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2022-07-08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兽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员,并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三、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保管员必须监督执行;

四、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保管员不予领给;

五、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要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牛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药品休药期制度。 饲料及饲料添加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进库玉米、豆粕、麸皮等必须保持保量,保证无毒霉变腐烂,无杂质、无水分超标等,各项指标符合饲料加工要求;

二、进库的添加剂必须有厂家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使用说明;

三、禁止使用、存放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详细记录,保证每批饲料打有数字,查有记录;

五、不得突然更换饲料以防畜群应激;

六、未经厂部批准,打料员不准随意变动原料量,添加药物等;

七、执行先打先出原则;

八、执行配方,计量装袋,做到计量准确,定额装袋,误差不超过±5%;

九、做好料库的卫生、防鼠工作;

十、做好饲料供应,有事即时向厂长汇报。 消 毒 制 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全面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进行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畜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牲畜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装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猪场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常发猪场,猪瘟弱毒苗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肌肉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

2、3日龄:鼻内接种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3、7-15日龄:肌肉注射气喘病灭活菌苗、兰耳病弱毒苗;

4、20日龄: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三联苗);

5、25-30日龄: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6、30日龄:肌肉或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7、30日龄:肌肉注射仔猪水肿病菌苗;

8、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9、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二倍量肌注。

10、生长育肥期肌注两次口蹄疫疫苗。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1、配种1个月肌肉注射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疫苗;

2、配种前20-30天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3、配种前1个月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口蹄疫、兰耳病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1、空怀期: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初产猪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以后可不注;

3、头三年,每年3-4月份肌注一次乙脑苗,三年后可不注;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5、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

8、K9

9、987p大肠杆菌腹泻菌苗;

6、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7、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8、产前30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9、产前2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10、产前16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四)配种公猪免疫程序

1、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每年3-4月份肌肉注射1次乙脑苗;

3、每年肌肉注射2次气喘病灭活菌苗;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五)其它疾病的防疫

1、口蹄疫: (1)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个月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180日龄,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非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每年

1、9和12月份各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每年1和9月份各免疫一次。

2、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6-8周龄一次,2周后再加免一次;

3、猪链球菌病:

(1)成年母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2)仔猪:

a. 首免10日龄,二免60日,或

b.首免出生后24小时,二免断奶后2周。

4、蓝耳病:

(1)成年母猪:每胎妊娠期60天免疫一次灭活苗; (2)仔猪:14-21日龄免疫一次弱毒苗; (3)成年公猪:每半年免疫一次灭活苗; (4)后备猪:配种前免疫一次灭活苗。

第二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三篇: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0-9-21 17:22:

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在全国设立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范围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和发布监测计划、建设规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参与实施。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职责:

(一)承担农业部和所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病原分布的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发生动态与疫情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三)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告点的设立、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承担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职责:

在承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针对相邻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发生情况,承担边境区域内相关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

(二)及时收集掌握相邻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发生动态与形势,并适时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七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建立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实验室、疫情测报分析室和疫情测报点等。

第八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置疫情测报、实验室检测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以确保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信息分析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5 年以上兽医工作经验,具有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对动物疫情测报与分析结果负责。

第十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3 名以上专职动物疫情测报人员。从事动物疫情测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知识扎实,熟练掌握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的统计和传报;

(三)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亭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兽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诊断监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疫情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标准应当达到《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

第十五条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应当采用专机、专网,并配置必要设施,确保网络安全。疫情测报信息处理和报送应当设专用房间,并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 )等设备,以及防火、防盗等设施。专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杀毒安全软件。第十六条设立动物疫情测报档案室,安全保存动物疫情测报资料。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相适应的、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加强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测报工作中人员安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鼓励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考核并取得证书。

第十八条除《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动物疫情测报管理制度、疫情网络传输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疫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档案,规范填写,长期保存。第十九条按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测报工作程序文件,科学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

第六章疫情监测

第二十条根据测报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农业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的技术方法、试剂与材料,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承担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其他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范测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实填写原始记录,科学评价监测结果;对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第七章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统一规范、依法报告”的原则,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系统应当设置不同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

责,疫情测报人员不得泄露报告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与兽医实验室考核一并实施。

考核“合格”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牌匾。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牌匾;考核仍“不合格”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测报数据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在动物疫情测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及其工作人员,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相应增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取消其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资格。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所在地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测报体

系,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保障测报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塞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更新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应当按比例配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国目前动物疫情监测总体情况调查分析

一、2007年全球重大动物疫情综述

2006年12月-2007年1月全球通报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有禽流感、口蹄疫、裂谷热和羊痘.越南、日本、尼日利亚重现禽流感疫情;印尼、埃及人禽流感确诊及死亡病例继续增加;肯尼亚发生裂谷热,造成大量动物及人感染死亡;蒙古国暴发30多年以来首次羊痘疫情. 2007年4-5月全球通报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有禽流感、口蹄疫和疯牛病.H5N1型禽流感疫情继续在亚洲、非洲部分国家发生;黎巴嫩等中西亚国家发生口蹄疫疫情;德国、加拿大发现疯牛病病例.

二、中国已消灭和未发生过的重大动物疫病

1、中国1955年消灭牛瘟,1996年1月16日消灭牛肺疫。

2、中国境内从未发生过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非洲猪瘟、水泡性口炎、结节性皮炎、裂谷热和小反刍兽疫。

三、2007年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动物卫生状况

根据吉林、辽宁、山东、四川、重庆和海南省畜牧兽医部门通报的疫情监测结果,2004年10月,松辽平原、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四川盆地和海南岛等五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没有发生口蹄疫、猪瘟、禽流感和新城疫。五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10月份共监测口蹄疫样品15236份、猪瘟样品6008份、禽流感样品59302份、新城疫样品55616份,其中病原监测结果和非免疫畜(禽)群的血清监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免疫畜(禽)群的血清抗体水平达到保护率的要求。

四、2007年中国内地禽流感、口蹄疫监测情况

今年以来,农业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07年,全国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继续保持稳中有降态势,仅发生3起家禽禽流感疫情,未发生候鸟疫情,禽流感疫情起数、疫情范围、疫情规模比前几年明显下降。口蹄疫疫情大幅下降。通过采取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全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西藏小反刍兽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减少了农牧民的损失,促进了生猪生产恢复。

进一步加大免疫工作力度。组织制定了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在重点抓好全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基础上,指导各地做好日常免疫,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免疫抗体水平。2007年,全国共使用禽流感疫苗137亿羽份,口蹄疫疫苗27亿毫升,免疫密度保持在90%左右,抗体合格率超过80%,有效防止了疫情发生。

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制定了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2007年1月至10月,全国共监测禽流感样品357万份,口蹄疫样品108万份,对免疫抗体低的及时补免,对病原学阳性畜禽按规定及时处置。

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各地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实行封闭管理,规范养殖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流通环节检疫监

管,发现可疑疫情,按规定做好疫情确认和处理工作。

大力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已完成省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全国67%的地市和45%的县级机构改革也已完成,15个省份乡镇站改革基本完成,为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五篇: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情监测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和管理

2根据本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到动物疫病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做好疫情记录,统计和分析,发现应请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对于重大疫情,不隐瞒,不谎报,不迟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4做好疫情的处理记录工作,保存好档案,资料以便相互配合扑灭疫情 5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猪伪狂犬,布氏杆菌,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消毒,病死猪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照GB/T16569进行

服从有关部门对疫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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