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自查报告

2022-07-27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信用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企业信用自查报告

2011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自查报告

淮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淮安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开展2011-2012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选活动的通知》(淮房协【2012】1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2011企业自检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一家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暂定二级资质。公司注册资金11000万元,现有在职员工260余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11人。符合二级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条件。

二、 工程建设情况

公司自2009年8月进驻淮安开始正式运作,根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需求,以适应市场竞争为导向,拟建“淮安亿丰时代广场”项目,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占据淮安城市战略规划“东扩南连”中心的大道上,是淮安未来城市副核心的标杆项目,项目近邻城市主干翔宇大道,对外交通便捷,开发规模大,整体形象好,与主城区连接方便,周边配套日趋完善。项目占地225亩,总建筑面积约42万㎡,其中商业部分占地90亩,建筑面积约12万㎡,规划建筑有城市精品住宅、大型主题购物广场、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主体共

五层,内部商业空间为连续开敞的大空间,可灵活分隔使用,满足未来经营的多种可能性的需要。商业底层层高5.1m,二至四楼层为4.75m,五层4.2m,商业地下设有7000㎡停车场,东、西、分别建设约7000㎡和14000㎡城市广场,供商业活动和停车之用。

三、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诚信水平,我公司严格按照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银监局等单位以及建设、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建设程序,自觉依法规范公司的开发建设行为,杜绝了违犯城市规划、非法用地、违规拆迁、偷逃税款、商品房无证销售、合同欺诈、拖欠工程款、贷款不良记录等各种违纪行为,且在本项目开发活动中未发生任何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四、 获奖情况

根据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淮安市住房保障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经自查,我公司已达到本房地产企业AA级信用标准的要求,特此报告。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辅导材料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

(四)款第八项。

督导要点:

(1)了解手续费的性质; (2)了解手续费收取的依据;

(3)掌握手续费收取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不入帐情况;

(4)如有必要,抽查被收取对象,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一致;

(5)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将上述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

(二)转让财产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发生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行为?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收入,申报纳税?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无转让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中的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相符;

(2)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申报的金额是否正确。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投资金额为多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有无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金额与企业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2)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确定所得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存在不计或少计投资收益的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到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3)通过“交易行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核查。在债券投资类别上,严格区分国债和其他债券的范围,仔细核对其取得的应税债券利息是否纳税; (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利息收入项目

1、逾期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有没有贷款合同?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0年12月5日之后)。

督导要点:

(1)确认企业税收自查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是否正确;有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提供的逾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贷款逾期的真实性和逾期利息的真实性。贷款企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金额与企业应收取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没有贷款合同?农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每笔小额贷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

(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督导要点:

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五)租金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出租财产的行为;

(2)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确认取得的租金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六)接受捐赠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7日施行)。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 (2)按照合同协议调查落实金额是否相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七)其他收入项目

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2)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落实企业申报确认的收入是否正确;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2、各种补贴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保值储蓄补贴、股金分红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的行为?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的范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确定企业取得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是否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到相关部门落实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3、其他收入 自查要点:

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税函[2009]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的性质并确认违约金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2)落实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八)不征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拨付文件,是否单独核算;

(2)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九)免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落实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查看认购债券业务台账、债券投资帐面记录、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计算国债投资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十)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自查要点:

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 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参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

督导要点:

(1)查看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 (2)查看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 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若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土地、房屋的,应依据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拍卖清单等资料,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扣除类

(一)无关的或不合理的支出

1、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进行了扣除?税前扣除项目中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例如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

(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查看“管理费用”明细帐,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2)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3)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以前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 、“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开票单位与加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不符的发票”及白条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金额是多少?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

(三)款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如何对此项内容进行自查的,企业的自查方法是否能够将此问题查深、查透; (2)组织人员核对一个纳税,落实企业自查是否彻底。

3、其他支出 自查要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赞助支出、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贿赂等非法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督导要点:

企业是否发生上述支出并进行了纳税调整;企业对上述支出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是否与代办机构和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是非个人的,是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否超过了税收政策规定的5%?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支付,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内部职工领取等情况?

政策依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利息收入等情况,计算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各协储员花名册,与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进行核对。抽取部分支付名单进行实地核实。将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明细领取人与职工花名册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企业职工领取的情况。

注: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等。

(三)准备金支出 自查要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是否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进行风险分类后的比例计算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先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七)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督导要点:

(1)核实呆帐准备金计提金额及税前申报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2)自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分别抽取不得少于五份贷款合同进行核实,查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四)管理(服务)费支出项目 自查要点:

2009年1月1日起,是否按照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分摊方案列支省联社的管理(服务)费用?2008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在2009汇算清缴时对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照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除上述经确认的分摊费用外,是否还存在分摊列支省联社、市联社其他费用的行为?金额是多少?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1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8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9上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省局的批复,确定企业应分摊的省联社费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应分摊的金额上缴;是否每年的管理(服务)费均根据省局批文列支;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的支出 自查要点:

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文件?是否超过了批复文件中列明的数额?列支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鲁国税函〔2010〕18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78号);《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等。

督导要点:

(1)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均有省局的批复文件;是否按照省局批复文件上的金额税前列支并上缴;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通过相关审批文件掌握计算机网络运转费用批准的上划额度,与信用社实际上划的金额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超标。

(六)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自查要点: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其总额中是否包括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3)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

2、专项奖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根据信用社盈利与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专项奖金的行为?提取发放的专项奖金是否超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企业提取专项奖金是否有文件依据,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范畴;根据企业提取专项奖金的文件或相关依据,确认其计提基数、比例及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有无超标准申报扣除;

(2)专项奖金是否全部发放给其职工,有无余额,余额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七)职工福利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内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应付福利费”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取暖及防暑降温费是如何列支的;

(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八)工会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的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督导要点:

通过原始凭证核实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工会的专用收据。

(九)职工教育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是否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内税前扣除?是否按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

(四)项。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职工学历教育的学费等。 (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十)各类基本保险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上述基本保险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4)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自查要点:

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5)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二)商业保险 自查要点: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是否存在为职工支付缴纳商业保险费而在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存在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人员或资产缴纳商业保险费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导要点:

通过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的资产投保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单位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问题。如为私家车购买保险等

(十三)住房公积金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督导要点:

(1)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注: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3)住房公积金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四)业务招待费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而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督导要点:

(1)查看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有计入其他费用的行为;

(2)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及营业收入等账薄资料,落实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是否正确。

(十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自查要点: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在实行新税法后,是否将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六)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通过损益表提供的营业收入本年累计数按照1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比较损益表提供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累计数与计算的扣除限额,如果实际发生数超出扣除限额,应进一步与已申报调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进行调整或足额调整;

(2)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有不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费用;

(3)2008年以前余额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十六)租赁支出 自查要点:

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督导要点:

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结合实地调查核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十七)利息支出 自查要点:

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已计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督导要点:

查看损益表,业务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甲种分户帐,计提应付利息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按照利息水平限定条件计算确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根据提前支取的1年以上定期存款的帐务处理过程,确定已计应付利息的调整金额。

(十八)捐赠支出 自查要点:

对外捐赠支出,不符合或者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外,对于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五)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第二条第

(三)项;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

(二)项;财税〔2005〕1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

(二)项;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 2009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督导要点:

根据捐赠合同协议及接受捐赠者出具的凭证单据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核实,确认企业申报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十九)贷款损失 自查要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在税务机关同意扣除后,是否先是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政策依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一至十二款;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督导要点:

核实确定企业发生贷款损失的各项证据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贷款损失扣除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十)其他资产损失 自查要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督导要点:

核实确定企业发生各项损失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各项损失扣除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获得恢复或补偿是否在实际取得补偿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固定资产折旧 自查要点: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是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是否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是否在国家规定限额之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督导要点:

(1)查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核实每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入账价值、折旧年限、折旧率,是否存在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续提、补提折旧的情况。

(2)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计算的当期折旧额、净值,核实计提折旧是否保留残值。 (3)通过固定资产台帐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的核对,核实是否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情况。

(4)通过固定资产卡片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化情况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对,核实是否存在评估增值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的情况。

(5) 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核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是否未超过规定的40%。

(二十二)无形资产摊销 自查要点:

税前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是否与税法规定标准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督导要点: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存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的行为?如存在,应根据税法落实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计税基础、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发生不良资产置换土地情况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摊销价值和年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三)长期待摊费用 自查要点: 税前摊销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条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摊销期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督导要点:

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落实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如存在,应核实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十四)员工服饰问题 自查要点:

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资产重组类

(一)不良资产处置 自查要点:

确认处理的不良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发生不良资产置换行为,有无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书?不良资产置换是否发生损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置入的抵债资产是如何处理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政策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金融企业相关制度规定。 督导要点:

(1)抽取部分不良贷款合同,要求企业提供不良贷款的认定依据(包括文件、资料等),核实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对于发生不良资产置换行为的,要求企业提供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书以及发票等法律证据,以核实其行为的真实性,并确认置换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资产置换时有无产生损益;

(3)企业置入资产是如何处理的,是自己使用还是对外出租,有无产生经济效益,有无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取得使用权的置入土地,是闲置,还是出租或是自己使用,应将情况落实清楚。附件参见“

一、收入类第

(十)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第三篇:信用社自查报告

关于学习对江西鄱阳农村信用联社案件情

况通报和自查情况的报告

2011年3月21日我社组织全体职工召开会议,会议开始就是对江西鄱阳县“2.11”案件进行通报。该案在巨额套取背后没有任何“高科技含量”,仅仅是该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与该县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作案手段是:利用假支票,假公章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的对账单等,且作案时间达到四年之久金额巨大,令人值得深刻反思。案件原因分析:

1、是没有认真贯彻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13条意见;

2、是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3、是人员使用管理考核机制不健全,用人失察,重业务轻管理;

4、是案件防范风险排查不深入;

5、是案件防控四项制度执行不彻底;六是对不良行为人员管理排查不到位。

根据案件学习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一是要加强重大案件信息及舆情的检测把案件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条线及各岗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二是扎实观测案件防控措施;三是狠抓制度建设,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执行力;四是提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大力培育合规文化;五是继续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

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强化制度执行力,认真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的情况,我社迅速对财政局的所有帐户的交易情况、印鉴预留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经核查,我社能按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严格执行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外对帐、印证押卡等管理,实现流程制约,岗位有效分离,落实四项制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二、我县联社3月14日召开主任会议精神,信贷系统上线动员大会。由唐振雄理事长;李国升主任主持大会。会上李国升主任重点在希望各社充分重视上线工作,要求在3月25日前必须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确保不拖全市全省后退;顺利上线。唐振雄提到三点建议: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信贷系统上线是新系统上线工作的一部分,实现信贷管理现代化。

(二)是工作要到位,要求各社加强工作意识,恒量自身工作量,务必做好上线工作。

(三)是建议全体员工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需求。

三、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牢固树立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对于在每次检查中查出的违规问题、案件风险、安全漏洞及整改情况等,要如实反映。坚持务真求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

做到对事业负责、对存款人负责、对自己负责。总之,通过学习教育、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全县信用社着力构筑制度“防火墙”、编织道德“防护网”、架设追责“高压线”,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坚持案件治理、业务发展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案件风险隐患清查与综合治理工作,努力促进案件专项治理标本兼治,真正形成一种“制度防范、道德防护、违规惩戒”三位一体的案防工作新机制。

会议最后强调,要求大家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案件风险隐患清查与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做到每笔业务不仅合规合法,还要促进业务工作稳步发展。

第四篇: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在各领导单位的支持下,我们公司的信用管理理念不断成熟,信用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在诚信经营的道路上,我们的步伐更加稳健,2013年已经结束,我们公司信用管理工作仍在进行,在对往日工作的细致回顾中,我们总结如下:

一、坚持诚信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日益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重诺实行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用问题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范畴。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没有信用,

公司的业务根基就用动摇,就不可能发展,最终必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我公司在今后

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增强全公司的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

为此我公司不但专门设置了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部门,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我司注重抓好企业质量信用、企业纳税信用、企业管理信用和商业管理信用制度的落实,并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中,倡导诚信观念,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自觉要求、行为取向,抵制失信行为自律,追求企业信誉,树立起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司非常注重加强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搞好与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确保企业争创诚信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贯彻建筑企业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切实达标依法经营

我公司现拥有房屋建设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团队。公司连续多年引进应届毕业生和优秀的建筑专业人才,职工总数达1800多人,其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人,经济管理人员超过30人,人力资源部门也制定了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人才的招聘、选拔、培训到薪酬管理,绩效考核都有一套完备的管理流程,这些工作都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供了人才和技术的双重保障。

我司自成立以来承包了许多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不良违法行为,对工程款严格按照规定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对我方支付的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却极为满意,并给予了高度地评价,为此我公司良好企业信誉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同时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得到哦了大幅提高,2013年工程结算收入达到 亿元,净资产近

万元,纳税总额也超过 万元,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争取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以实现更大的企业价值。

三、注重企业科学管理,确保合同履约率

1. 严格有效的项目管理措施

公司法人与各项目经理均依法签订责任状,各项目部工作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经

理对内严把各职能机构关口,监督考核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对外主动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协调内外关系,各方面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范,妥善完成每一生产任务,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均在正常运行或已顺利完工,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80%以上。

2. 规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公司陈述所有交付工程无一不受好评,合同履约率、质量合格率均100%,并在所有施

工过程中无任何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为每个项目部设置了专业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所有项目部人员都按要求持证上岗,各项目部人员严格按照各专业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各个环节进程顺利,同时公司也安排专职人员对其他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培训、考核,有执行有监督,质量可靠,安全生产也就进一步的保障。

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安全生产,这是建筑施工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公司的安全部的专职人员定时检查工地各地的安全措施定期贯彻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各工种的操作规程,严格把关,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后,我司严格遵守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各面做好售后服务,绝不借故拖延,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使用。

此外我公司已获得

认证。

3. 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我公司为各项目部都配备各专门的资料员,负责项目部资料的规则,整理等相关工作

,妥善保管项目部证章,并按要求将项目履约信息,按时上报公司,定期到公司财务对账等,使合同履行全面受控,保证合同履约率,以期每一个完工的项目却能达到顾客满意。

4. 严格执行现行劳动合同法

自信合同出台以来,我公司积极贯彻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为员工依法纳税各种社会保险,保障了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员工更踏实勤奋地工作,这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以达前提。

5. 重视劳务分包管理

对于劳务分包部分,我公司始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按时支付劳务工资,无挪用、拖

欠劳务费等不良记录,对于劳务人员,我们依法采取实名制持证上岗,所有人员资料均建档保存,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标案工作。

四、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有了规范的经营体制,有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了高素质的运作团队,秉承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我公司在十几年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任何失信行为记录,无任何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这为我公司奠定了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我公司已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这既是对我们以往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保持诚信企业的优良形象的决心,当然,我们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公司会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通过实践总结,及时改进更新,以求在诚信经营的旅途中更上一层楼,在建筑行业里继续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五篇: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

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收获了许多,也知道了不足,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吧。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欢迎大家分享。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1

我社根据《xx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社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工作规程,全面提升财务工作质量,明确各个岗位职责,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做到钱帐分管,双人临柜,交接手续完备。

二、关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

我社一直以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实施内部监督,无账款不符现象;把重要空白凭证以及有价单证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并设有手工登记簿,做到帐实相符。

三、关于会计的核算情况

在财务核算上,严格业务处理程序的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保证会计数据正确合法。但是在对帐工作方面有欠缺的地方,有些对公支票户的对帐单不能及时收回,对对帐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关于存、借贷业务的核算情况

对于存款业务能够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借贷业务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借贷手续合规,使用利率正确。

五、关于支付算、联行往来方面

本社在这一方面无随意压票现象,联行往来按规定对帐,算业务岗位的设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六、关于挂失业务管理

本社的挂失业务一般只有凭证和密码的挂失,挂失手续齐全,无虚拟挂失现象。

七、关于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本社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在营业费用方面,我社明确费用的支出和开支标准,遵守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联社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递延资产按规定分期摊销。

八、关于会计档案管理

我社按规定整理、装订会计核算资料,归案装订及时、完整、合规。

九、关于股金管理

我社股金的账务管理不规范,有总分不合的现象。分户帐的余额小于总帐的余额。

通过自查,我社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严格管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今后的工作中我社一定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依托信息化,规范基础管理,强化经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会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2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坚持以文明窗口创建为立足点,认真组织实施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将文明创建与业务发展同安排共部署,形成了发展业务促进文明创建、文明创建推动业务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xx年9月末,洪州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281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8005万元,已创建信用村20个,并正在迎接省乡(镇)创建信用镇验收组的验收。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洪州信用社主要实行“五化”,促进了创建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文明创建常态化

洪州信用社始终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提升农村信用社形象、促进业务发展的有效载体,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把创建县级文明单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的创建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洪州信用社创建文明单位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还制定了五年规划和计划。工作中,镇信用社全体员工团结协作,作风优良,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创建活动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发挥着模范带头作用。

二、文明创建深层化

洪州信用社改变由过去的“以我为中心”转变到“以客户为中心”上来。重点抓群众和客户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哪方面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就着力解决哪方面的问题。专门设立了接待室,在单位门口设立了醒目的领导接待公示牌,工作时间必须保证一名工作人员在岗接待,并健全了有关接待工作的各种档案资料。由镇信用社一把手每周进行一次公开接待,对重点、难点问题亲自接待。听取客户的心声,针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把客户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基本尺度。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客户的保留率和增长率。

三、网点服务标准化

一是树立营业网点标准化形象,推广“微笑”服务,塑造一流的现代金融精品网点形象。

镇信用社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制度,达到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根除了脏、乱、差现象,同时搞好了美化、亮化,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对农户档案、贷款、还款信息全面实现了电子化、系统化管理。农户在贷款时,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摇钱树”卡即可随时借到自己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真真正正地实现了柜面放贷。且办理一笔贷款最多不超过10分钟,归还一笔贷款最多不超过1分钟,有效提升了洪州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使洪州信用社存、贷款额稳步增长;三是洪州信用社统一制作了“一面镜子”和“一块牌子”接受广大农户监督,在村口或村民聚集区挂《信用社服务监督牌》,服务监督牌上有信用社主任、管片信贷员、支农联络员照片、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规范了各项服务要求、标准,统一了柜台服务员工着装、文明用语等。促使员工把文明优质服务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打造农信优质服务品牌,提升农信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文明服务规范化

一是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办理业务或咨询时,负责全程服务;

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客户提出的咨询和疑问,做到全方位告知和解释,不让客户跑冤枉路;三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四是实行服务承诺制。公开信贷政策、贷款条件、操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实现“阳光”操作,全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实行挂牌服务、微笑服务、站立服务;五是推行语言文明,从接打电话、柜台服务、营销服务都要使用文明用语开始,全面推广文明用语;六是推行行为文明,营业人员一律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七是正面引导,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定期进行培训,定期进行案件警示教育;八是保证营业时间,中午不关门、不休息,保证支付、结算及时准确;九是讲信用、守承诺,维护客户正当权益,严守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制度化

为了有效促进和落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目标的实现,洪州信用社专门成立了监督检查小组,对全体职工实施督导检查。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和暗访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纪律、服务礼仪、服务环境等。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抓好整改。全社每名员工都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作出了书面承诺,并向公众告知,接受公众监督,以此加强和提高服务意识。同时,洪州信用社设立了意见箱和意见簿,要求对客户的服务需求、疑问咨询,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反馈,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客服处理渠道畅通。

洪州信用社以昂扬的精神状态,一流的服务,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与经营管理、业务发展、优质服务等的完美结合,各项事业得到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xx届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确保全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稳健发展,根据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安排,我联社于今年五月起在全辖集中开展了一次以提升联社形象为目的,以整肃行风行纪为目标,以全体员工为教育对象,以信贷岗位人员为重点的“阳光信贷”整肃行风行纪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通过此次活动,我对照自身自我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在学习上:作为一名部门经理,我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积极学习信贷业务及相关知识,较熟悉地掌握了业内知识,但仍不够努力,总是沿袭一些以往的经验办事,不能够满足个人和工作对知识的需要,没有深层次的去钻研开创一些新的业务处理方法,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仍应更加努力学习各类相关知识。

二、在思想上;

对于此次”阳光信贷”活动的开展,我作为一名中层干部,在思想上绐终高度重视,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敢有丝毫懈怠。我深刻认识到”阳光信贷”活动的开展,不仅有效提升了我社的社会声誉,进一步拉近了与农民的关系,缩短办贷时间,提高了办贷的效率,而且实施“阳光操作”,把信贷工作置于社会和客户的监督之下,从源头上防范了解困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在信贷管理上;

自我被任命为部门经理以来,我能够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调查及审查解困手续时,力求完善,不出差错,确保手续真实合法。但在贷后的检查上,存在一定的惰性,小部分的档案信息没有完善,对一些几千元额度的小额解困,总是片面的认为手续办理的合规,片面的相信担保人,而没有更为细致的调查。此一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为重点予以改进,杜绝违规行为,降低解困风险。

四、内控制度的执行上;

多年来始终坚持按章办事,努力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出现漏洞,无截留解困本息行为、擅自挂息等经营违规行为;无虚报费用,私设小金库待为;无擅自罚款,乱收手续费行为。

五、工作作风上;

我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没有利用职权索要、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曾经商、入股办企业,更无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无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一个信合职工的光辉形象。工作日的中午不允许外出就餐,是为了杜绝信贷人员中午喝酒后,下午不能正常办公,以及禁止吃拿卡要行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在我身上仍然存在少数几次中午与朋友饮酒影响下午办公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杜绝此类现象,规请领导与同事们监督。

此项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让我充分认识到,在信用社工作责任重大,想干好信用社的工作,更是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都是对集体,对自己的不负责,通过此次合规工作的开展,通过这次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剖析,我的思想受到了洗礼,得到了净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做好每一件事,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信合员工。信用社情况自查报告4

根据县联社新增贷投自检查的相关要求,我社及时对新增贷款投向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小组,传达检查方案

我社及时成立了由社主任刘x为组长、副主任刘x及各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增贷款自查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新增贷款检查方案,组织专人负责。

二、认真自查,真实反映

1、截止x年8月28日,全社新增贷款xx万元,其中农户小额贷款新增xx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新增xx万元,汽车按揭贷款新增xx万元,其它个人生产消费贷款新增xx万元。

2、1-8月新增贷款单笔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仅一笔,为x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x日发放的8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方式为抵押,借款用途为购钢材,符合其生产经营的范围。

3、我社的所有新增贷款除农户小额贷款以外,均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进行操作,按借款人提供的资金用途要求等相关资料进行自主或受托支付,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均符合其生产经营或消费的范围。

4、我社年初进行企业评级授信时,就严格控制“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企业的评级授信,截止目前,我社无“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行业项目授信企业。

三、以后的工作打算

此次对新增贷款投向自查结果未发现流向“两高一剩”及落后产能行业,但我社仍然要求全社信贷人员在以后办理贷款时应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将信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三农和民生类经济,确保稳健货币政策顺利落实。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企业宣传画册设计下一篇:企业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