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22-08-01

第一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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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2期

【编者按】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如何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稳步推进政社分开;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等,是本期关注的话题。

【摘要】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成为了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如何发展社会组织的话题,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书记崔明华同志指出,要在充分理解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内涵基础上,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沈国明教授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在鼓励的同时还要规范其运作,让社会组织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上海市社联科研处处长徐中振教授指出,当前应加快形成和完善社会组织体制的公共性领域、支持性体系和社会化机制,注重解决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和购买服务方式等问题。上海商学院韩狄明教授和同济大学詹兆雄教授指出,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应充分释放其正能量的发挥,同时完善制度以规避社会组织可能造成的风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章友德教授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在运作中出现的角色不清、角色紧张和角色冲突的问题指出,社会组织必须要认清和明确其在社会转型中的角色和位置,才能发挥其作用,参与社会管理。上海商学院李红艳副教授从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探讨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规范。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政府职能 社会管理创新 风险防范 社会角色 制度规范 政策环境 购买服务

第二篇: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深入推广群众工作站、室模式,强化基层基础及信访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分类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和督查督办力度,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着力抓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加快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强化预防预警和应急联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和社会稳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辽宁省公安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力促进了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公安机关的重大责任,也给公安机关服务大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新使命。我们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公安工作全过程,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省、市、县三级机关逐级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多次召开大型企业领导座谈会、服务企业推进会,并聘请省社科院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的“大服务”项目进行定性、定向论证;在全省聘请了106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企法人代表、律师等,作为警风警纪监督员,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和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我们在广大民警中牢固树立一切警务活动为了发展、一切警务活动为了振兴、一切警务活动为了服务的“大服务”警务新理念,让“大服务”警务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二是把打造平安稳定环境作为公安工作的主战场。我们坚持做到经济发展到哪里,服务警务活动的触角就拓展、延伸到哪里,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治安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范网络,最大限度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三是把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作为公安工作的着力点。几年来,我们坚持从企业最期盼的事进入,从企业最头痛的事解困,从企业最燃眉的事帮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限,广泛推行了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热情周到的“保姆式”服务和问企所需的“跟进式”服务,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全部派驻了警企联络员,与9293家企业建立了联系制度,并先后向社会集中推出了38条便民利民措施、22条服务经济发展举措和4项配套服务事项,以同振共兴的新作为,保障和服务辽宁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围绕提高维稳能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消除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我们把提升维稳能力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一是以维稳理念的更新丰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我们进一步强化维稳是公安工作主业的思想,坚持系统治理,力求全面稳定;坚持矛盾调和,力促动态稳定;坚持人本为先,力求民心稳定;坚持强基固本,力保持续稳定。着力在后勤保障上抓持续求突破,在警务战略上抓持续求突破,在能力建设上抓持续求突破,实现了由维稳理念的更新带动维稳能力的全面提升。二是以构建维稳的格局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我们将服务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村屯、社区及厂矿、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建立起由政府牵头,维稳、公安、信访、司法、调解、综治、民政、劳动等多部门齐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大格局。2010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东北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实行情报信息互通共享、大型安保互帮共助、跨区域犯罪互查共破、重点人员互报共控、特情装备互换共遣、社会动态互研共判、突发事件互通共处、优势资源互联共用,以东北区域的稳定促进了全国的稳定。三是以维稳的实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我们坚持以信息化主导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成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实战型“大指挥中心”,初步形成了指挥调度扁平化、打防管控精细化的现代警务指挥体系;坚持以专业化引领应急处突力量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全部建立了巡特警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消防灭火攻坚组和特警突击队等专门队伍,并构建应急处突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和战略预备队,有力提升了公安队伍的攻坚作战能力。

围绕提升管理工作水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原有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提升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迫在眉睫。一是坚持管理的精细度。我们坚持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龙头,建成了国内一流的省厅指挥中心;深入实施农村和社区两大警务战略,“一区一车多警”巡逻模式迅速普及,街面、社区、单位等防控力量全面建立;逐级建立了网上舆论引导员队伍,实现了“虚拟警察”公开上岗执法,基本形成了点线面、网上网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与此同时,我们科学调整公安考核指标体系,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训练、阳光执法等网络平台全面开通,有力推动了工作落实在基层、落实到末端。二是突出管理的灵活性。我们在特殊时段和敏感节点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实行“内紧外松”的管理策略,坚持打整体战、情报战、科技战、攻坚战和持久战;在复杂敏感区域的控制上,采取公密结合的动态管控方式,既确保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在人口管理上,综合采取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邻管人的措施,着力将新增重点人员纳入管理视线,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实现管理的常态化。我们重点建立和全面运行实有人口动态管理、社会矛盾源头化解、社会组织常态监管、虚拟社会综合管控、社会治安打防管控“五大机制”;大力推进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六大网络”建设,在全省形成了立体化、全时空、高效率的社会治安动态防控体系。

围绕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公安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我们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时时都以“群众在我心中”来要求自己,以“我在群众眼中”来警醒自己,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真心诚意为群众伸张正义、排忧解难,把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为群众做的每一件实事、好事,作为是“在替党和政府工作”,让人民群众把对公安机关的感激转化为对党和政府的感恩,坚定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坚持感情上贴近群众。近年来,我们把“大走访”活动作为开展各项公安工作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载体,采取公安民警走出机关、走进村屯、走进百姓家中的方式,强化矛盾问题排查化解,定期开展涉访案件攻坚,把群众诉求前移到老百姓的家门口解决,实现了信访积案的“清仓见底”,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困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三是坚持工作上依靠群众。人民群众不仅是管理的对象,更是管理的主体。在工作中,我们依靠群众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积极发展基层联防力量,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自我防控能力。在工作机制上,借助外力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依托政府网站、110报警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搭建议警平台,深入开展“开门评警”活动,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公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时代主旋律。

第四篇: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法

如皋法院“五个强化”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如皋法院坚持把创新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实践,以“法官心、百姓情”为主题,坚持“五个强化”筑平台,整合资源抓推进,打造特色重效果,在助推社会管理创新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综合治理和源头化解,审判工作呈现了收案数下降、调撤率上升的良好态势。1-11月,全院受理各类案件15707件,结案14533件,收结案总量在南通基层法院中均居第一,收案数同比下降12.2%,民商事案件调撤率83.5%,同比上升9.78%。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和“三集中两联动一下沉”执行工作机制得到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充分肯定。央视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我院创新机制化解行政争议作了报道。

一、强化诉调对接机制,提升和谐解纷效能

充分认识调解是法院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发挥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密切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在努力完善“一综多专”诉调对接机制基础上,努力将对接关口前移。一是创建人民法庭社会矛盾预警和提前介入机制。着眼于超前防范社会矛盾,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出台《建立人民法庭社会矛盾预警和提前介入机制的规定》,被省高院院办通报全文转发。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能,培训专职调解员800多人次,司法确认案件53件。在镇村建立法官诉调对接工作站和法官联系点32个,源头化解矛盾纠纷876件。建立镇区发案率每月通报制度,针对问题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二是创建涉农土地案件“1+3”诉前联动调解机制。针对涉农土地纠纷多发的新动向,建立由法院牵头、市委农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委员会参与的联动化解机制,积极开展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纠纷的诉前化解工作。圆满化解涉及100多户农民因粮食价格波动引发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三是推进法官与大学生村官对接,深化和谐共建。6个人民法庭的24名法官与48名大学生村官结对共建,把大学生村官培养为法律法规宣传员、社情民意信息员、法庭工作联络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公正司法监督员。南通中院在如皋港区人民法庭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这一成功做法。四是建立夕阳红调解队。返聘7名老法官加强诉前调解,化解纠纷462件。该做法被法制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五是探索建立“十户调解员”机制。利用退休老干部、退休教师及老党员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提前参与纠纷化解。建立妇女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和调解中的优势。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对“十户调解员”做法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全方位搭建多元化解纠纷的平台,我院案件数在连续多年上升的形势下,今年首次实现了下降。

- 2政机关及时处理和给予答复。市政府转发了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深入推进。全年共发送预警信息8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赢得了行政机关的普遍好评。6月29日,中央电视台对我院化解行政争议的创新做法进行了专题报道。

三、强化执行难矛盾破解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认真总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成功做法,创建“三集中两联动一下沉”执行工作机制。一是“三集中”提高执行效率。集中谈话,一般两月一次,必要时每月一次,采取与当事人集中约谈的方式,努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集中查询,每周一次,紧急事项急事急办,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集约化查询,提高工作效率;集中拘留,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极力阻挠执行公务的人员采取集中拘留的措施,震慑“老赖”。二是“两联动”形成执行合力。坚持内部联动,建立立审执联动机制以及执行局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互动机制,保证案件审理裁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坚持外部联动,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大执行工作机制,并将网络成员协助执行情况纳入综治考核,共同化解执行难。三是“一下沉”就是执行干警下沉到人民法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今年以来,执行案件收案3971件,结案3547件,执结率89.08%,执结标的额2.63亿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99.5%。

- 4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观点大讨论、创先争优等教育实践以及法院文化周、廉政文化月等活动。围绕争创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的目标,积极拓展廉政文化建设空间,召开廉政监察员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干警开展廉政学习教育,从源头上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全面提升法院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公信力。我院被表彰为如皋首批市级机关文化建设示范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通过省级验收。二是创建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明确“五级责任”和“六个促进”。“五级责任”即实行五级责任制,即院党组负责党总支、党总支负责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党小组、党小组负责党员、党员结对负责群众。“六个促进”即责任人要促进思想交流、爱岗敬业、政策宣传、信息反馈、廉政教育、创先争优,并实行责任追究。该做法在如皋市级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上作交流。被评为南通法院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涌现出手臂骨折绑着石膏仍坚持办案的副庭长宗卫明等先进典型。三是深化队伍建设“青蓝工程”。针对案多人少、法官断层、新进干警增多的实际,实施以“师徒结对互学,促进新人成长”为主题的“青蓝工程”。开展“师徒式”结对学习,建立师徒结对帮学制度,将青年干警与资深法官结成帮学对子;搭建“开放式”培训平台,一方面举办“皋法讲坛”,提升青年干警的文化素养,另一方面开展脱产亚伟速录培训,提高书记员的业务技能;通过专题大讨论、课题大调研、业务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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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05月17日13:44来源:光明日报

编者按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的今天,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更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自我追问,也是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5月10日,由本报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共同主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正是寻求司法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追问的有益尝试。论坛上,来自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全国部分法院代表一起,围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径和载体、体制和机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规律、能动司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我们摘要刊登论坛上的精彩发言,与读者一道关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尊重司法规律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就司法而言,各国在和平时期的司法职能都表现为社会管理职能,司法的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公民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和公共权力监督、制约功能,无一不与社会管理和发展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每年的司法活动涉及亿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矛盾化解,可以直接为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尤其在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司法的管理责任更大,作用更大,贡献也可以更大。

人民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人民法院承担双重责任:首先要履行好法院这个子系统或小社会的管理创新责任。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内部事务管好,把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法院工作人员队伍管好,使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到极致,使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始终处于领先水平,才算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其次,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从管理的角度讲,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责任。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能够实现法院管理创新,而且能够推动、引领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创造、总结的大量管理经验及提出的很多司法建议,对于创新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现了很多“一条司法建议堵塞了一个管理漏洞”,“一件司法解释提升了一个行业管理水平”的生动事例。

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管理是人民法

院工作主业,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做好审判管理,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要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方向。要运用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将法治落实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从现实国情出发,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大调解机制等方式和渠道积极支持党委、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法院推进这方面工作,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和遵循司法规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有自己的边界,与审判执行工作、办好案件、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密切相关。总之,核心在于,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我国社会依法有序治理。

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行为方式的模仿性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行为方式过于简单,往往是参照行政机关的思路进行简单化模仿。众所周知,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如果将某些做法归结为创新的特殊寓意,则是对司法权属定位的模糊化处理,应得到及时矫正与纠偏。

内容选择的随意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事项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尤其表现在基层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最前端,其案多人少的现实性问题尤为突出,因而对案件处理程序走向简易化选择是颇为现实的做法,其随意性也就较为普遍。

主题内涵的扩张性是指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具有跨越司法权运行边界的倾向。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参与除审判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是否是司法权运行空间的延展与扩张,值得深入进行考察与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内涵应紧密围绕审判权的实践轨迹进行考量,同时在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仍然需要谨记权力运行的边界内涵。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涉法上访”居高不下、愈演愈烈,影响社会安定,困扰政府治理。近几年,司法机关在求解“涉法上访”难题、摆脱困局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认为,从长远看,从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要求看,对于“涉法上访”等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还是应该立足于制度的常规运作。

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所在,是注重制度的常规运作。而常规运作一般均排斥超越于制度常态的人的权威和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事公办”、“依法办事”,是制度的非人格化运作。在权威的配置和树立上,应该实现从领导人到具体制度、程序规则、职司部门和人员的重心转移,赋予制度的常规运作及其结果以足够的权威性。要随时注意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对人们习以为常的人治思维进行检讨,并逐渐地、不失时机地加以克服。同时,对于“上访”等各种不满于制度常规运作结果的现象,在营造宽松的社会交流空间、建立合理的补救渠道之外,还要更多地待之以平常心,尤其不能在制度建设上、在社会治理中因循传统思维惯性,消减、无视制度常规运作的权威和效率。一句话,法治的常态是制度的常规运作。

坚持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对于能动司法,法学理论界前两年在这个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认识,我自己也是逐渐接受了能动司法的概念。现在可以得出结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我的体会是,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重点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司法机关主导审判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关系;二是审判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关系;三是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坚守法律底线的关系,无论何时,司法机关都应该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坚守法律底线。

刘旺洪(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创新社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重要职能。我认为,能动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基本路径,是一种合适的、理性的选择。

第一,能动司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积极回应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权运用一定的工具对个案进行自由裁量,实现法律抽象正义向个案公正的转换,这决定了司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当前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诉求和社会管理法治的相对滞后,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通过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动实践,为社会管理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服务。

第二,人民法院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个好的司法裁判必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必须在实体上合理配置争议各方的利益,达致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司法建议是在我国特殊的法治国情背景下,人民法院基于人民司法、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所主动作出的司法服务。在研讨和探索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话语中,应当对司法建议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

现实而言,处于当下社会矛盾尖锐、社会转型激剧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与社会担当,不可能对发现的社会问题超然物外,但也应当逐渐引导社会主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水平。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调研,将司法建议的重点从个体性案件转向类型化、整体性案件的梳理与研究,从而以司法者的眼光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可能的风险与问题,并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关提出制度性的预防、规范、管理方案与对策,从而真正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着眼基层实践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胡道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大量的社会规范。典型案例相对于抽象的法律来说,其传播范围更广,更易被公众所理解和认可。因此,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规范效应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过于强调“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导致某些法院以功利主义方式对待司法调解,一味追求调解率,当判不判、盲目调解甚至违法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调解会模糊行为的规则界限,而且调解结果也不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论证,从而使对社会具有规范指引作用的大量典型案例由于调解或撤诉而丧失了。

我们认为,司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案结事了的司法观念固然有利于眼前社会矛盾的化解,但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案结”通常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以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事了”的,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不严格限定在当事人自愿的范围内,极易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功能定位。当然,不能否认,也有极少数调解案例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但却太少了。我们认为,“审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解决私人的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释法律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司法机关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依法裁判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在倡导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当重申规则治理,积极发挥案例的社会规范作用,当判则判,以典型案例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去影响、指引民众的行为,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

李瑞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我认为,通过审判实现公平正义,就是法院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最大贡献。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当前,审判委员会管理职权分散,数据信息难以有效搜集整合;行政色彩较重,法官的认同度不高;偏重于个案管理,宏观层面的管理不够。

审判委员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应该发挥审判管理的中枢作用。2010年,我们建立了以审委会为统领的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解决管理统筹性问题。首先,我们成立了具有正式编制的审委会办公室,作为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行使审判管理职权,并根据授权行使部分审判职能。其次,审委会每月搜集基础管理数据,对数据信息统一归口使用,形成一份审判质效表,由此建立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第三,我们还建立了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有争议的问题以审委会决议的方式解决。

我们还建立了审判委员会评议制度和评议规则。审委会有权每年选择一到两个部门进行专项评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们同时设立了案件质量自律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法官选举产生,由法官来评查法官、自我管理,强化了法官的主体地位,用符合审判规律的方法来抓审判,得到了法官的认同。

郭卫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依法审判,对诉争纠纷作出权威裁判,是人民法院的基础和中心工程。“定纷”只是解决

纠纷,并未“止争”。司法的更高目标是化解纠纷,缓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件诉至法院,立案、开庭、合议,宣判,程序不复杂,效率高的话,几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但司法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我们更需要关注裁判的结果。如果一份判决,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纠纷没有解决,反而使矛盾激化,造成当事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局面,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那这份判决肯定不是份好判决。司法是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化解涉诉矛盾,它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仅仅满足法律教条主义的适用,而是要追求真正地“案结事了”。所以,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社会和谐为最高目标,这样的创新才有实际意义。

本版稿件均为本报记者

殷泓、王逸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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