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2022-09-11

1 建国后派出所职能定位变化简述

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战斗堡垒。1954年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将派出所的职能定位为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建国后的较长时期内, 社会风气空前净化, 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空前高涨, 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的超强控制力, 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派出所在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仅需发挥指导和主导作用即可, 派出所投入极少警力即能取得良好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效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稳定的社会结构逐步瓦解, 人财物的流动逐步加大, 社会组织对各社会单元的控制力逐步削弱, 派出所民警逐步成为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甚至唯一力量, 警力不足问题凸显。同时, 随着社会各要素流动性增强及文革的影响, 刑事发案数量激增, 上世纪80年代, 随着“严打”整治行动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开始承担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且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职能相对弱化。上世纪90年代末, 公安部及时纠正了派出所“以破案多少论英雄”的错误倾向, 再次明确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和防范。但是经过改革开放近20年的发展, 我国社会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社会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动态社会, 将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依托于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已经无法实现, 派出所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2 派出所工作面临的问题

2.1 辖区划定不合理

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派出所设置应考虑工作量大小、辖区面积等因素, 并未规定派出所必须按照与乡、镇、街道办等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的关系设置, 但实践中派出所一般是按照与乡、镇、街相对应的原则设置的。这样设置固然便于与其他政府部门加强配合, 但由于乡镇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存在差距, 造成了工作量差距巨大。以笔者所在的滨州市滨城区为例, 某郊区5人派出所每天接处警数量在7起左右, 某农村3人派出所月接处警数量约10起, 而最繁忙的某城区派出所共有民警10人左右, 每天接处警数量可以达到60起。

2.2 考核指标不合理

为评价各下属单位工作实绩, 市县各级公安机关均设置了各类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并非一级公安机关, 除接受治安大队的业务指导外, 与其他业务科室无管理和指导关系。但实际工作中, 刑侦、经侦、禁毒、法制等业务科室工作均向派出所进行了延伸, 对派出所设置考核目标, 严重影响了派出所本职工作的开展。

2.3 勤务模式不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 公安派出所警务模式是静态的、被动反应的模式, 派出所民警主要精力在于处理各类治安案事件, 没有精力主动收集掌握各类社会动态信息, 工作方式主要是办公室坐班, 无法保证将警力摆到街面, 开展有效的巡逻防控, 已不适应人、财、物大流动环境下治安管理和防控的需求。

3 改进派出所工作的思路

3.1 警力下沉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础的战斗堡垒, 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应大力整合市县公安机关内设科室, 将有限的警力从机关内勤工作中释放出来, 并大力充实派出所, 使派出所有足够的警力在接处警工作之外, 开展有效的治安信息收集、管理、防范等基础工作, 了解和掌握辖区基本情况, 筑牢治安管控的根基。

3.2 合理划分辖区, 改变现有勤务模式

派出所的主要职能是辖区治安管理与防控, 目前派出所主要侧重于治安管理方面工作, 具体体现为接处警及治安案件的调解和办理, 治安防控工作投入的警力和精力相对不足。做强治安防控工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社区警务, 一是巡逻防控。农村派出所治安防控应重点侧重于社区警务, 可采用“一警数村”的责任制形式, 日常工作围绕村居开展, 与接处警工作脱离, 保证民警深入村居的时长和工作质量。城区派出所应在充分统计调研的基础上, 根据每日接处警数量合理划定辖区, 使各派出所每日接处警数量相对平均, 接处警人员数量基本相同, 然后根据辖区住宅小区数量和人口数量配备相应的社区警务人员, 根据辖区面积和不同功能区配备巡逻防控人员。社区警务人员应严格保持稳定, 保证各项待遇, 严禁随意调动。巡逻人员负责街面警情的处置工作, 日常工作在街面上, 可根据巡逻面积确定采用车巡或者步巡的方式, 工作时间为全天候, 工作内容除例行巡逻外, 还应承担各类警情的先期处置工作。即无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案件, 只要发生在巡逻区域内, 执勤民警接到110指令后, 均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后期需要移交的再移交相关警种部门。内设机构方面除勤务机构外仅设置办公室, 负责后勤、财务、档案、信息等工作, 并严格控制内勤数量。

3.3 合理设置绩效指标, 避免多头领导

考核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针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指标应紧紧围绕治安案件处理、巡逻防控和社区警务三项核心业务设置。治安案件处置不应在处置数量和处置方式上进行考核, 而应在处置质量上进行考核, 具体可以考核案件处置后的复议数、诉讼数、上访数。社区警务可以考核社区发案数、上访数等指标。巡逻防控可以通过督察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价。要坚决杜绝分县局业务队室随意对派出所设置考核指标, 影响其本职工作开展。

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 经过近70年的发展, 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完善, 公安派出所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承担了最基础的治安管控工作。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社会剧烈转型, 派出所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暴露出了辖区划分不合理、勤务模式落后、多头考核等部分问题。本文尝试通过警力下沉、改进勤务模式、合理设置考核目标等途径解决暴露出的问题。

关键词:派出所,治安管理,勤务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建明, 蔡炎斌, 张丽圆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2] 吴剑.我国现代警务机制建设法制化缺失及完善[J].公安研究, 2008 (9) .

[3] 裴东波.中国警务改革的目标限制规范合理划分警察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2) .

[4] 杨建和, 张光主编.公安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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