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问责工作制度

2023-02-03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国有企业问责工作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国有企业问责工作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一、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四、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请勿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元/次;

2、请勿在上班时间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在办公室打电话、讨论工作、传达信息应放低音量,不要隔人呼叫或大声说话,妨碍他人工作;午休时间不得大声嬉笑、打闹 10元/次;

3、应按照通知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随便出入会场或接打电话,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 10元/次;

4、请勿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 10元/次;

5、请勿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 100元/次;

6、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超过3分钟;用免提拨打、接听电话的 10元/次;

7、未经允许在办公区域拍照、摄像的 100元/次;

8、所有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域的,必须佩戴来访牌由公司人员带领,如随意让进入的,关卡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有未佩戴来访牌者,当值保安或一楼前台罚款10元 10—20元/次;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研发和技术部门的 100元/次;

9、请勿上下班请人或代人打卡 100元/次;

10、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会议 20元/次;

11、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00元/次;

12、在外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职业或在外兼职者 2000元/次;

13、动手打人的 500元/次;

14、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他人或公司名誉受损的 500元/次;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赌博、有伤风化的 2000元/次;

16、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无故逗留公司的 20元/次;

17、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的 2000元以上或移交司法机关;

18、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2000元以上;

1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的 500元/次;

20、不得辱骂同事 300元/次;

21、遵守办公纪律,不得冲撞讥讽公司稽查执法人员 100元/次;

22、请勿在办公区域(包括厕所)吸烟 100元/次;

23、请勿在办公区域就餐、吃东西(包括牛奶、饮料) 10元/次;

24、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就餐或在班吃早餐及零食 10元/次;

25、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文件夹、书籍和资料分类摆放整齐 10元/次;

26、下班后请勿在办公桌面摆放重要文件、物品、产品配件等 50元/次;

27、离开办公座位时,必须随时将椅子归位放好 10元/次;

28、请勿在办公场所吐痰、乱扔纸屑、垃圾 20元/次;

29、将茶叶等杂物倒入洗手池的 100元/次;

30、空调开放时开窗者(发现开窗者处罚开窗者,未发现开窗者处罚位靠窗的员工) 10元/次;

31、洗手时将水甩在地面的 10元/次;

32、会议结束后未关闭会议电视系统、投影机、电视机的,未将椅子摆放好、未关灯、未关空调的;下班后门窗未关闭的 10元/次;

33、午休时间在会议室、洽谈室休息的 20元/次;

34、请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践踏和破坏 10元/次;

35、不得在办公楼任何地方(如办公区域、厕所、地下车库等)的墙面、门面上乱写、乱划、乱张贴 100元/次;

36、电话铃声响三次必须接听,接听电话时主动使用“您好”、“请”、“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得长时间拨打电话,打电话时应尽量降低音量,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10元/次;

37、请勿在办公区域使用不文明语言 10元/次;

38、请勿故意用力甩电话、笔记本等办公用品 10元/次;

39、进入办公室请先敲门,得到允许方可进入 10元/次; 40、请保持良好的坐立姿态,不坐桌子,坐立时不翘腿、搁腿和抱胸,不倚靠站立,不东倒西歪,行走时不勾肩搭背 10元/次;

41、办公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漫步或随意走动 10元/次;

42、文明乘电梯(楼梯),不准乱按乱摸电梯(楼梯)内饰、按扭 10元/次;

43、乘电梯(楼梯)如遇到来访客人时,无论上下电梯(楼梯)都应主动礼让客人 50元/次;

44、不得阻挡或损坏防火门,不得用力摔关通道门,进出使用门禁刷卡 20元/次;

45、办公时间不得穿戴奇装异服,女士裙装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长度必须在膝盖以下、脚裸以上) 20元/次;

46、请勿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穿拖鞋和破损鞋袜 20元/次;

47、男士上班不得穿短裤、中裤和无领衫;女士必须穿有袖衬衫或职业装;不得穿无袖上衣(周

六、培训日除外) 10元/次;

48、进入公司一律佩带工作牌,离开公司一律摘除工作牌(特殊情况除外) 10元/次;

49、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10元/次; 50、请勿私拆设备机箱 100元/次;

51、请保持电脑外表干净,电脑桌面、屏幕保护程序不得有不雅、不健康的内容(或画面) 20元/次;

52、下班后应关电脑显示器及主机 20元/次;

53、请节约用水、用电、用纸、洗手液和消毒液等 10元/次;

54、请勿打印、复印或传真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资料 10元/页;

55、午休时间应关闭办公区域电灯、电脑显示屏等 10元/次;

56、午餐就餐发现剩饭者 50元/次;

57、损坏会议室桌椅和办公桌椅等 20元/次,并照价赔偿;

58、借用公共物品(如雨伞、手推车等)不主动按时归还的、每延迟一天,罚款10元;

59、其它不规范、不礼貌或有碍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举止 20元/次。

七、出现责任问责时,由综合管理部开具罚单,当事人持罚单主动到财务部缴纳现金,财务出具应开具收据(专款专用,用于公司福利,单独列支)。

八、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或综合管理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呈报公司审批:

a、一般违纪处理,由当事人的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b、严重违纪处理,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4)员工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结论。

九、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中层以上干部,参照以上有关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十、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各有关单位。

十一、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并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篇:企业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

企业重点工作督办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金鼎实业十三五规划试试,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金鼎实业研究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焦化工业集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金鼎实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录

一、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二、问责对象

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执行整改、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视责任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金额依次为: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

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对党政联席会部署的工作和金鼎实业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

(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协办单位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五、结果运用

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降职或待岗。

六、组织实施

问责工作在实业公司的领导下,党政办负责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篇:国有林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国有林场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促进干部职工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林业厅“六十”制度规定》、《中条林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干部职工,所属管护站管护人员,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进行全场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初次出现被问责情形或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整改落实不到位,再次出现被问责情形或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人员采用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多次出现被问责情形且屡犯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人员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三章 问责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

(一)场正式干部职工违纪的,要将对干部职工的处分结果报局纪委、局人事部门备案;干部职工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场聘用管护人员违纪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相应工资或者开除。

第九条 在发生工作履职不到位、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中条林局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第十条 在工作履职方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中条林局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人员应当问责:

(一)不传达贯彻局党委方针政策,不检查督促落实场支部决定,作出错误决策或对职工教育严重缺位,致使职工对国家政策、上级有关精神一无所知,以致于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和国家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党委决策部署的。

(二)场、站、各组室卫生脏乱差,致使公共财产丢失、损坏、变质的。

(五)场、站、各组室出现值班空挡、工地施工未跟班作业,对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进度和其它重要情况不知情、不了解,或者谎报、缓报、瞒报、漏报值班信息和有关工程情况的。

(六)不按时上报有关报表、材料、总结或上报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虚报数据,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的,有场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局党委提出申诉、申辩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与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浅析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经济责任审计予以了专门的强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将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等并列为党和国家八大监督主体之一。这些新职能对经济责任审计如何衔接、服务好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试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以期探寻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问责 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7-0082-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经济责任审计予以了专门的强调,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部、国务院国资委又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等并列为党和国家八大监督主体之一。这些新职能都对经济责任审计如何衔接、服务好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其关注的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通过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点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在我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委托受托责任为前提依法管理国有资产,而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确保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尽职尽责、有效履行这种委托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制度,也是我国现代审计制度的一种创新。

在我国,人民赋予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尽职尽责地行使这种权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越来越多地与经济工作发生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越来越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同时,将经济责任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审计问责、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当受托人未恰当履行责任时,就启动问责程序,将“审责”与“问责”融为一体。因此,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考核和评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在解除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内受托经济责任的同时,将“审责”与“问责”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权力制约和惩戒腐败的功能。

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局限性

(一)问责主体单一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是指“由谁问责”。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由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多从属于企业高管层,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核查以及揭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外,还要评价审计对象的主要业绩和对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这就可能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受高管层意志和看法的影响,导致审计机关因缺乏独立性而难以发挥审计问责的最优效果。另外,审计结果的处理往往都是由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因此当审计结果反映出审计对象存在违纪违规的问题时,由于上级与下级一般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很难保证上级公正、客观地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计问责,严重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实际利用。由于审计问责主体单一,导致根据审计结果处理问题时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难以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二)问责对象不清

问责对象是指“向谁问责”。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实践中,主要是“对集体问责”和“对个人问责”。从实践来看,过去我国的审计问责基本上是“对集体问责”,很少涉及“对人问责”。虽然近年来对个人问责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但往往无法真正落实,常常出现以集体决策作为挡箭牌的现象,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明确到直接的责任人,但却将责任推向集体决策,以集体责任阻碍了“对个人问责”,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很多违规违纪行为最终演变为“集体问题”。

(三)结果运用不充分

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有效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的最终体现。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往往是针对离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常会出现“重审轻用”现象,甚至出现“审用脱节”。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察、任用和提拔并未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绝大多数领导人员仍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提拔、后审计”,缺失“绩效问责”“任中问责”“不作为问责”“慢作为问责”等内容,审计结果难以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产生影响,造成审计问责与调任、问题处理相脱节,审计结果严重滞后,无法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

只有完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需求,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主体、客体、目标、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切实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应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出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规范性文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维护财经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增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或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独立性的增强也需要转变思路。可参照英美等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或董事会报告的做法,改变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使其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分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规划、年度任务、问题整改等重要审计工作情况,直接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增强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配置的科学性,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促使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转化和运用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须及时转化为国有企业现实的生产力,否则,就成了劳民伤财的“无用功”。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成功转化和有效运用,一要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彻查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整改,正确引导被审计单位做好过程控制;二要认真总结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屡查屡犯问题的内在原因,帮助解决系统问题;三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监督、任免和奖惩的依据;四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提高审计工作在企业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五要建立审计结果公示制度,使审计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将审计结果与绩效挂钩,使审计结果服务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深度和广度

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应积极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中审计与常态审计有机结合,从源头上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实现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同时,要有效区分各种经济责任,明确被审计人员应当承担哪种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依据责任分工及责权对等原则,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对其直接分工部分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分工部分的工作应承担领导和主管责任。现在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往往更多关注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忽略了绩效问责。因此,“无过”就成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逃避责任的借口,而绩效问责可以使领导干部在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时被追究责任,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效率。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防止推卸责任,强调追究个人责任,加强问责力度。通过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深度和广度,才能使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责任自负。

参考文献:

[1]刘世林,方伟明.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邹东方.内部审计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J].中国审计,2015,(14).

[3]赵桂阳.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相关问题的探析[J].商业会计,2014,(8).

[4]黄夏丽,许莉.受托责任、国家治理与政府审计问责――基于2004―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的实证分析[J].财会月刊,2013,(11).

第五篇:问责制度

合马镇干部问责制度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对象;镇各部门正、副股级干部,包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驻村工作组长。

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停职检查(待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问责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职给全镇工作大局造成损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级部门通报或影响全镇整体工作推进的;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四是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问责的程序:

1、镇纪委经调查属实后向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2、将《问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镇纪委对实行问责的干部谈话;

4、组织人事办将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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