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继承公证案件的法律分析

2022-09-12

一、继承案例

李甲与余某为夫妻。李甲父母已死亡, 李甲父亲遗有住房一套。李甲有一妹李乙, 父母死亡后两人未分割继承财产。现李甲与余某欲离婚, 李甲在离婚诉讼前, 至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余某能否撤销该放弃继承权公证?

二、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的解决需要回答的问题是, 余某对李甲所继承份额是否享有夫妻共同共有权利。

而要说清楚上述问题, 需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认真分析继承权的法律内涵。具体内容包括:继承权何时开始?何时完毕?在这期间权利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即应如何行使?下面我们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和相关法理来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等相关法律中并无对继承和继承权的法律内涵的解释。一般认为,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 而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 法定性。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即继承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 而不是基于民事主体约定而产生的权利。继承权的享有和丧失、继承的范围和方式都由法律规定。 (1)

(二) 人身性。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即继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只可能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 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2)

(三) 财产性。

在现代社会, 继承权的标的一般只是财产, 继承权因而与财产权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继承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财产法律关系的约束。 (3)

(四) 时效性。

继承权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4) , 终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在被继承人之前, 民事主体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 民事主体相应的继承法律关系即行解除, 即相互之间不再存在继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 我们可明确有关继承权行使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期间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 终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在这期间, 继承人对遗产同时享有继承权和共同共有权。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共同共有状态结束, 是继承权的行使期间。此期间内全体继承人对遗产既享有共同共有所有权, 同时也享有继承权。在两种权利在某些权能上是互相重叠的, 都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一方面, 所有继承人因都享有继承权而取得了对该遗产平等处分的权利, 即这种对遗产平等处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而具有的继承权, 不享有继承权的民事主体是不能享有这种平等处分权利的;另一方面, 所有继承人通过一种以共同共有为特征的平等地对遗产的控制和处分权来行使和实现所享有的继承权。

(二)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只有两种, 一是放弃继承权, 一种是参与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是对被继承人所有遗产的放弃, 只针对某项遗产表示放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的法律后果是丧失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即退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及预期的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豁免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及应缴纳税款的义务。而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这时民事主体并不具有实际行使继承权的条件, 不具有选择行使继承权的方式的基础。

分割遗产过程中, 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此时对某一项遗产的确认归属应属于遗产分割, 应通过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来确认。理论上说, 遗产分割应针对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 但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在尚未查清所有遗产的情况下, 逐项对财产进行分割确认并不违法, 而且是可行的。现行做的针对某项财产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最好改为确认该遗产所有权声明书公证, 这也是一种民事主体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方式进行分割财产的方式。应注意的是, 针对某项遗产的确认归属并不豁免其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三) 继承权行使的结果只有两种, 一是通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来放弃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请求权、取得被继承人债务承担的豁免;一是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并承担相应范围的被继承人的债务。

通过遗产分割协议或单方确认的形式遗产分割完毕后, 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方才可能转化为财产所有权, 而只有经夫妻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才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继承权但未经分割的遗产是不具有所有权请求权的。

三、案例解答

李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是依法行使其继承权的行为。由于遗产尚未分割、李甲尚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因此余某对该李甲享有继承份额并不享有夫妻共同共有权利。余某申请撤销该公证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词:继承公证案件,法律分析

注释

11<继承法>总则规定了继承的产生时间, 继承的范围, 继承的基本原则, 丧失继承权条件和继承权的救济等, 足见其法定性.

22 <继承法>第九、十、十一、十二等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定, 可见其有较强的人身性.

33 <继承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44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职院校教师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研究下一篇:新形势下普通高校物理实验教学中的问题与探索

热门文章

一起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