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知识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城市管理知识范文

城市管理与创新城市管理制度

刘士全

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城市建设成果的巩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保障,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系统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城市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对城乡统筹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大市民追求优良人居环境的愿望日益强烈。

一、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务实

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是开展城市管理的根本保证。要按照“管理作业,市区结合、以区为主;执法监督,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系。各地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出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市、区、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可以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把背街小巷、居住区清扫保洁和日常的容貌秩序管理等工作下放到区或街道负责。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责任区域,严格落实责任,避免在解决违法建设拆除、农贸市场管理等难点上出现职能交叉或者职能缺位现象。

2.要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大力推进“城管进社区”,延伸城市管理空间。要探索建立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制,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沟通部门间配合,实现管理的无缝对接,真正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3.要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考核是否真正到位,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效。要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街区作业、市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市级城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订、组织协调、执法监督上来,通过完善考核办法、改进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优罚劣等举措,充分发挥区一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的作用和街道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社区等城市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城管创优要得到进一步推进

“城管创优”活动是提升城市管理总体水平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把管理工作的各项长效管理措施纳入到“城管创优”考核标准中去;同时,将加大对“城管创优”的暗访力度,采取不定期暗访的形式,促进各地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各地要按照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增强辐射、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把“城管创优”活动作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严格检查考核,推进“城管创优”各项工作。可以根据城市实际,适当增加相关的考核内容。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促进长效管理。

要将“城管创优”活动与落实和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相结合,与开展“达标示范区”、“达标示范路”的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开展“城管进社区”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向基层推进,向街道、乡镇、小区辐射,提高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度,努力营造“创建工作经常化、城管工作社会化”的创优氛围,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在深化“城管创优”活动的过程中,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型、突击型向规范化、长效化的转变。

要把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城乡统筹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城乡统筹城市管理的模式。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力度,帮助乡镇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构,逐步将镇容镇貌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城乡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城市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有突破

以打造天蓝地绿、山清水秀、交通畅通、古今辉映的城市人居环境为目标,突出解决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市要针对自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河道周边、老住宅小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等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设置沿街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重点整治乱搭、乱建、乱贴、乱画,逐街区做好临街店招牌的整体设计,科学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夜景亮化的总体规划,为综合整治和规范管理提供依据。要按照疏堵结合、方便生活的要求,引导摊点入室经营、入市经营,重点整治流动摊点和出摊经营;要不断延伸整治范围,加强对背街小巷、社区等的综合整治,解决脏、乱、差等城市死角问题;要继续加大对渣土处置的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全覆盖监控,严格程序,控制源头,加强巡查,抓好住宅小区装潢垃圾集散点的建设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加强车辆清洗站点管理,探索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管理的新途径、新路子,做到规范经营、整洁有序。

要坚持标本兼治,用创新方法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做好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认真总结环境整治的经验,建章立制,落实整治后的管理责任,强化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要注重从一般整治向营造环境、塑造形象转变,从重点区域整治向覆盖城乡转变,使更多的城乡居民共享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成果,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为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创造条件

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强化作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社区,深入市民,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和服务性管理;研究有关缩小与被管理者间距离的方法措施,努力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制的建立,形成城市管理齐抓共管和全民参与的局面。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市民参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扩大城市管理的群众基础,不断取得作风建设的新成就。

要按照统

一、协调、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准确把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深刻内涵,稳步推进和完善市域、县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到市、县两级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规范相统一;要在管理与执法中,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人权,做到教育先行、以法示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杜绝粗暴、野蛮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城市还要按照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城管执法队伍。要建立以中队为主体的执法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严格、有效的执法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要从有利于严格执法和提高执法效能的角度出发,强化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制定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采取分等级考核或末位待岗等办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队伍管理,进一步改善执法形象。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将执法管理向城郊结合部延伸,向乡镇延伸,实现城乡联动、综合治理。

五、加快城管体制改革建设和谐社会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已经颁布好几年了,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却还没有一部。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城市管理的合法主体和地位,城管执法部门才能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只有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撑,才能谈可持续发展。因此须尽快制定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使之成为可以遵循的法律体系,并在立法目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立法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理念,在立法和执法环节中,及时修正理念,及时修正行为,才能切实体现“立法为民”和“为民执法”。

城管工作面对的执法相对人多是“弱势群体”,当执法人员进行纠正和取缔时,他们往往会把对自身现状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在面对执法者时,常常是以暴抗法,甚至围攻城管队员,给城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暴力抗法事件仅依据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城管部门难以独立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就需要公安队伍给予我们工作上的支持和保障。我们可借鉴部分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城管公安分局执法机制,或在城管队伍中增加公安警察的力量。公安协同执法,既可对违章者形成震慑,又可随时调处城管执法中的各种纠纷,避免抗法事件的发生。只有对不法分子严惩,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只有维护好城市管理人员的威严,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城管工作。

政府要加大投入,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力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市容、市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目前的社会地位并未与其突出贡献成正比。城管队伍装备差、经费缺、待遇低,而执法遇到的矛盾冲突日趋激烈。每次执法队员们都要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忍辱负重,即便如此,队员被辱骂、殴打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城市管理队员要在执法中求文明,在整治中求安全,在困境中求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践表明,失去经费扶持和安全感的重负使城管队员不能无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城市管理工作。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城管的投入,提高城管队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改善城管装备,强化城管执法手段,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中的强制性措施。同时,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达成共识,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同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

第二篇:创新城市管理方式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时下,不论是“城管上街撕福字”还是“城管遭老太刺喉”,不论是“城管冲起飞踹老人”还是“城管围殴女商户”,不论是“大学生拍城管被打”还是“城管围殴退伍老兵”,无一不折射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如果不对城市管理方式予以创新,不仅会给城市的和谐稳定带来威胁,还会对政府执政能力带来考验,意义重大而深远。可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规范化管理是依据。规范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政策规定的规范化,也体现在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人性化与科学化。一方面,责任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在城市管理中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完善操作细节,使执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相关执行部门应创新管理方式,提倡管理的人性化与科学化,注意合理变通,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实现管理方式多样化。

转变管理理念是关键。“管理理念”指管理在理性方面的概念,而管理理念的转变意指对管理的进一步认识,换而言之,是对管理的重新定义,实质是政府管理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的彰显。因此,负责任的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管理理念的转变,学会变“管理”为“服务”,应多做服务,进而达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终极管理目标。

宣传教育是保障。一方面,对执法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与文明素质,使其真正做到科学执法、人性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横幅等方式对民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提升自身的文明意识与文明素质。

强化监督是补充。首先,执法人员应增强自律性,自觉进行自我监督,并主动接受其他监督。其次,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引入媒体与百姓监督。最后,媒体与群众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随意、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监督力度,促使执行人员向执法合法化、科学化与人性化迈进!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对城市管理方式不断进行创新,城市管理水平才能得到质的提升,城市的和谐稳定与政府的公信力也才能得到根本保证!

第三篇: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16 【生效日期】201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二)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以及护栏、隔离桩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

(三)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志;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六)在停车场或者规定区域以外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车,但施工养护作业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除外;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中的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流动性商业宣传;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得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

(八)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公交运营线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高峰时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时合理调度车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翻越道路分隔栏杆、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一)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许可机关负责对未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的行为进行批后监管,作出认定后移送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一)运输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城市与城市管理“面子工程”带来多

“面子工程”带来多少浪费

今年酷暑时节,长三角不少城市连连闹起电荒、水荒,可某座城市居然在大马路两旁给树木盖起了“空调房”----通过24小时不间断地喷水冲凉来降低温度保持水分。一位园林工人埋怨:这些奇花异草是政府花了大价钱从国外引进的,根本就是水土不服,如今伺候它们的成本是个“无底洞”。

类似给“洋”花木盖“空调房”的怪事,近年来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比如一个人口不过四五十万的县级市,建了一个可以容纳近十万人的体育中心,草坪和塑胶跑道都是进口的,每年养护费要花上百万元,赛事却寥寥无几。这些一掷千金的烧钱大项目,往往被冠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要建什么“标志性建筑”啦,要凝聚人心增强城市竞争力啦等等,实则无非是某些领导干部评功摆好的“面子工程”,是急功近利的产物。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城市改造的投入不断增加。但一些地方没有把宝贵的资金和资源用到解决社会发展急需的生产生活设施上去,而是贪大求洋,事事争第

一、破纪录,不切实际地比赛建大广场、宽马路和各种奢华透顶的形象工程。他们挥霍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和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伤害的是老百姓对政府的感情。

一位老同志曾对记者说,现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越来越敢花钱,敢搞“面子工程”。这种现象值得警觉。为什么我们喊了多年的狠刹“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在有些干部眼里不仅没有起到警戒作用,反而愈演愈烈呢?政绩考核和评价体系上肯定存在问题,地方财政资金监督、土地等资源的合理调配必定留有漏洞。否则,就无法想像一个地方领导头脑一热,就会呼啦啦上一批不可思议的“面子工程”。

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面子工程”浪费了宝贵资金和资源,引起了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面子工程”不除,铺张浪费难免。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有必要强化科学的政绩考核,加大对地方财政支出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土地、资金等管理,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把有限的资金、资源用到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刀刃”上去。对那些恣意妄为、乐于“面子工程”的干部,要坚决予以曝光和查处,让他们脸面无光。

第五篇:新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让青春在城市管理事业中闪光

让青春在城市管理事业中闪光

---记新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女子一中队吴娟同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此次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青春在城市管理事业中闪光》。

“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她是一名普通的城管卫士,每天穿行于繁华的街道之中,用辛勤的汗水换来鹰城的美丽与和谐;她的岗位很平凡,但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作风感动着身边的每一个人;她沉着果断、不畏强势,面对谩骂、讥讽和威胁,毫不退缩;她没有毫言壮语,却用青春和激情奏响了城管事业的奋进凯歌;她用心血和汗水谱写出城管卫士的事业辉煌。她就是新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女子一中队--吴娟同志。

光阻荏苒,岁月如梭。今年33岁的吴娟同志,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城市管理部门工作,弹指一挥间,已经在城管战线默默奉献了十余个春秋。有人说大学生当城管是大材小用,可吴娟同志却不以为然,她说“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直接关系着广大市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作为一名青年人,更应该从平凡的岗位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在为人民群众服务中实现人生的价值与追求。”

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新华区作为我市的中心城区,是全市经济、文化和商贸中心,也是鹰城对外形象的重要名片,辖区商铺林立,车流物流集中,

1以街为市、占道经营、游商游贩和乱停乱放等“城市脏乱差”现象十分突出,城市管理任务繁重。吴娟所在的新华区城管执法局女子一中队主要承担辖区建设路、中兴路、迎宾路等主干道路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会战的关键时期,作为承担此次市容秩序保障任务的城管队员白天整治市容,晚上清理夜市,加班加点。吴娟更是尽心竭力、全力以赴,高负荷工作让原本瘦弱的她体重下降了十多斤,胆囊炎也发作了,但她深知在这个紧要关头不能缺席, 她说“轻伤不下火线,关键时刻怎么能掉链子呢!”挂了点盐水就忍着巨痛,回到工作岗位,就这样一坚持着直到市容秩序集中整治结束。就这样,顶烈日,冒酷暑,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白天一身汗,夜晚连轴转,脸晒黑了,眼熬红了,脚起泡了,嘴唇干裂脱皮了,一天下来累得饭都不想吃,可是吴娟同志却始终没有怨言,从来没有在困难面前退缩半步!她说:“我们城管人就像露天的挡车工,来回忙碌着,条条马路就是我们的车间,处处靓丽就是我们的心愿,我要用我的辛勤汗水为广大市民们编织清洁美丽的幸福生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明执法,心系群众,是她坚持的工作理念;忘我工作,迎难而上是她对自己工作的要求。今年3月,吴娟同志和队友巡查至凯撒广场时发现1名男子推车在中医院门口出售小吃,便上前进行纠章,该男子见吴娟同志是名女同志,便有恃无恐,并讥讽吴娟同志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并起洪说城管不让人活了,对吴娟同志破口大骂,语言粗鲁,并扬言威胁“谁不让我在这里摆摊,我跟谁拼了”。在此情景下,吴娟同志沉稳应对,以女性特有的耐心和坚强,向该男子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并换位思考,告诉商贩试想一个城市如果长期车辆乱停乱放,“牛皮癣”广告贴满大街小巷,游商游贩占道

经营将宽阔马路挤成羊肠小道,个别欺行霸市者动辄舞刀弄棒,这样的城市怎能让市民“宜居”呢?”情能感人,理能服人,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在吴娟同志的耐心劝说,该名男子羞愧的承认了错误,纠正自己的违章行为。吴娟同志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在场市民的一致好评。有市民问她为什么对方这么可恶为什么不还口时,方静答道:“城市管理工作离群众最近,人民群众通过执法人员言行看党和政府的形象,外地人也首先通过城管来了解和认识一个城市,比起这些,我个人的得失都不算什么。”

做城管很苦,每天的晨曦中,他们第一个迎来阳光,暮色中最后一个送走夕阳。在别人休息的时候,城管队员工作;在别人团聚的时候,城管队员守望。晨出暮归、披星戴月更是家常便饭,顾不上家庭、孩子,带病工作已成常事。吴娟的爱人出差在外,有时出差时间长达半年,她一个人带着年幼的孩子,自己因儿时肾脏手术输尿管狭窄造成右肾长期积水,熬夜、劳累使她的抵抗力降低经常患病,但她都坚持完成工作任务。年幼的女儿看到妈妈经常加班、加点,很晚才下班回家,格外心疼妈妈,总是说:“妈妈,你什么时间不加班了,好好陪陪我吧。”每每听到儿子乖巧的话语,每每看到人家逗弄儿女、漫步林荫、欢声笑语之时,吴娟心中总不免掠过一丝对家人的愧疚和歉意。吴娟的丈夫看着妻子心疼的说“娟呀,咱以后不干这么辛苦的工作了”。吴娟却回答“辛苦是一种磨练,谁让咱是城管人!”

“以精神贯注事业、以事业成就人生”,是吴娟同志不变的人生信条,她同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受到干部职工的一致好评。吴娟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连续多次被评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五好队员”等。面对这些荣誉时,吴娟谦虚

的说“选择城市管理事业就意味着奉献和责任,这些荣誉让我仿佛看到了广大市民赞许的目光和灿烂的笑容,这时我就真正体会到了城管人在打造一流城市环境中,所收获的那种喜悦与幸福。”

城市管理事业并不轰轰烈烈,普通而平凡,吴娟同志,一名普通而平凡的共产党员,她没有惊天动地的豪言壮语,有的是实实在在的奉献,有的是兢兢业业的执著,有的是创先争优的浩然正气,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一名共产党员的价值和责任,诠释着“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城管精神,展现了当代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敬业、奉献的精神风貌,她用汗水和辛劳、坚韧和务实、奉献和执着,认真践行着“管理城市 服务市民”的庄严承诺,在充满和谐、充满洁净、充满生机、充满文明的现代都市画卷中描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让我们向吴娟同志那样,恪尽职业,爱岗敬业,辛勤的付出定会赢得尊重和爱戴,平凡的人生定会变的绚烂壮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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