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研究

2022-09-10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 必然因果关系说

20世纪50年代, 前苏联的刑法学者毕昂特可夫斯基提出的必然因果关系说被直接引入了我国刑法领域。此说认为, 当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条件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大影响, 甚至在最初成为通说。但是随着我国学者们的仔细探究, 还是发现它具有着固有的缺陷。第一, 人为主观的限定了因果关系的范围。第二, 在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这一前提下, 数个危害行为产生一个结果时, 要来判断行为的决定作用, 具有很大的难度。

(二) 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说

由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适用范围有限等缺陷, 之后产生出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原因, 由介入原因导致结果产生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介入原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 偶然因果关系说并没有弥补必然因关系说的缺陷, 反而还增加了新的问题。首先, 偶然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 因此它不能回避必然因果关系的局限性。其次, 当确定介入因素是原因或者先前行为是原因时, 一定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 那么就会导致我们不能明确原因和条件的界限, 尤其是在多个行为产生一个结果的情形下。

二、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一) 条件说

条件说主张, 只要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A就则没有B的逻辑关系, 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结果的产生, 那么该行为者就应该对其导致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且不考虑此行为对结果作用力的大小, 也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但这也无疑使刑事责任的的追究范围无限扩大。

(二) 原因说

该理论主张, 应该在所有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因素中, 选择一个作用力最大的因素作为原因, 即根据危害行作用力的大小来判定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以明确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但是要以何种标准来判定作用力的大小, 从而确定一个条件为原因, 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后来随着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研究, 原因说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 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该学说认为, 当一个危害结果的产生是由数个危害行为导致的, 这时对哪些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应以一般大众的常识和经验来确定, 如果在一般人看来某些行为引起某种结果是适当的, 那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就成立。该学说认同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因说和条件说的缺陷, 因此在大陆法系日本理论界成为通说,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如此。

然而, 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是什么。对此学界又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这三种理论主张。其中, 折中说对大陆法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最为重大深远。依照折中说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应根据人类一般经验和常识以及行为人当时可以认识到的事实情况来评判。

笔者认为, 对于判断“相当性”的标准, 依照折中说更为适宜。折中说是以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了的事情和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事情作为判断的标准。排除对行为人偶然的结果的处罚是相当因果关系的重要目的, 而在行为已经被认识的情况下, 结果的产生对行为人而言就不应当是偶然的, 把它作为判断标准没有不当。而主观说在判断“相当性”时, 排除了行为人不能认识到的, 但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事实;客观说则是将行为时行为人并不知道, 一般人也不可能知道的特殊事情作为判断标准。前者使得判断标准被限制的过窄, 后者又显得过宽。可见, 折衷说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缺陷。

三、对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 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 要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过程来进行判。

第一, 必须存在着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危害行为, 即实行行为。这有助于刑法因果关系链条的限定, 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过程的简化。危害行为如果只是为实行犯罪做准备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 结果的发生是基于其他原因导的致, 则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 以无A则无B的形式逻辑研究刑法的因果关系。从本质上看, 行为与结果必然有着某种物理性的联系这一观点已得到大家的承认。因此, 对没有先前行为, 就没有危害后果的这种事实联系不是判断, 只能是一种认识, 因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不容主观判断的。

第三, 危害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是相当的, 这种相当性是主观判断的结果。即:对某一事物一般人是否能够认识或预见到的判断, 以及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认为危害行为通常是否会产生危害结果的判断。例如, 乙对甲当众进行侮辱, 甲感到难过且无法忍受而自杀。在这一情形中, 因介入被害人甲的原因而导致了更严重的结果, 则在考虑介入原因是否违背常理时, 要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进行判断。

摘要:长期以来,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直陷于“必然性”和“偶然性”之争中, 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不大。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和比较, 试图探索出中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 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现代法学, 1999 (5) .

[2]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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