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部谈国地税合并

2023-03-17

第一篇:青年干部谈国地税合并

论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1分税制改革背景、好处及问题

1.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弱中央”的状态。中央的收入远小于地方收入但支出却高于地方支出。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须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当时,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就说:中央财政再这样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于是,突破重重阻力,我国于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

1.2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好处

实行分税制带来的好处不言自明。1994年1月中央的环比税收就增长了61%,收上了180亿,1994年全年税收增长了900多亿元。到了9

7、9

8、99年,全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将近1000个亿。从分税制实施至今,17年来,中央财政从4349亿元增长到83080亿元,201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88%,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

1.3目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分税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彻底性的分税制,即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这导致分税制实施到现在,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之地方政府责任的不断放大,地方税收收入很难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适应,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催生了近些年“土地财政”的现象。地方政府没有钱怎么办,只好把土地使用权卖给开发商。房地产行业简直就是拉动内需、拉动产业链、拉动GDP的强力药方。也是暴力拆迁、房价屡控不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2国地税合并的好处

2.1对我国税收的好处

国地税合并后,不仅能增加我国的税收,将我国的税收更合理的分配利用,也便于加强对我国税收的管理。

1、就算将国地税合并,以现在分配给中央财政的税收,仍可以维持国家的运转。

2、由于国地税合并后更利于税收统计,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由中央银行直接划账的方式实行分税制,国家心中有数,就能更好的利用我国的税收,也可以将更多的税收比重分配给地方,来缓解地方财政不足的状态。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税收的信息化程度很低,税收信息化也是一个在国地税合并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合并后,各个税种可以统一征收,更便于税种的管理与改革。从

目前的情况来看,拿企业所得税来举例,有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征收,有的纳税人由地税征收,由于政策理解等各方面原因,往往造成同一税收事项由国地税分别处理的结果不一致。

2.2解决国税与地税两个体系设置带来的问题

1、冗官。拿我的家乡沈阳市为例。在沈阳,设有国税在辽宁省的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同时还有沈阳市地税局和下设各区的分局,整个税务体系十分庞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冗官”现象。辽宁省税务局局长就有两个,一个国税的一个地税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又很微妙,关键时刻互相扯皮,客观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7年,我国的税务人员总数为748218人,其中国税人数为395522,地税人数为352696(来自《中国税务年鉴》),人员的重复由此可见一斑。人员过多就无法避免的造成素质的良莠不齐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又影响了我国税收的发展。

2、征税成本极高。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1994年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1996年的征收成本率约为4.73%。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其中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5%,西部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中部地区大致为7%~8%。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税收成本之高,其中有经济总量、纳税人经济规模等因素,但国地税两套机构也是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纳税人因国地税同时管理造成了诸多重复劳动,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两套机构的重复设立,在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人员等方面均有重复设置。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征税成本极高。

3、行政效率低下。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税务检查,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4、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两个税收系统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都需分别到国地税办理,也分别接受来自国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加之国地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异等因素,给纳税人纳税造成极大不便。如果企业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收人员来处理税收事务,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也是不切实际的。

5、两套系统员工待遇的差异。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均有差别,不同地方的税务员心里不平衡,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3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地税合并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许现在国地税合并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国地税合并不失为解决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不均,降低我国税收成本,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不错的方法。

第二篇:2018年,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会计做账的九大误区

原创 2016-01-26 左岸金戈 财务第一教室 90万财务人在关注“财务第一教室”,点击上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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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 “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 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第三篇: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3月13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听到这个消息,我是意料之中的惊喜又有些许失落。这个几乎每年‚两会‛都有代表提到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而每提到国地税合并都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地税部门人员,惊喜的是国家终于迈出这一改革关键一步,失落的是所在单位即将被‚收编‛,犹如网上流传的段子:‚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又要用真爱,把我唤回来‛‚你快回来,‘营改增’我一人承受不来;你快回来,绩效考核大家一起来‛。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作不合并的深化改革思路,总局也是不遗余力地推进国地税合作。出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从1.0版的32个事项扩展到4.0版60个事项,涵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大部分税务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地税合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国地税隶属不同的行政主体,人员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思想认识、工作积极性、工作要求做不到步调一致,如税收宣传月市级国地税工作部署的某项工作要求不同,县级国地税部门就会出现一方怠于开展工作的情况;二是经费管理不同,国地税各自的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及开支都不统一,如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税务干部培训,可能就存在标准不统

一、管理不同难于达到一致的情况;三是合作中面临的矛盾,如国地税联合下户执法,需用到执法车辆,那是国税还是地税派车,虽公车改革后国地税都保留有执法车辆,但背后涉及到的是公车运维费用核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利益问题。而这些现实的问题都是很难通过合作就可以调和的,也就是说,国地税因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经费、独立的人员,在触及核心利益时就会阻碍合作的开展。

国地税合并是从制度上解决分设问题的根本之策,且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已为合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代税收事业的历史起点上,只有推进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才能提高政府运行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实现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篇:国地税合并前企业税务风险如何自查?

时隔24年,国税和地税又重新合并。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对于每一个税务人来说,这都是一个重磅消息,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这项改革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将加强,稽查比例将显著提高。以往企业忽视的小税种的风险也会加大,由此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也将显著增加。那究竟该如何做好风险自查呢? 国地税合并后,对于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营改增之后,有很多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与增值税、所得税都在国税局管理的企业对比,地税局掌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口径可能和国税局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3、普法力度更强,服务质量更好。国地税联合行动,普法效果肯定是更好的,服务质量妥妥上升。且随着机构合并,以后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指日可待。 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

一、对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相应提高

以往国地分离,国税主要检查企业房产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地税检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家各自为政。但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国地税征管系统合并,对企业税收管理的监控也会相应提高。

二、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空间进一步压缩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纳税信息都可实现对比分析,日常监管评估或大数据的风险指标对比将常态化,企业合规性要求更强,不合规的税收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

三、工资社保信息联网,企业用工成本或将增加

国地税合并后,企业用工的工资、社保、个税信息基本都会同网,那么现行的社保基数缴纳与工资个税申报将相关联,因此,企业用工成本与合规申报将形成新的挑战,在社保申报与工资个税申报等合规、统一的情况下,或将提高企业用工成本。

四、企业的税收违法成本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等系列文件的公布,国地税合作已然明显加强,联合行动肯定会越来越多。在税收监管收紧的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应对?

1、进行科学的税收风险管理成为纳税人的唯一正确选择。企业将内功练好,指标对比再多也不怕!

2、做好事前筹划,合法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随着国地税合并,服务力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障碍将大大减少,企业也应当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优惠,做好税收创效。

3、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争议沟通解释。将来执法口径统一后,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有一些需要沟通解释的工作,企业做起来也相对更容易一些,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财务人要学会自查自保

第五篇: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之间的联动稽查将必然发生,以往利用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来规避深入稽查将不会成功了。

二是原来国税、地税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68号文件虽然要求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也就是原则上不应扩大检查范围,但是新的稽查机构如果在原范围内检查发现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存在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话,很难说是不渎职,为此文件规定“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这无疑是扩大了原来的检查范围。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全税种稽查将成为未来稽查趋势,,对企业的稽查不存在国地税种分开稽查。这对房开企业来说是个噩耗,房开企业涉及的税种可谓是最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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