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2022-08-20

第一篇: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 理 方 针

增进顾客满意,至精至诚送光明;

保障员工健康,更优更高创一流。

方针注解:

公司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将顾客的需求和愿望转化为我公司的目标和追求,以优质、高效和一流的管理实现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不断增进顾客的满意,并在关注顾客的同时,关注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隐患当事故跟踪,未遂当事故

处理”,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消除各类隐患,加强劳动防护,杜绝违章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公司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引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员工培训,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构建强有力的生产硬件支撑,并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实现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掌握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权,精益求精,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精品工程,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地壮大和发展。

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 理 目 标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培训课时达到40课时/年.人,职工培训课时达到20课时/年.人。

2、单项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工程率不低于98%。

3、顾客意见处理率100%,2004年底顾客满意度达到98%。

4、工程施工和交付投运后,不发生因施工质量引起的责任事故。

5、杜绝人身死亡、重伤和一次三人及以上轻伤事故;不发生触电、高空坠落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6、不发生因部门人员责任而承担法律赔付责任的案件。

7、不发生火灾;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8、不发生因购进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和材料设备而导致的各类事故。

9、劳动保护用品及时发放率100%。

10、员工定期体检率100%。

第二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保护环境 造福人类 健康安全 预防为主 遵守法规 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 造福人类: 在生产及服务活动中实施污染预防,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全员参与,保护环境(杜绝能源、资源的浪费;尽可能采用环保材料,达标排放,减少废弃物排放),为人类社会发展作贡献。

健康安全 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文明生产,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的健康安全。 遵守法规 持续发展: 遵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建立、实施、保持QEH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

方针:遵章守法,安全生产每一秒;持续改进,健康生活每一天。 目标:

(1)公司生产零伤亡;(注释:全公司员工生产性重伤、伤亡事故为零) (2)职业病发不过三;(注释:全公司员工职业病年发生不超过三例)

(3)交通事故不过二;(注释:全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年发不超过二例)

(4)职安培训超八零;(注释:全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率≧80%) (5)器具合格百分百;(注释:全公司安全工器具合格率100%)

三、环境方针、目标

方针:遵章守法,清洁文明搞卫生,节能降耗减废,持续建设绿色工程。 目标:

(1)提高环保意识,控制噪声排放,使之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节能降耗,原料消耗不超过设计标准; (3)美化环境,减少植被破坏,恢复率≧90%; (4)火灾事故为零;

(5)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率≧90%; (6)不发生危险品、化学品伤害、污染事故。

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针

联想集团承诺为员工创造和保持一个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集团的策略、方针和指导原则应支持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承诺。每一个经理和员工应承担各自的职责以达到如下目标:

• 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 为员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设备

• 达到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我们认可的保护员工的自愿章程,建立和坚持我们更严格的要求 • 将员工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纳入到企业的策略、计划、审查和产品供给中 • 执行和努力持续改善流程以控制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 鼓励员工参与和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健康和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和高效的工作能力

• 对自己的业绩进行定期的评估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并定期将结果汇报给高级管理层

• 调查安全和健康事故 • 提供适当的资源达到以上目标

通过教育、预防和控制以达到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对企业的创新、高效和持续改善至关重要。

怡景环境管理方针

遵守环境法律和其他环境要求,控制有害物质; 全员参与(包括代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净化环境; 清洁生産﹐减少隐患﹐节能减废﹐预防污染; 持续改进﹐满足客户和相关方的要求。

第三篇: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中国银联北京信息处理中心工程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

1二、编制依据 ......................

1三、管理方针与目标 ..................

1四、管理方案 ......................

2五、管理职责 ......................

2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一、 工程项目概况

清华大学大石桥学生公寓A08-A13工程由中建三局(北京)承建,同济设计研究院设计,北京建工京精大房监理公司监理。

工程位于清华园东北角,东靠铁路线,附近无居民区。工程总建筑面积48377m2,地面层用于自行车库,地上六层,建筑物高度27.494m。

二、编制依据

三、管理方针与目标

1、本公司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是: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不断改善建筑安装施工生产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保证工地周边及社区的环境质量,降噪除尘;保证员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消除危害。公司承诺: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宗旨,我们将对全体员工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努力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安全风险,不断规范公司的环境行为和职业安全卫生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人为本,文明施工,节能降耗,持

续发展。

2、环境目标

1)噪声扰民投诉率为0;

2)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警告次数控制在0次/全年以内。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目标 1)因公死亡率为0;

2)年工伤频率不超过万分之八。

4、安全生产目标

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落实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因工死亡率为0,年工伤频率≤0.8‰的目标。

四、管理方案

本工程要求创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为达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及公司关于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手册的要求,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详细见附表,其内容包括:实现的目标、完成的指标要求、主要技术措施、实施的场所。

五、管理职责

为科学安排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使之在管理工作中互相协调,各司其责,促进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以项目经理、执行经理为组长,项目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为副组长,专职安全员、专业工长和施工队班组长为组员的项目环境及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下,项目形成纵横网络管理体制。

项目环境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图如下:

各主要部门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经理

1)组织确定本工程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安全目标;

2)组织项目各部门识别出本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因素,并进行统计,确定重要的环境因素;

3)为有效实施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项目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4)定期组织更新项目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因素;

5)组织对各类供方及承包方的评估,并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对供方及承包方施加影响的效果。

2、工程部

1)负责组织对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废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能源消耗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等进行例行监测和处置;

2)负责联系当地法定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监测部门对工程项

目的污染排放、职业安全卫生行为进行监督和测量;

3)负责废弃物的处置,并按照每月分类做好排放量统计记录。

3、技术部(工程内业组)

1)负责保存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等文件,并按照程序发放、传阅给相应管理人员;

2)负责对内外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和处理;

3)通过检查、监测和测量所反馈的信息掌握不符合情况,组织制定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措施,并促使实施,跟踪验证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4)负责接收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行政文件,及时做好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传递;

5)技术文件的控制,及时收集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的清单,组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和审批;

6)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阶段考虑如何减少活动对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

7)保存各种记录、对借阅情况登记等。

4、器材部

1)负责工程材料供方对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的监控,并负责原材料的使用;

2)负责工程承包方与供方的资源节约和环保措施管理;

3)与工程技术部共同做好建筑涂料、饰面板材、安全防护设施等材料、设备进行验收、送检和现场试验;

4)负责项目能源使用及节水、节电措施的管理; 5)对机械设备供方进行评估并对其施加影响;

6)负责现场机械设备的环境污染排放指标、安全使用验收和维护保养。

5、行政事务部(代综合办公室) 1)管理项目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2)办公用品使用措施的管理;

3)负责办公、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控制;

4)负责对劳务承包方进行评估并对其施加影响;

5)组织内部审核,编制内部审核计划,保存有关审核记录,组织有关人员对纠正措施效果进行验证;

6)负责紧急信息的处理;

7)负责办公资源、生产能源、办公设备消耗的统计和控制管理。

第四篇: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电打火(的)重机车 坠塌、烫爆 毒伤)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以上l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l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同182页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相对应)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标准是不一样: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5万,严重质量事故(5万-10万,2人重伤),重大质量事故(10万以上,死亡、重伤3人)

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在看建筑实务,发现质量事故4类等级与安全事故4类等级划分标准一样,都是死亡(30,10,3),重伤(100,50,10),损失(1亿,5000W,1000W) 彻底糊涂了。

P231页:建设部的文件:<<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111号,指的质量问题,是指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成因,分为8点。由质量问题造成。

P288页:伤亡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3月1日第三条伤亡事故分四类:(基本同上,就一般事故无下限,特重大事故多了个工业中毒。) P287页,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环境事故。显然是包括质量问题了。

P387页: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的调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里,又把伤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了。

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原有部 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7 年 9 月 18 日已经废止! 因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 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 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 (包 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低于 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按照财产损失分,也有人)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指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或影响 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 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 2 人以下 重伤的。

(3) 重大质量事故 指工程倒塌或报废; 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五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股司安质〔2014〕237号)(司安质〔2014〕1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评先评优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采取安全管理与员工收入挂钩的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总监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能负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取得公司分包准入证。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同时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程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高风险项目的管控。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子公司、专业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基层项目部至少每月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各单位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做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具体要求按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日常安全管理等对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安全质量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队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子公司、专业分公司应成立专业安全质量稽查队,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质量稽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二)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对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每半年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参与每季度子公司对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等工作。

(六)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并做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申办、复审和管理工作。

(八)参加变更设计、施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评审工作。

(九)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和上报以及工伤事故资料归档工作。 (十)负责组织中国中铁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组织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评审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子公司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二)负责督促、检查子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对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等工作。

(六)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子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并做好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申办、复审和管理工作。

(八)参加变更设计、施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评审工作。

(九)负责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和上报以及工伤事故资料归档工作。 (十)负责中国中铁及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 (二)编制和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策划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业务交流; (五)制订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计划并实施; (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七)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 (八)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总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完善和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策划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稽查、检查工作; (四)督促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督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预防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完善和推进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策划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四)督促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督促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五)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办理取证工作,督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编制预防措施、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可根据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人员更换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对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等(以下简称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等国家、行业和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选派具有丰富营业线施工经验的人员参与施工,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策划,在施工中,严格按策划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涉及营业线的施工,必须按规定配备驻站联络员和安全防护员,管理人员、驻站联络员和安全防护员必须经铁路局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须经项目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均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营业线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的专项措施和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审核,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应与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申报施工计划。

第三十九条

铁路工程线施工和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应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进行管理。

第六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机动车驾乘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经单位选拔,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第四十二条

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统计上报。 (一)经地方交管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单位员工因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和施工便道发生的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办理。

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中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进行报告、统计,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一)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存在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在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存在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八)技术或设计上存在缺陷;

(九)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知识缺乏;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事故分类、等级认定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对分管区域内的安全质量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系统业务的负责人(分管施工生产、施工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业务)对安全质量工作负分管业务内的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质量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组成相应内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安质委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原《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司安质〔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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