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2022-07-16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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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品房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

4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

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第三篇: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1、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2、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要时,可以组成由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合同监察检查小组,共同进行检查。

3、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 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3) 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4)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6) 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7)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4、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5、监督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提出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内容。

6、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或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执行:

(1)对于未按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对于违法、违规向外单位和人员提供或者借用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帐号、已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等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造成损失的,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4)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领导小组。

二、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5、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6、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7、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8、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9、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0、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11、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12、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13、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14、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15、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篇: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合同的履行检查

一、与公司相关的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五、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六、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八、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十一、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十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十

三、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十四、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十五、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十六、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十七、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十八、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九、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十、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十一、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十三、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篇: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北京城建集团杭州亚包工程总承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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