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

2022-04-17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国内理工科院校人文精神教育与国外高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文章试从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调整、考核制度的建立、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四个方面积极寻找提升人文精神教育的新途径,并指出新形势下理工科推进人文精神教育需注意的重点问题。

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 篇1:

课育·人育·境育:高职学生职业精神培育途径质性研究

摘 要 访谈发现,课程活动、教师示范和校园环境是职业精神教育的有效途径。就课程活动而言,主题人文活动和专业课程活动是主要教育载体,两类课程活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培育标准和内容,教育效果并不理想。就教师示范而言,教师的职业精神主要通过对教育环境的主体性、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和自身主体性三个层面来显现,师生互动的内容与频次则主要与教师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有关。就校园环境而言,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精神环境是营造职业精神培育氛围的三个层次。如何实现三个层次之间的协同育人,并充分挖掘每一层次中所蕴含的职业精神的教育意义尚需思考。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职业精神培育;课程活动;教师示范;校园环境

现代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要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重视职业精神的培育,从而切实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创造附加价值的能力。本研究鉴于职业精神内涵的抽象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采用质性研究方式,通过对18位高职院校教师的访谈分析,重点关注高职院校职业精神培育的经验做法,以期对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参考借鉴。

一、理论框架和研究设计

(一)理论框架

职业精神以何种方式融入职业教育之中,成为加强职业精神培育的关键。目前关于职业精神培育途径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主张职业规范教育是职业精神培育的切入点,强调通过用职业规范中隐含的纪律精神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规范背后的合作精神、奉献精神等,使学生在“规范”约束下“做”的过程中不断认同并内化规范中隐含的职业精神[1]。二是建议以校园文化为基础构建职业精神培育环境,主要探讨职业教育如何将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适度融合,通过构建具有企业特色的校园文化,使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时快速融入企业文化,自觉认同企业价值理念,顺利完成职业角色转变[2]。三是强调教师职业素养是职业精神培育的教育资源,指出教师对职业的精神追求,实际上是建构学生职业精神学习的内容,促成学生的榜样学习,改善职业精神教育的效能[3]。四是突出在专业课程活动中渗透职业人文教育。潘懋元等学者认为,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年限较短,实习实训任务较重,所以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人文教育,应将人文素质教育渗透于课程教学或技能实训之中,而不是开设专门的人文教育课程[4]。也就是说,高等职业院校应当以职业需要为导向开展职业人文教育,将人文精神融会到学生实习实训和对专业技术的运用之中[5]。

本研究综合上述关于职业精神培育途径的主要观点,提出“课育·人育·境育”三维一体的职业精神培育实践理论,即将课程、教师示范和校园环境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的三种主要途径,主要探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了解三种培育途径在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过程中的总体情况;二是明晰三种培育途径在培育内容、形式、效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研究设计

1.访谈对象的确定

访谈对象的选择上采取了目的性抽样,主要选择具有职业精神教育经验的管理和专任教师。管理层面主要考虑主抓学生培养的教学副院长、分院院长,负责学校文化建设的宣传部门以及负责学生就业指导的行政人员;专任教师主要关注专业课教师,尤其是负责过学生企业实习实训指导的教师,以及与职业生涯指导相关的公共课教师。具体访谈教师的基本情况见表1。

2.访谈问题的设计

访谈问题的设计主要依据“课育·人育·境育”三维一体的职业精神培育实践理论尝试探讨的两层问题展开。一是针对“三种培育途径在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过程中的总体情况”设计了“目前学校最重视培养学生的哪些能力或者素质”、“结合您的教学或者管理工作,您认为通过哪些途径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学生职业精神的培育”、“结合您的工作,谈谈开展职业精神教育最大的困难和障碍是什么”访谈问题。二是针对“三种培育途径在培育内容、形式、效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设计了“请谈谈您的课采用的教材、讲授的主要内容以及采取的教学形式(职业生涯指导相关的公共课教师)”、“请您谈谈实习实训课的上课流程,有没有关于职业精神培育的教学计划,如果有,体现在那些方面”、“您觉得教师对待教学工作和学生的态度会影响到学生将来对待职业工作的态度吗?谈谈您的看法”、“您认为教师的职业精神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在哪些方面”、“您平时和学生交往密切吗?交往中会给学生讲怎样才能在职业中顺利发展吗?”、“请谈谈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体现在哪些方面”六个问题。在访谈中,如果发现受访教师的语义中有不清楚或值得进一步探究的线索,研究者会依循谈话脉络继续探究背后的理解,然后再将话题转回到访谈提纲中。

二、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途径现状分析

基于九个访谈问题的访谈资料分析,虽然总体而言,“职业技能”、“动手能力”依然是目前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但受访教师都高度肯定了职业精神教育对学生职业成长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阐述了“课育·人育·境育”三种培育途径的现状。

(一)课程活动是职业精神培育的重要载体

1.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课育”途径总体分析

受访教师在回答“通过哪些教育途径才能更好地实现对职业精神的培育”时,都强调了课程活动是职业精神教育的重要载体。总体而言,课程活动主要体现为主题人文活动和专业课程活动两个方面。构建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人文活动教育体系主要包括四种途径。第一,A1、A2、A5、B1、B3五位教师认为,应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教育课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职业精神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实现职业精神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让学生树立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职业理想,切实增强职业精神教育的有效性。加强主题教学,如诚信教育、合作教育等,紧密联系现实社会生活,联系学生对诚信、合作等的现实想法和生活实际,结合职业精神践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学,力争通过主题教学的展开渗透职业精神的教育理念。第二,B1、B2、B5三位教师提出,依托《职业素质与职业发展》课开展主题人文活动。根据职业精神的构成要素并联系工作实际,将职业精神教育内容分成不同的主题模块,规定具体的学分和学时。该课程中的主题教育内容重在明晰职业精神的内涵及重要性、激发潜在的职业兴趣及职业情感、树立职业榜样、增强“准职业人”的责任意识等内容。第三,A2、A3、A5、A6、A7五位教师提到学校每学期会邀请校内外专家开设相关讲座。以提升学生职业素质为目的,建立讲师团队,向广大师生开展职业精神教育。第四,18位教师一致认为,文体活动是高职院校主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文体活动融入职业素养主题。通过精心策划主题,设计演讲、辩论、球赛等活动内容,展示专业特色,凝聚班级力量,体现学生对职业发展的认识等。

构建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专业课程活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途径。第一,A1、B2、B4、B5、C1、C3、C6七位教师认为,应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职业精神教育资源,使广大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中加强职业精神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中自觉加强职业修养。第二,管理岗位和专业课教师均提到,职业技能大赛既是高职院校学生展示专业才能的舞台,有利于为学生创设生动的职业学习情境,并能在校园形成良好的职业氛围。第三,六位专业课教师提出,专题实习实训活动应结合专业,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通过耳濡目染、亲历亲为,渗透职业理想教育和职业服务精神。

2.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课育”途径实施情况分析

基于对访谈问题“结合您的工作,谈谈开展职业精神教育最大的困难和障碍是什么”的数据资料分析发现,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课程活动实施情况出现了矛盾的结果:一方面负责学校文化管理工作的教师从学校文化建设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学校对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理念,并列举了生动的事例,包括主题活动、企业实习、先进人物讲座等;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任课教师而言,却从实际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谈了自己的困惑。

对于职业生涯指导课教师而言,职业精神培育的内容缺位,教学方式单一。目前高职院校关于职业精神教育主要依托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课程,教学方式也以理论说教为主。如一位职业生涯课教师(B3)在谈到自己的课程设计时说,“目前,我的《就业指导》课就是常规教学,只有小部分关于职业精神方面的内容,这要看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程度,没有统一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教材,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而且,据我了解,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渗透关于就业的教育,更谈不上关于职业精神的系统教育……”。另一位教师(C3)则指出,“教育者常常是以一贯正确的、以上对下的口气在进行实际教育,话题说着说着就暗含着对学生某些行为的不满、指责和批判,甚至表现出来对他们未来的担忧”。

对于专业课教师而言,目前高职院校的实习实训课程强调完备的职业技能训练,而对职业精神教育几乎没有基本的培养方案,部分教师(C2、C5)明确指出,开展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的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而对于学生职业精神的关注和培养则应通过“就业指导”“校园活动”等途径开展。这与“目前学校最重视培养学生的哪些能力或素质”的访谈结果完全一致,受访教师都表示“职业技能”“动手能力”是现阶段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目标,只有两名教师(A3、A7)补充说明了学校在重视学生技能的基础上也重视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此外,“如何改变学生对职业精神教育认识不足,没有学习热情”(B3)的现状,“如何突破只是空说,缺乏感染力,不接地气”(A1)的教学形式、“如何将职业精神教育有机地融入日常教学中”(B1),真正能够通过课程活动这种载体,让学生体验到职业的意义和价值,确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并能够从转变学习态度开始,把对职业精神内涵的理解融入到学习行动中,这是职业教育内容选择和组织需要深入思索的问题。

(二)教师示范树立职业精神培育的榜样力量

1.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师育”途径总体分析

参与访谈的18位教师中,其中16位教师完全赞同教师对待工作的态度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而端正学习态度的养成对未来学生的职业观也将产生直接影响;另有2位老师认为,“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是间接的,关键还是看学生个人的认识与领悟”(B1),因为“一个人生活的积极态度与自我意识是影响其对职业工作态度的重要因素。学校如果能引导好,肯定整体上可以促进学生对于工作环境的认知,但一个班级里总有学生差异,所以,个体差异才是职业态度的根本区别,学校教育的作用有限”(A1)。16位教师持赞同意见的受访教师在回答“您认为教师的职业精神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时,观点集中体现为三个层次。

一是教育环境的主体性。部分教师指出,职业精神教育的环境优化与教育者的主体性发挥是相辅相成的。从教育目的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对职业精神教育的环境、影响做出创造性选择、加工和改造,是教育者主体性的集中表现。这种选择、加工和改造的结果形成一个理想的、微观的、人工的教育环境,包括教学工作、课外活动、规章制度、校园文化等。这是教育者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是将主体性的职业追求物化为客观环境影响的过程[6]。教师职业精神的物化过程具体体现在“根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加工,使学生感到人工教育环境的真实性和多样性”“有意识地在学生的全部活动过程中渗透教育者的特定价值”“与社会倡导和关注的职业精神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对随机性职业精神教育因素作出总体统一的调控,为社会职业环境优化积聚教育合力”等。

二是教育对象的主体性。教师A1认为,教育者的主观目的、设想不仅对象化为人工教育环境,还对象化受教育者发展状况。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主体性表现为三方面:对职业发展方向的规划建议、对职业发展志趣的推动、对职业精神发展水平的评价。对受教育者职业精神发展状况的调控集中反映出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三是对自身的主体性。教师A5提出,职业精神最好的教育是让学生看到教师对自我的实现和超越。首先是对职业环境的适应,社会的种种变换经常打破人工教育环境的相对平衡,要求教育者实施动态调节,这只有通过职业素养的不断加强和超越才能实现。其次是对教育对象的适应。职业精神教育影响的加工和运用必须与受教育者已有心理结构同构化,同时,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人格价值上完全平等,在主体性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必然发生相互影响,达到共同提高。

2.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师育”途径实施情况分析

“师育”途径在实施职业精神教育过程中呈现两种情况。一是就教育群体而言,“职业生涯指导课教师”和“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管理教师”承担主要角色。基于对问题“您和学生交往中会给学生讲怎样才能在职业中顺利发展吗?”的访谈资料分析发现,师生之间关于就业问题的讨论,与教师自身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息息相关。如部分“管理层教师”提到,“岗位工作的相关内容与学生的接触相对较少,所以很少有机会在师生交往过程中与学生谈论职业发展相关问题”,负责就业工作的相关教师则表示“接触的学生都是即将毕业找工作的群体,所以会在解答学生疑问过程中谈及学生的职业发展”;“专业课教师”指出,“所教科目与就业问题没有交叉,学生若主动询问,会有所回答;若不问,很少涉及”;“生涯指导课教师”也是更多地从教授课程的性质与内容出发,解释了“经常会和学生讨论职业发展问题”的原因。二是就师生互动而言,课堂交往是主要渠道。13位访谈教师均表示“平时和学生的交往不是很密切,师生交往主要时间还在课堂”,其他五位教师对于“课堂交往是师生交往的主渠道”也表示赞同,他们因为承担了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务,所以与学生的课下交往相对频繁。

(三)校园环境营造职业精神培育的体验氛围

1.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境育”途径总体分析

精神教育是一种理解体验的过程,受访教师赞同职业精神教育应该是一个文化渗透的过程,而“校园文化的作用就好比是一锅汤汁,不同个性的学生就好比是白菜、土豆、萝卜等不同的果蔬,当他们通过学校文化这锅汤汁的浸泡后,个性之中便都具有某种共同的、可以明晰辨识的内涵属性,这就是校园文化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受访教师从不同侧面谈了自己学校的校园环境建设。

首先,以物质环境对接为基础,建设职业精神教育培育硬件。物质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亮点,在物质文化建设上要突出“职”的特点,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现代化建设。如教师A5介绍了所在学院提出了“进校门就是进公司”的理念,从2007年开始,学校制定了打造“公司制”平台的规划,二级学院环境学院率先成立了“卓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各个二级学院成立了相应的公司。在公司里,对学生进行基于企业管理的职业素养养成训练,把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分解到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中,让学生拥有可以提前体验企业文化的硬件设施。

其次,以制度环境互动为抓手,完善职业精神培育体系。教师C3指出,学校规范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在作息制度、课堂纪律、行为举止等方面严格要求,让学生在学校时刻接受职业文化的熏陶和感染。尤其在实习实训生产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工艺规范操作、质量管理规程等,使职业规范深深扎根于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之中。当然,这一过程需要持之以恒、情理交融、潜移默化地点滴培养和引导。

最后,以精神环境互动为重点,营造职业精神培育氛围。部分教师提到,学校通过建立文化园地、文化长廊,悬挂文化标语,设置文化橱窗,将诚信、协作、责任、创新等职业精神要素渗透到校园文化之中。

2.以职业精神培育为主题的“境育”途径实施情况分析

环境育人已成为学校教育的共识,访谈资料分析显示,职业院校从物质、制度、精神等方面,全面设计凸显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文化,包括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训校史、学生规范等方面。然而,如何利用学校的人文元素提升职业精神的教育效果并没有得到很好重视。教师A4、C3、C5提到,精神教育虽然靠体验,但很多时候也需要适时引导,比如对于校训校史的解读,不是通过横幅或者橱窗展示一下就可以达到教育的意义,应该积极引导学生理解校训中所蕴含的职业理想与责任、促成对校史人物职业情怀的榜样学习,这是人文教育的过程,更是职业人文教育的过程。但是,学校的环境建设往往理解为一种普适的人文观照,忽略了孕育其中的职业精神的教育意义。

三、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精神培育的问题及其解释

职业精神培育是一个全方位的渗透过程,是一项学校的教育理念、硬件设施、制度举措、课程活动协调一致的系统工程。教师的访谈结果表明,虽然对于职业精神培育,学校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开展了各种校园活动,并通过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制度制定等营造职业精神培育的校园氛围,然而,职业精神培育的多元渗透并没有系统规划和指导,没有形成职业精神培育的教育合力。

首先,每一种培育途径的所有教育元素没有实现有机统整。一是课程教学层面,职业精神培育没有全面渗透于学生的课程培养体系。对于职业精神的培育更多体现在以“就业指导”为目的的基础课程中,而对于专业理论课、实习实训、就业指导课程则几乎没有与职业精神相关的培育内容。二是教师示范层面,没有集合所有教育者的教育力量。职业院校教育者群体不仅包括校内的所有教师,还包括校外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优秀毕业生、成功企业家等组成职业精神培育的榜样教育群体。目前,校内教师缺乏职业精神践行者的理性自觉,校外教育者的职业精神培育力量则没有被重视。三是校园文化层面,校园文化与职业精神育人缺乏系统对接。不同层面的建设分属不同的学校部门,没有实现物质、制度、精神层面的协同育人。

其次,影响职业精神培育的各种途径没有实现有机统整。访谈分析说明,职业精神教育的各种途径没有形成教育合力。究其原因,依然是当前职业院校办学定位的主导方向更多体现为“唯职业能力”,对学生职业精神的培育,几乎没有纳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实施计划之中,即使纳入,也只是一种形式层面的呼吁,并没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7]。因此,如何转变能力本位职业教育工具理性的价值预期,找到各种教育途径之间的契合点,共同推动符合职业精神教育规律的培育体系的形成,是职业教育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邱吉.培育职业精神的哲学思考——从职业规范的视角看职业伦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75-82.

[2]盖晓芬.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要义与路径选择[J].中国高教研究,2009(8):82-83.

[3]刘献君.科学与人文相融——论结合专业教学进行人文教育[J].高等教育研究,2002(5):1-16.

[4]潘懋元.黄炎培职教思想对当前高职发展的启示[J].教育研究,2007(1):45-56.

[5]高宝立.职业人文教育论——高等职业院校人文教育的特殊性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7(5):54-60.

[6]鲁杰,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0:359-361.

[7]薛栋.精神重建与中国职业教育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14(8):11-14.

Curriculum Activities, Teachers’ Demonstrations and Campus Environment: Qualitaitve Research on Effective Approaches to Professionalism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Xue Dong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ism education; curriculum activities; teachers’ demonstrations; campus environment

Author Xue Dong, lecturer of Schoo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Tianjin 300222)

作者:薛栋

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 篇2:

理工科高校人文精神教育初探

[摘要]国内理工科院校人文精神教育与国外高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文章试从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调整、考核制度的建立、校园文化氛围的营造四个方面积极寻找提升人文精神教育的新途径,并指出新形势下理工科推进人文精神教育需注意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理工科高校 人文精神教育 融合

[作者简介]王寒娜(1982- ),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工程学院电力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1167)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南京工程学院党建与思政教育研究立项课题“试论人文视野下工科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项目主持人:王寒娜,项目编号:SZ201215)和2011年南京工程学院科研项目“人文视野下工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项目主持人:王寒娜,项目编号:KJZX201107)的研究成果。

教育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准,而高等教育在其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也在发展中逐渐显露出来。高校教育阶段人文精神教育与科学精神教育两者如何有机地融合,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高校工作者与高等教育研究者的重视。当前大学生尤其是理工科的大学生人文精神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没有成型的人文精神意识,这和当前中国社会很多现象一起,构成了中国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够平衡的现状。原因主要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方面的不足制约了人的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与教育的不平衡也大大影响了人文精神的传承。近期社会上热议的彭宇案、小悦悦案就从侧面反映出了这一问题,这种人文精神教育的缺失会影响到道德水平与文化素质的发展,乃至于人的全面发展。

一、理工科高校人文精神教育现状

在理工科高校的人文精神教育方面,国内外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取向。

国外有着重视强调人文精神教育的传统,以美国著名高校耶鲁大学为例,建校三百年来,耶鲁大学一直坚持学术的正统性,重视传统学科的价值,同时强调人文精神教育。耶鲁大学以“通识教育”理念,在教育领域取得了极高的成就,它所强调的“通识教育”指的就是以科学教育、科学知识促进人文教育的发展,以人文教育、人文精神推动科学教育的发展,最终实现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标。耶鲁大学强调人文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基石,认为高等教育,特别是人文教育是为学生一生打基础、做准备的。耶鲁大学将推动“通识教育”为己任,同时强调,这也是世界中高等教育的使命。麻省理工学院(MIT)作为全球著名的理工科高校同样非常重视人文精神教育。 MIT在自然科学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为一年级学生开设了综合课程(concourse),Concourse的目标是为新生提供一个完整的学习背景,为他们以后在MIT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它强调学科间知识的融合,提升学生的理解能力。Concourse由两项必修的核心课程(Corecurricula)组成,一项是自然科学知识,一项是人文社会知识,人文知识是自然科学知识的补充。修完两项课程才达到MIT对于学生的要求。

与国外优秀的人文精神教育相对的,我国理工科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着重科学教育轻人文教育的现象。这其中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社会因素,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理工科高校培养出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也在我国走向科技强国的道路上设置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障碍,我们必须积极地面对,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它。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不少理工科院校正逐步将人文精神教育提上日程。但由于自身学科结构的局限,导致了国内理工科院校人文精神教育中往往只注重了政治、思想方面的知识,而忽略了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培养,进而导致理工科大学生普遍在理想、道德、社会责任等人文精神方面缺少引导与教育。以南京工程学院为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人文类必修课程共两门——思想道德修养、中国近现代史,2011年增设一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除此之外的人文课程均采用公选课形式,需学生自主选择。由于强调应用性理工科人才的培养,人文类的课程安排的十分单薄。对于社会、自然、哲学基本没有涉足,同时由于公选课选择的灵活性以及上课人数的限制,使得校内大部分理工专业的学生不能接受系统的人文精神教育。由于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因而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人文素质教育,校园内的崇洋意识、考试作弊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理工科高校加强人文精神教育的途径

在理工高校的课程中,如果没有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就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高校的人文社科学教育在科技时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理工科高校中推进人文精神教育刻不容缓,加强理工科高校内的人文精神教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教师队伍的人文素养

正所谓言传身教,行为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教育因素。应将培养工科专科课老师的人文素养作为工科高校提升人文精神教育的重要环节。大学本身不同于中小学,大学教师不仅要在教学的领域中担任重要角色,还要在学生的社会生活中担任专家。教师的任务也因此有所增加,这就要求教授自然科学知识的教师也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才能适应自身角色的转变。课堂是每位老师工作的舞台,是学生接受教育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每位教师应努力挖掘科学教育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通过自己的课堂,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用端正的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尽可能地提升单位时间内的教育含量。这将会比仅仅开设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取得更直接的正面效果。同时高校内应全面渗透人文精神教育意识,要意识到人文精神的培养,不仅仅是人文学科老师所要承担的责任,更是所有高校教师的共同责任,是一个全方位立体的系统构成。对于学生的人文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始终,相对于人文课程通过课程内容直接传授人文知识,其他课程往往是将人文精神寓于教学之中,潜移默化、循序渐进地促进学生的成长。同时每一位高校教师都应对学生展现人文精神的关爱,关注学生的内在需求和潜力,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独立自主、求真、求实、求新的学习能力。

由此可见,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应进一步加强人文素质教育,重视高校教师的培养和进修。可通过讲座、素质拓展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这样才能在整个校园范围内形成浓厚的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合的学术氛围,以达到全员育人的目标。

(二)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

课程是教育的载体,所有的教育,无论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都是通过一定的课程体系完成教学目标的。因此,要在理工科高校中推进人文精神教育,就必须改革课程体系的设置。

目前,理工科高校中推进人文精神教育主要是通过公选课来实现,不少理工科的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在学校规定毕业时所达到的总学分中,选修人文学科课程所得的学分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其目的就是敦促学生重视人文素养的提升。以笔者2009年在南京工程学院开设的人文类公共选修课“中国传统思想新解”为例,该课程面向全校14个专业的全体学生开设,学生对于课程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共有230名学生选课,考虑到上课的效果以及教学场地等客观因素,最终只有179名学生选课成功,51名未选上。选课成功的学生中理工科学生占到了总人数的82%,由此可见理工科的学生对于人文类课程主观接受程度较高,但往往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公选课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

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理工科学生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应该是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而不是简单的知识的叠加。课程体系内部不是简单的划分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两块,专业老师只负责科学教育,人文精神教育就是请社科部的老师开几门人文类公选课。我们需要构建的课程体系是将二者有机的融合,最终要实现文科和理科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体系内部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从而改善学生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将专业教育变为通才教育。在现有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程之外,应进一步拓展开设文化类课程、社科类课程、文学类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良好的道德观,积极的人生观。在教学方法除课堂教学外应充分发挥讲座、社会实践、调查研究等多种教学方式的效用,实现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建立人文教育、科学教育融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建立

在加强人文精神建设的同时,必须构建完善的人文素质教育考核体系。只有通过完善的考核体系,才能最终促进理工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的发展。

考核的内容应该包括:强调人文精神教育所制定的制度实施的情况;人文课程的评价体系;师资队伍培训所取得的成果;人文精神教育实际所取得的成效。

(四)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对于促进理工科学生的人文精神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既包括校园内的各项基础设施提供给学生们硬件环境,也包括高校校园的历史文脉对校园文化产生的重要影响。我们在校园建设时,要充分突出人文环境,凸显人文精神的文化氛围。校园内的植被栽种、人文景观的构建都应融入精神文化的内涵,凸显人文情怀,“景观”是物质基础,是“人文”的载体。“人文”是“景观”内涵,是精神实质。使学生能够随时受到人文精神的启迪,随处感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校园内的集散场所包括雕塑景观、学生活动的主题空间、建筑前广场,除此之外还有供学生学习、聊天、交流,如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小型空间这些场所,在设计和建设时都应充分考虑其要起到的德育作用。校园人文景观物质层面的传承与创新,是为了建设和丰富校园环境,促进大学生良好的精神文化建设。与此同时,要在学生活动重要积极推动人文精神教育,结合时事,开展正面的道德教育,只有软件硬件齐头并进才能真正的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新形势下理工科高校中推进人文精神教育需注意的问题

(一)高校间应进一步加强交流

随着近期各类社会事件的发生:李双江之子无照驾驶斗殴事件、小悦悦的车祸,日益显现出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必须要进一步提升人文素质教育进而强化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面的道德意识。各类高校间对于人文精神教育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应加强高校间课程体系改革经验的交流,对于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可以通过学术交流的形式进行深入探讨,借鉴一流大学的成功经验,这样可以少走弯路,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一套可以推而广之,行之有效的人文精神教育模式。

(二)应将网络信息教育纳入理工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范畴

随着网络力量的日益壮大,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于新鲜事物和先进思想有着高度敏锐度的大学校园,加大网络信息教育已显得迫在眉睫。通过网络信息教育,首先要实现的是提高理工科大学生对网络信息去伪存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能力,还应培养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制作网络信息的能力,使之满足信息时代对于培养理工科创新型人才的要求。

(三)杜绝高校人文精神教育娱乐化和庸俗化

理工科高校的人文精神教育是“通识教育”不是文艺表演、说书平台。现在网络文学、影视作品中充斥着大量的架空穿越题材,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历史的正确认识,也使得学生们更愿意接受趣味大于真实的娱乐文化。在这种局面之下,理工科高校的人文精神教育更要将学术性摆在首位,严格地将学术与娱乐区分开来。学术不容娱乐,人文精神和科学原则更不容亵渎。人文精神教育的本质是让人听过之后能够产生共鸣引发深层次的思考,而不是博人一笑的谈资。人文学科本身不仅重视逻辑关系,更重视实证,有其独特的体系和方法论。以历史学为例,所有的结论和观点必须经过考古取得实证,否则只能认定为“假说”“猜想”,历史学不允许“戏说”。在理工科高校中开设的人文精神教育课程不能一味地强调趣味性,而应在科学实证的基础上多方位调动教学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切忌本末倒置。而在这一点地把握上,恰恰有很大的难度,如何面对人文素养相对薄弱的理工科学生,深入浅出地将人文知识传授给他们,能让他们饶有兴趣地主动接受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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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华.学校教育中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平衡与融合[J].中国成人教育,2006(8).

[3]廖爱春.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7).

[4]廖梦园.大学人文教育的现代性困境[J].教育学术月刊,2010(10).

[5]李索.“庖丁解牛”对当代大学人文教育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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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远清,季羡林.中国大学人文启思录(第3卷)[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王寒娜

凸显公共精神法律教育论文 篇3:

法律结构变迁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建构

摘要:在现代国家,财政首先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的或法律的制度,研究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离不开对法律结构的考察。人类社会的法律结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中国,一元法律结构下公共财政观念都是缺位的。二元法律结构和公共产品理论在理念上是契合的,这种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和私人的区分方面。二元法律结构之下的公共财政更多地体现为现代宪法理念下的财政。当今社会是三元法律结构,在三元法律结构之下,还应当注重社会领域的公共财政模式构建,妥善解决教育、环境、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公共财政模式构建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结构相关,而且与法律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

关键词:法律结构;公共财政模式;公法;私法;社会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3071

一、引言

“在现代国家,财政首先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的或法律的制度,然后它才是一种经济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财政制度。财政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①研究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离不开对当时法律结构的考察。这正是本文考察公共财政构建的视角和切入点。

“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②的确,在社会科学领域里,无论是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法学,都离不开基本假设。经济结构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法私法二元论、社会法构建等诸多理论,无疑不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之上。研究社会科学,离不开对相关问题的基本假设,其中,一元、二元、三元假设是研究社会科学的重要假设。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③任何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都不能忽视对经济、社会现实和历史进程的考察。从经济、社会制度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人类经济、社会的历史经历了一个由一元到二元、再从二元到三元、到多元的历史进程。相应地,人类社会的法律结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三元法律结构。

二、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观念的缺位

一般认为,“资本主义前尤其在中世纪以前是以剥削阶级统治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④在这种法律结构之下,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国家攫取了几乎全部的权利,个人以其各自的身份从属于国家,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则直接体现为一个阶级享有几乎全部的权利,而另一个阶级则承担几乎所有的义务。正如恩格斯所述,“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阶级。”⑤一元法律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一元法律结构。

(一)西方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

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在权利问题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它把个人及其权利都归结为‘身份’。身份关系决定一切,使权力成为少数者统治者的权利。权力作为特权而存在。人类在步入文明时代之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与之伴随的身份特权、财产特权,和精神特权甚至直接暴力统治,就成了人类社会的常态。中世纪一元法律结构正是靠这种特权来维护的。”诚如恩格斯指出,中世纪以前的法“是野蛮的法,特权的法。”中世纪以前又是神学世界观统治的时代,教会统治了一切,因此中世纪一元法律结构的权力观念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⑥中世纪以前的一元法律结构是诸法合体的结构,不存在公法、私法的分离,“在庄园统治下,法院依附于某个地方权贵,而这个权贵无不敌视司法权的分立,一种绝对的权力观念几乎不容许任何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与政体相对抗。”⑦

(二)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一元法律结构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一元法律结构不仅得以维持,国家的权力甚至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经济领域,这与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的推行密切相关。”⑧重商主义的重要内容,是主张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制,人们在其处理买卖事务中被迫必须遵从国家权力,这是宗教改革时期和改革后一个时期重商主义的中心思想。由于重商主义理论反映了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根本要求,成为欧洲各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因此,凡是区域经济掌权的地方,国家就向重商主义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法观念仍然是国家本位,“国王与诸侯们对资本主义进展所表示的赞助,并不仅仅出于财政的考虑。当他们的权力增加时所开始产生的国家观念,促使他们自认为是‘公共福利’的维护者。⑨

(三)西方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观念的缺位

由此可见,西方一元法律结构在总体上可以看做是“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一元法律结构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层次来进行调整。这种法律结构往往是与一种封闭式经济,而且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封闭相适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到资源的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经营和管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重合的,这种重合的典型表现就是政治上的等级也是经济上的等级,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吸收才会形成一元的法律结构。在社会生活舞台上只活跃着国家一个主体,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力量不是被抑制,就是被吸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无处不在的国家和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⑩

以经济学界主流看法,现代西方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财政分配的基本方式,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为决策机制,以公开透明完整严格的预算为基本管理制度的一种财政模式B11。而一元法律结构则要求国家公权力的绝对权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服从于国家政府权力的需要。因此,在西方一元法律结构的社会中,政治理念和社会结构与现代公共财政现状严重冲突,现代公共财政观念理论与实践缺位也就是必然中的应有之义。

(四)中国一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理念的缺位

中国长期以来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政治权力与家族宗主制度紧密结合,个人严重依附于家族或者群体,没有独立的人格。与这种社会相对应的法律结构必然是一国家权力为主导的一元法律结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B12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律结构受苏联的影响,长期处于一元化的结构状态。列宁的名言“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范围”B13和苏联的一元化模式奠定了新中国法律结构模式。这在经济上体现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在理念和具体规则上是和公共财政理论格格不入的,因此,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的缺位也就是必然的了。

三、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财政模式建构

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二元法律结构及其特征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相应的市民社会兴起,使得市民社会实际上独立于政治国家。“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不仅已为大多数政治思想家所承认,而且还成了近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B14身份限制的打破是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法律的重要特征,“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B15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反映的契约观念进一步确立并强化了整个社会的二元结构。由此可以看出,“近代的政治、经济自由主义透过对国家权力疆界的限定,打破了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专政思想,并为社会和人的解放提供了理论上的引导。随着财产关系日益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界限变得明确起来,经济上的等级不再与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B16“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分离才表现出现代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B17这种分离形成了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

公法私法的区分是二元法律结构的重要特征。“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保全为目的的,”B18根据利益的不同层次,二元法律结构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二元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定,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B19

(二)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产品理论

二元法律结构和公共产品理论在理念上是契合的,这种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和私人的区分方面。二元法律结构在法律结构上打破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垄断状态,明确区分了国家政治领域与社会生活空间,把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为公法,把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界定为私法。公共产品理论则明确区分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把公众受益,即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界定为公共产品;把私人受益,即,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界定为私人产品。对公共产品而言,“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B20对私人产品而言,“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得到的利益减少,或者不能从这一产品得到好处,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B21

同时,二元法律结构与公共产品理论的契合又是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二元法律结构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实质在于对市民权利的维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对政府权力滥用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公共产品理论则强调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是对政府积极行使权力的合理性的有力证明,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可以有效地提供私人产品,却不愿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只能是政府以公共提供的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更能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B22

(三)二元法律结构下的公共财政模式构建

在二元法律结构模式下,由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公共财政往往被认为是纯粹是一种完全由公法调整的领域,财政仅仅被看作是国家凭借其公权力参与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和手段。而公共财政则被认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解决公共产品服务以及进行公平分配、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

基于这种考虑,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总是离不开公法的理念和国家政府主体。正如有些学者指出,“从财政分配的主体来看,公共财政模式可以分为政府引导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对于政府引导型模式来说,中央政府的作用是从宏观上引导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不对各个地区制定具体的必须实施的措施。因此,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这种方式就比较灵活,也容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社区等的作用,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大,所以如果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的话,也很容易产生寻租、设租等腐败现象。相比较而言,政府主导型模式就比较有利于一个国家的整体规划和支出管理,市场监督成本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僵硬,容易形成统一模式、各地区财政均分现象,不利于各地区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安排自身的支出计划。”B23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基于二元法律结构而构建的公共财政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需求。

四、三元法律结构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重构

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三元法律结构——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与社会法的兴起

社会法就其基本理念来看,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由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适度的干预。因此,社会法的兴起与社会利益的凸显密不可分。正是这种社会利益的兴起,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显得不那么明显。社会法就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来看,伴随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相互渗透,伴随着私法与公法逐渐融合。社会法以其明显的社会本位特征,成为不同于公法也不同于私法,但同时又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独立的第三法域。与传统的私法和公法相比较,社会法具有独特的本位思想、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权利体系。B24

首先,社会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本位特征。法的本位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法的基本观念、目的、作用和任务。一般而言,法的本位通常由法所体现的利益来决定。传统法学一般认为,私法以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为本位,公法以公共领域中的国家利益为本位,从而具有明显的公私二元结构。如前所述,社会法是以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种社会利益不同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认为是某些私人利益因为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不能被纳入到传统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具有全局性的、宏观性的国家利益之中,相反,这种社会利益更接近于个人利益,但它又不能把它等同于私法领域中微观的个人利益。例如,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环境法律关系中环境污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都是这种不同于公法和私法保护的利益,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利益。社会法正是基于社会本位的理念,对这些社会利益进行保护。

其次,社会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传统学界一般认为,私人主体间的平等关系由私法进行调整,而在公共领域的具有强烈服从与被服从性质的社会关系由公法进行调整。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使得社会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种调整对象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综合性,已经完全超越公法或者私法的范畴。例如,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可能是传统的私法主体,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私法关系。社会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一般具有平等表象下的不平等特征。正是由于这种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不平等,才产生了倾斜保护的需求。弱势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因此,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再次,社会法还具有独特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一般认为,在私法领域,法律调整遵循的原则是“平等协商”“契约自由”等具有较强任意性和较大自由度的原则,而在公法领域,法律调整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等具有较强强制色彩的原则。在社会法领域,社会法调整的原则既不同于完全刚性的公法,又不同于充分自由的私法。社会法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地位强弱程度不同的考虑,将法律保护的重点放到弱势的一方,产生了弱势保护、倾斜立法等一系列独特的原则。这些独特的原则,不同于公法和私法的调整原则,也不能由公法或者私法的调整原则予以替代,具有明显的独立性。

最后,社会法具有不同于公法与私法的独特权利体系。公法以权力为核心,私法以权利为核心。在公法领域,公权力主要体现为基于国家利益的一种强制力,公法上的权力与公法上的义务经常是密不可分,在很多情况下,公权力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既不能不行使,也不能予以放弃。而在私法领域,私法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私人利益,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利益人,这种权利具有较强的处置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权利意味着放弃一定的私人利益。同时,私法上的权利人一般与义务人相对应,权利人通常需要通过义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社会法的权利体系与公法与私法明显不同。在社会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因为权利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而权利人不能随意放弃这种权力和利益。例如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环境法律关系中,这种社会法的权利属性体系得就十分明显。

(二)三元法律结构与公共产品理论的反思

传统的公共财政理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构筑了公共财政模式,并把公法的理念和理论充分地运用到财政收支的各个环节,形成一种现代宪法理念指导下的公共财政。现代宪法理念下,“这种精神能够使人怀有这样一种信念: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共存的一种财政制度,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是为纳税人和所有公民服务的财政,是非盈利性的财政,是民主和法制化的财政,是强调社会公正的财政。”B25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这种理念下的公共财政模式受到了来自社会法的严重挑战,有很多原来不属于公法调整,而是由社会法调整的领域也越来越多的纳入到了公共财政的范围,例如教育、环境、社会保障在现代生活中逐步纳入到了社会法调整的范围。同时,三元法律结构也为公共产品理论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为解决当代公共财政理论和现实的脱节寻找到一个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三元法律结构下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的重构

在三元的法律结构模式下,传统公法的领域无疑继续是公共财政涉及的重要领域,我们可以从公法学科的各个视角去分析公共财政,这在传统的公共财政理论中已有诸多体现。B26因此,公法领域的公共财政固然重要,但不是本处所要论述的内容。本处仅仅简要论述社会法视角下公共财政模式的构建,大致勾画一下社会法学视角下的公共财政。

1社会保障法视角: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构建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管理模式,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失灵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解决的,公共财政不应介入,凡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公共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领域。市场经济不能够有效地提供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B27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来看,还是从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环节来看,公共财政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来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应当符合社会保障的需求,因而很有必要在体系上进行重构和完善。事实上,2014年预算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社会保障对于公共财政的客观需求和促进。

2教育法视角:公共财政框架下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属性。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重点在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制定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完善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同一行政区内,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学生数为标准,实行均等化拨款制度。”B28以上内容都是三元法律结构框架下对公共财政模式提出的新要求。

3环境税法视角:公共财政与环境税

环境法因其突出的社会性质,大致可以归入到社会法的范畴。从环境税法的视角来看,环境税的征收,就其根本目的来看是为了对利用环境物品的负外部性进行抑制,基于这种负外部性,有关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由国家用来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环境税收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调节经济行为和减少污染的作用,同时还具有进行筹集公共财政资金的功能。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环境税收的立法。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环境税收立法必须要注意到环境税收的社会属性。

由此可见,公共财政模式构建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结构相关,而且与法律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不同的法律结构影响到财政模式的具体构建,构建当代公共财政模式必须研究当代法律结构。当代三元法律结构下社会法的兴起对传统公共财政模式提出了挑战,现代公共财政模式应当在三元法律结构的模式下进行重构和完善。

注释:

① 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J].战略与管理,2002(3)

② [奥]奥托·纽拉特社会科学基础[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④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⑤ 同注解②

⑥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⑦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⑧ 同注解③

⑨ [比]亨利皮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⑩ 同注解③

B11贾康关于公共财政的若干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6)

B12《诗经·小雅·北山》

B13列宁文稿(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B14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B15[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B16同注解③

B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B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0

B19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B20张柱华公共产品理论对我国改革的意义[J].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B21同注解B20

B22同注解B20

B23李世兰我国公共财政模式的路径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2)

B24同注解④

B25同注解①

B26刘隆亨,闫蓓公共财政立法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1)

B27贾洪波,李国柱公共财政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10)

B28王善麦,曹夕多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4)

(编辑:韦京)

作者:肖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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