.

参考文献:

[1]苏君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变迁[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37.

[2] 涂端午. 教育政策文本分析及其应用[J]. 复旦教育论坛,2009,7(5):22-27.

[3]张彩云,武向荣,燕新.我国督学队伍现状及发展策略—基于16个省的实证分析[J]. 教育科学研究,2020(11):37-43.

[4]王庆如.治理理论视角下教育督导现代化的困境与路向[J].现代教育管理.2016(12):35-39.

[5]北京市首个独立教育督导专业机构正式挂牌成立[EB/OL].(2021-08-31)[2021-12-10].http://jw.beijing.gov.cn/jyzx/jyxw/202108/t20210831_2480335.html.

[6]赵丽娟,周航. “互联网+”时代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中国电化教育,2018(7):39-44.

[7]陈孙延,张端鸿.我国教育督导的现状、困境与对策研究[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20,9(4):11-15.

[8]石灯明.英、德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版),2009(6):54-60.

[9]曹珊,程晋宽.嬗变与特征: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能转变[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3(6):47-52.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于 洋]

作者:梁燕

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论文 篇3: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地位与作用探析

[摘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育督导制度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不仅明确了法律地位、行政地位、工作地位,还制定了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主题词]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业务素质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自1977年9月经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建设之后,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督导司。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客观上促成了全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建立。1991年4月,《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颁布实施。199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督导机构,形成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同时成立了国家教育督导团。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2009年,《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在3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我国建立了从行政手段到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的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法规、法律。当前贯彻落实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是落实国家教育国策和“十二五”规划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一)明确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原国家教委发布的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机构、地位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规定:“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甘肃省政府在1992年8月发布实施《甘肃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督导机构和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可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进行现场调查;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的建议。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法制化的教育活动,只有以法规的形式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教育督导工作将更具权威性。

(二)规范的行政地位

教育督导的行政地位即“督政”与“督学”。其客观要求是解决好督导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职级、编制等基本条件。教育督导是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职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承担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时间不长,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弱,在一些地方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认真总结我国几十年督导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精神,努力开创教育督导的新局面。首先,要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其次,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深化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教育管理应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重要环节,这三者缺一不可,而且不可相互替代,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构成了完整、健全、高效、科学的现代教育管理运行机制。近几年的教育实践证明,如果只有决策,只向下发文件、下命令和行政指挥,而没有专门的监督和反馈系统,就不能形成有效反馈,这种教育管理不完整、不健全,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能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即相对独立的决策、执行系统。主要表现为机构相对独立,保证督导机构能够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工作独立,使工作不受决策和执行部门的影响,保证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高效机制, 更是教育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通过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的监督,提高教育行政效益,高效运行学校教育教学机制,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督导,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以改变教育监督相对薄弱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也需要得到了调整和改善,切实加强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教育督导等环节, 以保障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全面落到实处。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指出: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 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特色,也是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这说明了教育督导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履行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职能,即“督政”;二是履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职能,即“督学”。这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以“督政”促进 “督学”,又以“督学”验证政府行政行为,落实“督政”。只有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教育督导制度,才能保障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最终推动我国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

(三)有效的工作地位

教育督导通过履行督导职责,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以开展卓有成效的督导工作。这种地位不能仅靠文件规定, 关键在于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能,以确立教育督导的工作地位。从我国国情出发, 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性质:一是具备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既能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的执法监督管理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行政,又能“督学”,推动学校贯彻“两基” 、“两全”方针。二是职级建制为一级政府机构,隶属政府领导,挂靠教育行政部门,具备强有力的行政能力。三是横向关系明确,在同级政府中,教育行政部门以决策、执行为主,教育督导部门以监督、指导为主,二者既相互联系, 又相对独立。四是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要名副其实,达到责、权一致;根据教育督导条例选拔任用称职的督学,要求督学必须具备较高政治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熟悉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等。只有建立起权威性强、相对独立、运转有序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优秀的教育督导督学团,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职能的作用。同时,还要把教育检查、评估、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是明确教育督导地位和落实教育督导职责的有效措施,是建立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机制。归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原教育部周济部长在第七届国家督学会议上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基层单位尤其是学校的检查、评估。面向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检查、评估、验收都要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或由督导部门组织和协调, 避免多头、重复、过多、过滥的评估、检查,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同时要按照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督导评估结果报告、公报、通报和公示制度。每次综合督导评估或专项督导评估都要按程序及时向学校、社会、上级和下级政府、人大、政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必要时还可以将督导评估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达到最佳效果。

二、教育督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991年4月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心督导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省和地(州、市)督学要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县(市、区)督学要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各级督学均要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教育思想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讲真话;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另外,教育督导组织及其督学人员还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通过精密的观察、调查和评估、考核,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定,指出优劣,给予明确的评价和指导,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达到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一)具备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既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又有评价和指导的责任。在整个视察、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人员扮演着上级委派的执行者角色,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对督导对象影响很大。在教育、教学等管理过程中,每个地区、每个学校情况不同,都有其具体情况和发展实际,这就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认识和概括事物的能力,能够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论去辩证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能正确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工作,以此为依据,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和指导。否则,就难以完成督导任务,甚至会给教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

教育督导人员的言行和工作不仅关系到教育督导组织的威信,更关系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乃至政府的权威性。因此,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谦虚谨慎,廉洁清正,客观公正,平易近人。不仅如此,鉴于督导工作接触面广泛,上自各级领导,下至师生员工,以至社会、家庭等社会各界,加之在督导中主客体心理不同,会遇到各种情况和矛盾,因此,要确保督导工作顺利,督导人员还应具有较好的涵养和心理素质,妥善地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以营造良好的督导氛围,使督导工作在和谐、融洽、自然的环境中高效地开展。另外,在督导过程中要防止主观随意性,不能以个人的感情和好恶代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用完备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来体现党的教育理念。

(三)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从教育指导思想到各项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从教育体制改革到教学内容的改革,从教育规划、教育发展战略的制定到人、财、物的管理,从受教育的个人素养的教育提高到全民族的文化大发展等,涉及的业务面十分广泛。为了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督导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应在10年以上,既要有一定的管理教育工作的实践和能力,又要有一定的教育工作和教学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各种教育业务。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不仅要会讲话,还要敢讲话。敢于坚持原则,讲真话,讲实话,讲与别人意见不尽相同的话,这是教育督导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对于被督导单位的好经验、优点要充分加以肯定和发扬,但对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处,也要敢于实事求是地予以指出,敢于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这是教育督导人员应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教育督导的基本要求,帮助下级人民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学校总结经验,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管理水平,达到督导的最终目标和要求。

(四)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

在教育督导实践中,教育督导机构及其督导人员既要为基层单位和学校提供指导性服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帮助被督导单位自觉地遵循教育规律,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办事,又要为上级和同级领导机关提供参谋性服务,有利于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还要充分发挥督导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作用,客观、全面、系统地对一个地区 、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做出综合评估,在客观上就要求教育督导人员除掌握教育督导业务技能外,还必须熟悉和运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方法,要用发展的理论和眼光来审视判断,与时俱进地做出评价。一般说来,教育督导人员应对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教育理论有深入的学习和领会,最好接受过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教育或专门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学习。只有用现代的、先进的教育理论武装起来的教育督导人员,才能胜任教育督导的客观实践要求。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基层单位和学校,需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工作十分辛苦,在客观上要求督导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这是督导人员进行创造性工作的基本动力,也是做好督导工作的基础条件。为正确履行教育督导的职责,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既能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尊重和依靠群众,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学校和教职员工的意见,共同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切忌教育督导人员以钦差大臣自居,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如果教育督导人员工作不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就难以完成教育督导的任务,就背离了教育督导的初衷和效果。

作者: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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