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生涯管理

2022-07-14

第一篇:公司职业生涯管理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室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力资源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室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总经办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公司相关考核规定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

3.3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

3.12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

4.监测与监护

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

4.1.1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

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 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

4.2监测与监护周期:

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80%。

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5.职业病管理

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

5.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

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治疗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

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5.7对一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 5.8确诊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提出的意见,安排进行医治或疗养。在治疗或疗养后确认不宜从事原工种的,所在单位应尽早安排脱离原岗位,或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在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也应及早安排脱离原工种。

5.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10被诊断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5.11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篇: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总结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总结

文章标题: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总结

自我公司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我安保部依据《GB/T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的管理体系要求得到进一步落实,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又有了新的认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公司“以人为本”的治厂方针引导下、管理者代表的正确领导下,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共同支持下和全员的积极参与下,20xx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目标得以实现。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年未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安保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始终奉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不断在过程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在提高中创新,积极探索安全监督管理新思路,创新安全文化建设,有效实施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为依法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持续改进环境人行为物状态的安全基础,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其具体描述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既尊重员工利益又考虑社会效益的管理思想,是比较科学的。在去年外审老师的指导下,对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进行了修改,现为: 目标:

1、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2、控制轻伤事故。 指标:

1、重伤以上事故率为零。

2、轻伤事故等于或小于千分之三。

3、火灾事故率为零。

对控制安全事故率提出了更合适的目标,比较充分全面地反映了安全现行政策与法制的要求。安保部及时将修订后的目标宣贯到全体干部、员工,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同。事实证明,“方针”对于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具有明显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目标”通过层层目标分解,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我安保部制定的《法律法规清单》,几经修改,最近已受控发放到各部门。共计96个,并全部识别到相应的条款,比先前的版本更为全面、更为实用。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良好的指导性。

通过各单位对危险源的辨识共计1000多项及安全重大风险的控制,针对我部评价出的19个重大危险源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施安全教育达20xx多人次,特殊工种、特殊工作人员的各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率100,按规定持证上岗率100。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危险源、方针目标、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及各车间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各种劳保用品的配备基本到位,对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章违纪现场进行纠正、教育,对隐患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限期整改,并验收全部合格。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我们坚持把风险管理的着眼点放在基层岗位、放在生产一线。在突出风险识别分析控制的基础上,从而完善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同时,为实现体系的持续有效改进,我们定期进行严格的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支持。此外,为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将职业安全健康理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切实减少了各类“三违”行为。通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结合实际情况,安保部编制了《不安全因素300例》以及修订了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下发到车间供干部、员工学习。有效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需要投入的,并且也会有很高的产出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公司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费用、夏季防暑降温饮料费、事故隐患整改和治理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等各种投入都是得到了有效保障。20xx年,公司对现场存在的隐患投入了上百万元的专项安全整治费用。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在安全管理上,凡事要多想一想,要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估计到,把各种解决的对策都考虑好,把各种工作预案都准备好,这样,安全工作才能防患未然、有所保证。增强了适宜性,可操作性提高,受得基层的肯定。管理体系总体上是适宜、充分和有效的。 但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也发现了一些不足的方面:一是管理体系运行的深入程度在部门和部门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还不平衡;二是安全方面劳动防护设施的到位情况还要加强:三是各车间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监管检查不够深入。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意识在个别领导的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全员的参与和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对危险源的识别不到位。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总结。

第五篇: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兰州公用型客运北站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我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北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车站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三、办公室人、劳部门为车站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站长为直接领导,兰州市防疫站为职工健康定点检查医院。

四、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五、车站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办公室人部门、站长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为:0931-8369975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车站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站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人事部门代表车

1 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全体职工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二、人事部门和市防疫站作为车站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车站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人事部门和市防疫站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站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四、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一、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资料,驾驶员岗位的职业病范畴有:

1、噪声性耳聋,

2、颈椎病,

3、视力疾病。

管理人员的职业病范畴有:

1、颈椎病。

岗位人员,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

2 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车站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事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人事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二、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一、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二、人事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对车站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三、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四、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五、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一、市防疫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事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交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部门。

四、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

五、人事部门应及时向车站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六、人事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车站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八、职业病的治疗由指定医院负责实施。

九、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发放标准。

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十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车站承担。

十二、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车站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人事办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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