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药品再注册

2022-08-22

第一篇:办事指南药品再注册

办事指南:药品再注册

药品再注册

发布日期:2014-11-25

浏览次数: 1930 信息来源:受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一、项目名称:药品再注册

二、申办内容:山东省辖区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拟继续生产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药品再注册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含电子版)

2.证明性文件:

(1)国家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提供药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省局转发该品种换发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通知的文件号和所附国家局文件号,并加盖企业公章。国家局审批的品种,提供药品注册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作出说明。

4.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4)2008年1月10日前批准的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5)首次申请再注册的中药注射剂,应提供国家局出具的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结果。

(6)对已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品种,应提供《山东省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报告表》复印件。

(7)对需首批抽验或其它需核查抽验的品种申请再注册时,应提供省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生产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8.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资料顺序编号,按资料项目编号单独装订成册,并按顺序装入档案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

4.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项目编号、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电话、联系人。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档案袋需使用封面,内容同前,并在档案袋底部注明药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名称;

5.申报资料以批准文号为单位,每个批准文号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含申请表1份),但存在申报资料目录5第(1)、(2)、(4)种情形的品种,每个批准文号提供二套申报材料,用于技术审评;

6.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表中“药品规格”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中的内容填写,使用同一批准文号的不同规格按批准时间先后顺序,用(1)(2)„„隔开,中间加一空格,结尾不加句号。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需在《药品再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5年内未生产”。

2.资料目录3

应从取得该文号的开始,按顺序列表,产量以制剂单位万计(如万片、万支、万粒等),原料以公斤计;抽验情况应写明具体的抽验部门、被抽批号和检验结果等。5年内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3. 资料目录4

应从该品种取得或换发文号的开始,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总结、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不良反应情况总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回执(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原料药和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此项资料可缺省。

4. 资料目录5

对第(1)、(2)种情形中已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临床试验但尚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提供进度报告,并对完成时限予以承诺。对第(4)种情形,申请人如已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进行相关研究并上报审批的,做出说明,提供批准证明性文件即可。

5. 资料目录6

提供现使用的处方、工艺、药品标准,如与该品种取得或换发文号时有改变的,按时间顺序列出历次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处方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辅料的种类和数量;工艺流程应详述,包括完整的生产流程、每个单元操作、单元操作的主要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参数等;执行药典标准的品种可不提供标准复印件,但需注明**年版*部*页。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6. 资料目录7

提供批准文号效期5年内所用化学原料药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的复印件;生物制品注明原材料来源;中药列出处方中每部药味的执行标准即可。若原料来源未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有变更的,提供备案情况公示内容。5年内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7. 资料目录8

提供按照24号局令或其它有关要求修改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即可。常年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8.处方、工艺、标准、说明书、标签除提供纸质材料外,同时需填报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填报请登http://60.216.97.249:8080/reg,查看山东省药品注册监管平台使用说明,按流程填报电子文本,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本内容应完全一致。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省局组织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注册检验,并作出决定(6个月)→省局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省局收到受理中心受理的资料后,组织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注册检验,在6个月内作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国家局,国家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

(三)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省局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以及因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

第二篇:药品再注册申请(推荐)

Z08 药品再注册申请 发布日期:2012-04-28浏览次数:1315信息来源:行政受理中心字号:[ 大 中 小 ]

一、项目名称:药品再注册申请

二、申办内容:山东省辖区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6 个 月,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拟继续生产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药品再 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 号)、 《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 号)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药品再注册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站 , 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 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 致,含电子版) 2.证明性文件: (1)国家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提供药品注册证的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注明省局转发该品种换发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通知的文件号和 所附国家局文件号,并加盖企业公章。国家局审批的品种,提供药品注 册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作出说

明。 4.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 应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进行 IV 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 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4)2008 年 1 月 10 日前批准的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 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 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 号)的要求提 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5)首次申请再注册的中药注射剂,应提供国家局出具的中药注射 剂安全性再评价结果。 (6)对已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品种,应提供 《山东省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报告表》复印件。 (7)对需首批抽验或其它需核查抽验的品种申请再注册时,应提供 省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生产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 凡

明。

4.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4)2008年1月10日前批准的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5)首次申请再注册的中药注射剂,应提供国家局出具的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结果。

(6)对已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品种,应提供《山东省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报告表》复印件。

(7)对需首批抽验或其它需核查抽验的品种申请再注册时,应提供省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生产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8.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资料顺序编号,按资料项目编号单独装订成册,并按顺序装入档案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

4.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项目编号、药品名称、项目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电话、联系人。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档案袋需使用封面,内容同前,并在档案袋底部注明药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名称;

5.申报资料以批准文号为单位,每个批准文号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含申请表1份),但存在申报资料目录5第(1)、(2)、(4)种情形的品种,每个批准文号提供二套申报材料,用于技术审评;

6.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 《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表中“药品规格”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中的内容填写,使用同一批准文号的不同规格按批准时间先后顺序,用(1)(2)„„隔开,中间加一空格,结尾不加句号。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需在《药品再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5年内未生产”。

2.资料目录3

应从取得该文号的开始,按顺序列表,产量以制剂单位万计(如万片、万支、万粒等),原料以公斤计;抽验情况应写明具体的抽验部门、被抽批号和检验结果等。5年内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3. 资料目录4

应从该品种取得或换发文号的开始,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总结、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回执(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原料药和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此项资料可缺省。

4. 资料目录5

对第(1)、(2)种情形中已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临床试验但尚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提供进度报告,并对完成时限予以承诺。对第(4)种情形,申请人如已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进行相关研究并上报审批的,做出说明,提供批准证明性文件即可。

5. 资料目录6

提供现使用的处方、工艺、药品标准,如与该品种取得或换发文号时有改变的,按时间顺序列出历次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处方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辅料的种类和数量;工艺流程应详述,包括完整的生产流程、每个单元操作、单元操作的主要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参数等;执行药典标准的品种可不提供标准复印件,但需注明**年版*部*页。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6. 资料目录7

提供批准文号效期5年内所用化学原料药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的复印件;生物制品注明原材料来源;中药列出处方中每部药味的执行标准即可。若原料来源未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有变更的,提供备案情况公示内容。5年内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7. 资料目录8

提供按照24号局令或其它有关要求修改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即可。常年未生产的,此项资料可缺省。

8.处方、工艺、标准、说明书、标签除提供纸质材料外,同时需填报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填报请登http://60.216.97.249::8080/reg,查看山东省药品注册监管平台使用说明,按流程填报电子文本,纸质材

料与电子文本内容应完全一致。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省局组织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注册检验,并作出决定(6个月)→省局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决定:省局收到受理中心受理的资料后,组织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注册检验,在6个月内作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国家局,国家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

(三)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省局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以及因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

第三篇: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核程序

事项名称:药品再注册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不含送达时间) 申请条件: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办理材料:

(一)、《药品再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同时交电子申请表,各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最新表格。

(二)、纸质资料: 申报资料目录

1、证明性文件

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⑵《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⑵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⑶有新药监测期的药品,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三)、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再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报送有关资料应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

2、申报资料应有总目录,并按目录项目编号排列申报资料。

3、申报资料应真实、规范、齐全,所有资料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套第×袋每套共×袋、本袋装入的资料项止编号、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方法。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3:00,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标准:

1、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核对申报资料种类、数量符合要求;

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4、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5、申请人和/或申报项目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

6、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7、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

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现场核查、技术审评 标准: (1)、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2)、注册现场核查要求。

岗位责任人: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和现场核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现场核查通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出具药品技术审评报告。 时限:3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审核

标准: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岗位责任人:药化注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向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现场核查通知,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

(3)对省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报告进行审核,对经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制作《审批意见通知件》,说明理由;其余的,制作《药品再注册审查意见表》。 (4)在相关表格及《药品注册审核(批)工作流程单》上签字,与一套完整申报资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申请资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审核过程、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药化注册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资料及审核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在有关申请表、审查意见表、现场考核表上签字后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同意通过审核的,按“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办理;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按“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办理。

4、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审核材料和申报资料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申请资料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前期审核过程、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⑴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字后转药化注册处核发人员。

⑵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全部资料按原渠道退核发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六、制作行政可决定 标准:

⑴核对数据核对码、相关的申请表、现场考核表内容完整、规范。审核、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资料份数符合要求; ⑵全部审核资料均已盖章,无漏印;

⑶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制作的文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⑷留存归档的审批资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移交给药化注册处立卷归档。

⑴对审批材料编号、文印、盖章;

⑵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同意上报的,按要求将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等)打包,邮寄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⑶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4个工作日

七、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缴费等相关事宜或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缴费等相关事宜或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流程图:

第四篇:药品再注册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 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国产注册品种选“国产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进口注册选“进口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2.

项目。

3.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申请分类:按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填写,属新药的,选新药申请;属按新药管理的,选新药管理的申请;属申请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选仿制药申请。本项为必选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4.

5. 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6.

7. 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本项为必填项目。 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进口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8. 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系指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制剂: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非属《中国药典》现行版及其增补本未收载的剂型,选非中国药典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如属于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的,可同时选择特殊剂型。

9. 规格:填写本制剂单剂量包装的规格,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

填写申请表。本项为必填项目。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填写由同一申请人申报的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

10. 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药品的基本包装单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每瓶×片,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塑料瓶:每瓶10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11. 药品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规格、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诊断试剂类制品,如有多个组份且有效期不同的应以最短的有效期作为产品有效期填写。

12. 处方(含处方量):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有效部位等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

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本项为必填项目。

13. 原辅料来源:境内生产是指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的原料药;进口注册是指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原料药;另行申报是指正在申报注册中的原料药,应将其受理号填写在批准文号项下,受理号亦可由省局在受理时填写;另行批准是指无需注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门批准的原料药,在批准文号项下填写其批准文件编号。复方制剂应填写全部原料药来源,同一原料药不得填写多个厂家。本项为必填项目。

14. 中药材标准:制剂中所含中药材,规范填写药材名称。如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属于法定标准药材;若没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属于非法定标准药材;明确各药材检验所采用的标准来源(国家标准、地方药材标准或自拟标准)。本项为必填项目。

15.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必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限300字以内。

适应症分类:(本项为必选项目)

一、化学药品: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

二、中药:

儿科系指: 儿科及小儿用药。

风湿系指: 风湿类疾病用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各种感冒药。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骨科系指:骨折、颈椎病、骨质疏松症等疾病用药。

皮肤系指: 皮肤科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血管系指:心血管疾病用药。

外科系指:各种跌打损伤、痔疮等外科用药。

肿瘤系指:各种肿瘤疾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糖尿病等疾病用药。

消化系指:肝、胆、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耳、鼻、喉、眼科等五官科用药。

泌尿生殖系指: 男科、泌尿及生殖系统疾病用药。

其他系指: 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16. 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具体填写原批准注册的内容及相关信息,包括有条件批准时的具体要求等。本项为必填项。

17. 历次补充申请批准情况:具体填写末次批准注册至本次提出再注册申请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及其批准情况。

18.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19. 机构1-5: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仿制药品申请及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除外)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机构

2、

3、

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改变剂型(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除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如有国外包装厂,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对于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

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注册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注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20.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

21.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

22.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软件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计算机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

23.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或者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以保证本申请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

第五篇: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总则

1、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

2、本表打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申请事宜机构或者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公章,以保证本申请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

3、下载地址:中药品注册司――药品注册信息及注册指南――注册申请表。

4、应提交3份申请表

5、不同批准文号的品种填写一份申请表;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如为同一批准文号填写同一申请表

6、填报原则:

6.1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按中国药典相关规定填写

6.2除数字、符合、标点、部分计量单位外,一律采用简化汉字书写

6.3数字、符合、标点、部分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半角方式填写

6.4各个字段内数据不能留有空格

6.5若某个字段内内容有多个,以半角分号隔开

二、细则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名称原则上按批件或药品质量标准上标明的药品名称填写,如两者不一致以现行质量标准一致为准。

英文名/拉丁名:填写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载明的相应内容。

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使用,但已被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及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取代者。

商品名称:填写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内载明的相应内容。

剂型:填写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应内容

规格:填写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内载明的相应内容。

原则上一律按照药典书写方式填写

包装规格项

1.按药品最小包装规格填写

2.填写顺序为:

内容物数量+计量单位/最小包装单位,如:50片/瓶;12粒/板

3.填写多种包装规格时,应以半角分号间隔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按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注册证上所载明的名称填写。

药品有效期:填写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内载明的相应内容,以月为单位。

执行标准项的填写

1.执行标准必须填写完全,其包括标准名称、版本、分册名称、编号或第几部,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二册、部颁标准化学药品及制剂第一册

2.除版本年号、页码外,必须使用汉字

标准编号项的填写

1.严格按照批件中的药品标准编号填写

2.所有数字、字符必须使用半角方式

3.角标以普通数字形式表示

如:WS3-1234-(90),填写为:WS3-1234-(90)

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简要填写主要的适应症或者中药功能主治、主治病症。

适应症分类:

一、化学药品: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 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

二、中药:

儿科系指: 儿科及小儿用药。

风湿系指: 风湿类疾病用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各种感冒药。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骨科系指: 骨科用药。

皮肤系指: 皮肤科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血管系指:心血管疾病用药。

外科系指:各种跌打损伤、痔疮等外科用药。

肿瘤系指:各种肿瘤疾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疾病用药。

消化系指:肝、胆、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耳、鼻、喉、眼科等五官科用药。

泌尿生殖系指: 男科、肾病及肾虚导致的相关疾病用药。

其他系指: 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八、药品生产企业项的填写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名称填写

药品批准文号项的填写

1.严格按照批件中的格式和内容书写

2.所有符号和数字必须使用半角方式

3.批准文号中不能留有空格

4.严格检查,不能丢字、多字

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项的填写

1、原地方审批的、由国家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其批准文号的起始日期以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公布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日期为准。

2、国家局审批的品种,其批准文号的起始日期以国家局颁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准。

3、多个规格、批准文号核发日期不同的品种,有效期按最早日期计算。

新药证书编号、批准日期:填写新药证书载明的相应内容。

是否对药品的下述项目做了变更:

如涉及到变更处方、生产工艺、制剂所用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厂、药品标准、说明书等项目,应如实填写,并在申报资料中附上相应的补充申请批件。

申报过补充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变更申请的情况:按补充申请批件载明的相应内容填写 所报品种清单:对于一个申请表涉及多个品种的,需按品种清单表中的项目填写每一个品种基本信息,一个《药品再注册申请表》涉及多个品种的,该项必填。

19~22项

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人情况。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所载明的相应项目内容填写。

所报资料目录:此次申请所报资料的详细目录。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前页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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