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

2022-09-27

第一篇: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

为困难职工申请帮扶证明

兹证明王XX同志,性别X,原系我单位XX职工,2004年因XX原因离岗。王XX同志XX年离异,靠打零工及国家低保政策(每月共计1000元)独立抚养儿子XXX。现因儿子XXX考上大学,无力独自承担上学费用,故申请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帮扶资助。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第二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解答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

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校园安定和谐,根据工会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经校工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职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院看望

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工会组织看望慰问,经费标准为100-200元。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和校级领导因病住院,所在部门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由校工会进行看望。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上述各条所列抚慰金,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派专人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并发放。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职工抚慰金申请表

第三篇: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为了更好地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现就新绛公路管理段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内容、制度和标准进行说明。

一、困难职工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400元以下)。

二、帮扶工作制度

(一)每年“两节”期间向困难职工发放米、面、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二)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三)每年在8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组织在读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教育活动,并发放助学金。

(五)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六)每年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开展募捐活动,集社会

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三、职工解困基金

1.资助条件。

根据职工及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状况,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及家庭进行资助。人均月收入为家庭月总收入除以供养亲属总人数的平均值。

下列情况不予解困资助:

(1)不服从调配、工作安排或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

(2)违反党纪国法或因个人原因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继续承担抚恤责任的死者家庭,包括已失去供养条件的死者直系亲属。

2.申请程序。

(1)由职工本人或配偶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2)填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理。

3.资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损失极为严重的,资助金额不受此限制。

(2)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补差额的形式,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900

元的定期救助金。

(3)困难职工子女教育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每学年为3000至6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将根据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学费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

新绛公路管理段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第四篇: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是公司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工作及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改革发展,为党分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好、做实,真正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切实维护好困难职工的切身利益,把组织温暖送到职工心坎上。

一、特困和困难职工标准

特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特困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定期对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实施‘‘三查一访”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

三、帮扶工作制度

1、每年春节期间向困难职工发放食物或慰问金。

2、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3、每年定期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4、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5、按照公司工会要求,不定期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篇: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进修附小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组织开展的困难职工是工会协助各级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为党和政府分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现就学校工会帮扶工作有关内容、制度和标准进行说明。

一、特困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学校工会统一对区直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各街道辖区企业的特困和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基层工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摸清特困和困难职工的变化情况。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实施“三查一访”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其他时段特困和困难职工情况有变化的,基层工会要随时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变化情况,修改困难职工档案。

二、学校工会帮扶工作制度

(一)每年“两节”期间向特困和困难职工发放米、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二)工会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三)每年在8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特困和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组织在读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教育活动,开发放助学金。

(五)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发放帮扶物品。

(六)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七)每年为新增在职困难女职工一次性办理一份女工“四病”保险。

(八)每年按照市总要求,在校开展募捐活动,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三、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

1、助学基金资助条件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开支者,可以申请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资助。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子女难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可以申请希望工程基金资助。

2、助学基金资助标准。助学金以学年计逐个学期发放。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助学金额每学年为500至1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将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学费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小学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初中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人民币。

3、受资助学生和家长的义务。

(1)受助的特困职工家庭,应将全部助学金用于子女上学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助学基金是广大职工辛勤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受助学生应加倍珍惜上学的机会,其家长应教育子女,努力学习,勤俭节约,把子女培养成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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