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022-07-08

第一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 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 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 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 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 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 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 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 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 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 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第二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1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客户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不通过柜员审核申请书和证明文件通过不通过不通过柜员为客户预开户,生成账号客户预留印鉴客户办妥离开银行账户审批核准类账户审批通过备案类账户审批通过人行账户录入并报人行核准人行系统录入报备通过客户到开户网点领取开户许可证三个工作日后账户可以办理账户支付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4 明;(3)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批准设立文件;(4)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5)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6)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7)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9)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10)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备注2:

一般存款账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

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 5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

备注3:

注册验资账户:(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增资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股东会或董 6 事会决议。(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临时机构账户:(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需要以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开户的授权书;(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第三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附件1

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本6月30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沈阳辖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沈阳辖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二章 年检范围

第五条以下存款人应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进行年检:

(一) 企业法人;

(二) 非法人企业;

(三) 个体工商户;

(四) 社会团体;

(五) 民办非企业;

(六)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七) 机关、事业单位;

(八)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检。

第七条 当年新注册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八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进行年检。

第三章 年检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存款人在年检期限内按照年检的有关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年检时,应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2);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正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经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组织经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六)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在有效期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七)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八)存款人经年检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递交的相关年检资料后,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对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的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附件3)。

第十二条对存款人账户资料发生变动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报人民银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四章 年检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账户,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或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账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

(三)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尚欠银行债务的,开户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将该账户加注久悬标识。

第十四条存款人因未年检导致其账户停止使用的,可申请补办年检手续。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年检资料,年检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再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于补办年检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登记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人民币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银行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地址邮编

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账务负责人/联系人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区代码

行业分类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

国税地税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户性质资金性质

□基本功 □一般□专用临时(□验资类□非验资类)

专用户取现□是□否临时户有效日至年 月 日

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填写以下内容: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对账服务:

对账方式

对账单送达方式

定期对账频率

客户自取经办人

对账单回半单印鉴

对账单收件地址

□纸质对账(请填列以下内容)□电子对账(须另答电子对账协议)

□委托投递□客户自取(对账截止期后日内)□上门对账(须另签上门服务协议) □按银行确定的发送频率□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

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预留银行印鉴□账务专用章□单位公章对账联系人

邮编对账联系电话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

账户名称账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日期备用金额度

存款人声明:本存款人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本存款人知悉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已应要求做出解释。

本存款人对上述填写/打印信息确认无误。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

复核: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存款人类别:A、企业执法人;B、非执法人企业;C、机关;D、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E、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F、团级(含)以上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G、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H、社会团体;I、宗教组织;J民办非企业组织;K、外地常设机构;L、外国驻华机构;M、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N、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O、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人;P、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Q、其他缓缓;R、境外机构。

3、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4、资金性质:A、基本建设资金;B、更新改造资金;C、财政预算外资金;D、粮、棉、油收购资金;E、证券交易结算资金;F、期货交易保证金;G、信托基金;H、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I、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J、单位银行卡备用金;K、住房基金;L、社会保障基金;M、收入汇缴资金;O、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P、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5、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第五篇: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开立单位基本、一般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一、单位资料清单:

1、

2、

3、

4、

5、

6、

二、需填写银行开户资料

1)

2)

3)

4背面盖公章。

5)

67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8开立单位验资账户所需资料

一、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1、原件和复印件

2、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银行开户资料填写清单

1、一式两份(乙方:法人签名)

2、一式两份(甲方:法人签名)

3、一式三联(存款人:法人签名)

4、

5、

6、务经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三、投资股东是单位法人需提供资料清单

1、

2、

3、

4、

5、

特别提醒:投资股东资金转入验资户,股东姓名和投资金额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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