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执行力标准

2022-07-12

第一篇:管理者执行力标准

仓库管理执行标准

礼品管理执行标准

一、 仓库与店铺礼品管理说明

1、总部发往到各地区的礼品如果是易碎物品都必须打木架。如果没有打木架导致礼品损坏由仓库负责按价赔偿。

2、各店铺收到礼品时要现场验收,如果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出现礼品损坏或数量与单据不相符,一定要货运公司签字确认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礼品本身质量问题损坏,店铺必须在收货即日起三天内拍照发往礼品部确认。如不按以上规定时间执行,损坏的礼品按价由该店承担。

3、各店铺收到礼品时必须按单验收,如果发现错发、漏发、多发等情况时应在验收当天反馈至礼品部。如故意隐瞒者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4、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自然老化的礼品必须拍照传至礼品部确认,如果是属于人为损坏则由该店铺承担(承担金额以礼品原价单为标准);如果是属质量、老化等问题,由礼品部确认并给予更换。

5、各店铺退回总仓的礼品是属易碎怕压物品时必须打木架。如果没有打木架导致礼品损坏的由该店铺负责按价赔偿。

6、总仓收到退回礼品时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店铺没有按规定的包装退回礼品已经出现损坏,外包装压坏等请即时通知礼品部处理,以便礼品部确认责任方后进行相应的处罚。

7、礼品退回需用原礼品包装箱退回,如用其它包装退回不给予收货并加与罚款。(礼品没有赠送出时,但原外包装箱还在,一定要原包装箱包装后退回)

8、退回礼品时应将次品与正品分开包装,如装放于同一箱内必须隔离摆放并注明。

9、区域中店铺与店铺之间的礼品不能互调或借用,要调动需向礼品部以OA的形式发出申请批准。

二、 礼品的发、退货流程

A:发货流程

1. 礼品部接到联络单进行礼品系统制单。 2. 礼品制完系统单后并与黄业肯确认。

3. 仓库发礼品时并仔细做好每样物品包装。注意易碎事件。 (发货时间与到货时间由物流把控) B: 退货流程

1、各店铺需将退回的礼品列出清单传至礼品部主管提出申请。 (要求将礼品条形码、名称与退货原因加以注明并走OA流程)

2、礼品部确认退货项目之后,将退货单用OA方式知会VIP部与仓库,并同时通知店铺将礼品退回。

三、礼品维修、报废流程

A: 仓库礼品维修

1、需进行礼品维修的店铺将礼品的名称与损坏原因报至礼品部。

2、礼品部根据礼品损坏的情况进行报价,并确定修理时间通知店铺退回,同时将维修项目会知仓库。 (人为损坏需维修的礼品由店铺按报价赔偿) B:仓库与店铺礼品报废

1、店铺将需要报废的礼品名称与报废原因报至礼品部主管。

2、礼品部确认报废项目之后店铺可以退回仓库,由仓库礼品管理员进行报废处理,同时需用OA做报废单至礼品部主管或总监签字留档。

(需要报废礼品将统一于每月的10---15号提出申请)

为了加强礼品管理规范,保证礼品与礼品外包装不损坏,对于店铺实行礼品管理执行标准。

第二篇:店长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

康福堂连锁药房

KANGFUTANGYAOFANG

店长管理制度细则

1、 店长提前20分钟到店,更换工作服,而后对店的各项设备进行检查,是否有丢损情况,同时主持营业员的考勤工作,检查衣着形象及精神面貌。

2、 每个星期一对班次进行合理安排,公平、合理的进行人事调动,不得将个人私情带到工作当中,尊重营业员的意愿,重视营业员的作息时间,充分调动营业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3、 每个星期二安排门店卫生大扫除,全店人员共同参与,带领全体营业员进行场景调整,使药房以全新的面貌为顾客提供一个轻松、整洁、温馨的购物环境。

4、 店长要认真的组织每月一次的库存盘点工作,做到帐、物、款相符。对药房的人事、销售、财务、库存等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并审核药房各项上交报表,签字以示负责。

5、 合理制定日、周、月工作计划,并带领全体营业员努力完成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并分析其原因,以利于出色的完成工作目标。店长要对店助的工作给予支持与引导,对门店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人格魅力。

6、 及时掌握药房的药品销售及库存情况,收集销售动向,竞争店的情况,旺销药品信息,分析并反馈给上级主管。

7、 认真执行药房的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督导各营业员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的检查工作。

8、 主动与顾客沟通,认真听取顾客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合理处理顾客退换货,以及处理顾客投诉应对。

9、 认真督导每班的交接班工作及财务交接工作并做好店长工作日志。

10、 每周一次例会,会议内容以平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议上大家相互沟通、发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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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1.1 清洁卫生管理执行标准

1.0 为保持住宅区干净、整洁,使业主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中心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江汉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0 本辖区的环卫保洁及消杀工作由物业站负责。积极配合环卫、环保、卫生防疫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业主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3.0 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便于业主监督,制定以下规定。

3.1 清洁工作时间。

3.1.1~、~由每个环卫工清扫划分的各责任片区。

3.1.2 双休日、节假日~由部分环卫工轮流值班保洁。

3.2 每天清扫住宅区道路、绿化带一次以上,并随时保持住宅区各公共场所没有纸屑、烟头、痰迹、污迹等。

3.3 每天清运垃圾一次,早 5:00~ 6:00。

3.4 每天清扫一次楼道口、散水坡、水沟、车棚,保证清洁卫生。

3.5 每月清洗一次住宅区标志、雕像、建筑小品、消防栓,并保持干净。

3.6 每周检查楼道灯、住宅区道路灯、开关、消防栓、景观灯等完好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

3.7 根据不同季节,经常用药物在垃圾池、明暗沟渠、污水井等周围喷药杀蚊、蝇、虫、鼠等一次,保持区内无蚊、虫孳生地。

3.8 每年疏通沙井两次。

4.0 环卫工是保持本区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人,凡是物业站员工均有维护本区卫生的义务,对不卫生现象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的将被视为失职,物业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5.0 本区业主、居民和进入本区的游客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

5.1 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头、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业主的生活垃圾须装入袋中放到垃圾桶内)。

5.2 随地大小便(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

5.3 饲养宠物、“三鸟” 和家禽。

5.4 乱竖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

5.5 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5.6 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5.7 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

5.8 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

5.9 从楼上往下抛洒杂物、水等。

5.10 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等处堆放垃圾杂物。

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清理、拆除。

6.0 区内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经营店主须达到“门前三包、室内达标”的卫生要求。

第四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执行标准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基本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操作方便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定标准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宿费、伙食补助、途中补助、市内交通实行按级别限额包千办法,包干天数以火车票 (飞机票)往返月期为准。

二、出差人员的出差包干经费可采取预借的方式,出差返回学院后需持火车票 (或飞机票)作为出差的凭证和计算包干天数的依据。结算时对宿费、交通费等票据不再作为财务的报销凭据。

三、因参加会议出差,并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仍执行包干办法。如果住宿标准高于包干标准,多支部分给予补齐;如果住宿标准低于包干标准,结余部分归己。

四、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元。参加外地党校、干校进修一年以上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4元;参加市内党校进修学习的,吃住在院校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五、经院长同意乘坐飞机出差者,改乘坐长途汽车的,以车票为准实报实销,不在包干经费之列;乘坐出租车的,费用自理。

六、各系领导及负责人,可比照行政级别核定包干经费。院长出差,采取实报实销办法,不执行经费包干办法。

七、招生期间的工作人员出差,按招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篇: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哈工商发„2010‟9号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哈尔 1 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1号)

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至2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40%至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30%,处以虚报注册 3 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仍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三十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三百万元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至六百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六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的,处以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4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公司法》第二百条、《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支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0%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至12%的罚款;

5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至15%的罚款。

2、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0%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至12%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至15%的罚款。

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10%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0%至12%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2%至15%的罚款。

2、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的罚款;

7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10%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0%至12%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2%至15%的罚款。

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条例》第七十四条: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1)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至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7%至8%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至八万元的罚款;

(4)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8%至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五、《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条例》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9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六、《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条例》第七十九条:

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或违法所得虽不足三万元但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所得收入三万元以下,且情节较重的,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的罚款;

10 (2)所得收入三万元以上,且情节较重的,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3)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且情节较重的,或者虽不足三万元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三至五倍的罚款。

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条例》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原因无法查清经营额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八、《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七十三条: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超出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超出限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超出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五千至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4)超出限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二万五千至三万元的罚款。

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十、《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 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1、年检报告书中除涉及财务数据内容外,其他内容虚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年检中企业提供的其他年检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份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财务报表虚假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虚假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十一、《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5000元至15000元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5000元至25000元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伪造营业执照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14 十

二、《条例》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臵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总局令第96号修订)

十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非法所得的:

(1)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非法所得的;

(1)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5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

四、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隐瞒真实情况一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二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隐瞒真实情况三种以上或虽不足前述种类,但属于主要登记事项一项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伪造营业执照,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五、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 16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超过3个月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不需要专项审批,没有违反国家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4)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17

2、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属于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需要专项审批的,按本执行标准第七十三条执行。

十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未获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且获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且获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4、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且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5、伪造营业执照的,获得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未获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八、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 18 照,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2、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九、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八)项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抽逃、转移资金,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至30%,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但尚未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 19 资本最低限额的:

(1)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下,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至50%,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九)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3、超出限期30日以上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十

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内不报送年检报告书的,有非法 20 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至12个月内不报送年检报告书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六千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12个月不报送年检报告书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二项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的,处以五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4、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以上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1

2、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总局令第7号)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从事经营活动时间6个月以上,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时限、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22 二十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改变名称在6个月以内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名称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改变名称超过12个月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

六、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

七、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期3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期30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期3个月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23 二十

八、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一处不相同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二处不相同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三处不相同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4、三处以上不相同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

九、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30日以内,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3、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4、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 24 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在90日以上,或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企业年检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

十、 第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25 (4)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5)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且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三十

一、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26 (1)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臵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臵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总局令90号)

三十

二、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且不属于主要事项一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且不属于主要事项二项的,处以三万至五 27 万元的罚款;

3、隐瞒真实情况三项以上或隐瞒主要事项一项以上或有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三十

三、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超出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超出限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六节 违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三十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十

五、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本执行标 28 准第十三条执行。

三十

六、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处罚标准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十

七、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十

八、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节 违反私营企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A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总局令86号修订)

三十

九、第三十一条:对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29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本执行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36号)

十、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至四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四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十

一、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30 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以上的,处以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二、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1

3、超过改正30日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十

三、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四十

四、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10日以内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十

五、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3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2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6个月以上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4、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情节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四十

六、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臵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四十

七、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臵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3 四十

八、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千至四千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四千至八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C《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总局令94号)

四十

九、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五

十、第三十六条: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2、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的,处以二千至三千 34 元的罚款;

3、提交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

一、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五十

二、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二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五十

三、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5 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五十

四、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超过6个月不申报年检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4、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情节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五十

五、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6 (2)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臵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弄虚作假一项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五十

六、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

七、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臵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臵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的罚款;

3、超期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十

八、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未获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37 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4、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五十

九、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十、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营业执照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八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A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总局令86号修订)

38 六十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2、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至四千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十

二、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经营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有经营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六十

三、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千元或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四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 39 非法所得,并处以四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十

四、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一)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十

五、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十

六、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三)项:超越核准的范围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经营国家放开的商品或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专项审批的项目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二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范围经营国家专营、专控、专项审批项目的,处以三 40 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十

七、第十六条 第二款: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擅自经营一种商品或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2、擅自经营二种商品或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擅自经营三种商品以上或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十

八、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1、超过限期10天以内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超过限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B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总局令70号)

六十

九、第二十条: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省级有价值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

2、省级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41

3、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五至八倍的罚款;

4、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八至十倍的罚款。

C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局总令86号修订)

十、第十九条: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六十九条执行。

七十

一、第二十一条: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本执行标准第八十六条执行。

第九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国务院令第370号)

七十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 42 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6、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43 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

四、第十六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10%至15%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并物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15%至20%的罚款;

4、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内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5、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至两倍的罚款;

6、拒不改正,超期限30日以上或经过二次责令改正仍不改 44 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两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节 违反互联网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七十

五、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七倍至十倍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

45

4、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市场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十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七十

七、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46

3、购销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购销款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七十

八、第二十三条: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3)指定商品销售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4)指定商品销售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 47 以一倍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

七十

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属于过失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故意,未造成后果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3、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故意,造成后果的,或是虚假宣传属于过失造成后果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十、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3、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8

4、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5、实施经营行为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不足前款数额但造成后果的,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十、第二十六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一项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下罚款;

2、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两项行为的,处以四万至八万元的罚款;

3、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指三项行为或不足前款行为项目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

一、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投标者串通: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49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中标者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 招、投标勾结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招标者处以十万至十五万元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十

二、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2、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3、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财物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八十

三、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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