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解读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低保政策解读范文

低保政策解读

低保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多少?

城市:260元/月;农村:1600元/年

2哪些对象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 2.资助标准:

 ①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一档全额资助,二档资助60元; 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资助20元;

 ③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0元,二档资助60元。 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救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救助标准:

 ①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②共付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没有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付门诊每次按自负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2.资助标准:

 ①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全额救助(一年享受1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

 ②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年封顶线为6000元。

 ③特困人群。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5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员。  2.资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 1.危重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6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2.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3.突发意外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7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    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2.居住在本区境内;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江津区低保标准。

9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或三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万元的;

 2.家庭有门面(作为救助对象本人住房使用除外)或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 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至三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 15%的;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 4.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 5.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或使用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的; 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

(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

(三)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四)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低保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续保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低保户在复核期到的前一个月提交复核申请,续保应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前2个月水电费,家庭人口变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 1.入户调查把握的重点是:

 (1)由2名以上镇街或村居低保员开展调查。

 (2)核实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赡(抚、扶)养人和日常开支等情况,调查结果须调查人、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 (3)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 2.邻里访问调查的重点为:

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 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 (4)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 3.对申请对象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理: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疾病检查报告、残疾证等相关辅助材料时,由村居召集3—5户邻里进行座谈,形成材料,经镇街核实后可作为相关佐证材料。

12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是这样产生的?一般由多少人组成?

镇街,村居低保员、村居书记或主任、辖区部分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9-11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确定30名评议人员,随机抽选确定。

13低保申请由谁受理?受理时需把握哪些原则?

 1.受理主体:镇街民政办

 2.受理地点设置要求:要有明确的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指南,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 3.受理人员工作要求:受理时要审查申请对象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暂时不予受理。 14办理低保需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5如何确定低保申请家庭的保障人口?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含就读的大学生)

家庭月或年收入在低保标准的3倍以内的成年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有收入的父母和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可分户计算,无收入的父母与有收入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允许分户计算。

第二篇: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来源:

陕西宝鸡民政 时间:

2011-11-15 10:01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

所谓“差额救助”是指政府对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的资金救助。

二、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政府2005年元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人,9县为140元/月·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这个标准的,补够这个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给每个低保对象各类补贴102元。从2008年10月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月·人,9县提高到160元/月·人。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⑵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⑶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⑷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⑸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⑺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⑼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⑽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持有

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五、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

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高校毕业生办理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高校毕业生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地区非农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先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和就业后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就是说,属宝鸡地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低保。

七、如何办理城市低保?

答: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户主申请。申请时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派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社区评议小组初审后,将初审结果第一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办审核。街办接到上报材料,派员进行核实,街办评议小组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将审核结果第三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

八、对分类施保人员如何分类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向谁提出低保申请?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复核表》,经社区居委会派员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初审,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批准。

十、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工资卡,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是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由单位出具领取补助费的证明或有关凭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不是固定不变、终身享受的?

答:不是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定一次。对于生活水平明显好转或已经超出标准的家庭,民政部门将按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家庭低保金。对于生活更加困难的低保家庭,可以由低保户提出申请,经评议、审核后,予以进行临时救助或适当增加救助标准。

十二、申请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业务部门办理手续时,会收取哪些费用?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对城市弱势群体施行的一项阳光救助工程。办理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群众反映,违反规定,收取表格费、手续费、卡证工本费的,一经查实,民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什么是“公示制度”?几次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拟申请享受金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坚持三榜公示,至少二榜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三日内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然后集体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第一次张榜公示5--7天,未发现群众举报的,经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对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在其社区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为期5--7天,无异议的,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委托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对正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组成、个人收入等情况及拟享受低保金额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上级举报电话,为期5--7天。三榜公示过程中,社区、街办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存档,接受检查。群众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情况,无疑义的区民政局将委托办事处、居委会将《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送达给申请人。

四、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有无权利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

答:原则上讲,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无权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如低保对象确有困难,需要工作人员代领的,可在2--3名证明人监督下,办理代领委托书,证明人签字,方可代人领取。

十五、申请城市低保不被批准或降低补助标准的城市居民有哪些权利?

答: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篇: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

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篇:低保政策说明

关于2010年“低保”

政策的说明

根据团民政部门有关“低保”文件精神的规定,下列人员及其家属如承包土地亏损则不享受“低保”:

一、领导业务、医院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二、泵房班长及工作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机务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四、水管站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五、无户口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六、除大田以外,有5亩以上棉花地收入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十八团医院

二0一0年三月

第五篇:农村低保政策干部

农村低保政策干部“八清楚”群众“五知道”

来源: 甘肃临夏积石山民政时间:2010-07-20 14:43

干部“八清楚”

一、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及村级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乡(镇)评议机构

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等负责人组成。

五、村民评议机构

村建立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25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7人以上组成村民民主评议小组。

六、农村低保分类依据

一类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

二类即家庭部分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需要长期保障的。

三类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类即单亲家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有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的困难家庭。

五类即家庭中有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一年内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类即县民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家庭。

七、分类施保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八、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低保的

一、二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年审核一次;

三、四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六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0一0年五月

群众“五知道”

一、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入户调查;

3、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审核;

5、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三、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标准及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折统”发放。

四、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五、监督、咨询电话

积石山县民政局:0930—77216620930—7725002

二0一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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