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

2022-05-03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当前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倾向于选择非制度参与途径,导致参与的秩序混乱且效率低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能够有效化解这一问题。尽管政府和公民都认识到公民参与制度化的重要性,但制度化进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制度化动力严重不足。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 篇1: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困境及对策

摘 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共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目前,公民参与面临制度保障缺失、政治文化制约、公民组织局限等困境。对此,必须完善公民参与相关制度,畅通利益表达渠道;转变行政理念,培育先进的政治文化;加强公民组织建设,提高公民参与能力。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困境;对策

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义

公民参与,是指以追求公共利益和实现公民资格为目的,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从事的所有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的行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政策目标公共性、政策制定科学性、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首先,有利于确保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通过对社会中各种利益进行选择与整合,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為准则。”[1]10“政府制定的政策必须服务于或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依据,以公共利益为政策的最高目标。”[2]26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表达利益诉求,制约政府的决策行为,防止公共政策为私人或利益集团服务,保障政策目标的公共性。

其次,有利于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公共政策的制定往往依据于政府自身掌握的信息,而任何决策者的知识和技能都是有限的,相反,公众却真实地掌握着大量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微观和具体层面的信息。安德森认为:“权力和知识的分离有可能损害行政管理决定的合理性。”[3]131因此,吸纳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才能保证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才能为政府决策者提供更加真实和完整的信息,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政策方案,从而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再次,有利于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政策执行通常需要政策执行主体与政策目标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政策效果的好坏一般取决于政策方案的优劣、政策执行主体的推行力度,当然政策目标对象(公民)的配合支持程度也十分关键。如果公民采取被动甚至抵抗的态度,那么政策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能增强政策的合法性,能使公民加深对政策价值的理解,能使公民自觉积极地配合和推动政策的实施,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各方面条件不断好转,但现实中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深度和广度与公民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面临制度保障缺失、政治文化制约、公民组织局限等方面的困境。

(一)制度保障缺失困境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大多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整合与表达,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可以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也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但这些规定没有将公民参与的形式、内容、途径和步骤等用制度化的形态予以明确规范,缺乏切实可行的程序去落实,就如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但多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并没有法律作为刚性保障,这样一来公民参与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十分明显。另外,受传统的政策制定模式的影响,政府习惯于垄断信息,漠视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权利和身份,限制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把制度规定束之高阁,一些基本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往往只停留在空泛的原则上,而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就连被认为是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的听证制度似乎也被异化,更多地表现出政府职能部门将某项既定决策借此公布于众而非征求公民意见。

(二)政治文化制约困境

一是官本位思想的制约。目前,一些官员仍然奉行官僚主义作风,习惯于替民做主,片面强调“专家”和“精英”治国,在这种氛围的主导下,公民只能被迫沦为服从的对象。另一方面,政府虽然意识到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权,却对公民参与效果有种种质疑。认为公民参与往往存在代表群体不充分、威胁政策质量、阻碍政府管理绩效提升等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处于紧张、互不信任、冷漠甚至对抗的状态之下。

二是臣民意识的制约。传统政治文化的残余并未彻底消除,政治冷漠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情绪。公民把政策制定完全当成是政府的事情,摆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认为百姓理所应当的是听安排、随大流,这种定式思维影响了公民的主体认知,容易导致服从甚至是盲从的角色定位,抑制了公民表达自己利益主张的主动性,制约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

(三)公民组织局限困境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组织性困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组织发育不成熟、组织化程度不高;二是公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扮演着政府的“帮手”角色。公民组织是实现公民利益整合的重要平台,能有效地减少公民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信息损失,形成合力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当代中国社会的各种政治社会团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确实起到了表达、协调、综合公民意愿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我国政治社会团体的发展还远不成熟,表现为多数政治社会团体尚缺乏充足的代表性,未能充分获得成员的高度信任和支持,因而不能有效地把成员团结起来,形成统一意志。”[4]我国许多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大,业务活动受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履行职责不到位。其对政策的研究、分析有时变成对政策的解释或论证,对政策实施结果的评价不符合实际,提出的政策意见带有片面性。可见,民间组织“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其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利益聚合作用。

三、公民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对策

公民要求参与公共政策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现行政策参与体制还难以适应公民参与需求。面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困境,我们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路径来消除公民参与的壁垒,最终达到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完善公民参与相关制度,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亨廷頓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就是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可以通过完善以下制度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1.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5]131。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政策信息的公开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公民参与的程度。因此,应尽快建立一整套法律保障体系来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借助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保障公民方便快捷地掌握各种政策信息,促进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性。

2.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是拉近政府与公民距离的有效手段,是倾听民意体察民情的重要方式,对于激发公众政治热情有重要作用。在对关系全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等做出决策时,应主动组织一定范围或全民性的讨论、评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以便让公共政策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3.决策听证制度。政府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恰当地确定实施听证的决策领域,正确地选择决策听证的运作方式。从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应当优先考虑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特别是民生领域实施决策听证制度。

(二)转变行政理念,培育先进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直接影响公众参与行为的指向、方式和程度,民主的、现代的政治文化是公众参与不可或缺的心理背景。为此,一要树立合作共治理念。政府部门拥有公共权力,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公务员对待公民参与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作用的发挥,“如果没有行政官员个人认可公民参与发挥的作用,公民参与的各种创新行动就没有办法产生效果”[6]118。这就要求政府从“统治者”、“控制者”转变为有限管理者和公共服务者,要求政府官员克服官本位思想,以民为本,相信和依靠群众,积极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二要培育公民主体认知文化。“使自由平等精神渗入到社会传统和习惯之中去,努力使传统的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7]公民主体认知文化的形成有助于塑造独立健全的政治人格,提高公民的认知能力。因此,必须解除传统政治文化的束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升公民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将公民政治冷漠的参与情绪转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主动参与。

(三)加强公民组织建设,提高公民参与能力

“人民群众应该在不同程度上组织起来。如果人民群众处于一种无组织状态,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形成比较强大的力量,从而他们的利益要求也就很难引起政府的注意和被政府所采纳。”[8]因此,必须促进公民参与组织网络的形成,使公民更多地通过强大的组织力量来参与政府决策,“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己能力的不足。”[9]29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组织的独立性,提高其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抗衡力量。社会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地将公民的个体意见转化为一致的组织意见,形成可以向公共政策决策系统输入的利益诉求与政策信息。而这些对于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推动公民参与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与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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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景鹏.政策制定的两个维度: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1):5-7.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罗志强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 篇2: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动力机制

[摘 要]当前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倾向于选择非制度参与途径,导致参与的秩序混乱且效率低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能够有效化解这一问题。尽管政府和公民都认识到公民参与制度化的重要性,但制度化进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制度化动力严重不足。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动力机制在于:公民方面,以公共利益与公共意识共同驱动;政府方面,以公共利益与民主意识共同驱动;非营利组织方面,以公共利益和整合意识共同驱动。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动力机制

逐渐走向富裕的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热情很高,因为他们已意识到公民参与对于维护个体利益的重要性。但为数不少的公民选择的参与方式游离于制度之外。公民参与的主要问题在于大量无序公民参与的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正是无序公民参与的突出表现。本文试图从动力机制的角度分析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实现制度化的突破口,以期提升公民参与的有序性与有效性,同时推进协商民主的健康运行。

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动力不足的表现

在民主传统较为匮乏的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基本由政府掌控,公民直接参与的机会相对较少。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在实际运作中面临诸多因素的限制。从公民层面看,这些限制因素主要有: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公民所接受的传统文化教育;公民自身所接受的教育程度高低;公民所处的政治环境[1](P4)。这些因素同时也是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来源。

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公民总体参与的时间及可能性。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公民参与意愿比较强,因为他们有可能抽出比较多的闲暇时间用于参与。经济贫困地区的公民由于疲于应付生计,拥有的空闲时间相对较少,他们基本无暇顾及参与公共政策。作为个体的公民经济条件不同,参与公共政策的可能性也就不一样。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们的需求层次随之提高,政治需求也相应提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公民,他的需求仅仅停留在生存的层次,政治需求无从考虑。

公民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决定公民参与的能力高下。充裕的时间只是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供了可能性,实际参与还需要一定的参与能力。通常情况下,接受教育年限较长的公民参与能力比较强,而接受教育年限较短的公民参与能力较弱,因为前者接受的思想训练及掌握的知识量更多。此外,知识水平较高的公民更能领会公民参与对于公民的意义。

公民所处政治环境的民主强弱直接决定公民参与的机会多少。在公民具备参与能力和时间之后,政府能否为公民参与提供适当的机会成为公民最终能否参与的关键因素。假如政府不为公民提供任何参与机会,公民参与能力再强、时间再充裕也无济于事。公民参与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开明的政府为公民参与创造各种机会,专制的政府则关闭公民参与的一切机会。

从政府层面说,推动政府实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动力和内部动力。外部动力包括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挑战、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2](P125-130)。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常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发展压力也是空前的。为了取得在治理方面的竞争优势,中国政府需要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决策的效率。内部动力主要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决策文化的进步[2](P134-136)。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治理的方式也随之发生根本性变革。由政府完全包办的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的转型需要,多中心治理势必取代单中心治理。为此,政府不得不迎合这一变革趋势,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外部动力与内部动力都可以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但外部动力并非政府所能左右,因为它受诸多外部因素交互影响。内部动力则是政府经过自身努力能够对其施加影响的动力来源,所以它才是根本动力。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公民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公共政策;而为了实现善治,政府也有动力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但从参与方式看,无论公民还是政府均倾向于选择非制度途径。尽管政府试图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诱导公民选择制度参与途径例如,引入听证制度听取公民对于公共资源或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的意见。,但迄今为止收效甚微。实际上,政府和公民的制度化动力都严重不足。

政府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过程中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出于懒惰心理,为数不少的政府官员并不支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因为他们认为公民参与势必增加政策制定工作的强度和难度。

公民参与对政策制定于事无补,反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与其如此,不如组织若干专家与官员共同闭门制定政策效率高。在完全排斥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心理作用下,政府官员不大可能将公民参与的制度落实到位。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为公民参与制定一些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的制度,以此满足公民参与的制度需求。当且仅当公民参与的需求异常强烈且形成实际的、较强的压力时,政府才不得不做出一定程度的回应。这就是人们熟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象。

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过程中动力不足具体表现为:既然通过制度途径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非制度途径反而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公民也就失去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

不过,强势群体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拥有大量通过制度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并借机有效影响政策的制定,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毕竟,政府为他们提供的表达机会更多,话语权也更大。。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公民以非制度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典型表现

近些年群体性事件呈现面广、暴力对抗性显著增强等特点。参见杨光斌:《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

公民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时,无论公民反映的次数多少以及问题的重大与否,如果政府官员都将问题搁置一旁,就会迫使公民通过非制度途径达到预期目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政府解决问题的方式助推公民以非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公民是否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公民合理诉求的回应方式。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动力不足的原因

无论政府还是公民都缺乏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动力,因而当前中国公民参与尚未纳入正轨,也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公民参与面临亟待解决的种种危机:公民政治参与热情锐减;缺乏合法的、通畅的参与途径;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与政府发生冲突;公民参与失序[1](P5)。由于公民缺乏通畅的制度内参与途径,正当的利益诉求受到阻隔,越来越多的公民被迫选择非制度参与途径。而非制度公民参与往往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趋于紧张。一部分公民的利益诉求通过非制度方式得到妥善解决之后,他们的行为便成为更多公民仿效的对象,很可能产生蝴蝶效应。

非制度公民参与虽然解决了部分公民的利益诉求,但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诉求仍然无法解决。假如大多数公民都同步采用非制度公民参与方式,整个社会将陷入纷争的漩涡。这种参与方式既不利于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也不利于公民参与能力的提升,因为非制度参与方式不符合常规;这种参与方式对于协商民主的发展来说也是灾难,因为政府和公民无从协商,二者之间充满着无尽的冲突;这种参与方式也将层层剥落政府的威信,因为他们制定的制度无从遵守,许下的诺言无从实现。善治目标的实现也将遥遥无期。

若欲改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困境,就得从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入手,因为非制度参与是引起参与困境的主要因素,制度参与有助于化解这一困境。在具备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之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才可能被推动步入正轨。当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动力不足石路认为影响政府决策民主参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公民参与冷漠和政府“自利性”。公民参与冷漠实际是政府对公民参与持冷漠态度的结果。当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共性”不产生矛盾时,政府仍然可以推动公民参与。而完全自利的政府是难以维持长久的。参见石路:《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原因有两点。

首先,从公民的因素看。公民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愿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毕竟这个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对于那些利益尚未受到侵害的公民来说,参与公共政策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只有当公民“在意识到公共生活与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或者以为自己有必要表达个人诉求的情况下”[3],公民才会积极地参与这一过程。等到公民自身利益受损之后,他们也不愿意寻求制度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制度途径并不畅通,也不能产生实际效果。

利益未受损时,公民认为没必要参与公共政策;利益受损时,公民又不选择制度途径维权。总之,公民缺乏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根本动力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从当前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来看,大多数公民并不懂得如何通过制度途径的公民参与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障个人利益。个体利益的维护固然重要,但公共利益的维护更具有长远意义。公共利益若得到有效维护,其中的个体利益就更容易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个人利益的公共部分叠加在一起,比单个的个人利益更好维护,更不易受到侵害。近年来公民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维护公共权益的意识并不强。而维护公共权益最理想的、最可持续的方式是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非制度途径虽然也可维护公共权益,但不可持续,且对社会秩序形成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动力不足的根源在于公民有限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限制了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的形成。非制度参与只是维护个体利益的快捷方式。

其次,从政府的因素看。公民缺乏动力推动公民参与制度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政府回应乏力的无声反抗。他们对公民参与进程的影响有限,影响较大的是政府,因为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政治生态是“强国家,弱社会”,政府与公民相比是强势的。但政府也缺乏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动力。政府在进行决策之前选择参与人员时总是把普通公民置于最后考虑的人选

刘选会认为政府在参与决策人选时的价值取向通常是政府职能部门是首选,第二位的是机关团体,第三位的是专家学者,最后才是普通公民。参见刘选会:《“二八定律”与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理论导刊》2012年第2期。。

出于决策效率与权力安全的考虑,政府不大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客观地说,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将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在公民不参与决策的情况下,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商讨,决策结果很快就能出台。若要吸收部分公民参与决策,政府就要在参与人选、参与流程设计和与参与人员协商等环节上花费大量精力。特别是管理者与公民的协商过程将大大延长决策的过程,因为普通公民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沟通相对较难。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政府倾向于排斥公民参与。而且,公民参与实质是将政府的部分决策权让渡给公民。这对习惯于专权的政府官员来说,无异于夺权。决策权的部分让渡意味着政府权力的稀释。为了确保权力的完整性,政府不愿意主动引导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导致缺乏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政府则害怕决策效率的降低和权力的稀释也丧失了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作为公民利益代表的非营利组织总体力量比较单薄,不足以与利益群体相抗衡,而且这些组织受政府的牵制很大,还不能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在公民中的影响力并不大。因此,非营利组织也缺乏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动力。

三、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机制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因为公民和政府都没有动力推动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制度化过程至少面临三大困境:公共政策追求的目标——科学与民主的二难选择;集体选择比私人选择承受的成本更高昂;政府失控的威胁[4]。简单来说,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究竟是行政民主还是经济效率,如果是行政民主,那么,花费较多的时间组织公民协商决策是值得的,因为只有公民参与制定的公共政策才具有民主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仅仅经过专家学者们商讨形成的决策虽然决策过程短,但无法体现民意,而体现民意的决策执行时不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如果价值取向是经济效率,那么,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公民参与是不值得的。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公民参与的人数越少越好,因为决策时间可以缩短到最少。决策成本也将降至最少,因为人数越少,花费的财力也越少。但经济效率高却以牺牲行政民主为代价也不值。而且由少数专家快速制定的公共政策由于无法体现民意,执行时将遭遇巨大阻力。行政民主与经济效率似乎二者不可兼得,这就是公民参与制度化的最大困境。

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寻求新的动力机制。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来源不外乎公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三大主体。新的动力机制的目标是激发三大主体实现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机。在强有力的动机推动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进程将持续快速运行。

首先,以公共利益和公共意识共同驱动公民推动公共政策制度化参与。直接推动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是公共利益,即不同个体利益的共同部分。在制度途径受阻的背景下,个体利益的维护通过非制度途径更容易实现。小范围的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非制度途径在短期内也能得以实现。然而,公共利益的长期维护仅靠突发式的、间歇性的群体性事件是难以持久的。公民参与仅以个体利益驱动公民走上制度途径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维护个体利益的个体行为是分散的、随意的。只有公共利益的持久维护才可能驱动公民通过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因为公共政策是以权威方式分配公共资源的工具,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也就意味着参与分配公共资源。在参与过程中,公民被赋予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和机会。在公民参与的前提下,政策的内容将或多或少体现公民的利益诉求。如果没有公民参与,政策的内容很难体现公民的利益诉求。

囿于公民参与意识的狭隘性,大多数公民考虑较多的是个体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他们眼里是别人的事,与己无关。其实,公共利益包含个体利益,维护了公共利益,也就维护了部分个体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公共部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公民的个体意识有所增强,公共意识却比较缺失。尽管中国公民长期接受的是整体利益至上的观念,但公共意识并不强。西方国家的公民接受的是个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公共意识却比中国强[5]。公共意识的缺失使得中国公民缺乏为公共利益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因此,应通过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以形成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非制度途径虽然也可在短期内维护公共利益,但在维护某一群体公共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另一群体的公共利益,如他们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其次,以公共利益和民主意识共同驱动政府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仅以效率衡量政府的绩效显然是不够的。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平衡各利益群体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利益平衡恰当,政府的工作就做得到位。否则,即使政府的工作量再大,公民之间、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失衡,它的政绩也是较差的。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是政府工作的价值取向。正因如此,不能单纯以政府在单位时间内制定公共政策的数量作为衡量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的绩效,认为在较短时间内制定较多公共政策的政府就是绩效最高的政府。从我国政府运作的现实看,更多的追求低成本高效益,比较忽视公民对正义的需求。快速低成本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表面上效益高,实际上效益很低,因为它可能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推动政府产生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动力的不是政府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公民的公共利益,而是二者公共利益的公约数。政府有充足的机会为本群体谋取公共利益,事实上不少政府就是这么做的,但它可以既为本群体谋利,也为公民谋利。如果政府只为自己谋利,它就会成为短命政府;如果它愿意同时考虑公民和自身的利益,它将持续执掌政权。同样地,推动政府有充足动力推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不是效率,而是民主。只有充分体现民意的公共政策才是最好的政策,仅仅体现低成本的公共政策未必是好政策。当民主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时,民主理当成为首选的价值取向,没有公民支持的公共政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公共政策的实施对象就是公民。当然,公共政策也不可能完全顺应民意,因为民意有短视的缺陷。

最后,以公共利益和整合意识共同驱动非营利组织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中国有所发展,特别在沿海地区发展比较快。单个公民通过他维护自身权益比单独行动效果更好。因此,非营利组织发展前景可观。非营利组织也是以公共利益推动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这种公共利益是经过非营利组织整合之后的利益,而不是原初的个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整合意识是非营利组织走上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

综上所述,公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以公共利益驱动他们实现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但公民还需以公共意识为辅助动力,政府以民主意识为辅助动力,非营利组织以整合意识为辅助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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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付龙.中西公共意识生长的文化路径辨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责任编辑:张新颜

作者:金霞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 篇3:

浅析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几种形式

摘 要:公民参与政策执行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互联网使公民参与政策执行有了很多新的途径,极大的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从网络对公民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作用入手,研究了网络环境下新途径的特点和制约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出了一些改善措施,以便解决现实问题、增进社会利益。

关键词:网络 政策执行 公民参与

网络的广泛应用使许多传统条件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途径发生变化,参与效率和范围有了极大的提升和扩大。同时,还产生了很多新的参与途径,进一步的促进了公民对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参与。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如何积极、有效的参与政策执行,对于提升公共政策执行的绩效、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消除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促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政策执行的必然性

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随地可以获取想要的信息、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各种不同领域的人进行即时交流,这些优势都给公民参与政策执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智能设备的发展,移动互联的兴起,更是让互联网更加平民化、即时化,更深刻的融入到社会的生产生活中。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政务的概念被提出,一些地方政府与互联网巨头合作,试图通过互联网提升政府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让公民参与到政策制定、执行的各个环节,让群众更为容易的监督政府行为,助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并将交通、医疗、社保等一系列服务接入网络,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现阶段网络环境公民参与政策执行的几种形式

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新途径主要有三类:第一,在政策执行准备阶段,主要通过查阅政务网站了解政策,通过微信微博转发、分享来参与政策宣传;第二,在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主要通过收看政务网络直播、论坛讨论、政务留言板留言、拍摄视频上网、微博微信反映问题等方式来参与监督执行;第三,在政策执行的总结阶段,主要通过网络调查问卷、在线建议收集等方式来参与绩效评估。

1.通过网络查阅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均建有门户网站,总数达8万多个,公民可以很容易的在网络上搜索到最新的公共政策。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板块及时、长久、稳定,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第一个环节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支持。摒弃了以前的电视、广播、张贴公告等漫长且被动的政策知晓方式。

2.论坛、社区:网络刚兴起时,各类论坛、社区是公民进行各种交流的主要场所之一,用户在论坛上可以发布信息并进行讨论。网络论坛的出现,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让公民参与从被动变为主动;加强了公民参与积极性、广泛性;增强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论坛提供给了一个集思广益的交流平台,能够让公民一起解读、分析政策;互相交流政策执行中遇见问题时如何解决。

3.微博、微信:新兴的移动网络社交平台。公民通过关注政务微博、微信等行为与之互动、转发扩散消息,从而实现对公共政策的学习、宣传、咨询,对其执行过程实施质询、反馈、监督等。微博、微信的特点在于每个公民都可成为消息的发布者,它的即时性更强,随意性更高、参与更加便利。

4.政务活动网络直播:政府部门将执行公务过程在网络上进行音视频直播,公民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等各种在线终端来同步观看,并使用弹幕和留言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让执行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将公民监督落到实处。

5.政务留言板:各级政府网站设置的首长信箱、部门信箱,各大媒体开设的政务留言板(如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公民可在此类留言板直接给政府留言,提出各种政策意见、反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咨询公共政策等。政府做出的回应不仅可以点对点的解决个体问题,也可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民提供参考意见。

6.网络调查问卷: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机构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在网络上发布网络问卷调查,针对各种公共政策执行的效果和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公民可自愿参加,并可在调查结束后随时查看调查的结果。

7.网络座谈: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通过网络平台与公民互动,征集议案建议、了解公民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对公共政策进行解释宣传等。

三、网络环境影响公民参与政策执行的困境

1.政府角度。首先,目前我国的政府网站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些政府网站形同虚设,公民缺乏参与所必需的信息。公民和政府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等的层面,无法知道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进展和结果。其次,官本位思想还存在。在网络社会中政府仍习惯于以治理者的姿态出现,为民作主,替民指路。第三,由于网络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这种参与方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公民角度。首先,公民受教育程度不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能力十分有限。部分落后地区和年龄稍大的人还不能熟练甚至不会、不能使用网络,网络参政仍旧以年轻人和高学历人为主体,产生了所谓的“信息鸿沟”。其次,公民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很多公民认为参与只是走形式,进而选择了沉默,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对待网络参与。第三,公民非理性参与在网络中表现的更为显著。网络环境下,公民容易被网络中不同观点所左右,容易产生趋同心理,对公共政策执行产生理解偏差,不能有合理、客观、独立的判断。

3.通媒介角度。首先网络发展不均衡,一些贫穷地区还无法实现网络化。其次,为吸引公众眼球,媒体解读政策时存在标题党现象,公民在面对数量的庞大网络信息,仅靠标题来断章取义的人不在少数,造成政策理解偏差。最后,网络的匿名性导致公民在网络发表意见时可以随心所欲,不用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一个用户可以有多个ID,产生网络虚假繁荣、谣言盛行以及网络暴力等现象。

四、结语

网络的出现极大降低了公民参与政策执行的门槛,在优化传统参与途径的同时,创造了更多新的参与形式。公民通过政务网站、信息留言、视频直播、微博微信、论坛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的执行,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有效互动,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參与公共政策执行的积极性。但仍存在着信息庞杂、法律不健全、参与主体不理性、参与水平低等问题。政府应积极构建网络参与的保障体系,缩小信息鸿沟、完善政府网站与政务微博、加强回应;推动网络参与的立法进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塑造网络参与伦理道德,倡导网络参与道德自律、培养网络参与精神、建构网络时代行政伦理。中国网络参与的实践证明了政府与公民完全可以通过交流、协商与合作实现良性互动,为公民更好的参与公共政策执行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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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白磊(1983.9—),男,汉族,陕西兴平人,现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作者: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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