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户承包地合同书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
乙方:(转入方)
为提高土地效益,降低劳动强度,便于大型农机具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承包地和流转来的土地共亩转包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每年12月31日前,把流转费交给甲方,标准为每亩1000斤小麦,按当时价折款。
三、流转期暂定5年,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四、在土地流转期内,如被依法征用、占用后,占用费归甲方,植物补偿费归乙方。
五、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代表人:(签名)
村委会意见(盖章)
2013年11月1日
第二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原承包人(甲方)住所:
受让方(乙方)住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家庭承包地亩以土地流转的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流转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该宗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双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宗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该宗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该宗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
(二)支付方式:每年每亩土地流转租金为1000元,每年月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本土地流转租金。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标准兑现。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毁损该宗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如继续经营,享有优先承租权,但需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家庭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监证机关各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方:(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签字盖章)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合作社加农户的土地承包的补充协议
甲方:(合作社)
乙方:(队长)
为了确保《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全实施和运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于合作社加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相关条款:
1、 乙方在《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框架下, 遵守并按照合同规定协调好合作社和农户的关系,并确保是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统一种植、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用药、统一收购。
2、 农作物收购的同时,队长要全力协调。对于作物含 水、含杂、变霉等不符合标准的,或者是其他因农户保存不妥导致不能满足国家粮食储备库收购条件的,合作社有权拒收农户的农作物。
3、在符合合作社收购条件和国家粮食储备库对于农作物的收购标准时,合作社无条件回收农作物,以不低于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收购价格,收购农户的作物。确保农户的利益。
4、对于未按照合作社的耕种要求进行种植的、对于极个别无事生非的农户,队长要从中协调到位,确保农户和合作社双方都不受到伤害。
5、对于合作社佘给农户的种子、农药、化肥,除了农户打
的欠条之外,乙方即队长同时要针对农业生产资料,给甲方(合作社)签订担保合同书,必须确保种子、农药、化肥等相关资料的货款回收。
6、为保证《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利实施和运营,对于队长带头签订的合同,合作社根据签订农户的亩数以及农作物销售最终产生的利润做总评,并将合作社关于土地承包所产生农作物销售利润的20%统一配发给乙方。以确保乙方(队长)的基本利益。
7、农户的农作物收购完毕,并将农作物交售合作社,合作社将收购的粮食销售完毕,一次性将农作物销售利润的20%一次性发给乙方。
二、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四篇:“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的补充协议
甲方: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
为了确保《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全实施和运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于合作社加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相关条款:
1、 乙方在《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框架下,
遵守并按照合同规定协调好合作社和农户的关系,并确保是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统一种植、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用药、统一收购。
2、 农作物收购的同时,队长要全力协调。对于作物含
水、含杂、变霉等不符合标准的,或者是其他因农户保存不妥导致不能满足国家粮食储备库收购条件的,合作社有权拒收农户的农作物。
3、在符合合作社收购条件和国家粮食储备库对于农作物的收购标准时,合作社无条件回收农作物,以不低于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收购价格,收购农户的作物。确保农户的利益。
4、对于未按照合作社的耕种要求进行种植的、对于极个别无事生非的农户,队长要从中协调到位,确保农户和合作社双方都不受到伤害。
5、对于合作社佘给农户的种子、农药、化肥,除了农户打的欠条之外,乙方即队长同时要针对农业生产资料,给甲方(合作社)签订担保合同书,必须确保种子、农药、化肥等相关资料的货款回收。
6、为保证《合作社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利实施和运营,对于队长带头签订的合同,合作社根据签订农户的亩数以及农作物销售最终产生的利润做总评,并将合作社关于土地承包所产生农作物销售利润的20%统一配发给乙方。以确保乙方(队长)的基本利益。
7、农户的农作物收购完毕,并将农作物交售合作社,合作社将收购的粮食销售完毕,一次性将农作物销售利润的20%一次性发给乙方。
二、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五篇: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号 甲方(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证 件 类 型:身份证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乙方(借款人):
地址:
证 件 类 型: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丙方(联保人):
地址:
证 件 类 型: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证 件 号 码:件 号 码:件 号 码:1证证
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保贷款手续。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月息‰计算,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5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社)、帐
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联保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联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需在还款15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每日‰的罚息。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的利息。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联保人违约
联保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 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
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到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丙方(联保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