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亦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022-09-13

2014 年8 月11 日13 时许, 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案发路段, 在路面出现状况时, 因轻信能够避免,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刮倒行人杨某某, 经鉴定, 杨某某头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了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入罪条件, 根据《解释》的规定, 陈某某的行为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 本案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一、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应尊重立法原意

刑法第133 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事故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并未要求肇事主体须有其他《解释》规定的违法行为或重伤人数限制, 而《解释》中提高入罪标准, 是司法解释对原刑法条文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该条立法的本意, 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案适用刑法第235 条规定,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同样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

二、存在法条竞合时, 应正确选择法律适用

陈某某的行为实为使用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刑法第235 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从两条刑法条文可以看出, 陈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33 条和第235 条, 是法条竞合关系。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特别情形, 当该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犯罪构成时, 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当该行为不符合特别法规定时, 并不当然排除适用普通法, 是否入罪只须将行为严格对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来界定。刑法法条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不能人为地为刑法的适用设立环境条件, 将在道路上的过失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本案陈某某的行为受司法解释限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可适用特别法, 但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 应当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交通肇事行为实为使用了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因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使用交通工具而过失致人重伤和不使用交通工具过失致人重伤, 在广义上是作案工具和地点的不同, 二者同为过失犯罪, 应为相同的入罪标准, 对使用交通工具致人重伤扩大入罪标准且认为不达此标准就不构成犯罪的理念对不使用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有失公允。而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 在道路上过失重伤一人与在一般场合或以其他方式过失重伤一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道路上驾车肇事甚至比在封闭的小区道路上驾车肇事的危害性更大, 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而放纵前者显然亦有悖法律的公正。因此, 在同等条件下, 对本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才符合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

四、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两个罪名的法定量刑弧度是相同的, 且在量刑方面仍然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造成的损失后果等, 故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不违背罪刑相适应。有人提出任何交通肇事行为都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是否以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仍然会综合考虑肇事主体的行为、责任和造成的后果。参加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原则,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本案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定罪量刑, 应全面考虑社会发展与法律适用的综合效果

目前, 电动车尚未有严格的领取证照规定, 但随着电动车越来越普遍, 速度过快、载重过大的货运或客运电动三轮车尤其成为交通安全隐患。电动车驾驶人员肇事造成人员伤亡频频出现, 这类交通肇事行为已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类车辆虽未纳入证照管理, 但这类行为应当纳入现有的法律约束。在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追责条件的情况下, 以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需要, 是帮助被害人更好的取得赔偿的需要, 是对肇事方警示教育的需要, 更是公平适用法律,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因此, 笔者认为本案陈某某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了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入罪条件, 根据《解释》的规定, 不符合上述入罪条件的交通肇事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了, 但其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死亡) 罪。本文就受司法解释限制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死亡) 罪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法条竞合

参考文献

[1] 田甜.论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刑法规制[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 05:64-66.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试析新疆小城镇特色形象的营造设计下一篇:浅谈激发学生课后实验培养化学知识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