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定价方式

2022-07-12

第一篇:股票发行定价方式

浅谈我国股票发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摘要定价机制的发展对股票市场的运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股票发行定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出发,深入分析了询价制实行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改进定价机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股票发行定价询价制问题对策

引言:近年来,中国股票市场迅速发展,同时,政府也在也在分步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的改革,股票发行的定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金融热点。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指在1998年年底《证券法》颁布前8年时间内,固定价格发行是主要的定价制度。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至2005年的尝试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尝试了多种定价制度,比如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相结合、上网定价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相结合、放开市盈率限制的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发行等,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第三个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证券发行一改过去按前三年或预测的15~20倍市盈率固定定价的做法,采用和国际标准接轨的询价定价制度。主要流程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不可否认的是,询价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定价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在此种发行定价方式下,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不是由政府制定,而是通过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充分沟通的机制,然后再通过潜在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来确定的。这样一来,沟通机制的存在首先降低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由市场的需求确定的发行价格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更能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询价制还有助于提升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打造中国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但是,目前在中国实行的询价制度不是完全性的市场化,与欧美国家完善的询价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认为,目前我国的询价制度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问题一:机构投资者受利益驱动有意愿并且有能力操纵股票定价。按照《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以下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20家,配售数量不少于20%。显而易见,机构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来操纵市价。询价机构为了压低价格,在初步询价阶段出价很低,在累计投标询价时以高价参与申购。在目前的股票市场上,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少数机构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问题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一直以中小投资者居多。在询价制中,询价制实行网下配售,网上发行以资金为主,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的询价和配售,只能参与网上申购,再加上其他限制,中小投资者就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操纵定价,利用市场上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二级市场上高价售出股票,赚的盆满钵满,而中小投资者却是苦不堪言。

问题三:新股发行价格确定的有效性不高。造成有效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询价对象的确定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狭隘的询价对象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市场的投资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询价结果的有效性。另一个原因就是询价制规定,询价对象如果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效报价,将不得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这样,有些询价对象为了提交有效报价,参与网下配售,往往会做出不真实的、扭曲的报价。

问题四:我国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度是参照欧美等国的经验建立的,而在美国等其他国家,投资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进行证券定价、承销和投资。而在中国投资银行还没有真正成立,类似投行的证券公司也只是只承不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有以下几个对策:

一、坚持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方向。从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股票的定价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参与市场定价,而定价的市场化也有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约束机制。首先,股票市场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缺少法律的约束,股票市场的运行主体会产生道德风险及其他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危害市场健康运行的行为。同时,中国证监会等自律性组织要肩负起监管和指导责任。我认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应当不仅仅局限于政府、证监会等专业机构,普通的投资者更应该参与到市场监管当中来,因为普通投资者是切实的利益相关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完善市场监管有重大意义。政府可以为普通投资者参与监管提供多元化的渠道,比如召开听证会、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对提出真知灼见的投资者进行奖励等。

三、增加询价对象数量,提高定价有效性。在询价中,询价对象至关重要,我之前已经分析了询价对象的缺陷和代表性不足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操纵定价的不合理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应当适当的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可以让高素质的,有专业背景的在股票市场表现出良好操守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定价有效性。

第二篇:我国股票定价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股票定价方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商学院 金融一班 王雨晨 学号:20113130127

伴随着中国经济渐进式的改革和发展,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机制也经历了由固定价格公开发售方式向询价方式逐步演进的历程。2005年1月1日我国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即我国现行的IPO定价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一、我国现行IPO定价制度简介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 制的运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许多问题:

1.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 在询价制下,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 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 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合 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形成利益 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 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实行了询价制度,但由于 询价过程中并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制衡关系,使得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打造了这一长长的发行利益链条, 在整个利益链条之上,实际上是从发行者、上市公 司到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再到众多的投资机构、个人新股申

购者,利 益被各个环节主体层层分割。它与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首日以开盘价收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询价制中价格发现功能大打折扣。询价制 的目的是要通过参加询价主体的多次博弈,实现 市场化定价。通过发行人、保荐人、询价 对象和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反复博弈,挖掘出企业的真正价值,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实现这一目标的约束条件是:保荐机构和询价 参与机构拥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询价参与机构要权利 义务对等;投资银行既要承销也要投资;机构投资 者拥有良好的研究能力、管理能力及市场经验。在如上几方面,我们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我国保荐机构和询价参与机构在参与询价和定价过程中,在利益和道德操守发生矛盾时,其倾向是利益;二是如前所述,询价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参与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不需要任何付 出如交纳保证金或缴款等,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的 关系的不对等;三是我国投资银行只承不投,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又承又投所形成的对等关系形成了巨大反差;四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相 差较大,缺乏市场定价的经验,新股不败的思维仍 贯穿始终,在参加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时,惟恐低报 价失去配售,争相提高报价,从而影响了询价估值的效率。

3.现行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重重。新股申购存在不公,未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对机构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机构配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和成功的发行方式,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占 的比例很高。在定价由机构投资者决定、中小投资 者无话语权、而机构投资者定价又问题重重的情况 下,使得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很尖锐。

4.IPO询价制度并未实现新股定价的完全市场化;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

三、我国IPO定价制度弊端出现的原因分析

首先询价制实行网下配售,网上发行以资金为主,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而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配售的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其次我国的询价制度虽然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并未实现完全市场化。按照规定,我国新股的承销价格区间是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初步询价结果来确定的,但初步询价的对象主要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很可能出现保荐机构圈定自己认可的、有一定关系的机构询价,尽可能使发行价格的决定权为自己所控制。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地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不参与正式的累计投标询价,或者是询价对象对询价回复认可之后不去认购。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机构或高或低地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再次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最后由于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以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根据询价制的规定,询价对象如果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效报价,将不得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从而参与询价的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不真实的报价。此外,

对询价对象条件的严格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询价结果的有效性。

四、完善我国IPO询价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市场化改革确实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也是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但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定价方式和定价制度本身的市场化,在进行完全市场化之前,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为市场化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使市场化改革取得一个更好的实施结果。

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环境,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必须先从制度上和监管环境方面进行规范。其次,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法律法规能约束上市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的行为,从而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整体框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全面的把握。在这种对发展前景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政策监管职能,依照现有的市场制度和即将进行的制度安排,注重保持监管的规范化和连续性。针对违反制度安排的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而在市场中逐步培育出遵守市场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

3.进一步完善累计投标询价机制

一方面,在询价对象方面,要提高机构投资者的素质,改变询价过程中累计投标时的报价缺乏诚信等情况,提高询价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询价过程中,建立信息激励和甄别机制,保证发行人和承销商从机构投资者身上获取到的信息的数量和真实性。最后,在市场日益成熟、券商实力不断壮大之时,逐步放开股票的分配权,给予券商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使他们承担稳定股价等更多的义务,这有助于IPO发行效率的提高。

4.对询价对象可以建立机构投资者评价体系

初次询价对象的选择标准,首先,应当以询价对象的专业能力作为考虑因素,其次,再考虑其资金实力、诚信水准和规范运作等因素。若初次询价对象专业水准不够,其资金实力再强、诚信水准再高、公司运作再规范也可能把市场引入歧途。建立投资者评价体系,并利用媒体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那些专业能力强的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标询价时应给予一些鼓励政策,而对一些专业水准比较差的机构投资者给予一些限制性政策,甚至将其剔除出询价队伍。只有通过建立市场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引导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和规范。

5.适当参考中小投资者的询价意见,引入“回拨机制”

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占主导地位,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同时放开发行价格申购区间。 6. 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应多样化,平衡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其惯例是允许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对新股的发售机制进行自由选择。一般而言,累积询价方式通常被用来发售融资规模较大的上市项目,对于小规模融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询价这一过程,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较高, 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 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我国拥有先进的股票市场基础设施,完全有条件通过网上网下同时询价的方法,抑制机构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可以考虑引进香港IPO定价方式。香港 市场一般使用的是混合招股发行定价,发行中引入公开认购比例部分最低规定,回拨机制及公开认购 中A、B组的划分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也达到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主导作用。

第三篇:我国发行股票的方式

新股公开发行(IPO)的方式汇总

——新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以来

一、 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是,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且应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二、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进行配售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时,应当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另外,对询价与申购、资金的收取与支付、股份登记都有相关的规定。

三、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进行配售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进行配售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公开发行股票。以上海交易所为例,上网资金申购的规定涉及申购时间、申购单位上限、申购配号、资金交收级透支申购的处理。另外,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流程和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缩短流程都有相关的规定。

四、 首次公开发行的其他方式(新中国股票发行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的)

1.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

“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日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的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出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额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2.全额预交款、比列配售、余款转存

“全额预交款、比列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在全额预缴和比例配售阶段的处理方式与“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的处理方式相同,但申购余额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其中,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以前存取,具体的操作程序比照“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的程序执行。

3. 与储蓄存款挂钩

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是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无限量的发售专项定期存单,根据存单,根据存单的发售数量、比准发行数量和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

4. 上网竞价方式

上网竞价发行是只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做为新股的唯一卖方,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作为最低价格,新股实际发行数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

5.市值配售

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网上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第四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是指发行公司采取什么方法和渠道使自己的股票为投资者所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对股票发行方式的选择,对于发行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选择适合公司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心态的好的发行方式,可以使公司及时募足所需资本,保证经营计划的实现。

股票发行方式按照中介人参与发行股票的程度分类,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方式。直接发行又称为自营发行、代销或推销,这种发行方式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发行股票的责任和风险,而股票发行的中介人--证券经营机构只是做协助性工作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股票,承销机构按委托的价格销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销多少算多少,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有关费用。间接发行又称为委托发行或包销,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发行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包干,收取股票发行的差价收益,承担发行风险。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股票发行人的全部股票,然后,再将股票转售给投资者。证券商包销股票,是用略低的价格从股票发行人手中买进股票,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卖价与买价的差额则为证券商的包销收入。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股票,证券商不能退还发行人,必须自行承担风险。以上两种股票发行方式各有利弊,直接发行可使公司控制发行过程,发行成本也较低,若在内部发行,则无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资料。但这种发行方式费时多,社会影响小,不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且需要一定的专职人员。间接发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募足资本,且手续方便,风险较少,还可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司知名度。不足的是,发行成本较高,且要向社会提供发行股票的有关资料。

股票发行方式按照是否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审核事宜分类,又可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办理有关发行审核程序,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可以申请股票上市成为上市公司,也可不必申请上市。公开发行使股票的发行面广,有利于股权分散,有利于克服垄断,有利于提高发行的质量信誉,因而,有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不办理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股票不公开对外销售,只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对象定向出售,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就是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由上述知,公开发行可以是直接发行,也可以是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可以是公开发行,也可以是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只能是直接发行;间接发行只能是公开发行。中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

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五篇:股票发行

企业债股票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

(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

(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国企党建工作规划下一篇:工期进度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