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2-12-10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宏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____

沪宏字[2010]第015号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分级管理,层层抓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第一条、公司应经常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如实说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方法。

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车间主管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者。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

- 1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

5、及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决定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第六条、办公室(安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制订、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代表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5、代表公司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代表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负责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9、监督公司各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以及劳动保护教育;

- 3

1、对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和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各车间贯彻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对工件的堆放、产品的转运都应从有利于安全生产考虑;

3、车间黄线以外不得堆放工件,确保通道畅通;

4、认真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教育培训,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培训;

5、组织车间检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5强维护,正确使用;

7、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8、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第十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意识,制止违章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排除,并报告上级;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7、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车间调度、工艺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车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7理和报告;

5、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

1、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3、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第十四条、采购、物管、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4、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 9第二十一条、车间安全生产的操作制度:

1、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2、车间内要保持工件排放整齐,包括各生产车间机床设备前后的卫生,谁的岗位,谁负责。

3、各部门、车间配备的消防器具,要明确专人管理,严禁乱拿、乱用,熟练掌握消防器具操作方法,以免操作不当伤害他人。

4、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有专人管理,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特殊工种的用具和设备,如:电焊机、氧气、乙炔、叉车等,防止事故发生;氧气、乙炔等气体在使用时,相互之间应保持4—5m的距离,在危险部位动火,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做好防护;机床旋转时,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手触摸,严禁测量工件尺寸。

5、机床的安装、保养,钳工的清洗、装配,必须注意工作现场有无易燃物品,严禁在易燃物品附近抽烟、打磨明火。

6、生产车间使用行车,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钢丝绳及各电器配件,做到随时维护更新;行车起吊时,防止斜拉而致钢丝绳移位,应按规程小心操作,避开周边人群,防止误伤他人的现象发生。

7、生产部、设备部应定期对公司大型作业设备进行检查,每两个月检查一次,部分设备有配重装置(立车)的需检查钢丝绳的使用情况,防止接头松动或钢丝绳断裂,造成设备损坏及人员意外事故。

8、对大型设备、超重工件的加工及成品的发货等装卸工作,应先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后,由部门主管及车间负责人到现场监督实施。

- 11况,发现有不按规程操作乱指挥的,行政值班人员有权权制止和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建立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制度,责任书包括责任内容、工作要求、奖罚制定等;各部门主管与总经理签定安全责任书,并代表公司组织实施;各部门主管与车间班、组长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宏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办法

上海宏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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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BD-15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Q/SYBOMCO D.HSE.G02.22-2014(A)版 编制:张永利

宝石电气设备审核:陈 辉 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批准:张元臣 程序文件 2014年 6 月3日生效 第1页 共4页 1 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控制。

3 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管理者代表(安全总监)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各项工作。

3.3 其他公司主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3.4 综合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监督管理。

3.5 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4 工作流程及要求

4.1 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策划 4.1.1 综合部根据上级单位年度HSE工作要点,制定公司年度HSE工作要点,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4.1.2 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HSE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以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书的形式,制定和实施具体措施,落实各项HSE管理工作。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指标管理,将HSE目标指标按各部门工作特点、风险大小,层层分解细化,每年度组织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书,实现HSE管理全员负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2.2 按照直线责任的管理原则,上一级直线主管对其下属人员月度HSE表现实施月度考核,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3.05/01-2014(A)版《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绩效考核办法》。

4.2.3 综合部每年度对全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书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兑现

Q/SYBOMCO D.HSE.G02.22-2014(A)版 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第2页

共4页

考核结果。

4.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4.3.1 管理组织机构 a)公司HSE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其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总监、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 b)综合部设置HSE主管岗位,其他部门设置HSE管理员,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 4.3.2 公司实施安全监督制度。公司设立安全总监,管理者代表兼任;综合部HSE主管人员负责公司具体HSE监督业务,各部门HSE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HSE监督业务。

4.4 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 4.4.1 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由综合部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4.4.2 新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基层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4.4.3 对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4.4 公司使用的市场化用工和人才派送人员也应遵守以上规定。 4.4.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 4.4.6 员工安全培训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07-2014(A)版《HSE培训管理程序》。

4.5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4.5.1 公司HSE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综合部负责组织会议召开,并监督会议内容落实情况,各部门负责落实会议内容。 4.5.2 践行有感领导,实行公司级领导干部HSE联系点制度,每季度到安全生产生产联系点工作一次,并做好活动记录;公司领导、经理、班组长等管理人员每年制定一次《个人HSE行动计划》,并亲自组织落实。 4.5.3 综合部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季节生产特点,每年制定年度HSE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及节日安全检查,填写《HSE检查记录》(见附录A),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5.4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和班组要组织所属员工开展HSE活动,每班次要对

Q/SYBOMCO D.HSE.G02.22-2014(A)版 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第3页 共4页

属地管理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22/01-2014(A)版 《基层班组HSE活动管理办法》。

4.5.5 对于HSE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所属部门可提交《HSE奖励申请表》(见附录B),经综合部HSE组核实,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员工50元的奖励。 4.6 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4.6.1 风险管理 a)综合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全员危害辨识活动,各部门组织所属员工参加危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03-2014(A)版《危害、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程序》。 b)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所确定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不断编制和完善“两书一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规范员工常规作业行为,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25-2014(A)版《“两书一表”编审程序》。 c)非常规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各项HSE措施落实后方进行,具体执行程序文件Q/SYBOMCO D.HSE.G02.12-2014(A)版《作业许可控制程序》。 4.6.2 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新、改、扩、迁建设项目及新产业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三同时”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的产生。 4.6.3 承包方在公司内生产作业场所施工,由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公司进行HSE风险告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对其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承包商必须遵守各项HSE制度,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10-2014(A)版《承包方和供应方管理程序》。

4.6.4 严格车辆和司机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23-2014(A)版《交通安全控制程序》。 4.6.5 严格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24-2014(A)版《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4.6.6 事故隐患管理执行Q/SYBOMCO D.HSE.G02.18-2014(A)版《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7 劳动保护

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和岗位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2.13-2014(A)版《员工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4.6.8 违章管理

Q/SYBOMCO D.HSE.G02.22-2014(A)版 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第4页 共4页 a)各部门岗位员工识别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让员工在实际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岗位“HSE作业指导书”。同时,应加强对集团公司“禁令”的宣贯与执行。 b)各部门应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查处的违章行为,建立违章登记管理台帐。违章行为的处理具体执行Q/SYBOMCO D.HSE.G03.22/02-2014(A)版《违章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和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

5 引用文件 5.1 程序文件

Q/SYBOMCO D.HSE.G02.07-2014(A)版《HSE培训管理程序》 Q/SYBOMCO D.HSE.G02.03-2014(A)版《危害、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程序》 Q/SYBOMCO D.HSE.G02.25-2014(A)版《“两书一表”编审程序》 Q/SYBOMCO D.HSE.G02.12-2014(A)版《作业许可控制程序》 Q/SYBOMCO D.HSE.G02.10-2014(A)版《承包方和供应方管理程序》 Q/SYBOMCO D.HSE.G02.23-2014(A)版《交通安全控制程序》 Q/SYBOMCO D.HSE.G02.24-2014(A)版《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Q/SYBOMCO D.HSE.G02.18-2014(A)版《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Q/SYBOMCO D.HSE.G02.13-2014(A)版《员工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5.2 作业文件 Q/SYBOMCO D.HSE.G02.22/01-2014(A)版 《属地管理HSE活动管理办法》 Q/SYBOMCO D.HSE.G02.22/02-2014(A)版 《违章管理办法》 Q/SYBOMCO D.HSE.G03.05/01-2014(A)版《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绩效考核办法》 6 记录及报告表式 6.1 附录A HSE检查记录

6.2 附录B

HSE奖励申请单

修 改 记 录 序号 更改通知单编号 修 改 内 容 修改人 生效日期

附录A 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HSE检查记录

编码:Q/SYBOMCO D.HSE.G02.22-01- 编号: 受检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受检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工作评价或处理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日 期:

验收结果: 验收负责人签字: 日 期: 保存部门:检查部门、受检单位 保存期:3年

HSE奖励申请表 编码:附录B 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Q/SYBOMCO D.HSE.G02.22-02- 编号: 申请部门

填表时间 申请人 申请奖励事项描述: 申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

HSE年 月 日 公司领导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保存部门:有关部门

保存期:3年

第三篇: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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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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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册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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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册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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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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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册 安 全 检 查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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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册 安 全 教 育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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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册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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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册 特 殊 作 业 持 证 上 岗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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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册 工 伤 事 故 管 理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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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册 安 全 标 志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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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册 设 施 验 收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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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册 塔 吊 专 项 资 料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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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网络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职责管理制度 文明工地十条标准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治安保卫制度 优质工程六条标准

目 录

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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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第一节、项目经理安全文明责任制

一、 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公司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带领项目全体人员抓安全文明管理,杜绝一切工伤事故发生。

二、 组织编制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具体措施与各班履行安全管理签定合同手续,分清各方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各项制度。

三、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安全文明、生产进度会议,总结问题,解决矛盾,布置工作。

四、 加大现场设施的投入,现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要求进行布置、搭设,不准偷工减料,做到长时保证工地文明。

五、 关心工人的生活、安全,各类人员进场后必须做到先教育后上岗,参加职工人生伤亡保险,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杜绝无教育、无保险、无证上岗。

六、 认真加强隐患整改,做到按时、彻底整改,杜绝拖延、顶撞行为。

七、 负责设备投入和购置,购置设备、劳保用品质量合格,证件齐全,无证或质量低劣产品禁用。

八、 抓好创建综合工作,合理安排保持项目内外的卫生,无打架现象,无火灾,全力支持合肥“三创”工作,确保创建不丢分。

九、 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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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项目安全员责任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安全科下达的各项任务,配合项目经理抓好项目的一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 配合公司安全科抓好现场所有的工人的三级教育、体检、保险、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工作,对平时更换工人做到跟踪服务,杜绝未经教育、体检、无证上岗工作。

三、 要认真落实公司下达的安全隐患,隐患要按时、按质、按条整改,做到不拖延,按时上报公司安全科提出复查。

四、 做好安全资料归档,加强班组日记的记录,检查质量,负责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 负责现场的安全设施的搭设按施工平面图和击落要求,必须一次成型,配合公司抓好工地创建,授牌后负责保持现场整洁,不乱,保持创建检查不丢分。

六、 加强现场综治、消防、保卫、管理,发现有打架斗殴,及时给予制止,要经常检查灭火器的时效性能,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七、 经常召开各班组安全例会,学习安全法规制度,总结问题,找隐患,找差距,做好总结、评比工作。

八、 要经常深入楼层认真检查,把握操作程序中的动态安全设施忧患,小的忧患应立即整改,大的忧患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科。

九、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不得迟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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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负责人安全文明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不断钻研管理本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项目的安全文明规章制度,配合项目经理抓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司安全部门抓好现场安全文明布置及安全防护计算,及编制各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现场各项施工技术进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现场安全设施的搭设和现场平面布置计划、修改工作,并对各项设施进场验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把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场。

四.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加强现场综治、消防、保卫到位及移动审批工作。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技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交底,负责施工各班组施工时按规程进行施工。

六.配合项目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项目安全例会,组织施工安全设施验收,积极对上级下发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工序施工进行组织,避免各工序互相不安全因素。

八.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教育,

九.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项目经理及时进行整改,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向项目或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汇报,不得迟报,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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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项目材料员安全文明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不断钻研管理本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项目的安全文明规章制度,配合项目经理抓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 、目部组织安全工作物资准备,积极参加安全文明创建工作,认真组织材料进场及材料按施工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堆放。 三 、上班前后认真检查项目工程材料数量和材料堆放情况,积极对施工现场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四 、加强自身工作能力积极不断进行学习,项目采购材料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并对进场材料进行计量、编号、登记,对项目负责人进货及时进行建议,不符合建筑安全标准材料不于进场。

五、工作时间经常进入工地生产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项目部汇报及及时告知、督促班组及时整改。

六、材料管理人员要做好材料的保管和防盗放火工作。

七、材料员应协同项目部做好节约材料有奖,浪费材料有罚的工作制度,减少材料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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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瓦工班长安全职责

一、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钻研管理本领,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项目的安全文明规章制度,配合项目抓好本班组管理工作。

二、 要经常的组织本班组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文明的规程及项目的管理制度,结实把好职工的安全成产工作行为,杜绝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 上班之前对职工开展5分钟的岗前教育活动,督促工人戴好安全帽,禁止穿各种拖鞋等,对工人未教育和不戴安全帽,穿妥协不得上岗,做到认真负责,并记好班组日记。

四、 负责本班组所有职工的生活、住宿,做到合理安排,宿舍每天要保持干净、清洁、床被鞋衣挂放整齐不乱,室内无气味。

五、 平时要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汇报,不隐瞒,注重设施安全有效性。

六、 负责督促现场材料的使用和堆放,在生产过程中禁止材料破撒乱放,收工时要把材料用完,并将使用的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清扫干净,杜绝剩料乱堆乱放现象。

七、 招收的工人必须报项目部进行登记受教育后上岗,不受教育者不得录用,负责收集班组工人必备的各种证件,并承担班组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

八、 负责本班组工人的综合管理,制止违章操作和打架斗殴,偷盗行为,创文明施工班组。

九、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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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木工班长安全文明职责

一、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钻研管理本领,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项目的安全文明规章制度,配合项目抓好本班组管理工作。

二、 利用阴雨天气及额外的时间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律及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方法意识,杜绝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 上班之前对职工开展5分钟的岗前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督促工人戴好安全帽及高空作业易滑鞋,未受教育和不戴安全帽不得上班,记好每天的活动及检查记录。

四、 负责本班组所有职工的生活、住宿,做到合理安排,住宿内每天要保持清洁,各种物件挂放整齐,室内无气味,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 负责现场施舍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停止操作,即使汇报,杜绝抢工期和冒险作业行为。

六、 负责本班组招收工人的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工人未教育和登记及各种必备证件不齐全不得录用,并承担本班组人员一切安全法律责任。

七、 每天对现场的用料堆放进行自查,必须对乱放、废用即使制止,使用的材料做到日产日清,杜绝剩料乱放乱堆现象。

八、 负责本班组工人的综合管理,制止违章操作和打架斗殴,偷盗行为,积极抓好班组、文明建设。

九、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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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钢筋班长安全文明职责

一、 经常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带头执行公司和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听指挥、合理安排,遗稿工效,配合项目部抓好本班组的管理工作。

二、 理由休息、阴雨天气组织工人学习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增强工人的文化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 上班前开展岗前5分钟的安全交底,督促工人戴好安全帽,不穿易滑鞋,记好岗前活动记录。

四、 负责职工的生活、住宿、卫生管理,住宿内保持清洁,衣、被、鞋、碗归类摆放整齐,地,墙面保持干净,宿舍内无气味。

五、 平时要不断的检查工作中的安全设施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项目安全员进行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要取消违章操作行为

六、 进入的钢筋材料要分类架空摆放整齐,插牌分号,运送材料吊栏不准乘入,在楼层堆入的材料机智放在脚手架或临边处,用料合理,杜绝浪费,乱扔现象。

七、 招收新工人必须上报项目部登记教育后芳可上岗,各类政见齐全有效,杜绝班组人员持无效政见上岗。

八、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九、 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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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油漆班长安全文明职责

一、 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和掌握科学管理水平,不断的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带头执行项目部的规章制度,配合项目部抓好本班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二、 做到岗前5分钟安全文明技术交底,督促工人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和不穿各种不安全的鞋衣等,违者不得进行操作,记好每天的活动及检查记录。

三、 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工人学习法规和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工人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技能,杜绝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 对购时的易燃物品要合理保管,堆放处有必备的防火器材,配料要合理安排,以防火灾的发生。

五、 新招收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特别对高空作业加以贯彻,掌握高空作业的安全方法意识对未经教育的工人不得进场作业。

六、 负责工人的吃住要合理安排妥当,住宿内保持干净,无潮湿,供应热菜饭,杜绝饮用自来水,工作时间不得安排过长,保持工人的睡眠时间。

七、 负责班组的综合管理,杜绝打架斗殴、偷盗现象发生,收集必备证件,积极抓好班组文明建设,并负责班组人员的安全法律责任。

八、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汇报,组织抢救,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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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焊工安全职责

一、 努力学习电焊操作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焊接水平,配合项目部做好服务,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二、 电焊工必须经市站培训后放可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从事焊接任务。

三、 焊接用线拉线规范,线路必须架空,禁止随地拖延,接点必须牢固。

四、 焊工使用的氧气瓶必须加以处置保护,并要与焊接点保持最大间距,用完必须关闭阀门,放置安全地带。

五、 操作时点火焊枪不得对准人,保持一定间距,发现回火立即关闭开关,焊接时要佩戴防护面罩,穿绝缘鞋手套。

六、 焊接时必须有监视焊机,发现漏电应立即关闭检修后芳可操作。

七、 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汇报,保护现场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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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机械工安全职责

一、 认真学习机械常识、操作知识,掌握机械性能,提高自身的操作维修技术水平,精心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而出现的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 机械工必须要持证上岗,有2年以上操作经验者芳可上岗,无证无经验人员不得从事维修操作设备。

三、 机械工每天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使加以维修,不得拖延,记好当天的安全运行的记录。

四、 负责现场设备的定期维修检查,发现大的隐患要即使上报,不隐瞒,设备不带病运行,象项目负责人提出合理的解决芳案,遇到大的设备隐患应即使停机,不准带病运行。

五、 做好现场没台设备的检查,维修、更换等记录归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无事故。

六、 出现设备而发生的人身伤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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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设备安装安全责任制度

一、 努力钻研设备安装操作技术,掌握各种设备性能,提高安装的准确性、快速性、安全性,杜绝安装时一切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 操作工别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设备、其中吊装安装工作。

三、 在操作时经常检查其中吊装,设备安全性能,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即使进行修理,不准带病操作,各种安全防护用品保护灵敏,并记好当天的安全运行记录。

四、 安装龙门架及各种防护设备或检修独立防护的设备要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严禁穿不灵敏的衣裤和易滑鞋等。

五、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耳不灵的操作工人不得登高作业,高空作业时配信号,只户人员信号要明确无误,不准酒后上岗。

六、 安装工要在安装前必须做到对设备的部件检查,遇到设备老化,无证等,不准安装并象上级汇报更新,做到不隐瞒各种无证设备,提高对项目负责任的观念。

七、 在安装时发生工伤事故时要即使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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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为使工人年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增强职工的生产效率,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室内卫生制度。

二、室内居住人员要合理安排定时、定人对室内进行清扫、整理,确保室内居住环境良好。

三、制定好职工工作时间表,职工按作息时间表定时休息、定时起床,提高休息质量。

四、工人在平时要互相团结,互帮互助,在室内休息时不得大声喧哗,酗酒斗殴,不准赌博。

五、工人要搞好自己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晒被,每天被单、衣物叠放整齐。

六、为减少室内传染病发生,工人不准在室内随地吞痰,并且定时对室内进行消毒。

七、人要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不得在室内进行大小便,及在墙上乱图乱画。

八、制定好卫生责任制度,室内居住人员要很好的给予落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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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消防保卫制度

一、 编制施工方案时,须有消防安全措施。

二、 按规定划分作业区,库房挂设放火警标。

三、 工棚、宿舍搭建须符合放火规定。

四、 现场用电符合作业要求。

五、 现场明火作业须有关部门批准。

六、 现场必须配足放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七、 建立健全放火责任制,责任到人。

八、 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责任到人。

九、 搞好现场治安保卫放火防盗巡查。

十、 加强职工法治教育,杜绝偷盗打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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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员持有县市级卫生防疫站体检合格,并将有卫生健康防疫证方准上岗。

二、预防生熟食物交叉污染,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生熟食品的隔离。

三、切菜刀、板和其他与菜饭接触用具,使用前须放在开水中蒸煮消毒后方可使用。

四、食堂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须穿好工作服,自身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

五、操作间与烧火间要彻底隔离,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工作时将门、窗关严,操作间确保无蚊、蝇、蟑螂,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操作间,减少污染源。

六、食堂工作人员要重视本职岗位,不得将病死的畜禽类、腐烂变质的食品和有毒食物食用。

七、食堂工作人员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堂内进行全面清洗,使食堂保持卫生洁净。

八、食堂工作人员确保两人以上,一人负责操作间工作,一人负责烧火间工作,从而预防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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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了使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组织中的计划安排,机械设备的好坏、性能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及机械使用寿命,为加强机械设备和保养,制定本规定:

一、定期维修和保养:

1、应在工程竣工之后,对其进行大修,主要检查结构是否变形、脱焊、疲劳、裂纹等。其次对制动器、离合器和其他安全装置进行维修检查。

2、龙门架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对其进行大修保养。其中包括轨道、大梁是否变形,滑轮的磨损等检查,并重刷防锈漆保养等。

3、搅拌机应每层砼浇注结束后进行维修保养。主要对齿轮、皮带、配电 装置检查维修,并在滚筒内外残余砼和砂浆,并在滚筒外刷机油保养。

二、日常维修、保养

1、塔吊在使用过程中,主要对钢丝绳是否整齐,是否有断丝现象,各传动系统有无异常响动,各传动部位润滑保养、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等。

2、龙门架日常维修保养、每天上班前应对其先空转,然后再作业,不定期地对导轨、导轮、断绳保险的螺丝、弹簧滑轮和钢丝绳上油保养。

3、卷扬机应不定期维修保养,但每天应对轴轮皮垫十字结螺丝、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等,进行检查维修,清除上面灰尘,定期加油保养。

4、搅拌机日常维修保养,在每天搅拌结束后,应及时用自来水进行清洗干净,并对各部件和滚筒外壳加油保养,遇到停电时,应及时清除滚筒内混凝土,以防时间过长混凝土凝固影响机构正常运转。

5、平板振动器和插入棒应在每次浇注后进行维护保养,清除上面砂浆,检查电线有无破损,螺丝、棒头是否松动。

6、电锯应日常维修,检查锯片是否有裂纹,螺丝是否松动,锯片和转动部位有无防护装置等。

7、电焊机在焊接前,检查外壳有无良好保护接零装置,是否经过漏电保护器,进、出线要固定连接,并且要有防护罩和防雨措施,检查电线是否老化,绝缘板和焊把是否完好无损。

8、切割机在切割前,检查切割片是否开裂,螺丝是否旋紧,切割片有无防护罩,用电是否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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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奖罚制度

一、提高思想意识,利用奖罚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抓好工作,推动各项生产的开展,

二、公司对于达标示范工地要求的,经示范验收合格后确保工程交工之前保持良好的,公司给予5000元奖励,对于规定达到示范工地,因保持不好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或摘牌的,公司将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三、工程处、项目部在公司每季度大检查中一次性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复查不合格的年罚款1000元、。

四、工程处、项目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大检查中一次不和个、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复查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同时项目经理500元。

五、密目网式脚手架未超过1.5M以上,罚项目经理200元,罚专职安全员1000元。

六、使用标准配电箱(柜)或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罚项目经理1000元,安全防护不到位罚项目经理200元,罚安全员100元。

七、机械设备未按规范进行安装或安装后不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罚项目经理500元,罚安全员200元。

八、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每天罚10元,未戴安全帽每人罚20元,违章操作每人罚款50元。

九、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罚款200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100员。

十、现场材料未分类堆放整齐或无标牌,罚项目部200元。 十

一、“五小设施”、“六图一牌”和“门牌”在开工一个月内未做或不规范,罚项目经理100~300元。

十二、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区卫生不合格的罚项目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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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 工 种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第一节、 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下脚手架要走坡(通)道,不准站在砖砌墙上砌筑、划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二、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斩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后应将脚手架和砖墙上的碎砖,灰尘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三、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临时支架,防止倒塌。

四、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得超过两人操作。

五、不准在门窗、暖气片、洗面池等器物上搭设脚手架,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严紧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板上进行操作。

六、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电源线不得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线,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正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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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二、 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三、 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四、 支设独立粱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粱底模上行走.

五、 拆模板应经施工技术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完工前不得留松动和悬挂的摸板.拆下摸板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六、 刨料时应双手操作、手指不底于刨料高的一半处,禁止手放在料后推送,禁止在刨刀上回料。

七、 遇节疤时,推料要减慢速度,禁止手按在节疤上推料。

八、 换刀片应拉电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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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钢程

一、 制作场地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二、 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先用脚踩紧,切断小于20厘米短钢筋,应用钳子荚牢,摘端头处要加挡板或用铁丝网罩,防止断头伤人。

三、 在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或用马凳。

四、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操作,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树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五、 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系好安全带。

六、 张拉钢筋时,两端应设置防护拦板,没有挡板时,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度,并且用封闭导向滑轮,冷拉区域不准行人,预防钢筋回弹伤人。

七、 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

八、 切断钢筋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厘米,切长钢筋要专人扶住,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

九、 两人在高处搬运钢筋时,用力要均匀,不易过猛,动作一致,防止摔跌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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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普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挖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米,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二、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坡防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三、 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四、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五、 使用蛙式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夯打电源线。在坡地或松土处打夯,不得背着牵引打夯机。停止使用应拉闸断电,始准搬运。

六、 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小于2米,下坡不得小于10米。

七、 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分开传送。

八、 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九、 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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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油漆玻璃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沾污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二、 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三、 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应戴好防护用品。

四、 刷外开窗油漆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漆桶必须放置平稳,防止高处坠落伤人。

五、 裁割玻璃,应在指定场所进行,裁下的边角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带手套。

六、 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

七、 安装外开窗玻璃和上玻璃油灰时,应系好安全带,禁止酒后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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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架子工必须参加学习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 竹架的立杆、大横杆、剪力撑、支杆不得小于9厘米,青嫩、枯脆裂纹、白麻、虫蛀的竹子不得使用。

三、 竹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架,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3米,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米。

四、 大小横杆与立杆交叉时,先扎两根再扎第三根。

五、 架体高出建筑物1~1.5米左右,并设双道防护栏杆,围笆板或挂安全网。

六、 架体与建筑物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七、 架体上均布荷载不得超过270公斤每平米,集中荷载不得超过150公斤每平米,堆放砖只允许单行侧摆三层。

八、 竹架拆除时,要按从上而下的顺序,上层未拆完不准进行下层的拆除。

九、 拆除竹架时,现场要有人指挥,不准闲人进入现场。

十、 高于30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和审批。 十

一、钢管脚手架技术要求相应如此,架体立杆间距1.2~1.8米,其荷载响应加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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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悬空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一、 要求悬空和无法搭设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6—85的要求。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做安全带。

二、 对登高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必要时应随时检查,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包括过度疲劳,精神不振等),就不应登高作业,并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三、 为了登高方便和安全,登高人员必须衣着灵便,而且穿软底防滑鞋,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其他易滑鞋靴,防止打滑、绊跌而导致高处坠落。

四、 不得乘坐非乘人的升降设备上下,如专门运输物料的吊篮吊斗等,也不得跟随起吊件上下。

五、 施工现场各单位应加强协作,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高处作业,减少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进行悬空作业时,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防止身体失稳。对一些梁架吊装等施工,可预先考虑摘柱子上端搭设临时操作平台等安全设施,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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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电工必须参加学习,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核验,严禁他用.

三、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四、 线路上禁止带伏荷接电或切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五、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六、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线及灯具,高度应不底于3米.在潮湿和易触电等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七、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零保护,保护零线统一标志为绿/黄色线。

八、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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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起重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棘轮、传动滑轮等。作业中钢丝绳在滚筒中最少要保留三圈。

二、 作业时,不准有人跨越卷扬机的钢丝绳,钢丝绳不准确无误顺地拖。

三、 操作时,严禁擅自离开岗位,并不准其他人乱开机器。

四、 工作中要听指挥人员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待弄清楚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

五、 作业中突然停电立即拉开电闸,并将运送物放下。

六、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做到信号准确,宏亮和清楚。

七、 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八、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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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电焊工必须参加学习,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 电焊机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三、 电焊机要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电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四、 雷雨天,应停止露天焊接。

五、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接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六、 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或剧烈震动,并防止爆晒。

七、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发现回火应立即关闭开关。

八、 操作工在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及戴皮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或切断焊机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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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材料员、项目施工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文明考核。

二、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其安全达标、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安全教育、挂牌上岗、安全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方面进行考核。

三、 项目部每月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部架子工长、瓦工工长、木工工长、普通工工长、钢筋、砼工长及进场施工的其他工种工长进行考核。

四、 公司对各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必须认真、切合实际。各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工作能真实体现。

五、 考核情况如合格、优良不奖不罚,如不合格管理人员罚500元、班组长罚300元,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罚1000元、并扣年终奖金。

六、 考核办法:

1、 核结果得85分以上为优良;得70分为合格;不满70分为不合格;若其中一项不得分,考核汇总也为不合格 。

2、 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标准分数。

3、 本考核记录作为公司对施工项目经理,项目内部对其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目标考核的依据。项目经理应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章 专 职 安 全 员 任 命 书

第四章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网 络

第五章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机 构

第六章 综 合 消 防 管 理 机 构

第七章 管 理 人 员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制 度

第八章 项 目 安 全 文 明 责 任 合 同

第九章 项 目 防 火 防 盗 责 任 合 同

第四篇: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 【发布日期】2002-01-26 【生效日期】2002-03-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1月2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

3 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

4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7 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臵通讯、报警装臵,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

10 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臵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

11 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12 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

14 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

15 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

16 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

17 部门划定,并设臵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

18 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

19 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臵,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20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

21 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

22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23 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臵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24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臵通讯、报警装臵,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臵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

25 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26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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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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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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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臵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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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15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专题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2006-12-27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2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三章审核

第四章发证

第五章登记、归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依据交通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以下简称《审核发证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或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根据所申请的审核种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海事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审核发证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申请后,对公司的申请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以及江苏海事局代表船审核要求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地海事机构应予以受理,签 1

发《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第八条江苏海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复查后列入下一个月“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计划”。

第九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将江苏海事局有关本辖区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时间安排通知相关航运公司,同时告知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审核

第十条航运公司根据审核计划安排,应将船舶(包括代表船)准确动态及公司可以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报当地海事机构。

第十一条当地海事机构接到航运公司拟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后,经核实后同时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二条江苏海事局根据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总体计划、航运公司及船舶可能接受审核的时间及相关情况,确定公司或船舶具体审核时间。

第十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指派江苏片区所有国内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组,同时受交通部海事局指派和其他片区海事局的委托,安排其他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组。

第十四条江苏海事局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审核公司、船舶的审核种类、公司规模大小、营运船舶种类、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体系内人数多少等因素,确定审核组规模。第十五条江苏海事局根据申请审核公司所在地和月度审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审核员的工作作风、审核水平、审核资历、专业特长、参加审核的次数、回避制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组长和审核员。

第十六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片区所有注册审核员的调派,审核员应履行审核员职责,服从调派,定期参加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拟调审核员参加审核组工作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审核员。审核员应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将能否参加审核组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江苏海事局。

第十八条江苏海事局确定审核组后,制定《审核安排方案》。同时根据对公司及船舶申请材料复查、体系建立和运行、申请审核种类、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有关情况,明确审核重点和要求。

第十九条江苏海事局在安排审核组对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3天前,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和《接待审核组通知》,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向审核组长和承担审核会务的审核员发《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机构发《审核安排方案》和《协助审核通知》。

第二十条公司接到《接受审核通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协助审核通知》后,应检查公司对审核注意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指导公司按规定做好审核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核员接到《审核员商调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抵达审核地报到,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船舶在审核组到达后,根据申请审核的种类,应向审核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二)内审报告;

(三)“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四)上次审核中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纠正情况;

(五)体系内船舶总清单;

(六)岸基地部门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名单;

(七)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派人参加审核组预备会议,向审核组通报公司概况、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船舶滞留、船舶违章以及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抵达审核地点后,当天应适时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议。审核组长根据《审核安排方案》要求、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审核资历、工作特点等,明确审核重点,合理分配审核任务,并确定审核计划。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应按当地海事机构告知的审核注意事项,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等工作便利;要与审核员合作,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以保证审核组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

第二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在公司审核期间,要了解审核组的工作动态,并派人参加末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着装整齐,严格执行审核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审核,不得请假;要服从审核组长管理,如实汇报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运用审核技巧,创造和谐的审核氛围,善于听取公司的不同意见,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不得擅自向公司透露审核情况、个人看法以及审核组内情。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长在审核期间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审核结论和审核纪律负责;在文件、活动审核结束时,应组织审核组成员分别对文件、活动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交流和汇总,根据汇总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核。

第三十条审核组在审核期间,遇到无明确规定又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要开具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或中止审核时,应及时向江苏海事局汇报,沟通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审核组长在文件和活动审核全部结束后,应主持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对所有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综合分析,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审核组在文件和活动审核结束后,应向公司或船舶反馈审核的总体情况,充分交流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拟开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要听取公司或船舶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确认,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核员在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文字叙述完善,具有可追溯性。审核组长应对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所提出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得到审核员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并报当地海事机构。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公司也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对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审核员考核表》,直接寄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审核组长由审核组指派机构进行考核。第三十七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将《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交由公司或船舶填写。

第三十八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检查、核对审核中形成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签名。审核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核员,负责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在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审核组应负责《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的电子文档建立,在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交当地海事机构的同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公司或船舶在审核结束后,应根据审核组审核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并直接寄交通部海事局,同时还应填写《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直接寄送江苏海事局。

第四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规范性;如《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在其完整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应退回审核组。

第四十二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包括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复印一份留存建档,《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原件(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江苏海事局,另将《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文件、活动审核记录复印一份交被审核公司或船舶。

第四章发证

第四十三条江苏海事局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江苏海事局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的审核,并对其提出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江苏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或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打印、签批并将证书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经江苏海事局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江苏海事局签发的《审核结果通知》或证书后,应及时告知和发放给航运公司。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由江苏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中间审核组长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上进行签注。未通过审核组审核的或经江苏海事局复查不同意中间签注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当地海事局收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辖区公司及船舶的审核档案,根据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书收发情况,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及有关档案中登记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公司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档案,跟踪、搜集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在公司和船舶审核时向审核组提供。

第五十一条江苏海事局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等进行登记;同时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进行季度统计并上报。

第五十二条江苏海事局在审核结束15天内,将审核员的审核工作情况录入《审核员工作情况数据库》并上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当地海事机构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一次,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五十五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检查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六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对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已采取纠正措施的报告后,及时报江苏海事局,并根据江苏海事局的要求,派审核员对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及不符合纠正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填注验证结论。

第五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不免除下次审核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审核。

第五十八条江苏海事局应对当地海事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江苏海事局应对所指派的审核组现场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包括:

(一)审核组执行《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情况;

(二)审核员遵守《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和《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纪律规定》情况;

(三)审核员对规则的理解、分析和表达能力,审核的技巧和工作态度;审核组长对审核工作的协调、控制能力,对审核组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审核结论的把握情况;

(四)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审核材料。

第六十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江苏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等使用或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江苏海事局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是指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中所指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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