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创新中心

2022-11-27

第一篇:中关村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行动计划

(2013一2015年)

为深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部署,推动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探索适合首都特点的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军地资源融合!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引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部队战斗力生成模式为出发点,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军地科技资源优势,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高融合层次,形成军地良睦互动、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军地协同。统筹军地资源,加强工作筹划与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国家主导、军地协同的发展格局。

2.坚持创新驱动。围绕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需求,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3.坚持融合发展。加大军地融合力度,促进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的双向互动,实现军地资源共享共用,共同发展。

4.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意识,引导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三)战略定位

充分发挥首都国防科技资源和中关村科技创新优势,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为任务承载区,大力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军民融合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军事采购、人才培养为重点,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

(四)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政策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有利于军地合作科技研发、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各类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军民科技创新资源的融合。

2.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在军民两用技术领域,突破一批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国际领先的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在先进技术领域推动并积极参与形成一批国家标准,承担或参与制定一批军用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创新性推动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体系融合。

3.成果转化模式逐步成熟。加大对军民两用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军民技术成果的双向转移及产业化,构建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技术转移服务与资本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探索军转民技术成果转化的交易方式、流程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4.产业发展带动明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支撑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建成一批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结构合理、布局优化、核心竞争能力突出的产业发展模式。

二、重点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持续完善创新环境建设,深人推动军地科技资源融合,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集聚,全面落实市政府和相关驻京军事单位、军工集团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军民融合创新发展集聚区和特色园区,构建布局合理!多园发展!各具特色、整体协同的高效发展格局。

1.推进三大集聚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北部科技研发水平,拓展南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1)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军民融合创新基地建设。深人推进中关村国防科技园、中关村航天科技创新园、中关村航空科技园、北航国际航空航天创新园等专业特色园区建设,打造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研发聚集区,成为服务于国防建设的高新技术研发和企业培育核心载体。(主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海淀区政府) (2)推进大兴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航空航天、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及应急救援装备等五大产业集聚发展,成为集高端研发、先进制造和总部经济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积极推进海军北京市军民融合创新园(蓝鲸园)建设,支持军地双方建设军民技术成果双向转化服务平台,促进“民参军”和“军转民”项目落地和产业化。(主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兴区政府) (3)推进丰台军民融合创新基地建设。依托军工资源优势,以建设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转化应用中心为重点,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为核心,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通讯导航、高端装备等产业集群发展。(主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丰台区政府) 2.引导形成一批军民融合特色园区,带动相关优势产业快速发展。

在海淀园,依托永丰产业基地,建设北斗与空间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推进东升(国防)科技园建设,促进军用技术成果落地转化。(主责单位:海淀区政府!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 在昌平园,依托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军地共同推进国家蛋白质科学基础设施)北京基地(凤凰工程)发展,推进国家蛋白质药物产业化基地建设,构建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打造世界蛋白质科学领域的核心基地和研究旗舰。(主责单位:昌平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 在顺义园,推进顺义航空产业园建设,支持中航工业建设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系统和航空材料等一系列重大项目,将其建设成为我国航空工业技术发展的核心基地、世界航空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首都经济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主责单位:顺义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其他区县(园区)要按照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6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有关批复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资源察赋优势,优化存量!集聚增量,推进本区域内特色产业园区建设。

(二)加强军地科技资源统筹和机制创新,推进科技成果、科研条件、科技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融合共享。

1.加强军民科研力量的整合运用。以国家和军队重大专项为切人点,鼓励和支持军地组建联合研发团队,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提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承担国防和军队重大专项任务的能力,积极争取和承接实施一批军民统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军队科研院所!军工集团公司承担民口重大专项。促进军民在科学发现!前沿技术探索等基础领域协调互动,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合作。(主责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2.加强科研条件军民共建共享。建设完善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开放共享、高效运行的科研条件平台。推进军民共建共享国家重点实验室、测试验证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平台和科研设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军事科研院所(大学)、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实验室面向社会开放。(主责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3.推进军地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构建网络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加强军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资源、科技环境的整合,提高军民科技资源网络化共享和利用效率。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军工高校!部队科研院所、军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主责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4.推动军民科技创新人才交流培养。建立部队和军事院校与地方高校、企业的科技人才交流制度。依托军地高校院所、行业协会、联盟,围绕重点合作领域举办军地科技人员、企业家专项培训。支持军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做好军事人才再教育。探索研究面向军队和国防军工高科技人才的中关村人才特区支持政策。(主责单位: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5.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创新。以军事需求为牵引,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分层次项目招标试点,定期发布军队科技和项目研发需求目录,定向组织高校院所!企业承担或参与。加强对“民参军”企业的统筹组织和规范管理,根据工作职能和职责权限,在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认证、国防专利申请和授予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主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三)加强需求引导,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双向转化及应用推广。 1.推动一批军民两用重大科技成果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实施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服务国防建设和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 (1)高端装备制造业。推动高档数控机床、3D打印、工业智能机器人、高效节能自动变速器、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2)信息产业。积极争取在“宽带中国”战略中发挥核心作用,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及企业积极承接下一代互联网国家重大专项。实施中关村下一代互联网提升计划,率先在中关村各相关园区内部署下一代互联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搭建关键技术和评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率先开展4G接人和应用示范,推动TD一LTE设备及芯片的研发制造及网络规模部署。在网络安全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推动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

(3)卫星应用产业。重点突破芯片研发、数据处理、系统集成、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卫星遥感标准体系研究,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地理信息、卫星导航与卫星通信综合应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卫星应用产业规范发展。积极争取“北斗城市”试点,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4)集成电路产业。以提升集成电路设计及先进工艺制造为突破点,全力打造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制造装备完整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全面发展。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和成套工艺,鼓励先进封装及测试技术创新,培育高附加值尖端产品。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测试环境以及应用推广服务。完善产业生态环境,构建芯片与整机大产业链。

(5)新材料产业。支持军民两用电子信息材料、复合材料、超材料、含能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突破纳米技术、高纯材料技术、半导体材料技术、高性能合金技术、稀土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等一批关键技术,提升共性基础材料技术水平和新材料特色领域产业规模。

2.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民参军”和“军转民”。组织开展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对接活动,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加强军地在项目预研和型号研制、生产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推进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实现“民参军”;积极推进军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带动中关村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军转民”。(主责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3.推动军地供应采购合作深人发展。依托中关村丰富的市场资源,发挥军队物资集中采购效能,协助部队主管部门做好军队物资采购供应商的遴选、推荐工作,加强军地供需信息对接,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产品在军事领域的应用,探索军地联合物资供应保障模式。(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 (四)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研究制定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军民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技术成果相互转化、科研条件共建共享、科技信息服务及军民标准通用化、非公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等。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重大项目,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予以支持"积极探索运用多种金融手段,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和重大项目落地实施。(主责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 2.加强科技金融的服务支撑。依托中关村“一个基础、六项机制、十条渠道”科技金融体系,鼓励银行、券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运用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多种金融工具,加强对“民参军”企业的支持;支持“民参军”企业发行信托计划、企业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产品;支持“民参军”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积极支持和参与设立“民参军”产业投资基金。(主责单位: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 3.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军地科技资源的相互开放,完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科技资源平台建设,提升公共信息、检验检测、中试验证等专业服务能力;推进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平台、首都科技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保障功能,搭建军民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保障平台。(主责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 4.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积极推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防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和转化运用试点,扶持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军民技术转化运用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民参军”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评价机制,支持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提升企业标准创新和应用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服务国防建设。(主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1.筹划阶段(2013年7月底前)。加强常态协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由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驻京军事单位和本市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事宜。组建工作机构,在中关村创新平台成立军民融合创新工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联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和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商请相关驻京军事单位指定部门作为工作组联系协调单位,定期参加工作组会议,加强军地协调和工作计划落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本区域内军民融合工作组织和计划落实。

2.实施阶段(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2013年8月至12月,研究出台推进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体系,认定一批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基地。整合军地科技创新资源,组建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顾问委员会,指导首都军民融合科学发展。统筹军地资源,着手编制5建设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中长期规划(2013一2020年)6等文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初步探索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路径和模式。2014年至2015年,深化军地科技资源融合,推进军民科研合作平台、军民两用技术孵化平台、测试验证平台、成果展示体验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军民融合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设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是国家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各项工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形成合力。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方案和计划,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强化保密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的战略高度,提高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对涉军、涉密信息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失泄密问题。

第二篇: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调研汇报

资产管理分公司

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调研情况汇报

调研目的:此次调研目的在于了解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的业态组成、招商情况及运营模式,由于位于该购物中心负

一、二层的家乐福超市与正在进行中的惠民家园地下商场项目情况类似,此次调研重点在于了解家乐福超市的硬件设施,运营情况及其附属商铺招商情况等。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

项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号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 项目建成时间:2006年1月1日 项目用途:购物中心 项目投资:约10亿人民币

开发商: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 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楼层:地上2层,地下2层

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城科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费用:56.00元/月/㎡ ■自身 □外聘 商铺出租价格:120元 /平方米/月

业态组成:精品专卖店;广场步行街;运动主题百货店(名店运动城、津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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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影城(韩国MEGABOX影城);大型超市(法国家乐福亚洲旗舰店) 停车位: 800个 车位费:750元/月/位

1、项目类别:■商业楼 □住宅底商 □门脸房 □写字楼底商 其他 图片1外观图:

图片2 广场步行街

图片3室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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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4 结构图

地面一层为精品购物区与广场步行街、二层为广场步行街,地下

一、二层部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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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部分为家乐福超市及停车场。

2、地理位置:

中关村广场位于海淀区东临中关村大街,西接彩和坊路,北起北四环路,南至海淀镇南街。近接北京大学、清华、中科院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地铁10号线和四号线站海淀黄庄站在此交汇。 图片一 平面图

图片二 交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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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识:■门头 □路牌 ■广告牌 其他

4、业态组成

1、精品专卖店;

2、中关村广场步行街;

3、运动主题百货店(名店运动城、津乐汇);

4、大型影城(韩国MEGABOX影城);5大型超市(法国家乐福亚洲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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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内品牌商铺

餐饮类

休闲服装类

运动用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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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生活类(精品购物区)

二、项目分析

1、规模优势明显,此项目业态主要以餐饮服装为主,一站式服务有效吸引顾客。

2、开发商长期持有购物中心产权,对购物中心统一规划、招商及推广,降低管理难度。

3、邻近以万柳社区为代表的高档居住区近40万人的居住人口;三公里内周边日均20万人的高科技电子产品客流,给此项目带来巨大客流。

4、墙体装饰形式新颖,在未装修完的商铺墙体铺设休闲趣味读物,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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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乐福项目分析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置:北四环中关村大街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东南角 开业时间:2004年3月17日 项目总面积:32000平方米 项目营业面积:22000平方米 项目内商铺面积:6000平方米

停车场面积:4000平方米 车位:450个 项目层数:地下2层

外租商铺租金:家乐福外租区合同期基本为一年,租金以一年为递增单位,付款方式为押三付一(月付),品牌调整期为每年3-4月。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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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深:50米-100米 净高:3米 货架高:2.5米 项目产权情况: 项目结构(如图):

负一层:以烟酒、冷鲜、熟食、日用百货、水果等为主。 负二层:以服装、家电、文教玩具、箱包、珠宝、娱乐用品为主。

每层附设停车场(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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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商铺区位置:

负一层收银台外侧,精品店区。

负二层超市入口处的外租街区。 商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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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2、项目分析

1)此项目体量较大,总面积为3.2万平方米,为家乐福中国旗舰店之一。

2)此项目临近地铁10号线,客流接近5万人次/天(如图)。每逢周末,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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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台同时工作,仍不能满足较大客流量,同时有十几位顾客排队付款。设学生专用、大宗/支票、五件以下商品类收银台,以达到分流目的。

同时,地铁线路的标识有效引导了人流,使家乐福购物的客人随地铁标识指引,逛完附近商铺。如图:

3)家乐福的品牌作用对其外租区商铺带动明显,尤其以负二层尤为明显。此项目内包含6000平方米的商铺区,其中负二层的商铺区占地5000平方米左右,区内有各种服装品牌店,珠宝首饰,餐饮连锁店,洗衣连锁店等(如图)。其中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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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超市出入口处的商区商业气氛比较成熟为客户驻足率最高、购买频次较频繁区域。经营业态以时尚品牌服装服饰为主,对周边年轻消费群体较具吸引力。

此外,商铺区内开设各种服装,饰品展销等(如图)也起到一定的分流人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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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项目包含450个地下停车位,凭当日超过50元的购物小票2小时内免费停车。

5)洗手间设在收银口外十余米处,清洁不够,有刺鼻异味。卫生间内无洗手液、无卫生纸、无吹干机(已坏),属于“三无卫生间”,由此可见该项目的家乐福超市在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6)家乐福外租区经营品牌与中关村广场经营品牌重复性明显,同时租金水平接近。随着中关村广场的成熟未来可能会损失部分中高端经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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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发展定位和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一节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第四条 支持对象

- 1 生态建设投资包括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投入金额累计总数。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资金已支持过的生态建设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生态园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复印件;

(三)生态建设项目中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四)生态建设项目完工的文件材料及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五)相应园区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牌匾照片;

(六)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出资方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项目各出资单位共同签署的同意申报的书面材料;

(七)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

(八)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 3 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改造面积不少于10亩的文件材料; 8.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9.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4.改造面积不少于相应面积的文件材料;

5.区级以上部门对改造项目颁发的开展创新创业的授牌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无相关授牌或批复文件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后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文件材料;

6.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7.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5 2.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比不低于60%。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特色服务平台为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运营公司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入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业化、产业化平台或研发机构,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检验测试、产业服务、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资金支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服务该园区内企业超过30家;

2.申请资金支持的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同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依托该平台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特色领域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等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

(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达到特色产业聚集度条件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研发、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平台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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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服务于军民融合活动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特色园,按不超过场地房租、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维护,人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特色园军民融合企业、技术、产品等情况汇总表;

(三)开展军民融合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照片等材料;

(四)发生实际费用的票据等;

(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引进落地“高精尖”项目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以下引进方式之一:

1.从京外地区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到分园投资建设的“高精尖”产业项目;

2.我市中心城区高科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郊区分园实施产业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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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应符合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要求及申报指南中的支持方向;

(三)已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且已通过专家评审;

(四)申报项目应为项目征集之日前2-3年内开展的项目,且已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投资资金合理并有相应支出凭证;

(五)申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注册用户不低于100个; 2.项目上线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平台累计访问量不低于5000次。

(六)项目资源成果可与智慧中关村相关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交换和整合。数据交换的流程和规则应遵循《智慧中关村融合数据中心数据交换规范》。

第二十六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自身建设费用20%的比例,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过相关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三)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含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

- 12 造、租赁的住宅公寓或青年人才公寓,须已完成改造、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30套。

3.申报单位须建立配租机制,且已依据机制保障示范区人才实际入住。

第三十条 支持金额

(一)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

(二)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原则上年度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租金的40%,且实际租金不高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租金水平,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的项目,经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房租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类项目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

3.(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同一笔贷款连续申请贴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

4.市级、区级政府或市区住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5.区级、园区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复印件;

- 14

(二)项目符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方向和要求。

(三)申报主体牵头研究编制重点区域或重点专项规划,实施高水平研究机构、重大产业化示范、重大国际活动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交通、商务、居住、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项目,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投入和政府采购部分已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需提交编制完成的规划方案文本以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

申请重点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科技创新平台和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可研报告、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投资相关文件材料、项目市场潜力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申请重要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施工建设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额度文件材料;

(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节 中心城区辐射带动郊区分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对象

- 16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十一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三)分园管理机构对本分园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

(六)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须按照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专项资金支持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支持协议应当对支持资金使用要求、项目实施评价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四十三条 获得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和智慧园区建设- 18

第四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

第五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 (论坛 新闻)、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 (论坛 新闻)、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

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示范区内的企业联合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科技人员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规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听取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利用各自优势,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国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招标。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发挥政府采购对社会应用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十条 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采购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市政设施、技术改造、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节能环保等项目,应当采购、使用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应当对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加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科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统筹各类资金的使用,采取股权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区内的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逐步提高科技和产业化资金的统筹比例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运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本市企业名称登记中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促进创新产品开发。

第三十五条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示范区内的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对示范区内的企业引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紧缺人才,建立侧重能力、业绩、潜力、贡献等综合素质的人才评价机制和突出贡献人才的直接引进机制。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接收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和就业,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举荐人才在示范区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十条 鼓励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示范区创新创业、为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第四十四条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

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

本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投资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投标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立项的重大建设工程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者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分散企业创业风险。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五十条 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制定示范区的产业目录和项目入驻标准、程序,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态良好、节能环保、用地集约、产业聚集、设施配套的原则,编制示范区建设的各类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规划。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示范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科学论证制度。有关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的起草和拟订,归集、反映行业动态或者成员诉求,反馈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第五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金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人才流动和技术、资本、产权交易的平台,促进创新要素的聚集和高效配置。

第五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和评价,组织编制并定期发布中关村指数。

第五十九条 示范区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的应用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

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科技园区的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经费改革、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工商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推进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四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个人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通过规划实施、环境建设、业态调整等方式,推动核心区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统筹配置,吸引创新要素在核心区聚集,建设高端产业集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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