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2022-04-21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企业发展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力量,加强对其自身的改革发展就有着重要性。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还比较多,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之间就有着紧密的联系。

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篇1:

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研究

[摘 要]面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和灰色民间借贷的现状,应尽快制定政策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使灰色民间借贷阳光化,中小企业能够从民间资本中得到所急需的资金,民间资本也有新的理财方式。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融资难 监管 先行试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它是针对特定公众如亲戚朋友、熟人发生的借贷行为,目的是为了某件事急需资金。但近年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意。

一、吴英案

2006年4月开始,才25岁吴英创办的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产业涉及商贸、酒店、资本投资、建材、家纺业等。超过3.5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是银行贷款,全部都来自民间高利贷。07年吴英资金链断裂被逮捕,2009年一审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吴英非法吸收存款的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而央行的基本贷款年利率是6%。那她为何不老老实实去跟银行借,资金成本也低得多?

一方面,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限制条件过多,连审批加发放可能要一个多星期甚至更长时间,可“托熟人筹”可能都用不了一天。“商机常常是稍纵即逝,时间就是利润,利息高一点也就认了。”另一方面,民间闲散资本市场巨大,而中国资本市场金融投资品种类较少,个人投资渠道单一,加之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低,居民和部分企业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求更高回报率。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一直盛行,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越来越多样,除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还有一些典当行、租赁公司也参与其中,这样的金融活动,也给当地的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挑战。

吴英案揭示出浙江等省的民营企业与地下金融之间互相依存的合理但不合法现状,政策的模糊、监管的缺失所导致的金融秩序混乱和社会不稳定的地下借贷体系。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泾渭并不分明。

二、美欧的民间金融经验

在国外,把民间借贷界定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靠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无需市场准入,同时在法律上为其定性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如实行登记备案制,其,规范合同形式及内容,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等。只要具备经营条件、经营能力、按照有关法律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就是合法的,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国外有许多社区银行,规模很小,只服务街坊,一样活得有声有色。美国的金融操作优势特别体现在民间上,12家美联储银行就是私人银行。在国际上,民间金融早已纳入了政府法制的阳光大道,如南非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香港则侧重监管,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除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额、借贷时间和偿还方式均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实践证明了市场规律的有效性。但上世纪初,美国同样出现过无序金融活动引发的危机,“庞兹骗局”就堪称诈骗性集资的鼻祖,而几年前的Madoff案则是花样翻新的另一种金融诈骗。

三、新36条

值得欣慰的是,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加快了非公经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於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占比较低行业的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解决其准入难问题,如电力热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金融业、信息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和领域民间投资占比只有10%左右。

7月26日,国务院又发布了新36条《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各行业落实民间投资的具体分工:如由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牵头落实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铁道部和发改委负责探索设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建设运煤、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等。《通知》明确了多达11大类、40项工作任务,每项具体任务多则有9个部门负责。

9月,国家发改委表示,由其负责牵头推动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投资措施将于近日出台,如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医疗事业、铁路建设、电信业务和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而浙江和广东率先审议通过或已出台了地方的具体实施意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1.破解民企融资困境

广东省发改委出台了民营企业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指引,要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能否从其它渠道获得资金补充:如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发展基金。尽快让庞大的地下钱庄合法化并导向民营企业,既可以缓解企业融资紧张问题,又可以化解地下钱庄带来的金融风险。

2.引导民资重点投向

把民间资本引向何方,直接关系到当地的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在“新36条”的框架内,各地都提出了自己的导向重点。广东引导民资重点进入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民生工程,平衡粤东粤西区域间发展落差;浙江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金融创新等领域,7月浙江省首只50亿元的浙商(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山东则引导民间资本主要投向于电力 、电信、铁路 、民航、公路运输等公共服务领域;北京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旅游、文化、体育、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领域;而南京、宁波等城市都鼓励参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既有线的改造建设等基础设施。

四、建议

1.加强民间借贷监管

民间借贷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经济的公共领域。大规模的融资活动不仅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而且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甚至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设立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登记、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有关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民间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民间金融机构要保持比大型金融机构更高的备付金率,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10%,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推广交易双方通过公证部门或律师公证、担保和抵押制度,及时进行风险评级。要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对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的贷款应控制在其出资额的合理比例内。要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将现存民间金融机构改造成主要为本地区服务的社区金融机构,或允许民间资本向监管机构提供资信、无限责任承诺与资产担保后合法取得放贷资格。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但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不能从事放贷交易、不能对市场交易主体担保或承诺风险、不享有融资业务与资金的组织与管理权。

面对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监管应及时跟进。如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一种P2P(个人对个人)信贷理财模式——网络借贷。它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网友只需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帖借钱。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相比银行贷款复杂的手续,这种交易就像网上购物一样比较自由,对借贷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较方便。借贷者个人就可以当银行,既能够亲自挑选借款人,还能获得较灵活、较银行高的利息,因此这一模式很受欢迎,但它的安全性让人担心。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而多数网络贷款利率超过这一底线。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投资能否收回很难说。事实上,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但目前,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范围,工商、银监等部门的监管空白短期内难以弥补。

2.让江浙广东等省先行试点再推广到全国

浙江应抓住良机做金融改革的先行省。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温州经济,甚至没有浙江经济。全省工业增长银行投入明显不足,靠是就是民间资本。把部分民间金融组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如民间互助借贷等形式可以发展成为基层信用合作社;企业信用借贷和企业集资等方式的合理民间融资,可以探索制度创新形式,建立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金融机构;在村一级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

现有体制内的金融机构都是“主人缺位”的,不是真正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民间机构是完全市场化运作,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去在市场竞争中搏斗,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因此,民间机构将对正规金融业加快改革、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产生一定的压力和促进。而一旦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规模化,就会跟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促进优胜劣汰。银行也应该推进业务创新,将部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银行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如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可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来合法地借贷给他人。

针对民间金融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极端现象,一来法律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二来成立的相关中介机构,可由银监局、人民银行或当地财务公司作为其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存款利率却不能上浮,只能下浮。当然,这是为了便于监管,但若能解决存款利率市场化问题,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则能促使金融机构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老百姓也会更愿意把钱放到银行去。对于民间金融究竟是人民银行监管还是银监局监管,目前管理职能没有分得很清楚,这也是下一步需要改革的地方。浙江广东应放手一搏,把金融业搞得像制造业一样兴旺发达。

总之,面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灰色民间借贷的现状,应堵疏结合,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使处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中小企业能够从民间资本中得到所急需的资金,民间资本也有新的理财方式。

参考文献:

[1] 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中国市场,2010年7月

[2] 晓 舟: 《浙江民间借贷大起底》,中国经贸聚焦,2010年9月

[3] 耿 银:《深圳民间借贷市场红火 双方都在尖刀上跳舞》,私人理财,2005年5月

[4] 汤正奎:《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人大建设,2010年第06期

作者:秦 唏

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篇2:

关于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探究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企业发展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力量,加强对其自身的改革发展就有着重要性。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还比较多,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之间就有着紧密的联系。文章主要就民间借贷的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加以阐述,并结合实际就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加以分析,最后就相应的解决措施加以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影响

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一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依然处在弱势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的民间借贷依靠着自身的优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帮助,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式贷款以及较高利率水平的信用贷款,和非正规中介贷款。民间借贷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比法定的贷款利率高,并以信用贷款为主,这比较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但是民间贷款以信用及信息作为基础,所以就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再者就是民间贷款自身的普遍性,这一贷款的方式在我国的借贷活动中较为常见,现今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再有是民间借贷信用形式已经逐渐向着契约化的方式进行转变,并根据资金用途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的,并且个人信用对其影响较为突出,融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但从现今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来看,还存有诸多问题,主要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获得资金的支持。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规模上相对比较小,对于市场融资的要求还不能达到,上市的希望比较小,故此诸多中小企业只能够依靠债权优势进行融资。

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还体现在制度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贷款上有着诸多限制,所以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而言,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但在实际中中小企业在这一要求上不能达到,所以就造成了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再有就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问题,主要就是财务管理上没有规范化,以及在产权上没有清晰化,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比较低,在违约率上要远远高于大型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民间借贷对其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不对称会对融资造成影响。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率相对较低,普遍存在着信息缺失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能力以及信用水平就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并且由于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因素还比较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另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因素还有信用能力层面的问题原因。主要就是由于企业的制度不规范以及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规范化,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等。再者就是内源融资能力层面的原因,由于在私有产权的保护上相对比较缺乏,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在产权意识上也比较缺乏,产权存在着不明确问题。而从外部的因素来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所有制的歧视以及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善,抵押担保贷款很难得到实现等。再有直接融资的渠道上还没有得到建立,中小企业的缺位状况较为严重,法律法规与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制环境差,信用担保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

在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从正面影响效应上来说,民间借贷对资源配置优化的功能有着重要体现。民间借贷双方都有着信息优势,就成了资金配置小范围扩展的有利条件,这也成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一基础上,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和利率的弹性都有着其自身的发展特征。另外,随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其成为和正规金融机构互补的一种微妙关系,对民间的闲散资金的聚集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将其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进行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

其次,民间借贷对市场的调整功能也充分显现。主要体现在是通过利益驱动作为重要的发展基础的,从而才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能够有效填补正规金融所不愿涉及的资金需求缺口,对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也得到了有效满足。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由于在借贷的范围上比较有限,并且在借贷者和被借贷两者的关系都相对比较紧密,故此,这样就能对资金的借贷者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以及动态跟踪,这也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不能达到的。

另外,从民间借贷的发展来看,其对中小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问题。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再有是利率要比正规的金融机构要高出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有着诸多不利,在监测的难度上也有了增大,从而就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监测的对象比较难以选择,各金融机构的协调方面也比较困难,最后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加了。

三、中小企业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的发展策略

第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要能够从多方面实施完善策略。首先就是要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要加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管以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将企业信用意识加以提升,以便在融资条件上得以改善从而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与此同时在金融体制改革层面也要能够进一步的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要能够创造有利条件,在此过程中银行要能起到中间作用对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时了解,开展个人委托业务等。

第二,对相关的法律要进一步的完善,要能够正确的对待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要能够从法制观念的高度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持正确的态度,承认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合法地位,并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发展活动的平台。民间借贷也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对约定期限以及担保等事项进行明确化。要能够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加以界定,并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第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并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合理流向。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还没有得到完善,所以可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通过不同的手段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要能够明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和其自身的职责,构建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制度,还要能够强化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得到强化的同时,还要能够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参与方的自律性。

第四,要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间的合作。由于两者是天然互补关系,两者的合作能够改进金融的整体效率,所以需要积极的创造条件来建立民间金融以及正规金融间的联接,从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宽泛业务网络及信息,对金融产品的供给提供方便。另外就是要能够强化政府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逐步的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走向规范,降低对金融的准入门槛,引导一些小规模私人钱庄和民间的资金参与到农村信用社以及相关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中去。

第五,对信息沟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能够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规避,需要在信息的沟通范围上进行扩大化。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从而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并要能够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信用环境的营造上得以保障,并要及时的公布民间借贷监控的数据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要能够从多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的了解,以及和市场发展相结合,将创新意识在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间得到有机结合。也唯有把民间借贷层面的发展通过创新的途径加以实现,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这一问题。为此,中小企业要能够在融资的渠道上加大拓宽的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最终才能推动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洪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

[2]王浩,徐欣慰.互助性担保视角下我国小企业融资模式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

[3]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4]赵曙荣.中小企业融资“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23).

[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03).

[6]赖文燕.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7).

[7]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08).

(作者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张建江

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篇3:

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是改善我国“三农”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本文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比较优势,并根据山东省的试点情况探讨了其定位与发展前景。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比较优势;定位研究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山西、四川、内蒙、陕西、贵州等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政策核心是“只贷不存”,服务方向是面向“三农”。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3号文),允许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由省级政府负责监管。各省积极响应,纷纷制定本省的实施意见和具体管理办法。三年多来,小额贷款公司得到快速发展。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11年9月底,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注册资本2823.82亿元,贷款余额3358.8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比较优势,探讨了其定位与发展前景,并以山东省试点情况为例做了说明。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贷款机构的对比分析

在我国,除从事贷款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金融组织也能面向社会开展贷款业务。就此,我们选择银行、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一)贷款业务

从贷款对象看,大多数机构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而财务公司限于集团成员内部。从贷款种类看,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一样,种类最全,贷款期限和偿付方式等没有限制;而金融公司与典当行贷款业务受到一定限制。从贷款额度上看,根据风险控制的原则,所有机构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更强调小额分散。从贷款利率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上限放开,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即可,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二)运营资金来源

银行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票据、金融债券、股东增资、上市公司可转债等,资金来源渠道最广最多。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类似,资金来源渠道最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部分银行融资经营。考虑资本金的运用效率,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和银行融入的50%资金全部放贷后,理论上杠杆率是1.5倍,在所有机构中是最低的。从资产负债率的角度考虑,小额贷款公司上限为33%,远不及一般工商企业。

(三)业务范围

银行、财务公司等业务范围比较广,除存贷款外,还可从事表外融资、中介服务、支付结算等多种业务,对外股权投资对象及比例受到一定限制(可对金融机构)。除贷款之外,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从事其他业务,如信贷资产转让、票据融资、担保、融资中介、股权投资等并未明确,各省试点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根据以上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与其他金融组织不同,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具有独特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特征。在贷款业务方面,贷款对象、期限、种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类似,优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利率浮动以覆盖风险,期限灵活,表现出独特的优势。但在其他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最窄,杠杆率最低,经营业务范围单一,限制了其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与优势:山东省的实践分析

自2008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范围稳步扩大。2011年9月末,全省已有118个县(市、区)和21个高新区、开发区、保税港区共计139个区域开展了试点,试点家数197家,注册资本194.65亿元,区域覆盖率达到84%。在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统计表中,试点家数在全国位于第10位,注册资本和贷款余额均列第4位。小额贷款公司贴近基层,服务县域经济,显示出“小额、分散、快捷”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当前在宏观紧缩的信贷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呈现出旺盛的发展活力和生命力。2011年1-9月,已开业的189家小额贷款公司当年累计发放贷款424.27亿元,余额228.53亿元,利息收入17.11亿元,纳税2.9亿元。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体现了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不贪“大”。山东省的小额贷款主要投向了“三农”和小企业(图1),占全部贷款比重较高,逐步提升,一直稳定在90%以上,其中“三农”贷款的比重提高较快,较好地实现了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试点工作宗旨。2011年1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三农”贷款24521户、2.96万笔,共207.8亿元;发放小企业贷款8342户、1.1万笔,共183.97亿元,“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全部贷款的92.3%。

图1:“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占比

二是不唯“小”。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实体经济的需要,与银行展开错位竞争,贷款客户选择、额度规模并不是越小越好,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界定“小额”的上限。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总额占85.8%,7—12个月的占14.2%,仅有0.8%的在一年以上。这说明,小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发展中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根据国内对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实证分析,资产规模在500万元-1 亿元之间的企业贷款难问题最为突出,其中又以1000—3000万元资产的小企业为甚。考虑到山东省小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发展需要,短期资金需求比较集中在几十万、百万元左右。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上限,太小了不能有效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太大了则有违小额分散的原则。因此,山东省试点政策中将小额贷款的界定为100万元。根据2011年1-9月份统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的贷款累放额为90.36亿元,占21.5%;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累放额为262.76亿元,占61.8%,较好支持了实体经济需求。

三是不嫌“贫”。 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机构,贷款的发放以市场化为原则,不以扶贫为主要目的。这与借助小额信贷工具、以国家财政资金和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有很大不同(见表3)。但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基层,不“嫌贫爱富”,对困难群体生产和经营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坚持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是不求“高”。山东省在试点制度设计中,注意把小额贷款公司与实体经济密切结合起来,要求发起股东必须为实体经济企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利率也要与实体经济的盈利能力相适应。不切实际的高利率导致贷款流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房地产、工程招标、囤积炒作甚至是赌博等领域,而且高利率也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导致风险的集聚。2011年前9个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累计平均利率为16.3%,结合小额贷款期限短(平均4个月左右)、周转快、灵活便捷的特点,受到了基层的欢迎,被称为缓解融资难问题的“及时雨”。从试点三年来的统计看,全省月度平均利率(年化)绝大多数在14.3%-16.6%区间(见图2),明显低于当地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对稳定民间资金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贷款额度的增加,小额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上浮的倍数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小额贷款的利率“溢价”水平明显下降。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山东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显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独特优势。

一是市场机制优势。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94.65亿元之中,民营企业投资93.66亿元,自然人投资75.87亿元,合计占86%。小额贷款公司为民营资本控股,资金来自民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受行政力量左右和其他各种非市场因素干扰。和银行贷款利率存在较严管制的情况不同,小额贷款利率是在交易双方市场博弈基础上形成的,是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市场化利率。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采取的是一种较为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获取优势。山东省试点政策中,坚持股东本地化、经营本地化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本县知名企业和个人,区域经营,借贷各方之间比较熟悉,加之“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人品及资信程度、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等较清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是当地的骨干企业,贷款客户许多是主发起人的上下游企业、产品用户等,主发起人不仅能获取银行等外部机构难以获得的信息,而且对这类客户的还款还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较银行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营销中能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三是交易成本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对放贷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放贷后的管理成本较低,抵押担保的认定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放贷中一般也没有“公关”、“寻租”的成本,谈判签约费用少,由于交易迅速,所需的时间成本也大大降低。四是融资效率优势。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设在县域,部分设在乡镇,决策者与贷款需求者距离近,决策者即信息的收集者和掌握者,因此,与大银行相比,融资无繁琐的审批环节和交易手续,手续简便快捷,决策高效灵活,借款人能够迅速、方便地筹措到所需资金。由于期限短、额度小、错位竞争优势突出,较好地适应小企业和“三农”短期、紧急资金需求,受到广泛欢迎。五是客户广泛优势。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农户和工商业户。这类主体大多缺少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而且资金需求表现出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其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可得性很低。小额贷款公司密切贴近需求主体,融资灵活便利,有着更为广泛的客户资源。2011年9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客户36071户,客户数量超过部分银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部分民间资本由“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有效增加信贷供给,替代部分民间借贷活动,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是不吸收存款的放贷类机构。从世界范围看,这种非吸收存款类的放贷机构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实力雄厚、发展较好,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2006年底非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机构有10000多家,资产总计18886亿美元。这类机构由各州部门负责监管,发放牌照,不采取审慎性监管原则;放贷利率一般有监管上限,可以通过贷款、票据、债券、股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得融资。这类机构与我国当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范围、利率指导、监管模式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这说明,既使在金融业高度发达、银行众多、竞争充分的国家,只贷不存的机构依然有很强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发展前景广阔。

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银行业中存在一种基于规模的专业化分工,即大银行主要向大企业提供贷款,而小银行主要给中小企业贷款。近年,我国学者也用大量的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点。中小企业常常缺乏完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不完备,缺乏可抵押的资产,银行对其贷款决策较多地依赖于其企业家的经营能力、个人品质、产品市场情况等软信息,而这些信息只能通过与借款者密切接触、长期和广泛合作才能得到。小银行一般是区域性的,易于与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因此,在高度依赖软信息的中小企业融资中,较小的银行具有比较优势。山东省有74万户企业,90%以上是小微企业,许多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要求。对它们的资金需求,单纯依靠银行系统难以满足,应该也必须有立足基层、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的机构提供放贷服务。在这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具有独特的优势,有能力填补这一空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此,笔者用一个“双金字塔”模型,描绘不同规模的金融服务机构对相应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见图3)。

作为一个富有活力的行业,小额贷款方兴未艾。作为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一个重大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试点之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的争论就一直困惑着业界。根据监管者的政策许诺,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文)提出了明确的准入条件、程序和要求。但从实践中看,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就必须要放弃控股地位,操作起来可能有一定的难度。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及优势来看,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有以下三种发展方向:

一是大型银行的贷款零售商或者大型金融机构在县域、乡镇的金融服务承包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专业的小额信贷提供者,具备面向基层、客户众多、方便快捷的优势,与大银行资金雄厚的优势相结合,作为贷款零售商从大型银行批发资金转贷,是最可能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打包买入银行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还可以做银行的信贷资产管理服务的外包商,帮助银行对小企业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专业信贷服务商。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受限制较少,因此,发挥主发起人优势、产业优势、地缘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演变成多种形式、富有竞争力的专业信贷服务商。比如主发起人是产业链中的核心骨干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面向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做产业集群内的“融资中心”;由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主发起的,可以专做消费贷款;由大型汽车销售集团或者大型汽车生产企业发起的,可以突出做好汽车贷款这一业务;由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发起的,可以面向农户专门发放农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发挥股东集中于基层、熟悉群众的优势,建立面向居民、立足社区的小额贷款服务中心等等。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小额分散,客户数量众多,在小客户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加入征信系统后,既是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收集整理者和重要提供者,可以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专业中介服务。比如,面向银行,可以提供客户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客户分类及信用评级、增信,信用卡发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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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XS)

作者: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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