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论文

2022-04-16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为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河南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B230)的中期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刘宇(1961-),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与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出来。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论文 篇1:

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创新发展策略探析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出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从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出发,研究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从法律适用、授权确权、区域发展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指明未来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策略路径,对于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以及 “三农”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创新策略

1 引言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这是我国在脱贫攻坚全力推进形势下,从国家层面部署“三农”工作的又一项伟大战略,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作为承载着保护农业生态文化、创新农业特色、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深入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保护与发展的策略路径,指明未来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策略路径,对于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三农”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来源和确定

在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并不叫这个名字,这一名词的确定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不断发展的过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里先后提到了对“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了“地理标志”概念,并要求其成员国必须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个“舶来品”,它的相关保护制度最早是农业部基于国际公约客观要求和保护特定区域高质量农产品需要,探索建立的一套保护体系和制度。自1985年开始,中国先后申请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始了用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商标的探索。1999年,我国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保护原产地商标的基础上推行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首次提出了“地理标志”概念。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开始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词。2005年,推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进一步推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约束保护和我国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使我国逐步确立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不同于一般的农产品和商品商标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特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冠名以“地域名称+农产品名称”组成,它标明了农产品产地特定的地理区域、特色品质和相关的历史人文环境,属于特定区域的同一类农产品生产或者销售经营者,没有普通商标商品的期限限制,可以被某一区域的申请经营者永久使用。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旦申请确定,就有了永久的知识产权保护。

3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三农”工作的重要作用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鲜明地将涉农、涉牧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于保证农牧产品的质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特色产品进行立法保护。多年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农业发展进入新时期的新要求,而且是千百年來落后传统农业向先进现代农业质变的跨越,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三农”工作具有极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1]

3.1 促进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一般指的是初级农产品,在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中,地理标志的规范、科学使用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进而增强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提高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农民扩大种植面积,形成特色产地的规模生产,带动区域产地农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3.2 提高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对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发展环境,激励相关从业人员不断升级转型农业科技,创造发明专利更好地保护农产品,以高价值专利形成支撑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柱,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效益和水平。

3.3 实现农村社会生态的和谐相处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推广,促进农民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视保护,以科学发展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4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自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为“WTO”)成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实施以来,“地理标志”有关概念及其法律法规受到了国际学界和业界的一致认可,以欧美为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实际、法律体系和农业发展客观阶段要求,制定出台了名目繁多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总体来讲大概有三大类: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商标法。虽然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律出发点和内在成因的不同,收到的效果截然不同。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款较为抽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制止仿冒假冒为主,属于被动防御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对地理标志提供的保护有限。专门法的主要倡导者是南欧地中海沿线的法国、意大利等,历史传统和经济利益是其倡导的决定因素。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地理标志作为市场上识别特定商品的特定来源的商业标志的内生性,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重点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合法合规使用。[2]

借鉴国际上各国经验,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指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本文提到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概念就是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公布施行,“地理标志”被明确写入总则,标志着我国全面建立起了以《商标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民法总则》为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国家逐步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品质和区域特色,提升了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拉动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越来越被广大民众认知、认可和认同。就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情况来看有两个特点:一方面表现为数量较多。截至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2 778个。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迎来了更大发展和保护契机。2018年以来每年新增数量都超过200个。另一方面表现为种类齐全。全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包括种植业14类,畜牧业5类,水产业3类,覆盖面比较广泛,几乎涵盖了农业农村的所有生产大类。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法律法规建设的初期,因为学界和业界缺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了解,广大民众也没有基本概念,因此,我国早期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上,将关注点放在了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上,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虽然起步早但却发展缓慢。直到加入“WTO”和履行“TRIPS协议”,我国终于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到《商标法》的高度。经过实践探索、理论参考和借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全面形成了以《商标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民法总则》为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5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专门法还是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都无可厚非,关键是要符合各国国情并有效实施。正如有学者所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并不是单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问题。”跟国际上一些国家一样,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形成了几类独立法律保护模式并存的现实状况,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虽然国际上其他国家也大多存在两类以上法律法规并存的防御性保护局面,但是在实际案例的实践判决中,不同保护方式的处理结果各有优劣。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

5.1 几个适用的法律种类并存

就我国来说,表面看多种法律种类综合保护似乎更为稳妥和严密,事实上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弊端就显露出来,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困惑。学界对地理标志保护路径选择也争论已久,国际上亦存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协调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既有批评商标法而主张专门法的呼声,也有支持商标法而批判专门法的声音,国际上多种法律保护模式的并存,以及就此展开的激烈学术争论,不仅说明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复杂性和现实紧迫性,也透露出其在维权保护上的争议和不确定。加之我国学术界对“公权”“私权”“设权”等问题上认识的不一致,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上还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成熟。[3]

5.2 法律概念和保護条件不一致

我国目前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条款中,不同的法律种类有不同的法律术语,不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保护条件也不统一,导致了忽视地理标志保护或法律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存在,地理标志商品产区范围划定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农业法》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民法总则》中的“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理标志”等,在不同的法律种类中保护条件差别较大。

5.3 授权部门不唯一,制度不完善

鉴于并行的几类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各自存在着地理标志(即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审批授权、合法登记的授权确权流程和制度,且相互之间独立运行的现状,因此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难免出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困扰或者维权保护中的无所适从。一方面地理标志重叠保护现象严重。如昭通苹果、安溪铁观音、安吉白茶等大量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在几种确权授权体系下做了注册和登记;另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确权存在程序缺陷。农产品地理标志因其对识别商品品质和产地环境的特别要求,在注册程序上应该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而现实中,注册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流程和一般普通商品的申请流程是一样的。由此可见,本应该在产品品质、地理环境等方面要求更高、专家审核更严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上,缺少了更加专业、更加权威的把关,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科学发展。[4]

5.4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域发展、保护力度和种类之间不够平衡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全国各省(市)之间不平衡,或者一个省内各市(县)之间不平衡。例如作为农业大省,2020年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达160个,山东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300多个,还有的省份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仅有20个。第二个方面是使用和保护力度不够平衡。有的省市出现了“重注册、轻使用”或者“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某些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盲目扩大地理区域和使用范围,对质量技术控制不严,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沦为普通商品,丧失特色、质量下降、口碑变差,严重影响了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第三个方面是农产品申请种类不平衡。总的来说粮食类、蔬菜水果类发展快,而花卉、水产等类别发展缓慢。

6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创新发展策略

“三农”工作在我国整个工作大局中一直处于中心地位。2000年以来国家接连发布20个中央一号文件推动“三农”工作持续向前发展,壮大农业产业,筑牢“三农”基石,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更彰显出新时代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对“三农”工作的科学规划和全力支持,真正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愿景和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强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要求,为我国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和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标准。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结合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创新发展的策略。

6.1 创新理念认知,全面加强保护

我国自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算来也有三十多年的时间。三十多年来,从国外引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保护制度,到结合国情农情不断调整细化,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大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对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带动“三农”工作整体提升、推动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发展新时期、新阶段、新常态,“五位一体”的发展规划和格局正在形成,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更加紧迫地要求我们转变既有思想观念和理解认识,站在全局高度、新时代前沿,创新性思考和重新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应该怎样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工作,该有哪些具体措施和办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要进一步使法律规章制度更完善、操作性更强、更协调一致,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其法律保护,力争实现保护效率更高,保护效果更好。

6.2 注重立法协调,增强法律保护实效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多种法律种类和制度并行共存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形成了对地理标志尤其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需要国家从顶层立法层面进行有效协调,减少法规间的矛盾与冲突,从更高位阶保证法律的一致性。[5]通过立法层面全面整体解决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矛盾、问题和症结,保证法律法规的协同一致,保证法律法规准确、规范和易操作性,从而高效高质保障法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保证保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产生最佳效果。

6.3 凸显地域特色,提升品牌价值

针对目前存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特色不够鲜明的问题,本文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承载着产品的独特品质、良好声誉和品牌影响,农产品必须具备鲜明地域文化、品质优良等特点才有可能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核划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域范围,慎重规划种植区域,坚决杜绝任意改变地理环境,盲目扩大面积,降低农产品质量,进而破坏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的现象发生。

除了自然环境之外,农产品地理标志还与地域文化历史、风俗习惯、耕作方式等密切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引导力度,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强化对农产品附含历史文化因素、品种演变过程等的挖掘研究,促推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色不改,在服务乡村振兴、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方面起到更大作用。

6.4 加强法律保护宣传,营造守法氛围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受到多個法律法规保护的。但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虽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对于公众来说仍属于较为陌生的领域。因此,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加大监管力度;新闻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讲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背后的生态环境、人文历史、产业发展等故事,强化全社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理解,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让法律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重视、全民参与、依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新风尚、新氛围、新气象。

6.5 借鉴国际经验,发挥独特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起源于欧洲尤其是法国。法国因其合适的纬度和特殊的地理环境盛产葡萄,葡萄酒、香槟的酿制历史悠久,口感独特。为保护葡萄酒和香槟的生产、销售环境,法国很早就对原产地的葡萄酒和香槟进行了地理标志保护,使之在全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超过千万人就业,带动了当地旅游观光行业的长盛不衰。同时,质量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法国香槟、葡萄酒、智利车厘子、中国红富士苹果等之所以供不应求,市场竞争力强,关键就在于严格控制了农产品质量,挖掘发挥了地理标志产品“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独特优势,保证了产品高品质。因此,要促进“三农”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政府就要科学统筹区域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因素,合理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布局,通过小规模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大规模种植、标准化生产等一系列生产模式,使之产生更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定区域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质量管控,真正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提高到应有水平,使“三农”工作驶上快车道。

7 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和事业发展的根本抓手,是指导引导“三农”事业产业的根本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菏泽调研时指出,“一个地方的发展,关键在于找准路子、突出特色。欠发达地区抓发展,更要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做好特色文章。”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发展“三农”工作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意识,擅于集历史资源禀赋和文化特色于一体,抓特色、找路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三农”发展质量,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依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从而在乡村振兴战略伟大工程的实施中,带动乡村经济、农业生态、农村文化的全面振兴,打造新时代更加富裕、文明、美丽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杨永.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策略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8(12).

[2] 严立冬,袁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4.

[3] 林秀芹,孙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出路[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1).

[4] 谌爱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9).

作者:韩红磊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论文 篇2:

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本文为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河南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B230)的中期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宇(1961-),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与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出来。世界各国注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从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亦然被人们关注。进一步探讨地理标志立法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对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产品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出来,世界各国注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尽人意,探讨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地理标志立法起步较晚,内容不尽完善,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对此进行探讨以促进地理标志立法、促进地理标志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再看地理标志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国家立法看,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起步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晚,分布于各种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等,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性保护。可以看出,地理标志的相关立法的分散,没有统一的高级次的法律;对地理标志采用了商标保护和专用法律法规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商标保护是由商标局和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商标的形态加以保护,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专用法律法规保护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注册、批准、监管、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权。毋庸置疑,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范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以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存在着不合适因素。

由于历史原因或立法原因,《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商标的形态加以保护。然而,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着本质区别,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会造成地理标志使用不当,或滥用,或淡化。因为,一旦该地理区域内的某个企业,或区域外的某个企业,甚至是外国企业将地理标志合法注册为商标,那么该地理区域内的其他生产者将丧失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进而形成垄断,影响该地区同类产业的发展。另外,商标专用权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但地理标志既不可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很有可能使地理标志丧失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同时,由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范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不够明确,适用起来也会带来困扰。

第二,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按照行政区划划分,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

大家知道,地理标志权的获得与自然地理条件密切相关,而有些地理标志产品是跨地区的,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行政区划周边具有相同品质的产品将得不到保护。例如:曾为历代皇室之贡品,适合四季食用,享誉海内外,产地位于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河南省焦作市行政辖区之内的温县的怀山药,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而武陟县是与温县紧邻的地区,同样生产“怀山药”,但是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同样,与原阳县紧邻的武陟县还盛产大米,因相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其品质可与广为人们熟知的“原阳大米”媲美,但市场效应、经济效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能有效发挥其资源优势。

第三,双重管理体系并存,造成权力、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业部则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都有权力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如此立法局面极易造成管理部门在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上存在冲突,进而造成管理秩序上的混乱。同时还会对权利申请人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发生权利冲突。如果同一个地理标志,一方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经商标局审查批准注册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另一方申请人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注册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别是针对初级农产品,当事人还可以经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如此,会导致同一产品上的同一个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权利冲突。同时,政出多门对地理标志的监管也存在着不利。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使权益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现有法律规章适用范围规范不明确,其内容存在重叠,给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带来问题,农产品的保护问题尤显突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第2条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中,规定中的“本地区的种植”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种植”存在着重叠。根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中也包括了“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说,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的受理权限存在着重叠。因此,实践中给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带来困惑,也给权力部门带来无奈。

二、国外地理标志立法经验简述

纵观一些国家的立法,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美、英、德、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数地理标志资源比较稀缺的国家采取此模式。在这些国家,没有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而是通过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我国在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初期,也采用了此种立法保护模式并仍在继续。

第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古巴、葡萄牙等地理标志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优势,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将地理标志视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全面保护。特别是以香水、化妆品和醇酒等闻名世界的法国,最早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探索,立法尤为完善。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日本、瑞典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制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地理标志等侵犯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权益,对市场上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种模式旨在强调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这也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稀缺的国家的选择。

三、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建议

(一)专门立法,提高法律级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地理标志提供完善的保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专门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地理标志法》,提高法律级次,专门立法,使地理标志同作品、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全方位的保护,而不是以商标的形式进行商标保护。

(二)明确界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为自然地域范围而非行政地域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质特定有特定区域内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而决定,同一地域范围虽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但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却为同一。所以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产品的地域范围的确定不应该依据行政区划来划分,建议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为自然地域范围;同属该地域范围的“人”都有权利享有该“社会资源”,如此,才能科学地、有效地保护利用地理标志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三)设置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双轨保护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推广使用造成困扰,应该得到尽快地解决。建议:参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设置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机构,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明确地理标志保护机构的权责,实施地理标志开发保护战略,有效防止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的冲突,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以充分开发利用我国自然资源的优势,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此外,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起作用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实施,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宗辉.地理标志的特点及其立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9(10).

[3]魏丽丽.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0(6).

[4]汤艳春.论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0(15).

[5]朱以林.论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治与社会,2010.11(中).

[6]杨和财,李华.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作者:刘宇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论文 篇3:

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农产品贸易已成为各个国家竞相争夺的热点领域,而其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正是各类农产品能不能在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的重要指标。因此,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实施的法律保护,不但能够提升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且还能提高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并能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实现产业化发展,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本文论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含义及其特点,分析了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阐述了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落实法律保护的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崔琢(1997-),女,汉族,山东即墨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拥有十分久远的农耕史,各区域的农产品均依托于本地特色鲜明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产生了各类农产品。地理标志源自于世界贸易组织出台的TRIPS协议,是在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等概念的前提下产生的。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家就开始大量应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等来保护本地具备鲜明特点的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极大地提升本地农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实力,提升农产品的价格以及农民的实际收入,而且在拓展农产品对外贸易规模上也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含义及其特点

所谓地理标志,主要是指以原产地的名称、标志等概念为前提加以发展起来的一种外来词。地理标志的含义是指某一商品所具有的人文或者自然方面价值,标明了某一产品所具有的产地、质量或者别的特点。此类特色产品特殊在必须要在特定的地域、气候、土壤等条件下才能够形成。如果脱离了本地域,即便是相同类别的产品,其特点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是指农产品的生产者们为了标示出某一农产品具有的出产地、质量或者别的特定特点。只要在农产品中用了这一标识,也就证明了这一产品具有的自然与人文方面的价值。

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属于产品的标示。农产品地理标志涵盖了形式与内容等两大元素,也就是在形式上一定要具备可看性,既可使用文字加以表达,也可运用图案加以绘制。在内容上一定要具备地域性,既可为行政区划,也可为特指的地点。二是标明农产品产地。农产品地理标志牵涉的地域一定是本产品的实际产地。三是要标出农产品的特殊品质以及特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是标出了某一农产品和其产地所具有的人文以及自然价值无法分离。一种农产品只能够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之下才能够具备这一特殊性,故此标识只能够对某一特定地域之中的农产品作出标识,而别的地区的同类产品不可加以使用。四是具备集体性与永久性。该地理标志标识出来的是某种地域环境之下的特殊产品,是特殊地理与历史因素一起发生作用的结果,也是此条件下这一农产品之统称,所以可以为这一地区的全体农户一起享用。同时,该地理标志为此地区自然与人文因素的密切联系,所以也就具备了永久性,故只要此条件不会改变,该地理标志保护下的农产品也就不会出现改变。
二、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自从2005年我国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农产品领域的地理标志业已发展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我国农产品行业在低层次上发展的实际状况尚未得到切实改变,因此我国农产品缺乏足够强的国际竞争。怎样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行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提升农民群体的经济收入,怎样全力推进农产品行业实现产业化与规模化,这是我国农产品行业转型与升级的重要内容。笔者觉得,为了切实转变我国农产品产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就应当以地理标志之应用与保护为主体,积极落实农产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而实现我国农产品行业往现代化加以发展。一是能够推动农产品行业生产的专业化与产业化。我国历来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农产品生产具有个体规模偏小、过于分散等特征,其标准化与品牌化的程度都相当低,而地理标志则可把分散化、个体化的农户和农村专业经合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相互联结起来,从而践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现代农产品产业化新模式,全面展现出农民专业经合组织所具有的整合力。二是能够推动农产品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高产化和高效化农产品行业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产业结构还不够科学合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的类别相当地单一、整体品质较低、低端化农产品的比例相当大、深加工的产品比较少。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能够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而且还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在口感与安全等诸多方面愈来愈高的要求。三是能够推动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旦未能得到认定,也就无法在全球贸易市场之中得到优势性地位,非但难以得到别国的保护,而且还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甚至影响到该农产品的对外出口。在如今全球性金融危机还没有全面恢复的状况之下,一定要全力打造一批具备强大竞争实力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此才能够体现出我国农产品资源极为丰富之优势,促进我国特色农产品走出国门,进向全球市场。
三、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落实法律保护的方法

一是向工商部門申请将农产品注册成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之规定,地理标志可视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必须是能够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之品质具备监督能力的相关组织,不应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集体商标在注册之后,其集体组织之中的全体成员都可无偿使用该集体商标,但是一定要依据此集体商标之管理规则来执行好相关手续。注册人要监督下辖成员依据法律规定来使用这一商标的质量。一旦其成员所用商标之商品无法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注册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明商标在注册之后,只要是管理规则认可的,在履行完规定手续之后即可使用这一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身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中用到这一证明商标。二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根据我国从2005年7月起出台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所指定或者认定的非个人性质协会或企业。和《商标法》规定有所差异的是,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的管理人并非为协会或者企业,而应当是地理标志所在地的质监局或者出入境检疫局。这种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类产品的质量制定、检验和监督等均应由国家机关或者其所委托之机构来加以实施。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必须要有本地政府部门所出具的特定地域产品证明、质检机构开具的检验报告等。尽管如今已经有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在质疑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疫部门对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加以认定与保护是否具有足够的合法性,然而笔者还是觉得国家应当在立法上进行统一。要在健全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双管齐下的办法,同时向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申请予以注册登记,从而做到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身所具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力争出台《地理标志保护法》

当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所采用的保护方式为混合保护型。尽管运用《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但从目前的国际公约和全球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来观察,《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所提供之保护未能达到通过立法对地理标志实施专门保护之水平。当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所实施的专门保护都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出现的,这样一来在法律的效力上自然也就比不上《商标法》,而且还缺少对于地理标志加以撤销和无效等规定。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十几年,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状况已经远远难以适应于当前地理标志保护之紧迫需求。因为地理标志具有的经济价值及其优势,建议我国可在合适的时间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出台《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过程中,应当以农业主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并以质检总局为对非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负责部门,从而对我国的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在此方面我们可积极借鉴法国、阿尔及利亚以及哥斯达黎加等国的立法经验。

(二)进一步健全《商标法》

我国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商标法》中涉及到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准确界限与范围,并且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目录的落实。当然,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范围应当控制在农产品、食品以及具备当地特色的手工艺品等,如此才能够切实发挥出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上的优势。我国不僅要运用注册证明来保护地理标志,而且还可运用《巴黎公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实施国际注册,从而努力得到国际保护。

(三)着力简化地理标志管理与保护的执法程序

首先是要统一地理标志保护执法部门。建议由《商标法》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的地理标志保护由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加以负责,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则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加以负责。考虑到农业部门并无商标方面的执法工作经验,所以牵涉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彼此冲突之案件还是应当由当地工商部门加以负责。其次是要明确农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可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予以执法,其理由或是在非特定地区使用有关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或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视为自身商标加以使用,或是在假冒伪劣农产品中应用地理标志等。最后是要明确执法的准确时限。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农业主管部门的的行政规章应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时限进行规定。当地工商、农业等部门在接到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之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且作出是不是开展执法之决定。决定不进行执法的,还应当向提出举报的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优势,而且还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全球知名度,切实提升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所以,通过进一步健全我国农产品在地理标志领域的法律保护工作,即可让地理标志更好地保护农产品,从而让我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贺祥民.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学实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3).

[2]王鹏祥,李晓丹.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世界农业,2014(3).

[3]曹琳.基于品牌延伸的地理标志产品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1).

[4]冯寿波,陆玲.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研究——以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为中心[J].湖北社会科学,2014(9).

[5]蒋冰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集聚的发展与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6).

作者:崔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德育论文下一篇:地方高校创新人事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