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安工作中测谎技术应用问题的思考

2022-09-12

“测谎”是对个人想隐瞒的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指标变化的检测, 并不是直接对谎言的甄别, 通过对测谎过程中所监测到的生理指标的分析间接鉴别被测对象是否撒谎。所以, 简单地讲, “测谎”其实是一种心理测试。

一、测谎原理

“测谎仪”是实施测谎工作的核心工具。“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简称测谎仪, 这是公安测谎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仪器, 它利用人在撒谎时产生特殊的心理压力, 通过这些压力所导致的一些植物神经活动引起的一系列生理反应 ( 如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加快、脑电波异常等) 来获得参数, 而这些受植物神经控制的生理反应一般不会受人体主观控制, 所以测谎结论是一种科学结论。

在进行测谎工作之前,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犯罪现场及侦查结果所提供的线索设计一套测谎问题, 问题内容一般涉及犯罪时间、现场环境、犯罪工具、等一些已经查明的细节, 因为做过特殊事件的人的记忆中, 一些信息可能会保持终生不忘, 在生理指标上可以清楚地反应出来, 这是测谎技术的根本依据, 根据被测人施测获得的参数分析被测人员心理波动判断其是否撒谎, 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和线索。

二、测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 关于测谎结果的使用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测谎, 不会对人造成任何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是一种合理的侦查手段, 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进行说明, 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争执, 在测谎在实际应用上造成障碍。在我国, 测谎结论尚未规定属于法定直接证据, 只能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参考”。在大量的司法案件办理中证明, 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已经超过百分之九十, 参考其他一些司经验较成熟的国家, 如美国: 测谎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 属于科技“证据”。日本更是把测谎结论作为“科学证据”, 对其非常重视和信任。在我国实际司法工作中, 测谎结果也被极大肯定, 这与立法中的“不予肯定”形成矛盾。

第二, 关于测谎的程序问题。公安部曾于2004 年颁布《公安机关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规程》, 使测谎工作程序初具雏形, 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表明这部法规还有待完善。如, 在测谎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环节上, 缺乏有序管理和有效监督, 仪器的操作程序没有统一的规章, 测试结果相互间存在较大差异, 导致测谎结果的公信度下降。

第三, 关于测谎合法性的问题。从保障人权的方面考虑, 测谎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 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侵犯隐私属于违法行为。这使测谎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所以, 法律中应明确规定, 隐私保密条款, 以确保测谎工作的合法性。另外, 针对一些不适合进行测谎的人员法律尚未明确, 譬如儿童、老人、孕妇, 导致各地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工作精神不统一, 使得公安部门所做的一些测谎工作不被认可。此外, 一些法律对根据测谎结论而进行立案的工作方法, 没有做出明确的态度, 使得民警在一部分案件立案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生疑问。

第四, 关于施测操作人员的素质问题。目前, 我国还没有针对实施测谎操作的人员的资格的具体规定。测谎是一项对专业程度要求极高的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物学、以及电子学方面知识储备, 并且需要接受专门的仪器操作培训。

三、思考及建议

测谎技术在我国公安工作中被大量应用, 对指明侦查方向和提高破案率大有帮助,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 本人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 从实际出发,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肯定测谎结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效力, 明确测谎工作的合法性, 并制定相关救济措施, 如: 控辩任何一方对测谎结论有质疑可以补充侦查、更换测谎机构或人员再次实施测谎。

第二, 设置专门机构, 加强对测谎相关行业的管理和监管, 制定统一的仪器操作规章, 确保测谎硬件方面的质量。提高测谎结论的公信度。对测谎实施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 明确有权使用测谎技术进行侦查的机关单位, 审查测谎人员有无回避事由。对测谎程序进行审查, 不能侵犯被测人的人身权利, 对违规操作严格处理。

第三, 针对实施测谎的人员, 出台相关培养标准和资格审查具体规则, 提高测谎操作人员的工作素质, 保证测谎结论软件方面的质量。定期对已经获得测谎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对不合格人员进一步培训; 积极引进更先进的测谎技术, 多角度施测, 提高测谎准确性。

摘要:1991年, 由公安部牵头组织专家鉴定并通过了我国第一台测谎仪器, 如今, 我国公安机关已普遍使用测谎技术, 关于测谎技术的研究成为热点。本文将通过对当代测谎技术在我国公安工作中的应用现状讨论思考其中遇到的问题, 抛砖引玉, 以期对公安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安工作,测谎技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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