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范文

2022-05-20

第一篇:邮政行业范文

邮政行业安全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朔州市邮政管理局宣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第三章 生产安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章 应急管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寄递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朔州市邮政管理局宣

第二篇:邮政行业工作总结

[推荐]邮政行业工作总结

我局根据全省“商业化经营,集约化发展”战略,确定了今年发展目标,以“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寻找商机”为经营思路,根据省、地局的邮政会议精神,发扬求真务实、干事创业、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任务。

一、上半年工作

回顾:

㈠1—6月份经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业务总收入完成405.2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04,完成年计划的46.59。其中通信业务收入完成396.1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完成年计划的46.39;其他业务收入完成9.16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7.25。函件收入完成2.9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9.60;包件收入完成16.4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1.23,其中快递包裹收入完成5.1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5.70;汇票收入完成6.72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9.53;特快专递收入完成7.96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3.17;机要收入完成0.2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0;物流收入完成8.0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6.70;报刊收入累计完成8.43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5.32;集邮收入完成6.8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6.35;储蓄收入完成313.82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9.27,其中保险收入完成8.7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1.21;代办收入完成24.7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3.72。

2、支出完成情况:成本费用总支出完成417.16万元,完成年计划22.27。其中通信业务成本完成326.83万元,同比增长29.87;管理费用完成89.93万元,同比增加0.75;财务费用完成0.06万元;其他费用支出完成1.34万元,同比增长19.64。

3、收支差额完成情况:完成-26.52万元,完成年计划-36.33。

4、服务满意度:87.88分

5、金融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储蓄净增余额完成423万元,完成年计划12.81;保险业务完成162.17万元保额,完成年计划20.27。

6、电信业务指标完成情况:代理联通业务完成G网放号1160户,完成年计划62;完成C网放号781户,完成年计划63。

㈡采取的经营措施:

1、实施人才战略,调整岗位发挥人才效应。

今年上半年我局进行了22名职工20个岗位的调整,辞退6名劳务,有效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使人力资源组合达到最优。由于广告设计人员相应的技术技能要求较高,我局缺乏相应人才,通过多方考核从社会上招聘了3名设计人员,进行了竞争上岗制,经过4个月的比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现在留下的这名设计人员全面素质较高,得到了用户的认可,为广告业务发展打下了基础。

2、推进三项制度,提高劳动效率

在用人改革方面,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形成人才的流动性,我局上半年调整更换了2名营业班长和1名支局长。在用工制度方面,结合省局减员增效工作要求,做到不断规范用工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在分配制度方面,深层次体现薪酬靠贡献,晋升靠业绩的理念,调整了设备维护员等技术人员的工资,正棋路、新华路邮政支局2004年收入上了一个等次,支局长工资也相应调整了一个档次,充分调动了基层组织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本着向一线倾斜的政,后台人员由原450元调整为430元,营业员、投递员均上调了工资。

3、注重宣传营销战略的总体部署

宣传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三月份我局对业务收入较大的乡镇林场进行了邮政业务检查督导,制定了业务宣传整体营销战略,即按时节不同整合业务宣传进行营销。五月份组成联通用户交话费抽大奖、“农都乐”叶面肥推销、送图书下乡、报刊短期收订、集邮业务等综合业务宣传小组,历时9天行程600多公里进行9个乡镇的宣传营销。当月联通话费额达45.7万元,发展G网用户181户、C网用户109户;推销42箱叶面肥;销售出540元的大图书;报刊短期收订完成2万元;签定1000版个性化邮票开发意向书。

4、根据业务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即根据不同用户确定不同服务方式。在特快专业方面,与婚庆公司协商,把出租彩虹门礼炮业务作为婚庆辅助项目,上半年实现收入8090元;3月份我局与人民银行多次沟通达成协议,将人行每天的会计报表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到地行,年收入可达5000元;4月份正式启动**酱菜厂的豆瓣酱、酱油、老醋等产品至加格达奇的配送业务。在报刊发行业务方面,对原投递到各学校发行站的报刊杂志,进行年组班级细分后,直接投递到各班主任手中,缩短了投递时限,得到了学校师生的欢迎。

5、锁定目标市场确定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第三篇: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四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寄递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给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违法收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3-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6号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四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给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违法收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汽车行业邮政贺卡策划方案

汽车行业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汽车生产商从单一的产品竞争发展到了技术性能竞争,随之发展成为品牌竞争与服务竞争,由此可见,消费意识正在发生转变。与此同时,私家车保有量不断飙升,也带动了汽车美容、养护等售后服务方面的消费也不断攀高。新年将至,如何提升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如何在更短的时间内吸引更多的有车一族成为自己的固有客户是各汽车行业的官传重点。

二、邮政贺卡介绍

邮政贺卡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的,专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个性化贺卡,是一种集祝贺、宣传、沟通、抽奖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传播媒介。邮政贺卡人情味浓、针对性强、保存期长、隐蔽性好、中奖率高,加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是节日期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形象、塑造品牌、维护感情、收集数据、促进销售的绝佳载体。

三、宣传方案

(一)宣传主题:“新年靓车开回家” (二)宣传载体:普卡、信卡等 (三)设计推荐方案

1、汽车经销商、4s店

针对企事业单位:以幸运封、植物贺卡、竹简贺卡等形式进行形象宣传、新年慰问 下略。

(四)目标对象

客户、会员、合作单位、内部员工,中高收入人群、有车一族、有驾照人群

(五)费用预算(略)

四、邮政提供的服务

(一)提供贺卡方案策划、产品设计服务。 (二)提供贺卡送货、收寄、兑奖提醒服务。 (三)提供名址数据、整理、清洗等相关服务。 (四)提供名址打印、祝福语打印服务。 (五) 提供贺卡调查反馈信息。

五、效果分析

(一)让贵公司在前期的宣传上起到家喻户晓的作用,提高市场知名度。

(二)开展“一对一”的宣传,能有效拉动产品的销售,提高销售额,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评论,观念,各有不同做好自己那份就好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一生倾负范文下一篇:医者淡心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