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协议书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再担保协议书范文

再担保函

再担保人:

再担保函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地址:

鉴于:

1、×××公司为×××公司的拟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债券名称、发行额度以最终获得的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备案通知书》为准),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担保能力,分散担保贷款风险,本再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愿,在此承诺对担保人此次所担保的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

比例

的再担保。具体再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发行人经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交中心”)备案发行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债券发行总额(即票面总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债券的实际数额以发行人在股交中心备案发行范围内实际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为准;本期债券的品种以发行人编制并报备给股交中心的《XXX公司2014年银杏私募债券1号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实际发行的债券品种为准。

第二条

债券的到期日

本再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期债券所有品种债券的最后一个期限截止日。债券发行人应于债券到期日前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再担保范围

再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再担保方式

与×××公司分摊再担保项目的担保责任,分摊代偿损失。本公司分摊×××公司代偿最终损失比例为:_______(五选一)。

A.50%、 B.40%、 C.30%、 D.20%、 E.10%

第五条

再担保的期间

就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而言,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再担保合同合同》(【YXZ-YYYY-01-ZDB-201411】)生效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一年止,再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未向本公司提交《事故报告书》申请代偿的,再担保体系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六条

再担保责任的承担

再担保项目出现代偿时,由×××公司先行全额代偿;×××公司代偿并取得银行代偿证明后,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再担保代偿申请,本公司根据《再担保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再担保代偿金额,并按照以下方式向×××公司承担再担保责任:

(1)本公司再担保代偿金额不超过×××公司再担保费余额的,全额代偿; (2)本公司再担保代偿金额超过×××公司再担保余额的,本公司先以×××公司再担保费余额为限代偿。双方再根据《再担保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包括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处置(包括司法拍卖)抵(质)押物、查封(冻结)资产后,确定该再担保项目的最终损失,并根据最终损失和《再担保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小于先行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返还本公司;本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大于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本公司向×××公司再行代偿。

第七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本期债券如因转让、赠与、遗赠、出质、法院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导致债券持有人变更的,不影响再担保人根据再担保函承担的担保责任,也无须征得再担保人的同意。

第八条

再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公司的担保项目不符合《再担保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本公司对该项目的免除再担保责任。

(二)×××公司存在骗取本公司承担再担保责任行为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三)×××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中介机构或贷款银行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四)有关再担保项目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因故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本公司对该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

(五)×××公司未向本公司缴纳再担保费,或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或项 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存在明显瑕疵的再担保项目,本公司免除再担保责任。

(六)再担保项目实际放款金额高于本公司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实际放款金额低于本公司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本公司承担的再担保责任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七)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擅自给予展期的再担保项目,本公司免除再担保责任。

(八)×××公司按照《再担保合同》第十条规定向借款企业行使追偿权后,隐瞒或拒不与本公司分配追偿所得的,本公司对×××公司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再担保合同》约定分配追偿所得和赔偿损失。

第九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再担保函自签署后,于本期债券发行经股交中心备案并且发行成功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担保函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担保函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担保人:XXXX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字)

第二篇: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2076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放大融资担保规模,增强信用和抗风险能力,规范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强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简称再担保资金),是指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再担保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市财政主要出资,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为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再担保资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思想,旨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强信用、分散风险、引领提高、规范发展的再担保服务,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信贷支持。再担保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项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再担保责任余额与再担保资金的放大比例,最高不超过再担保资金余额的10倍。

第五条再担保资金以市财政出资为主,同时可以吸收担保机构等社会资本的出资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市财政可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增资。

第二章再担保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再担保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再担保的范围

再担保公司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的以下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

(一)企业银行贷款担保;

(二)企业融资租赁担保;

(三)企业信托计划担保;

(四)企业债券担保;

(五)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担保;

(六)企业银行票据担保。

再担保公司超出上述范围提供再担保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担保机构下列担保业务不属于再担保保证范围:

(一)企业民间借贷担保;

(二)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质融资担保;

(三)以置房、购车及消费为目的个人贷款担保;

(四)从事房地产、娱乐、投资以及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及本市限制发展行业企业或项目的担保。

第八条再担保的保证条件

申请再担保支持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信用担保协会备案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实收资本(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开展担保业务时间不少于二年;

(三)担保机构和其主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申请再担保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再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达到BBB(含)以上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总体担保业务比重不应低于50%,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应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且服务的中小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完善、规范和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5、申请担保目的明确且与其实际信用能力和自有资金相匹配,

6、愿意以反担保方式对信用担保承担相应责任;

(五)具备完善与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规范,近两年和近期三个月代偿率不超过3%;

(六)财务管理规范且各项重要财务指标均在再担保公司可接收的范围内,并须由再担保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近两个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至少拥有三名具有三年(含)以上担保或金融领域从业经验的专职人员任职管理岗位;

(八)在承保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对单一企业的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本金或净资产(取高值)的10%,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再担保公司备案,

2、平均担保额度(新增担保额与新增担保笔数之比)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和使用闲置资金;

(九)担保余额不低于担保本金的3倍,且不超过担保本金的10倍,有再担保保证情况下,担保余额与担保本金之比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有关再担保合同规定的放大比例;

(十)按季向再担保公司报送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按月向再担保公司报送被担保企业财务信息,接受再担保公司的业务跟踪检查。

第九条再担保责任的免除

在履行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再担保公司将免于承担再担保保证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再担保协议:

(一)不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和保证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

(二)担保机构严重违反内部操作规程造成的代偿;

(三)担保机构严重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代偿;

(四)由于担保机构内部道德风险导致的代偿;

(五)担保机构故意隐瞒或报送虚假信息发生的代偿;

(六)由于担保机构侵害被担保企业合法权益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所造成的代偿;

(七)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互负债务,达成以代偿方式抵偿担保机构所负债务的合意而发生的代偿;

(八)由于担保受益人(债权金融机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和)道德风险导致的逾期贷款;

(九)担保机构当期代偿率超过6%。

第三章再担保的方式、责任及再担保费的收取

第十条再担保方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再担保公司在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时,一般采用比例再担保方式。

如再担保公司采用一般责任再担保或其他保证方式时,应依据担保机构的实际需要、政策导向以及控制风险程度,核定适当的限率或限额标准,确定再担保保证责任,并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再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为担保机构担保余额超过担保本金3倍以上部分,但不应超过《再担保协议》规定的再担保放大比例。

第十二条 再担保保证比例

再担保公司应根据政策导向、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补偿能力合理确定保证责任比例。

本着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不超过实际担保额的50%。

第十三条 再担保保费费率

为体现再担保的政策扶持性质,再担保公司执行优惠的保费费率政策。再担保公司将参照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再担保调节费率(1-让利比率)和实际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确定年再担保费率。一般情况下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30%。

年再担保费率 = 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再担保调节费率×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

让利比率依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和担保业务政策导向程度来确定,再担保公司确定让利比例标准后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再担保的程序

第十四条再担保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再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时,应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法人证书;

(二)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再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证明;

(三)由再担保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近二个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三名具有三年(含)以上担保或金融领域从业经验的专职人员任职高级管理岗位的证明;

(五)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再担保的审核与审批

再担保公司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后,对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出具《评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再担保合同的签订

再担保申请审批通过后,再担保公司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起草有关再担保合同的文本,经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核准后,再担保公司通知担保机构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收取再担保费。

第十七条担保及保后管理

(一)担保机构按担保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独立受理、审核、审批与承保担保项目;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再担保合同的条款,担保机构应将再担保项目基本情况、担保审批相关信息以及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再担保公司进行再审核或备案;

(三)担保机构应按月向再担保公司报送再担保项目财务报表和其他保后管理信息,对出现重大风险的再担保项目,应及时告知再担保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四)再担保公司有权独立或委托第三方对再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回访,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再担保公司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保后管理,按季收集担保机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并进行跟踪回访,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六)再担保公司建立再担保业务信息统计制度,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八条代偿与代偿赔偿

(一)对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的再担保项目,担保公司应先代其偿还所欠债务,并及时通知再担保公司。

(二)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比例担保责任,担保机构代偿后可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再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的,按代偿补偿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向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款。

对于担保机构受其他合作方委托开展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再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的,应在担保机构及其他合作方履行代偿责任后,针对代偿余额部分,向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款。

担保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并定期向再担保公司通报代偿项目追偿处置情况。对代偿项目追偿所得,双方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

(三)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担保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代偿职责且完成清算后,由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同条款予以赔偿,再担保公司拥有对此部分债务的追索权。

(四)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除上述方式外的其他保证责任,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合同规定履行代偿和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代偿损失核销

对于追偿时效已过、追偿线索已断且债务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代偿项目,经双方对代偿损失金额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各自内部核销程序和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核销。

第五章再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再担保公司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性作用,管理再担保资金,并保证其权益。政府出资减持、转让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再担保资金由再担保公司统一存入专门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再担保资金余额只能存放银行,或买卖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保本收益类金融产品。货币性资金不得低于总资本的80%。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及捐赠、赞助。

第二十二条再担保资金收益(包括资本金增值收入和担保业务收入)分配方案应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中市财政出资资本金增值收益的60%用于补充再担保资本金或用于应由市财政负担的代偿补偿;其余40%由再担保公司通过公司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再担保业务经费补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再担保公司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金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资本金运用情况等内容。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等内容。

第六章再担保的代偿补偿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根据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当年再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再担保代偿金额/当年末再担保责任余额。

第二十五条再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再担保业务和计提再担保风险准备金。为保证再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能力,再担保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

1、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2、按不超过当年再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再担保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再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六条再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再担保公司应首先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抵补,不足部分用再担保资金补偿,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属于补偿范围的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6%当年再担保代偿率。其余部分由以后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当年再担保代偿率超过3%时应暂停再担保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后再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再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合作担保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再担保公司应督促和协助合作担保机构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属于再担保公司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再担保资金;其次属于风险准备金抵补的,归还风险准备金;属于归还财政补偿资金的部分,单独记账作为以后市财政风险补偿的资金来源。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按合法程序公开处置,及时变现,并按原代偿资金渠道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每年七月底前,再担保公司汇总上代偿赔偿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附如下相关资料:

(一)代偿项目基本信息;

(二)银行或其他合法债权人代偿通知单;

(三)担保机构代偿款拨付凭证;

(四)再担保公司代偿赔偿审核及审批意见;

(五)再担保公司代偿赔偿款拨付凭证;

(六)项目追偿情况报告;

(七)再担保公司上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

(八)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要求对再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上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市财政一律不予以补偿:

(一)项目不符合相关再担保政策要求;

(二)再担保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规定操作规程和决策程序提供的再担保;

(三)因再担保公司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重大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代偿;

(四)再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

第三十条再担保公司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记账或实行专户管理,不及时追偿债权,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将停止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于追偿时效已过、追偿线索已断、经执行法律程序仍无法收回的代偿项目,被追索人破产或依法承担偿还义务的自然人死亡,其破产财产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弥补代偿资金的项目,再担保公司应按照核销程序上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七章再担保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资金应切实用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事业,为担保机构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融资风险。再担保公司应按照现行担保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再担保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再担保公司必须予以配合。再担保公司如挪用再担保资金,虚报、骗取财政补偿资金,或挪用追偿债权收回资金中属于财政资金部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后实施。

第三篇: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小编推荐)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担保机构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在我省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2)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业务人员有相关从业经验,且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担保或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具体按《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原则上须有一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可操作的财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作模式,具备比较健全的内控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的(开展担保业务不足三年的提供其业务开展期间的)累计代偿率不超过3%,累计损失率不超过1%,且上年损失率不超过1%;

(6)按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建立了透明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2、资本金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实收资本均为货币资金,并能提供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证明文件。

(2)资本金足额到位、使用合法合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3、业务规范条件: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总体担保业务比重不应低于5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应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

(2)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为其单个股东单位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单个股东持有担保机构股份总额的50%,且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担保机构为全部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40%(互助性担保机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二、具有下列特征或情形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不与之开展业务合作:

1、参与“地下金融”、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等活动的;

2、资本金被股东变相抽回或被大量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外资金拆借的担保机构。

3、在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的,或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担保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省再担保公司准入担保机构的有效期为1年,担保机构可视合作意愿,

在每年有效期到期前对准入资格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并提交申报材料,省再担保公司将根据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作情况等,按照核准程序,对担保机构体系成员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郑榕(经理)

联系电话:0591-8781040613559108870

第四篇:担保协议书

编 号: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 保 协 议 书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共计十三条;

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

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此页 无 内 容

第十二条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8页(共8页) 委托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

担保人:(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拟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 拟借款金额为(小写)(大写),借款期限,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大

第2页(共8页)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为违约。

2.如果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或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甲方、甲方的重大股东因刑事犯罪受到起诉,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3.在甲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等同于甲方贷款余额的资金存在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诉诸法律。

第十条乙方行使权利和救济手段的放弃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若乙方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不表示乙方最终的放弃,也不表示乙方默认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证合同的修改

1.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及说明。无论相关修改是否有利于甲方和/或乙方,甲方均须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同意相应修改,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2.如果修改内容中涉及增加保证合同金额和/或保证合同延期的情况,甲方还须增加和/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反担保第三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第7页(共8页)

第六条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单独每一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2.因甲方或反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银行代为承担甲方的偿付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对乙方的该部分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人士的赔偿责任不因各自所任职务的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贷款银行按保证合同规定要求乙方代为偿付,且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后,乙方对甲方、反担保人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2.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有权按日垫款金额的‰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第八条滞纳金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如果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按逾期费用总额的‰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6页(共8页) 写),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收取,共计(小写)(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

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第3页(共8页)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甲方具有签订和执行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甲方对向贷款银行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5.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7.甲方保证认真、及时、充分地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

8.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变更,任何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程序,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9.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报表和相应材料。

10.甲方保证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或按乙方的要求报财务报表及说明。

第4页(共8页)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文件、批件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本次贷款和担保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管理,不得处置任何资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出租其核心资产,不得怠于收回债权或怠于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条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按反担保措施对乙方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包括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资产)行使处置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将放弃任何抗辩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对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经营业务状况和业务合同、协议等。

6.经甲方申请,乙方可自主将上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有条件交由甲方使用。

第5页(共8页)

第五篇:担保协议书

担保人: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现居住地: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第一条: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书。

第二条:(担保人)________愿意为被担保人______来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提供担保。

第三条:被担保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有限公司担任______职务,在工作期间之责任,需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1、恪守诚信,________向公司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担保人信息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且保证其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过任何不良处分。

2、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因________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其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罚款,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3、_______任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其坦诚接受公司调查,并愿接受公司一切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被担保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负追缴及相关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人在接到________有限公司索赔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

第六条:违约责任:担保人违反本书第

三、四条规定,未履行担保义务或未按期代为清偿款项,应付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索赔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书自签定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消本书,如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和________有限公司同意,方可重新签定。

第八条:本书终止日期为被担保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届满60日后终止。

第九条:本书发生争议,提请担保书签定地仲裁或提请签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附:请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或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担保人:被担保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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