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2022-12-29

第一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全国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思路解读

作者:时间:2010-06-07来源:

6月1日,全国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分析了“十二五”时期中国旅游业的发展环境,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部署。与会代表认为,未来五年,中国旅游业将进入战略机遇期,“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旅游业发展任务和目标必须适应新形势挑战。

规划编制前提

准确判断“十二五”旅游业发展环境

“制定阶段性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必须要找准起点,预测终点,把握重点,突出特点。”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王志发说,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对中国旅游业的基础和发展环境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十二五”时期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环境怎么判断?国家旅游局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将其概括为三句话:“旅游业处于高速增长的新阶段”、“国内旅游成为产业发展的基础”、“中国旅游业进入发展最好的时期”。

与会代表分析,主要依据有:

一是旅游业进入大众化、多元化时代,旅游成为刚性需求。“十二五”时期,居民消费方式和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消费将由实物消费为主走上实物消费与服务消费并重的轨道,旅游将成为城镇居民生活的基本内容和刚性需求,旅游业成为消费升级的主要受益行业。

二是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对旅游业产生极大的拉动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将成为一项长期政策,将持续拓展旅游消费能力,同时,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改善,将有利于各地发挥优势、协调发展。

三是一系列国家战略与区域政策为旅游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务院41号文件,旅游法的研究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海峡西岸经济区、广西北部湾,山东黄河三角洲、江苏沿海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鄱阳湖生态区等区域旅游政策,支持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发展的区域政策,都将旅游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是科技进步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必将催生旅游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的重大变革,为旅游业带来革命性变化。

“未来5年,我国旅游业将进入高速发展期,因此,‘十二五’规划编制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王志发说。

重点解决五大问题确定“十二五”任务目标

会议分析,“十二五”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主要面临五大问题:一是发展方式粗放。主要表现为开发建设水平落后,资源综合利用

效率低,经济效益不显著。二是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旅游产品总量不足,旅游供给水平和不断壮大的旅游消费需求不相适应。三是产业结构失调。主要表现为产品种类单一,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比例不相匹配等。四是管理体制不顺。行政权力在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利用等各个方面交叉作用,互相掣肘,制约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五是保障体系欠缺。旅游理论体系、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标准体系、旅游政策体系、旅游人才体系,特别是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

王志发表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培育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总体定位”、“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最终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因此,提升产业地位,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满足市场需求应成为‘十二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王志发进一步解释道:

“提升产业地位,就是旅游部门要真正起到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各级政府把41号文件提出的‘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纳入政府的‘十二五’发展战略和规划,成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转变发展方式,就是要从单纯追求产业规模转向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变只讲速度为‘好’字优先,变主要关注产品建设为关注旅游要素、产业体系的培育,变单一的旅游资源开发为开发和保护相结

合,实现可持续开发。

“创新体制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探讨旅游综合改革、专项改革和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等新路子,从一般性的要素建设转向管理制度的建设,解决旅游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

“满足市场需求,就是要在旅游业爆发式增长情况下,适应市场需求,增加旅游产品供给总量,完善产品结构,弥补短缺缺口。”

就总体构想和框架思路征求意见

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全国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根据方案,“十二五”规划编制总体构想与框架思路是:将形成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分别为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要素规划和地方规划。

———“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是围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进行具体和深化,同时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衔接,形成指导未来5年旅游业发展的纲要文本。

———“十二五”区域规划。以国家确立的重点区域旅游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目前正在组织编制的区域旅游规划有“粤港澳旅游区发展规划”、“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旅游产业专项规划”、“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

———“十二五”产业要素规划。以旅游业发展特定要素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如旅游人才规划和旅游公共服务规划等。

———“十二五”地方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全国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和“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

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会议要求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突出战略性和可操作性,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要提炼出纳入总体规划的旅游业发展内容和重大任务,要与国家已经确定的重大区域战略或区域规划相衔接,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同时,要提高规划编制的开放度,扩大社会参与,要采取适当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择规划编制的承担单位。

第二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 1/l 000~1/2000。

第二十五条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l/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l)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l/500~l/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第四篇: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

一、

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

((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

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 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第四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深入剖析港口现状,研究港口发展中的问题,揭露存在的主要矛盾;要通过定量分析,论证港口的经济腹地,预测规划期的发展需要;确定港口的性质与功能;根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出港口所在城市辖区的不同岸线、不同水域、不同港区的合理布局和全港的水、陆域的总体布局,明确不同港区的具体功能;划定港区水、陆域界限,标明港界坐标;根据发展预测提出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

第五条 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一切要从国情、港情实际出发,放眼未来;既要吸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又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规划方案要以科学数据为依据,水域、陆域规划需具备必要的钻探、测量资料,要通过多方案比较,优选最佳方案,妥善处理各类港区,各种码头泊位的布局。

第六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要通过历史发展的分析,认识特点,提示矛盾,提出问题;要通过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论证港口的性质与功能,确定港口的经济腹地;要通过多种方法科学预测未来港口的发展水平,分析发展特点;要从港口的货源特点和自然条件出发,进行到港船型的发展预测;根据岸线和水陆条件,结合客、物流特点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格局做出包括岸线利用、陆域布局、水域布局、港区划分、港界划分、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在内的总体布局规划;反映实施总体布局规划所安排的建设序列;提出总体布局规划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并附有反映规划方案的有关图纸(详见附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七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港务局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由拥有经济、营运、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凡没有专门规划工作班子的单位,属大、中型港口可委托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和规划院承担,地方小型港口可委托持乙级设计证书单位承担。大中型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港务局先行组织预审后再上报交通部一式三十份,同时抄报所在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小型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地方港航部门先行预审后再上报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抄报交通部。内河港口同时抄报所在的水系规划办公室。

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上报后,大、中型港口由交通部与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港务局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后,由交通部与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地方小型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交通部交通部授权的水系规划办公室派员参加,审查后的总体布局规划由省、市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文件。审批后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

第九条 凡港务局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总体布局规划事前要签订合同,要明确具体要求,规划报告经主管机关审查如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时,规划设计单位应负责限期完成修改补充任务。

第十条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规划报告、规划图纸、主要附件等。规划报告的外形尺寸按十六开(210mm×297mm)装帧,规划报告要与规划图纸合并装订,上报文件封皮为浅兰色,审批后颁布文件的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海、河港口,新港口、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口技术改造的总体布局规划均适用。地方小型港口,各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结合各自情况适当简化,制订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附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港务局

年月

Ⅱ.扉页格式

××港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盖 章)

单位负责人(签 章)

总工程师(签 章)

项目负责人(签 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盖 章)

主办人(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录

第一章 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四节 评价

第二章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一节 经济腹地

第二节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三章 性质和功能

第四章 船型发展预测

第五章 岸线利用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岸线利用规划

第六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陆域布局规划

第三节 水域布局规划

第四节 港界

第七章 配套工程布局规划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节 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第二节 规划期各个阶段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第三节 港区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

第四节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规划和治理措施

第五节 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第九章 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十章 问题及建议

附图

1.经济腹地形势图

2.港口所在地理位置图

3.港口现状图

4.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图

5.港口集疏运通道规划图

6.港口水、陆域界限图

附件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报告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前言

一、概述港口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编制规划的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二、规划目标、原则和方法

三、规划期限

第一章 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

概述港口的地理位置、交通概况。

第二节 自然条件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全面地概述现有港区及规划发展区的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等的基本情况和江、海岸线资源的特点。

第三节 现状

概述现有港区陆域、水域的基本情况;码头岸线、泊位、库场、装卸线、配套设施及其能力;上一个五年计划和规划前一年的客、货吞吐量;重要公用设施、各种集疏运方式(水路、航道、公路、铁路、管道)的布局、线路长度、技术标准、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四节 评价

通过对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现状的分析,综合评价港口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及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发展条件;提出港口的发展优势和存在问题。

第二章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第一节 经济腹地

阐明经过论证后的经济腹地(包括直接腹地与间接腹地),与毗邻港口经济腹地的关系。

第二节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分析论证经济腹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提出规划期内二000年与二0二0年的货、客吞吐量预测水平。以附表说明各规划水平年主要货种的进出口、内外贸及各种集疏运方式的客、货吞吐量。详细调查、分析、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三章 性质和功能

阐明港口的性质、功能,明确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四章 船型发展预测

根据预测货种及吞吐量、流向、港区自然条件等,确定不同港区、不同规划水平年、不同货种的代表船型。

第五章 岸线利用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根据港口的地位、作用、性质和功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岸线资源特点,提出具体的岸线利用规划原则。

第二节 岸线利用规划

根据海(江)岸线的实测资料,结合自然条件和利用情况,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通过方案论证,提出公用码头、工作船码头、货主码头区、沿海(沿江)工业区、旅游生活区等各类港区岸线利用规划方案及远期预留岸线。

第六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根据港区特点和发展要求,按照功能并举、合理分工、协调发展、集疏运畅通、互不干扰的原则,提出规划期限港区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陆域布局规划

根据规划期限的吞吐量、货种和船型,确定不同性质的港区;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性质,确定各港区的平面布局和高程规划;核算确定各类港区所需的生产、生活、安全、公用设施所必需的陆域面积和陆域纵深(商港陆域纵深原则上按不少于1.0—1.5公里考虑);规划港区陆域。

第三节 水域布局规划

根据到港船舶所需的确保安全的锚泊区和进港安全航行需要,结合水域条件,提出水域(包括航道、锚地、抛泥区、港池掩护、助导航等设施)布局规划。

第四节 港界

根据港区陆域、水域的布局规划,阐明港区水、陆域范围和界限,并计算出轮廓线控制点的坐标,及为将来发展预留港区的位置及范围。

第七章 配套工程布局规划

港口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疏港公路、内河、公路、管道和给排水、供电、通信导航以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港作船舶、航务、航道等,应分别分析、阐明各个规划阶段其能力和需求的适应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布局规划。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港区规划中货种的流量和特点,重点研究港口水、陆域的主要污染源,制定各个规划阶段的防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以及港区规划绿地的平面布局。主要内容有:

第一节 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第二节 规划期各个阶段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第三节 港区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

第四节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规划和治理措施

第五节 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第九章 规划的分期实施

根据各个规划阶段的吞吐量发展水平和水、陆域平面布局,提出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分期实施的、相互衔接的建设序列。

第十章 问题及建议

主要反映总体布局规划中有待进一步科研、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需要上级主管机关解决的重大问题。附图

1.经济腹地形势图

2.港口所在地理位置图

3.港口现状图

4.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图

5.港口集疏运通道规划图

6.港口水、陆域界限图

附件

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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