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2022-08-29

第一篇: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与复印件;

(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男、女双方《婚姻、生育状况承诺书》与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六)“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的,还应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七)“婚后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八)“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还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民族成份的证明;

(九)“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再婚夫妻”的,还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与 复印件;

(十一)“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的,还应提供县以一民政部门颁

1发的残疾证明与复印件;

(十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查包括,村(社区)中心户长、计生专干、村(社区)委主任签署核实意见、村(社区)委会加盖印章。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统计(信息)人员、计生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加盖印章。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核意见和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二孩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再行审批;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二孩生育证》。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

持有《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往外县(区)或领证方户籍

迁往外县(区),应持证到发证机关办理签转手续,由新户籍所在地(只限本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签入手续。

《二孩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二孩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二孩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单独夫妇办理二孩生育证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证。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需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材料。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于3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计划生育证》。

第三篇:办理二孩生育证证明样表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单位职工XX户籍地:XXXXXXXXXX(37020519900101XXXX),男/女,与XX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系X婚,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合法生育一X孩(XX),XX系独生子女,双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领取独生子女费(办过需写明情况)。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社区/单位

2013-7-9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XX户籍地:XXXXXXXXXX(37020519900101XXXX),男/女,与XX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系X婚,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合法生育一X孩。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社区

2013-7-9

第四篇:生育二孩审批程序

一)再生育条件

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对象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二)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向子女出生后申报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再生育表》,填写必须真实、全面。

2、经村(居)或所在单位许议并公示十天,无异议的,镇(街道)审核。

3、经镇(街道)在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再生育条件以及申请证件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4、县计生局自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再生育通知书》。

5、夫妻双方经批准后,怀孕三个月内凭《通知书》、结婚证、身份证、单寸近照到所在镇(街道)办理生育证明,即《生殖健康服务证》。

(三)公示内容

1、申请人双方以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女儿,生育间隔已满48个月或女方年满28周岁为申请再生育条件的(《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夫妻双方有隐瞒生育和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行为的,不再安排生育。

3、批准生育后,如有胎儿性别鉴定而终止妊娠行为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4、有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情形或弄虚作假骗取再生育证明的,不再安排生育或取消已批准的再生育安排。

(四)再生育申请材料

一般为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第一胎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属其他情况的,提供离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初婚未育证明等相应的材料。

第五篇:二孩生育证办理所需材料(单独)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如实申报个人全部婚育情况,恶意隐瞒,不予受理。

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生育证办理申请表三份;

(二)双方的身份证(反正面)、户口簿(户主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两本)

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户籍迁入本街道不满6个月的需原户籍地计生办加开婚育证明,户籍为青岛市外的婚育证明需区、街道、单位或社区三级盖章)

(三)家庭成员(三人)二寸合影红底证件照2张;

(四)(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出具证明单位

需与投保单位一致),失业人员需提供年审后的失业证复印件一份;

(2)夫妻有离婚复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

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丢失可去民政局或法院补办)、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

后再婚前无婚史证明;

(婚育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开,工作单位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在单位证明后加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户籍地居委会开,加该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公章。所有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单位固定电话)

(五)独生子女一方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光荣证信息需与个人证件信

息一致,不一致需开另开证明说明情况;

以下四种情况,按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⑴ 父母均为初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及结婚证原件复印

件一份;□

⑵ 父母一方或双方属离婚未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各一份□

⑶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未再婚的一方提供户口

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

证明各一份□

⑷ 夫妻双方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与原配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与现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再婚前未再婚证明;□

(5)单独一方父母退休前有单位或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

证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为失业的且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家庭

情况证明》。(单位退休的在原单位开;失业退休的在户籍地居委会开并加盖户籍地

计生办公章。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有联系电话)

(七)查体报告(正规医院出具近期妇科B超单原件,女方再婚到办证地开具查体单)

(八)入户核查报告(需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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