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2022-07-29

第一篇: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      【法规标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56号 【颁布时间】2009-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56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部长 谢旭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部长 孟建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部长 陈 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部长 孙政才

二○○九年九月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办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2011年保障线210元/月,农村低于国家贫困线,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五种对象),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凡在我办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入证明;

2、重病人员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查证后原件退回;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5、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6、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村(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部必须及时入户调查。必要时,办事处民政所和市社会救助局可以进行复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作好调查记录,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调查表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三)调查必须做到“四看三问一访”,即:看住房情况、看生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问经济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访其亲友邻里周边群众。

(四)申请低保对象要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不得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情况。

(五)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初审对象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三、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机构: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驻村干部担任第一组长、村(社区居)支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党员、低保专干、群众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30%。

(二)民主评议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评议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未经过入户调查的对象不得排入评议程序;

4、民主评议参会人数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4/5,评议方为有效;

5、民主评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评议。

6、评议结果必须及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民主评议方法: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评议对象获票多少顺序确定初审对象,评议对象获票须超过投票总数的2/3,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处理;评议对象对评议程序或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按村(居)民个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办事处民政所复查审核、市社会救助局核准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三级把关和三榜公示制。

(二)村(社区)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入户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逐项填入《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对象,并张榜公布,对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对象名单连同《入户调查表》与《民主评议表》上报办事处民政所复查审核。

(三)办事处民政所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抽查审核,抽查户数不得低于申报户数的50%。抽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对象名单在村(社区)再次张榜公布,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社会救助局核准审批。

(四)市社会救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救助标准,填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领取证与存折由乡镇统一发到各低保对象,并将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审核未通过,即由村(社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调查不实、评议不准、审核不严的,严格执行问责制,问责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部和民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市社会救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按低保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重点跟踪、定期随访。一类“三无”对象每年走访一次;二类重病重残对象每半年走访一次;三类其他困难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每年底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每季度的第一个月4日前按申报审批程序办理保障金增发手续。每月4日前办理减发、停发手续。

(四)动态管理走访调查工作人员须2人以上,由村(社区居)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走访调查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

(五)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2、家庭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像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出租车或其它机动车辆的;

4、家庭拥有商店、饭店、修理店、门市部或其它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5、家里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有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投资行为的;

6、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楼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7、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收入且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

8、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户;

9、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

10、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或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3、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

1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1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6、家庭成员有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7、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庭(包括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18、家庭成员长年在外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9、家庭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20、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的;

21、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2、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24、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社会救助监督制度

(一)业务督查监督。市社会救助局每年对乡镇办事处的督查指导,办事处对村(社区)的督查指导,主要督查社会救助的法规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及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情况,救助资金的发放到位情况,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的建设情况。

(二)城乡居民监督。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栏和救助对象公示栏,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将救助情况公之于众,受理城乡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开展民主评议时,建立民主听证制度,尽量多让村(居)民与申请救助的对象参与听证,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由办事处民政所牵头,联合各片片长、各驻队干部一起对村(社区)的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督查审计,及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

(四)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跟踪采访,及时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七、社会救助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一)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二)接待群众上访,要耐心细致的讲政策、讲法规、讲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处理。属本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能解决或解答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和答复,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现象;本级不能解决和答复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外泄露。 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将处 理结果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

(四)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未及时查处和答复, 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

八、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二)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明细帐和救助对象台帐;各村(社区)要建立救助对象台帐。

(三)社会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救助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与经济收入状况,不得隐瞒、虚报和冒领。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助,责令其退回已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项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档案的管理,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台账,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个类型分类建档,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做到档案整齐、清洁。

(二)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社会救助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申报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民主评(审)议表;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乡镇民政所和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市社会救助局实行联网,按要求及时采集有关社会救助数据信息,数据资料应备份。

(四)严禁损毁、遗失救助档案资料,严禁擅自转借,擅自销毁、更改档案信息数据,查阅档案须经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低保户;

3、百岁老人;

4、其他特殊困难户。

(二)救助类别:日常门诊医疗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大病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

(三)救助标准:

1、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中的“一类”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心、脑、肾合并症)、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肺气肿、风心病、慢性肾病综合症等特殊慢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人员,且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需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诊断证明,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500元以下。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其他疑难病等重大疾病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且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1000元以下。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4、住院医疗救助

按湘卫合医发[2007]3号文件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因病住院的,在获得新农合补助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后,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市民政局按下列标准救助。

(1)农村五保户在指定乡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从零起报,由市合管局报销90%,市民政局救助10%;在指定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从零起报,由市合管局报销80%,市民政局救助20%。

(2)农村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合管局按新农合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合管局的结算单,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30%给予救助,但内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城市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人社局按城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人社局的结算单,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内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按市卫生局、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大病医疗门诊救助。

5、临时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口,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1000元以下。

6、资助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市民政局年审确定的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合。

(2)对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年审确定的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保;对其它低保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资助其参保费的50%,统一支付到人社局帐户,然后由救助对象自行参保。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参合参保程序:由乡、镇、办民政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相关部门衔接,按照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参合参保时间内统一由市民政局集中缴纳。

2、申请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程序: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户口本或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证等材料复印件。已参合参保的需提供医疗保险的补助报销凭证,由村(居)居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4、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定,对符合参合参保或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居)居委员会及申请人。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救助对象: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救助程序: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办初审,乡镇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在调查核实后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十

二、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评议或公示,对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报告或申请审批表上签述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直接审批救助。

(三)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审批及时进行救助。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必要时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也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五)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特事特办,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将临时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其他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三篇: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

一、总则:(基金会的宗旨)

社会救助基金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尽努力救助林场内的弱势群体因特殊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公负伤人员等。通过救助活动送去党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树立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新风尚,不断改善职工群众面临的生活困境,提高生活质量,解决暂时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供保障,为林场经济社会建设创建和谐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二、基金会名称

第一条XXXX社会救助基金会

三、基金会性质

第二条XX倡导建立林场内部社会保障体制,以社会救助为目的,基金会不谋取任何利益。

四、基金会组织构成

第三条设会长一名:由林场场长担任。

副会长2名:由林场党总支书记、林场工会主席担任。 成员:(若干名)由林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区域经济中商业服务、经济业产等社会成员组成。

五、基金会资金来源

第四条林场筹集积累基本基金。

第五条 机关干部投工投劳的酬金充实基金。 第六条 社会中的林场职工群众、致富典型户、商服产

业者等自愿募捐。

六、救助对象,范围及原则

第七条暂时救助对象为XXX内职工群众。

第八条救助范围及原则:常年患重病的职工、青年家庭在换季期间;家庭不富裕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病症的,急需救治期间;因生产或交通中出现事故造成伤害,急需抢救治病时;享受社会救济家庭、弱势群体因特殊情况出现暂时困难的;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和鳏寡孤独户。

七、救助资金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如需支付救助资金时,必须召开基金会议,讨论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会长签字支付。

第十条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和基金会能力酌情确定。

八、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由基金会设专人管理,基金账目清楚,支付凭据齐全。

第十二条所有资金一律在银行设账户储蓄。基金利息

作为原始基金积累。

第十三条基金会年终召开会议,公开基金积累、救助资金支付情况,并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与经验。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九、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成员集体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改动和充实的内容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本章程自二00八年月日,由基金会讨论通过。

二00八年月

XX社会救助基金会

组织机构

会长:XXX 副 会 长:秘 书 长:基金管理: XXX

XXX XXX

成员:XXX

基金会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坚决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宗旨和原则

三、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工作理念

四、坚持同上级经济社会建设总体部署保持一致

五、积极为林场弱势群体提供关爱性救助

六、加强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七、积极扩大基金的积累,发挥基金会的更大作用

八、按时召开年会,总结完善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篇: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调查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目标、最低纲领。社会救助是由政府对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给予救助,雪中送炭,使人能活下去。社会救助的项目有:灾民救助、城市贫民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城乡特殊对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等。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以及农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资金等。

一、社会救助资金发挥的作用

(一)保障民生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贫富差距仍然存在,自然灾害频发,某些群众因

1 病致贫、以及天灾人祸等原因,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仅依靠自身力量和现有的救助渠道难以摆脱困境,急需获得社会救助。因此社会救助是保障民生的需要。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其中有的是由于受害人缺乏自我救济的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造成的。国家以再分配方式给最低层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予以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通过社会救助,能起到事先化解矛盾的作用,可以降低维稳成本。也可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着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的基本生活,是党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有了救助资金,可以免除社会最低层人的生存危机、疾病恐惧;有了救助资金,可以对在日常生活中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真正做到解燃眉之急,起到救急救难的作用。

(三)社会救助是实现公共财政基本目标内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公共财政基本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必须建立财政救助体制,保障最低生活,确保生活在最低层的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治、有学能上”。

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二)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三)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人员机构不健全,基础薄弱,“三公布、四公开”透明度不高。社会救助工作直接与老百姓的吃穿住行连为一体,须得走进每家每户进行摸底调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的日益多元化,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更是难以明确,更是加大了社会救助经办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目前县、乡两级,特别是乡镇一级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乡镇连民政干部只有1—2名。再者,有些地方政府对社会救助进行直接干预,造成不符合救助的对象也得到救助。

三、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级力量,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筹集社会救助资金。政府投一点,财政补一点,更重要的是动员社会互助、家庭自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助。

(二)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切实推进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以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管理运作机制,将所有救助资金有效整合管理,将救助对象的资料形成共享资源,增加社会救助资金审核与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社会救助资金工作效率,发挥最大社会救助效应。

(三)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加强救助资金的动态管理。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规范民政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坚持制度先行,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制定一系列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划拨、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规范,实行专项管理,严格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重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重大资金安排集体商定。严厉杜绝救助指标由上至下的直接分配,严防权力滥用。社会救助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救助资金评审必须程序化,救助对象必须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三审”程序,杜绝“人情、关系救助”;其次公示制度化。对“三审”结果和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救助;再次监督多元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群众民主等多管齐下,确保资金安全。

(四)健全机构,充实社会救助机构力量。社会救助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有两个因素“钱”和“人”。真正把钱

4 用到实处,做到“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最关键的还是我们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社会救助属最低层的救助,直接关系到低层老百姓的生存,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应该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专门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救助对象调查摸底、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的审核等等,真正深入基层,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确保机构高效运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五)将群众和社会监督结果纳入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将群众和社会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监督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内容之一,更有利于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强化过程监管,积极开展民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 为确保各类民政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每年有选择几项民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等多项检查。针对各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本着不护短、不遮丑的态度,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纠正。

(七)强化末端监管,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有效杜绝一些基层单位截留、挪用、挤占民政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民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使

5 广大民政对象的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低保补助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八)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民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为了提升民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对设立的依据、资金投向和分布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专项资金使用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力避多头补助、重复建设、资金沉淀的现象,着力提高民政建设项目规划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九)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民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严肃查办发生在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对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统计和梳理,深入剖析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控制和教育防范工作。

第五篇:社会管理调研:创新社会管理 保障改善民生

创新社会管理 保障改善民生

——xx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xx街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

持转方式调结构,持续加大科学投入,创新工作机制体制,狠抓工作落实,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社区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如何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办事处努力破解的重大课题。带着这些问题,办事处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社区、居委会,对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调研。认为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实现了管理与服务的常态化、本能化,而搞好社会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强化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一、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做法

街道办事处是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最终端。工作开展中始终把社会管理与服务作为主要职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1、网格化体系初步形成。10个城市社区、13个农

村社区将xx110平方公里划分为23个网格,信访维稳、

1安全生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环境整治、物业管理等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属地管理,各司其责。注重把社区内的设施资源、行政资源、组织资源和信息资源等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向社会管理与服务倾斜。杨春社区建立了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服务意识,收到了较好效果。

2、管理与服务人员、资金保障到位。按照城市社区每500人配备1人,至少3人;农村社区4-7人的标准配齐配全工作人员,街道财政优先支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费用,保证了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转,2007年至2010年,街道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经费达5000万元。

3、管理与服务日趋规范。信访维稳工作,畅通居民诉求渠道,街道设立信访维稳综治中心,社区有维稳调解工作室,居委会有工作站,形成了三级维稳体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稳控事态,保证了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社会治安工作,每个社区设立警务室,配备3-5名警务人员,24小时执勤,成立治安联防队伍,对辖区内治安状况进行联防联治,确保不发生治安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流动人口管理,在每个社区设立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工作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员做到来有登记、去有方向、租住地明

确,做到了底数清,不失控;计划生育工作,针对xx实际,除正常的管理服务外,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重点对外来人口和房屋租赁者进行监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与流出地计生部门联系,净化空气;环境综合整治,成立专业保洁队伍,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精细化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生产,以社区为单位组建13支安监队伍,落实街道和社区一岗双责、部门监管和辖区内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安监所、派出所、工商所、供电所等部门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或整改不彻底的停业整顿,近年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另外,各社区服务中心还设立了劳动就业咨询窗口,免费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三年来累计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信息5000多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的转型,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街道社会管理总

体上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但也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

1、社会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xx特殊的地理位臵,加之近年工业、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为居民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平台,吸引众多的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居无定所,且流动性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2、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基

层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致使管理力度和强度有所欠缺;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不足,导致想管不会管、管理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与主管责任契合度需进一步提升。

3、公众参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现在社会管理主要

采取单一行政干预手段,尽管近年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我行我素,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不强。

三、几点建议

社会管理既是治理更是服务,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

与服务,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融群众工作和民生工作于一炉。治理,更强调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承担。

1、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社会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必

须着眼全局,用系统的思维整体推进,用整合的理念凝聚合力,用综合的手段解决问题,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联动效应,强化主管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及时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理顺各方职责,强化基础组织管理责任,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社会管理由传统的单一治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

2、改善基层管理。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针对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公共需求的多样性,整合社会资源,调整充实社区、居委会社会管理力量,有计划地

组织专业培训,加强社区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增强管理服务者得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再是执法力量加强,在基层派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中队,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强“诚信”建设。目前,诚信档案只停留在经济领域、金融业务这一块,要将诚信建设从经济领域延伸到社会管理中,建立城市个人全息诚信档案。使每个人都能从他律走向自律,更不会去做有违公德的事,执法机构可联网,信息共享,我们的服务窗口很容易就可查出个人诚信记录,知道每个人的诚信等级, 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设定限制进入领域,政府管理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4、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点所在。要加快发展教育、民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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