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法律顾问合同范文

2022-06-14

第一篇:村法律顾问合同范文

2016-4村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

编号: 2016-07-03-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发〔2015〕31号、茌发〔2016〕1号文件精神,实施法律服务“一乡镇一团队一村居一顾问”工程,全面实现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人员担任 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就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订立协议如下:

一、法律顾问人员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试用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如果试用合格本合同顺延;如试用不合格,本合同终止,并由甲方另行选聘法律顾问。试用期内顾问费按照《茌平县“一乡镇一团队一村居一顾问”工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予以考核结算。

三、法律顾问期限

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 2017年4月30日。

四、法律顾问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茌发〔2016〕1号、茌综发〔2016〕4号文规定,法律顾

问费金额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按月结算,由乡镇(街道)每半年支付一次。

五、服务范围

1、担任村居(社区)“两委”法律顾问,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解答村居(社区)“两委”成员的法律咨询,参与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查把关,重要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修改,村务管理制度的法律审查,村规民约的法律审查把关;及时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大法律事务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法律服务团;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村居(社区)居民的法律援助义务;

3、担任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指导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调解纠纷、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重大纠纷的调处;

4、担任农村法治宣讲员,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定期为村民上法制课,解答法律咨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5、代理村居(社区)委托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现场法律顾问服务。

对于不需要提供现场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顾问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通过书面、电话、网络、微信等方式为甲方及时提供服务。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室,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做好村居(社区)委法律顾问基本情况的信息公示;

3、为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信息和资料;

4、在聘用期间,乙方指派的人员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要求或有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

5、指定1名人员为固定联络人,负责处理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具体事务;

6、配合完成乙方人员其他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服务。

八、乙方权利义务

1、监督、指导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

1

2、为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人员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乙方指派的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顾问服务时,及时指派本所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4、在合同期内,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更换指派其他人员;

5、乙方及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应当严格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泄露;

6、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7、乙方开展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工作日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详细记载,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并根据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的要求,分别建立法律顾问卷和诉讼卷,作为考核评估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8.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顾问单位产生法律纠纷,乙方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法律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形成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利益冲突时,乙方不得作为任意一方的代理人。

九、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解解决。

十、合同终止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遇法定事由、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遇茌综办发〔2016〕1号、茌司发[2016]6号文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算顾问费,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

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2016年4月27日 2016 年4 月27日

第二篇: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 依法维护村集体利益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月22日,为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土地,某经联社以下属公司名义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提供位于特区天山路与黄河路交叉东南侧的村集体建设自留用地20.178亩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建设。规划合作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7879㎡厂房,由香港公司出资建设,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分得34%厂房面积即19679㎡,余归香港某公司所有。由于香港公司建设资金始终未能到位,致使工程无法按时开工建设。1992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书》,明确香港公司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合作建设协议所应履行和承担的一切事宜和责任,由其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承担。1992年10月13日汕头市国土局作出汕国土地让补(1992)058号,将上述土地征用,土地所有权遂被改为国有。1992年10月21日,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将上述土地出让给上述二家公司。为尽快启动该项目建设,1994年6月18日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签订了《厂房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总公司承建,并约定工程在1995年9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一拖再拖,至1995年7月16日应建还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通用厂房A幢仅完成4层楼板浇灌、B幢8层完成基础工程。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拖欠某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某

1 建筑总公司遂于2000年8月31日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2001年8月14日汕头中院以(2000)汕中法房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按期付还工程款和违约金。在汕头中院的协调下,2002年10月11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就工程款问题签订了《建筑物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建筑总公司已建成厂房面积A幢4127.60㎡、B幢3682.75㎡,工程款及违约金约465万元,在下属公司付还50%款项后,该建筑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

由于香港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未能履行《合作建设协议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于1999年向汕头中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建设协议,收回该合作土地权属、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经汕头中院主持调解,作出(1999)汕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仍未能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遂于2002年2月16日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收回全部合作土地并办理更名手续。因汕头经济特区公司还涉案6宗案件被中止执行。2008年8月底,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突然接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1民事裁定书和1-3号查封通知书,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全部土地。

二、法律分析

(一)被查封土地至今尚未析产,依法不得拍卖。

根据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NO让补(92)058号,本

2 案被查封的20.178亩土地为上述二受让人的共有土地,按各占一半处理,即双方各分得10.08亩。鉴于上述20.178亩土地尚没有进行析产处理,因此,法院不得拍卖处置。揭阳中院只能在该地依法析产后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进行拍卖处置,对其余10.08亩应当解封。

(二)鉴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对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负有债务,因此,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有权参与对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土地的分配。

三、处理过程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郑杰勇律师作为某经联社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充分论证,为某经联社制订了完善的维护村集体利益的方案。一是先提出执行异议,延缓揭阳中院的执行拍卖;二是提起析产之诉,将属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土地分割出来;三是申请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的土地财产。2008年9月2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向揭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10月6日,揭阳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揭阳中院经审查后以(2008)中法执异议第5号执行裁决书,裁定驳回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异议。鉴于该案件涉及到近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于法院的查封意见很大,个别别有用心者借此机会串联组织上访。某经联社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08年10月29日以报告形式请求市政府、金平区政法委出面协调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市、区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11月21日市政法委领导亲自带队前往揭阳中院协调处理,并请求揭阳中院本着维护农村集体利

3 益、维护农村稳定出发,妥善处理该案。揭阳中院江副院长和该案件法官予以接待。通过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江副院长表示要找出平衡点来维护农民利益,尽快促成案件的解决。同时建议经联社与申请执行人协调解决。在金平区政法委领导指导下,经联社班子成员和代理律师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8年11月3日、11月21日、11月25日、12月12日、12月13日、2009年1月10日、2月7日、2月14日先后进行了8轮艰苦的谈判,最终在2009年8月22日达成关于先提起析产诉讼进行析产后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部分土地财产的协议。

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经联社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审议协议提案。会上各位代表争议激烈,多数人对上述协议内容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地是村集体的为什么要和别人分。郑杰勇律师受经联社的委托提出四个为什么向各位代表解释签订协议书的好处:合建土地在1992年10月13日已被汕头市国土局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不再是我社的村集体所有。1992年10月21日,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汕头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属于二受让人公司的共有土地,已经不是村集体的。按照合建协议书,经联社下属公司只能分得34%的权益。而汕头中院调解书也没有明确解除合作协议后土地如何分割。如果不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按照法律规定,下属公司最多只能分得50%的土地使用权,而且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时间拖得越久,下属公司的土地将长期

4 闲置得不到开发,损失会越大;而按照和解方案,下属公司不仅能得到15亩多的土地,而且析产后属于下属公司的C地块可以尽快开发、盘活。最后代表们一致表决通过和解提案。

按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代位提起析产之诉。2010年2月24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龙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20.178亩土地分ABC地块,其中C地块10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A、B地块10.178土地使用权归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所有由法院依法处置,用于清偿结欠的债务。(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号恢复执行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要求汕头中院将下属公司申请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一案移送揭阳中院以便通过揭阳中院拍卖上述A、B地块还债。但汕头中院考虑到有多宗案件申请执行,没有同意下属公司的申请,某经联社不得已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谈判,要求申请执行人将拍卖B地块的款项付给下属公司。经过几个月艰苦谈判,申请执行人终于在2010年11月29日与下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承诺向揭阳中院申请将执行B地块的款项直接付到经联社的账户。

案件执行结果,遗留近20年的历史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除得到10亩土地用于开发外(拍卖价320万元/亩)还从揭阳中院分配得到1600多万元执行款,群众欢呼庆贺。

案例编写人: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

郑杰勇律师

2014年8月18日

第三篇: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范文)

XX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参考样式一: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参考样式二: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律师台签:

第四篇:关于推进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

旌阳区司法局

关于推进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旌阳区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七日

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社区)依法治理,推进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根据省、市、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八件实事”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基础性、大众性和专业性的大服务机制,更好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村(社区)经济健康运行,民主法治顺利推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旌阳”和“法治旌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全区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到2012年中期,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网络全面建成,村(社区)一级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治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村(社区)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扶持,宣传引导原则。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为各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乡镇(街道)财政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经费。各镇(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尊重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实行双向选择,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权利,服务的内容根据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并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约定。

(三)讲求实效,规范诚信的原则。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双方应就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和服务的要求等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实施的长期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四、主要任务

(一)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服务。积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等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农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守法经营和依法管理,。

(二)为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做好服务。围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前正在推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改革、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征地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民权益分配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事项进行事前的法律把关、事中的执行顾问以及事后的总结提高,帮助消除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有关社会稳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三)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做好服务。帮助完善村(社区)民主和公开制度,加强对村(社区)干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由区司法局组织本区法律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实施,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配合。

(一)服务的对象

本区的村(社区)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村)社区居民等。

(二)服务的内容

1.对村(社区)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协助完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

3.参与起草、审查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

4.开展与生产、生活、经营等相关的法律咨询;

5.受村(社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仲裁等法律事务;

6.指导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

7.应当由法律顾问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和法律服务机构要把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当前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依法治村(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上议事日程,积极做好研究和探索。

(二)加强扶持发展。乡镇(街道)要制订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乡镇(街道)财政应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抓好落实。全区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敬业精神,恪守依法、诚信执业守则,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各镇(街道)、村(社区)要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联系沟通,确保依法管理、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进

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努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篇: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7〕11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丽司〔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

1.考核对象:全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考核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

二、考核内容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助配合签订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2.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上报制度情况; 3.执行重大事项、疑难案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情况; 4.对顾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等情况; 5.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二)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包括 1.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2.及时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3.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定期服务制度、工作回访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年终工作总结上报制度等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情况; 5.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6.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1.每年11月初,各法律顾问人员对一年来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上报《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及时反映顾问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填写《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表》自评栏;上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个人计划、总结、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手册等台账资料,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执业机构。

2.每年11月10日前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出具所在执业机构考核意见(详见《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统一收齐后上交县司法局基层科。

3.县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考核,得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于11月中旬由考核组将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方式

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进行问卷或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工作绩效。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包括 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评先评优和经费补助及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为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被村(社区)投诉有经查实的法律顾问人员,责令其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担任相应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资格。

2.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顾问人员整体工作检查考评(注册)的重要依据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经费补贴措施

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按省级专项经费下拨实数落实。具体按以下给予补贴:

1.顾问补助基数。 2.工作考核经费。

3.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根据距离县城远近给予补贴,分五档,最高1600元最低500元。①10公里以内,500元/年;②11-20公里内,700元/年;③21-30公里内,900元/年;④31公里-40公里内1100元/年;⑤41公里以上,1600元/年。

4.协助县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顾问人员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并调解成功的补贴500元/件;调解未成功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给予补贴300元/件。

5.对受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集中开展法制讲座及有关培训,每次发放补贴500元。

6.根据工作需要顾问人员参与县重大活动坐班的每人每次补贴300元。

7.顾问人员参与其他法律服务的给予相应的补贴。

六、考评要求

各法律服务机构及顾问人员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务必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行动上切实负起责任,工作上认真落到实处,切实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为村(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附件:1.《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

2.《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抽查情况表》 3.《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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