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监管论文范文

2022-05-10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保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经济基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本论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含义,而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第一篇:运营监管论文范文

地方国资监管与运营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资产经营一体化大型集团公司、投资企业三级管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国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从而建立起了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新模式,推动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新模式

国有资产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国资委成立之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职能被肢解,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如: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企业日常运营,组织人事部门管国企高管任免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互独立,国有资产监管组织结构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的先天缺陷。二是政企不分,政府依然是以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机制去指挥企业的日常运营,而该管的又没管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处于失控状态,对一些明星企业的领导人员监控几乎成了真空地带,由腐败、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原因导致的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问题突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损失。这种状况随着国资委的建立并运行而逐年改观。

党的“十六大”以来,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目标,各地都积极进行了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方式的有效探索。总结上海、重庆等地的成功实践经验,“地方国资委——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三级管理模式被证明是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新模式。

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新模式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民,但公民不具备初始委托人资格,所以由国家代表公民行使资产所有权成为必要。国家作为政权组织,其目标函数不可能是单一的经济目标,所以国家直接经营企业不可能实施单一的经济行为,从而导致政企不分的情况屡屡发生,这就要求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置中间环节,用以隔离国家多重目标对企业行为模式的影响,从而解决国有企业中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矛盾。

新模式的三个层次关系是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隶属关系,这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新模式,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开。

“国资委——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三级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模式,从治理结构来讲,由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出资人的战略意图和市场情况制定公司发展规划,集团公司经营班子执行董事会的规划决策,并对董事会负责。通过层层授权,并建立责任制度,能够解决国有资产责任者缺位的问题,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

新模式的优势与特点

新模式具有三大优势或特点。

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

对于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其职能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的实现。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并非涉及全社会的所有资产,仅仅是针对国有资产的职能,其职能目标主要是追求经济效益的实现。将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目标的职能相互混淆,则是导致企业行为行政约束和政企不分的根本原因。而新模式首先将这两种职能相分离,分设不同的机构进行经营和管理,政府专司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而把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国资委独立行使。

国资委作为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职能的组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与从前的行政主管部门相比其权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可以拥有如授权经营、稽查审计、监督、约束、仲裁以及协调等权利,但绝对不能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国资委管到什么层面,哪些该管,哪些该放,都必须以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监管行为的规范。

国资委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国资委集中于对其负责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监督与管理,但仅从价值总量上考核下属资产经营公司的保值增值情况,而不能干涉企业具体事务,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附属行政的状况。

国资委主要的工作目标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以健全规章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国有資产监管体制;以经营业绩考核为抓手,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以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为重点,强化出资人监管;以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建设为着力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加强职代会建设为重点,推进职工民主管理。这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得以基本建立,出资人监管得到强化,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

国资委通过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执行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则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从而解决过去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不分的弊端。首先,国有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是由国资委授权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赢利组织,它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以国有资产为营运对象的企业法人,它以法人资格对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结果负责。其次,国有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备可行性,它具备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是投资是市场行为,具有自主性,集团公司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决策,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率。二是资本具有可流动性。国有资产作为资本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投资入股,还可以通过股票上市或产权交易中心转让股权,向效益好的企业流动。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合资、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租赁等多种方式对下属投资企业实行规范化改制,对长期经营效益不佳的一般竞争性小企业实施产权出让,关闭没有实际经营的企业,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三是承担国家社会目标的投资具有补偿性,国有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承担社会目标的投资,则国家要对投资者以相应的政策补贴或政策优惠。

以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企业为依托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经营主业、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更明确,不仅有利于调整国有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同时,通过重组整合,国有资产进一步向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行业集中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发展优势逐步显现。整合后的国有企业集团能更好地在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过程和企业实现科学性跨越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成为地方国民经济的主力军。

通过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发展,能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机制。针对部分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单一,内部治理缺乏制衡和激励机制,导致无论实行内部监督、外部审计,或者独立董事制度,都难以根本解决国有企业效率和效益低下的问题,所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造一定要向混合所有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引进战略伙伴或转让部分股权等切合企业实际的方式,推动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企业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在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下,在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可以不断优化。20世纪70年代末撒切尔政府成功医治英国国有企业效率和效益低下的所谓“英国病”时,多元经济是其重要的法宝。

促进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

实践证明,新模式为国有企业激发了新的活力,形成了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相统一的工作机制,极大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使国有经济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对过去由国有独资垄断的领域实行开放,积极支持非公企业入股和参与国企改革,从而也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

以西部内陆的重庆市为例。重庆实行国资委、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和国企三层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新模式。自2002年开始,重庆陆续成立了“八大”国有建设性投资集团,把原来政府直接举债为主的投资方式,转变为由投资集团向社会融资为主体的市场化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这八家投资集团的总投资占到了重庆基础设施总投资额的75%,成为重庆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的主力军。2002年,重庆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1 700亿元,到2010年末,国资委所属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25万亿元,在总量大幅攀升的同时,资产结构分布、赢利能力等方面也更加合理。重庆国企在自身高速发展中,注重与民营经济的互动发展,积极支持非公企业入股和参与国企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形成了“国民同进”的发展新格局。直辖时,重庆非公有经济占GDP约26%,到2010年非公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60%。国有企业非公权益比重已达40%,有8 675个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形成产业链服务关系。

再以东部沿海的上海市为例。上海撤销行业主管局,成立国资委,将19个行业主管局或行政性公司改造为由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基本形成了 “两级管理、三个层次、三个体系” 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管理架构。两级管理指市、县区两级,三个层次指市国资管理委员会、40家国家独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1万余家控股持股企业,三个体系指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该管理架构较好地解决了政企责权不清、国资多头管理、条块权力分割的问题,使国有资产在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方面有较大突破。2003年至2010年底,上海市地方國有资产总量从6 203亿元增长到14 000亿元,增幅为126%;全市GDP从2003年的6 250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6 872.42亿元;非公经济增加值从2003年的1 72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8 334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3年的27%提高到2010年的49.4%。

上海、重庆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的情况具有代表性。新模式在增强地方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增值的同时,整体社会经济也得到良好的发展,地方经济竞争力大大提升。

完善新模式的配套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经济体制的约束,因而新模式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必须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需要与财税、金融、投资、社会保障、舆论体制等项改革配套进行。当前尤其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

如何在国有资本的流动过程中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需要建立并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一般来说,有效的约束机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尽快形成和推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考核指标,完成产权登记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通过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价值重估,摸清企业家底并为规范产权变更和交易行为打下基础;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全面科学考核、评价与监督指导。通过完善具有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的国有资产基层经营主体,使经营者收益同国有资产收益呈正相关,这可以促使经营层人员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目标行事。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职业经理人的缺乏,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国有企业的高管行政化倾向非常明显,习惯把自己看成是官或者想当官,干着商场,盯着官场,如此必然要错位,当然也难以成为职业经理人。而没有一支高水准的经理人队伍,现代企业就难以真正建立,这迫切需要建立职业化的经理人制度。

首先,要建立市场化的聘任制度。遵循市场原则,根据企业需要确定对职业经理人在素质和能力方面的要求,按照任职资格要求挑选职业经理人;根据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价值确定其薪酬,实行薪酬市场化;建立起完整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和退出机制。

其次,建立科学化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一方面,建立科学、完善的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的科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职业经理人的去留、升迁以及报酬紧密挂钩,这种挂钩需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上。另一方面,建立科学、严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约束和监督机制应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保职业经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增加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公开透明度

因为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公众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知情权,理应置于全民的监督之下。这就必须增加对其管理与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阳光管理和阳光经营,尤其是当前公众反映突出的热重难点问题,更应该优先做到公开透明。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和暗箱操作行为,有效减少国企高管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与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化解公众的误解,增加公众的信任,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健康向前发展。

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是一道世界性难题。“地方国资委——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投资企业”的三级管理这一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新模式,为求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不断完善。(责任编辑: 罗志荣)

作者:赵政

第二篇:关于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策略研究

摘 要: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保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经济基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本论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含义,而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社保基金 运营监管 审计监督

一、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政府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筹集的,主要是为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进行、社会正常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定的、专款专用的特殊性资金。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险基金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也愈来愈广,社会保险基金从一方面表示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偿付能力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专职监督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等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评审、认证及鉴定的过程。由于社会基金运行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也是十分复杂。

二、当前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工作并不到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将结合社保基金监管的实际情况,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立法滞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到位,其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严重滞后,监管系统的权责安排更是十分笼统。从发展层面来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也并不长,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并不完善,无法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的社保制度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而从监管机构的属性方面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監督委员会办公地点都会设置各个公司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很多权责不分的情况,导致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总之,我国各级政府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而现有机构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过于薄弱。

2.监管过程中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过分偏重于行政监督,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外部的监督机制也不能将广大公民与社会的监督纳入监管体系中来;而内部的监督机制中仍然存在着政监不分的重大问题。行政监督是当前我国社会基金运行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及关键部分,但是这种监督是缺乏效力的。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过分依赖行政监督手段,监督过程中没有必要的程序及良好的措施,这也导致监督过程中的随意性及随机性较高,社保资金被挪用等现象频发。

3.监督的主体缺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就是监督的主体缺位。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督主体的工作合理与否将会对整个监督过程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基金的监管工作并没有独立出来,而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而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监管方面总是采用条块分割的情况,这也使得监管过程中主体缺位,不能充分发挥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能。这也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及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

4.中长期监督缺损严重。做好中长期的监督工作对于我国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社会基金的监督监管工作都是着眼于短期的目标,中长期的监督工作缺损十分严重。总之,上述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社会基金运营监管工作十分不完善,亟需改革。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策略

完善我国社会基金运营监管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基金运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建设。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工作对于我国社会基金运营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加快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为了切实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及使用情况,必须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部分,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从而规范基金征收、管理、支付以及运营等各项行为,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确立合理的监管主体,提高执法效率等。同时,为了使《社会保险法》能够进一步落实,各地还要加快建立配套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工作的具体特点,切实提高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

2.加强审计监督。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基金运行的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工作。各个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加强监督人员的队伍建设,并完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全面结合起来。同时,政府还要号召广大人民加入到社保监督工作中来,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除此之外,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相关部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基金的审计监督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监督审计方法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此,各个审计人员要做到与时俱进,努力学习各种新的审计监督手段及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审计技术,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总之,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审计监督知识,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最新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全面且深入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正确态势,以便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3.加强社保基金运营核算工作。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经济基础,做好设备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编制合理的社保基金存储计划,并严格认真地执行社保基金的银行储蓄优惠利率政策等,减少活期存款的金额。同时,还要采取各种合理的方式,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根本作用,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4.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有利于广大人民参与到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过程中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要包含社保经办机构的情况、社保基金的征收政策及法规、社保基金的征收情况、基金的年结余情况、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等。这样一来,公众就可以获知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社保基金的情况,从而提高社保基金运行的透明度,促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四、结语

总之,我国当前社保基金运行的监管工作还不完善,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未来,各级部门一定要更加重视社保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监管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提高监管效果。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行监管工作一定会更好地开展起来,各种不良现象也都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

参考文献:

[1]葛蓝.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3 .

[2]刘秋艳.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策略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9).

[3]陈敏.基于会计视角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控制与监管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2(12).

作者:杨镜

第三篇:完善养老基金入市运营监管法律对策

【摘要】从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其最基本的原则和目的,都是为了养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加强对我国养老基金入市运营的监管,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加快完善养老基金投资政策,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养老基金 运营监管 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社会对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迫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拉开了拓宽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领域改革的序幕。《办法》的公布实施,意味着养老金全面委托投资时代的开启。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种相对凝滞的资产,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积累的资金,因而在资本市场上,被认为是偏好股份收益性的投资性较强的稳健型机构投资。养老基金进入股市运营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目标的实现,只有健全和完善规避养老基金入市风险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入市基金资产的安全,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养老基金概述

养老基金的概念。养老基金,是指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将来受益)收集、汇聚并进行投资的基金,它为个人在工作期间积累储蓄,作为其退休后的生活保障。①目前,从我国情况来看,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已经开始迈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人,占总人口的13.7%。到2014年老年人口过2亿,并以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的速度进入中国社会。正如人们形容的那样“中国可以称得上是‘跑步进入老龄化’”,是一个未富先老的社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是养老体系的组成部分,重视加强对我国养老基金的管理,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是一件关系到未来社会稳定的大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强制手段依法筹集的养老保险资金,属于地方养老金。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组成。由于这一制度是由国家依照法律,由政府强制建立起来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依法、按时、按税率缴纳养老保险税(费),同时,基本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投资方向和数额等均需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由于基本养老基金是职工在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筹集的,需要长达数十年的积累,并在退休后才能领取,如依法将这种长期性和稳定性较强的资金投资到适当的领域和方向,可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并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自愿的基础上筹集以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由企业委托合格的养老基金管理人管理。一般其来源为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由于补充养老基金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自愿建立的,所以一般来说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才会加以考虑缴纳;补充养老金大多由用人单位缴费,且其资金全部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运营,这也就决定了在投资过程中是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第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养老保险的战略储备资金。全国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来自国有股减持。由于全国社保基金是政府管理部门为了补充和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未来的支付能力、储备用于人口高峰期来临时,万一出现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支付危机而建立的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设立的,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避免了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各省管理的分散状态,为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利条件。

上述三种不同层次的基金所有一个共同点:即使用上的专项性,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或挪用这些“养命钱”。

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行法律制度

国际上养老保险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律最初起源于德国,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产生的。1889年,《老年和伤残保险法》的发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诞生,使劳动者有了抵御年老风险的保障。该法明确将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的缴费计划,强调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德国的养老保险理论为此后许多国家所效仿,奥地利、瑞典、匈牙利、丹麦、挪威、英国、法国、罗马尼亚等欧洲国家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先后制定了养老保险法。②此后,美国以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为前奏,拉开了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发展的序幕。英国以1942年发布的《弗里奇报告》为开端,于1946年先后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法》,全面建成了防范老年、疾病、失业等风险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48年,英国宣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随后,挪威、瑞典等国纷纷建立了福利国家。国际上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从创立到发展,是在不断调整和改革中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具体国情,很难找出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各自的做法也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国际上流行的养老基金法律制度。可分为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第一种是现收现付制,指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依法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简单地说,就是下一代人供养上一代人。优点在于缴费比率的确定和调整比较灵活,该制度一经建立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基金积累过程,可以较少受到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天灾人祸的影响。缺点在于供养能力是随着退休人口比例的增加而发生反方向变化,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状态下,可能出现某一代人难以由下一代人供养的现象,不容易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第二种是基金积累制,指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为自己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筹集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本金和受益用来支付未来养老金的筹资模式。③简而概之就是“同代自养”,这种基金制的特点是,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是将来自己领取的养老金的来源,职工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多少取决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即本金与投资运营所得回报之和。④由于该制度一般积累的基金规模较大,为了抵御物价上涨带来的通货膨胀风险,需要投资运营,所以难以规避投资风险,面临的贬值压力比较大,尤其是当金融危机来临时其不足就显现出来。第三,部分积累制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的结合。鉴于二者各有优点和不足,实行部分积累制无疑是明智选择。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

从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都走过了不断探索和改革的过程,且一直处于对各种制度和模式选择的争议声中,包括德国从最初选择基金制改变为现收现付制,也有智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基金制,还有中国从国家统包型的养老制度转变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向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类型。⑤至于哪种模式更好,都有待社会实践的检验,但无论采取哪种特殊措施,其最基本的原则和目的,都是为了养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而从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行模式来看,都需要面临不同的管理风险和挑战。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模式的选择

近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养老基金的结余达到3.5万亿元。与此同时,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据世界银行预计,从2005年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将从2.84亿增长到4亿多,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到来,使得养老基金面临一个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如果我们把养老基金一味存在银行里,追求绝对的“票面安全”,无疑带来的是实际贬值的巨大损失,而如果在投资方向上稍有疏忽,又将面临着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因此,养老基金的安全关系着未来社会的稳定,每一步改革政策的出台都是慎重决策的结果,如果用“如履薄冰”来形容并不过分,这就是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管理的两难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明确了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这意味着我国养老金全面委托投资时代的开启。

目前,世界各国的基本养老基金大多是以政府为主进行管理的,都采取以委托代理方式,由养老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运营。由于美国在养老基金立法中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相关立法中是最为全面、最为完备的,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学习和效仿美国的立法经验并予以应用,例如在英国,养老金资产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近五分之四;日本也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养老金的企业无权自行运用养老金的资金,必须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运用。⑥我国养老基金亦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改变经办主体直接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采取委托代理或信托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通过契约方式或者投标的方式参与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基金入市面临的风险

代理风险。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采取委托代理的管理方式。但是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由于双方所追求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之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代理人手中所经营的不是自己的资产,往往不能像管理自己的资产那样努力,甚至还可能出现代理人追求的不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如滥用职权、渎职及欺诈事件的发生,还有诸如盗取养老金违法进行自我投资等情况,代理风险随之产生。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化所导致的养老基金投资受益的不确定性。由于在证券市场上能够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比较多,股市跟经济发展的上涨、下跌连在一起的,如经济周期、利率变化等,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股票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等问题,所以我国养老基金入市,会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根据美国的谨慎投资人义务,养老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在从事投资管理活动时,要遵循受信人义务的标准,而且也要遵循“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规定的谨慎投资人规则,具备与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相适应的技能,以减少或避免投资损害的发生,为此,强化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势在必行。

完善养老基金入市运营监管的建议

建立养老基金投资的信息透明制度。信息是影响投资行为的关键性因素。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采取合理的投资决策,降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投资风险,由于养老基金是一种公共基金,用之于市场投资就应该是透明公开的,各个国家对此都有明确的立法,例如,美国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规定了有关养老基金要向参与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息披露的义务,我国应该借鉴这一规定,建立年报制度,由管理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投资的收益情况和财务报告,让公众有知情权,并且能够接受社会的监督。

加快养老基金省级统筹步伐。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负责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这就为我国的养老基金入市运营制定了具体实施步骤。如此,当前养老基金入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按计划将钱收上来,否则入市投资也就无从谈起。从长远来看,将养老基金结余向省级社保归集,统一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者设置中央层面的专门机构运营,由全国统一管理,对于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运营风险耐受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人口在区域间流动的不确定性,各地养老基金收支不稳定,每年结余或亏损的数字都在变化,养老基金结余归集到省级社保难度较大,加之部分地方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困难,面临的问题不是养老基金结余如何投资,而是如何筹措资金弥补收支缺口。面对这种实际情况,我国养老基金入市时间表上应采取区别情况、分步实施的办法,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养老基金入市投资运营,现实中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谨慎投资方面的法律需求在急速上升,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着手制定我国的《谨慎投资人义务法》之时,以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为核心,明确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规范,规定养老基金管理人必须以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唯一目的,提出养老基金管理人必须实行投资组合的科学管理,要求规定养老基金管理人必须合理节约投资管理成本,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通过这些法律规制,以有效地监督养老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并以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取信于民,避免造成投资运营资产的损失。

建立养老基金仲裁调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义的缺失,导致受托人对受益人不能很好承担信义义务,加之伴随证券市场的建立而出现的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种欺诈行为,都可能造成对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此时,受益人最为关注的是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否得到合理的补偿。而这也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规定,又面临数量较大的养老保险争议案件,处理起来十分困难。笔者建议,要以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资本市场机制为目标,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利益补偿机制,包括启动行政和解试点、引入证券行业仲裁调解机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当养老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使其能够据此得到应有的救济。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英]E·菲利普·戴维斯,贝恩·斯泰尔:《机构投资者》,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②田咸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党建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8页。

③⑤陈培勇:《通向养老保险之路》,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57页,第96页。

④董克用,王燕:《养老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页。

⑥刘俊伶:“法律监督系统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措施”,《人民论坛》,2015年第17期,第124~126页。

责编/韩露(实习)

作者: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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